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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鉴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2016-06-13李天鸿甘肃省司法厅

中国司法 2016年5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甘肃省司法

李天鸿(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司法鉴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李天鸿(甘肃省司法厅)

自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甘肃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服务与管理并举,从严格审批准入、健全完善统一管理体制、有效规范执业行为、壮大行业队伍、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为促进司法公正作出积极贡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旨在推进司法鉴定法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鉴定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深入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来解决和克服,切实健全和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一、甘肃省司法鉴定基本情况

(一)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1.机构总数。截至目前,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共106家,其中兰州市38家,白银市7家,天水市8家,金昌市4家,嘉峪关市1家,庆阳市7家,平凉市8家,陇南市2家,定西市5家,武威市8家,张掖市5家,酒泉市7家,临夏州1家,甘南州5家(如图1)。

图1

2. 机构依托主体情况。全省106家机构中,依托卫生部门设立的66家,依托教育部门设立的3家,依托科研部门设立的7家,依托企业设立的3家,依托社会团体设立的6家,依托其他组织设立的21家(如图2)。

图2

3.机构业务范围情况。全省106家机构中,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机构73家,其他依次为法医病理鉴定28家,法医物证鉴定24家,司法会计16家,建设工程类鉴定13家,价格类鉴定12家,法医毒物鉴定11家,产品质量类鉴定6家,文书鉴定8家,痕迹鉴定8家,微量鉴定5家,法医精神病鉴定3家,声像资料鉴定3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3家,知识产权鉴定2家(如图3)。

图3

(二)司法鉴定人情况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司法鉴定人1161人。

1.年龄结构。全省1161名司法鉴定人中,30岁以下的51人,31~50岁的604人,51~60岁的374人,61~70岁的114人,71岁以上的有18人(如图4)。

图4

2.学历和职称。全省1161名司法鉴定人中,博士45人,硕士86人,本科651人,专科及以下219人,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司法鉴定人占总数的67.4%。具有正高职称的220人,副高职称的426人,中级职称的305人,初级职称的49人,拥有高级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占总数的55.6%(如图5)。

图5

(三)办理业务情况

1.总体业务情况。近年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业务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办理4168件,2009年办理5067件,2010年办理6498件,2011年办理8914件,2012年办理11181件,2013年办理13237件,2014年办理15995件,2015年办理18334件(如图6)。

图6

2.机构业务情况。据统计,自2012年以来,全省106家鉴定机构,办案数量在7000件以上的机构有1家, 3001~4000件的3家,2001~3000件的2家,1001~2000件的10家,501~1000件的13家,101~500件的27家,51~100件的8家,50件以下的23家,未办案的19家(如图7)。

图7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施行10多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布局结构、严把准入关口、强化问责处理,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逐步规范,行业发展健康有序。各司法鉴定机构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和发展方向,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事流程、加大资金投入,自身实力不断增强,资质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司法鉴定人牢记职责使命、钻研业务知识、规范鉴定程序、积极履行义务,鉴定数量逐年增加,鉴定质量不断提升,意见采信率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工作在近年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毋庸置疑。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一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和制约了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鉴定的准入条件较低。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准入门槛较低,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鉴定人员也缺乏统一的执业准入标准和从业条件的限定,导致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水平、职业道德素质良莠不齐。绝大多数鉴定机构自负盈亏,个别机构逐利性较强,盲目追求案件数量,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鉴定程序不规范、违规收费、超范围执业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机构发展和业务范围不均衡。首先是机构发展不均衡。从图1可以发现,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不均衡,仅兰州市就有38家,占到机构总数的35.8%,而临夏州、嘉峪关市只有1家机构。其次是机构业务范围不均衡。从图2、图3可以看出,依托卫生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达到了66家,占到机构总数的62.3%,而依托科研部门和教育部门设立的只有10家;从事法医临床类的鉴定机构有73家,占机构总数的68.9%,而从事声像资料类鉴定的机构只有3家。

三是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后劲不足。由于司法鉴定行业准入以相关行业高级职称为主(如图5),司法鉴定行业还未形成初、中、高级一套科学完整的体系,客观上存在论资排辈现象,司法鉴定行业人员老龄化(如图4)、兼职司法鉴定人员占绝大多数的现象比较突出,且甘肃省尚未建立司法鉴定辅助人制度,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老、中、青合理搭配的鉴定人队伍,导致鉴定机构出现老专家有经验无精力,中年专家有精力无时间,青年专家有时间有精力但无资质的现象。

四是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专门管理部门不健全。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施行至今,全省除甘肃矿区外的14个市州司法局,目前只有天水、张掖、庆阳、甘南等4个市州专门设立了司法鉴定管理科,兰州和白银2市设立了法制和司法鉴定科(处),其他市州均未设立专门科室,司法鉴定工作是挂靠或合并在其他科室,司法鉴定管理干部一般1~2人,甚至是兼职开展工作,力量较为薄弱,严重影响了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

五是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同全国发达省份相比差距较大。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2014年全年,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共计185.5万件,比上年增长10.7%;全年业务量超过10万件的省份有7个,甘肃省业务量为1.59万件,在倒数三、四位徘徊;所均业务量和人均业务量最多的是浙江省,分别达到1800件和132件,甘肃省仅为153件和14件。从这些数据当中不难发现,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同发达省份相比差距较大。

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司法鉴定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特别是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备,对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无形中导致鉴定违法行为成本低,一些“害群之马”难以及时清除。因此,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要从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出发,以对司法鉴定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正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依法认真严格地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努力解决和克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逐步规范甘肃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秩序和行业形象,切实提升甘肃省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发挥应有作用。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对司法鉴定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明确指出,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谈到司法鉴定工作时专门强调,司法鉴定工作看似不起眼,但事关重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具有科学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特点,其内在属性和基本准则就是必须客观、中立、公正。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就是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鉴定必须主动适应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法治甘肃、平安甘肃的新任务、新要求,主动适应国家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发展,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为审判活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和优质的专业化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二是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是行使司法鉴定管理权的首要环节,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要始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满足需要、有序发展”的原则,依法严格准入。对于新申请设立的鉴定机构,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准入关,坚决避免和制止低水平重复发展。各市州司法局在申报新的鉴定机构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现有鉴定机构数量、业务开展情况、鉴定机构资质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等,确保新设立机构资质较高、设备齐全、人员齐整、社会需要、发展前景良好。对司法鉴定人,要探索建立起与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统一规范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上岗专项培训制度、执业管理制度、资质考评监督制度、终身化继续教育制度和统一的执业检查和注册制度等。同时,对于设立之后长期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依法予以注销。

三是进一步加大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严格监督、从严管理。要牢固树立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监督、从严管理的理念,坚持发展、监管并重,把严格审批、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监管放在第一位。对于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管理部门要敢于“亮剑”,依法依规严格处罚,让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始终绷紧依法诚信执业这根弦,决不能讳疾忌医、投鼠忌器,切实杜绝“缺位”和“不作为”。要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将诚信档案与名册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四是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司法鉴定的使命是为诉讼提供权威、科学、真实、可靠的鉴定意见。在刑事领域,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甚至关乎人命;在民事等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切实利益能否得到公正的维护。概言之,就是关乎人民群众的“身家性命”。在更加强调司法责任和司法公信力的大背景下,司法鉴定人作为诉讼活动的主要参与人,责任重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意见负责。因此,要不断强化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尊重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章制度,规范司法鉴定委托审查、受理决定、协议签订、鉴定实施、文书出具、标准适用等执业环节,坚守司法鉴定职业伦理,遵循司法鉴定业内规范和业内公认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和水平,努力让每一个司法鉴定意见经得起科学和实践的检验。要视公信力为整个司法鉴定行业的生命,大力加强公信力建设,切实维护整个行业的社会信誉,进一步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公正、客观、科学、中立的社会形象。

五是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要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水平,优化布局结构,逐步形成以高资质、高水平公共司法鉴定机构为支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为基础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网络。鼓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实验室合作等方式“借力”高校、科研机构等科研资源雄厚的单位,保障仪器设备、实验室的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参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经验,先行先试,探索推进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要不断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加强认证认可结果运用,建立常态化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机制,将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结果作为行业准入、执业监管和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升司法鉴定案件质量。要健全完善司法鉴定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协调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制度规范,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安全保障。积极探索司法鉴定执业保险和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金制度,切实解决司法鉴定人执业顾虑,充分调动广大司法鉴定人的工作热情。要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加鉴定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司法鉴定优秀案例,扩大司法鉴定行业知晓率、社会认同度,树立行业自信、增强行业荣誉感。要加大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司法鉴定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违纪规违行为,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氛围。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甘肃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满足诉讼和社会需求、规范行业秩序、严格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原则,合理配置全省司法鉴定资源,逐步建立类别相对齐全、数量规模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技术力量雄厚、队伍素质过硬、运作规范高效的司法鉴定实施体系,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鉴定服务。

(责任编辑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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