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私怨的成因和对策研究
——基于几起灭门案的思考与启示
2016-06-02薛培阳司汉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薛培阳,司汉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民间私怨的成因和对策研究
——基于几起灭门案的思考与启示
薛培阳,司汉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摘要]民间私怨是民间人际冲突的心理积淀,多发生在婚姻、家庭和邻里之间,并具有情感性和私隐性特征。民间私怨不仅恶化人际关系,而且会演化为重大刑事案件。对近年几起灭门案的深度访谈表明,由于失败的社会化、家庭功能缺失和农村社会调解力量的薄弱,灭门案多是民间私怨长期积累、疏于疏导和防范的结果。农村治理中的政府复位、赋予村干部纠纷调解责任、建立农村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是化解民间私怨、避免灭门案发生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间私怨;社会化;亲密关系;社会冲突;灭门案
司汉武(1963-),男,教授,研究方向为市场社会学、社会病理学和基层社会建设。
随着经济与社会分层的不断加深,中国社会尤其是底层民众的精神生活趋于恶化,疏于救助和防范的民间私怨造成的灭门案件频频发生。名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实质上是底层社会熟人甚至是亲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长期积累的产物。这种以私人纠纷形式存在的社会冲突由于其民间性和隐蔽性,常常不为人们所察觉或重视,一旦爆发,便是惨绝人寰的灭门案。灭门惨案不但使许多无辜的受害者失去生命,还会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更为严重的是,灭门案的发生还可能通过媒体渲染使得有报复倾向的人看到行为参照,成为某些人模仿解决类似纠纷的手段,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灭门案”的社会病理学研究,不仅对深化社会冲突研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私怨的研究背景
为了准确解释频繁发生的灭门惨案,揭示灭门案发生的内在心理和社会根源,本文构建一个从属于社会怨恨的社会心理学概念即民间私怨。民间私怨(the folk private resentment)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存在于民间社会私人之间不断积累的怨恨和敌意,这种怨恨与公共怨恨或一般意义上的民怨(public resentment)构成社会怨恨的两种主要类型。民间私怨具有明显的民间性和私隐性,常常被社会管理和社会科学研究所忽视。近年频繁发生的灭门惨案,可以看作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个人的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邻里纠纷等广义的社会冲突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采取的极端形式。民间私怨及其所引发的灭门惨案,表面上看是一个个分散、独立的个案,但在这些个案的背后却潜藏着深刻的社会病理问题。
现阶段学界对于灭门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理论与实践领域,潘雪晴、贾树森等在《疯狂的杀戮——反思灭门案》一文中认为,对施害者的认证应该采用印证证明模式。[1]还有从犯罪学视角对施害者与被害者双方所做的分析,邢朝亮在《近期恶性报复杀人犯罪频发原因的研究》中认为,恶性报复杀人嫌疑人存在明显的人格障碍,施害者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而且在很多灭门案中,被害人对激化冲突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2]但研究“灭门案”的社会学成果却鲜有报道,更未见以民间私怨指称底层和民间社会邻里、熟人乃至亲人之间不易为他人察觉且不断积累的怨恨心理。
涉及民间私怨的社会冲突研究较多,理论也各有侧重,而把这种冲突当作一种社会病理现象的学者却较少。科塞在其功能论的冲突论中认为,紧密关系中的冲突具有强烈的情绪性,“在初级关系中,冲突不易爆发,但是不等于没有矛盾。如果不注意敌对情绪的释放,让敌对情绪积累起来,冲突一旦爆发,就可能非常激烈”。[3]霍耐特则在其名著《为承认而斗争》中认为,社会冲突和主体反抗行动背后是主体的承认要求未被满足;而尽可能满足社会成员的承认要求,则是或应该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和社会发展追求的目标。中国社会的民间私怨及其引发的灭门案,大多数属于紧密关系中的冲突类型,这种冲突可以看作是转型时期民间社会失调的一种表现。要对这种社会失调做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很显然需要在社会病理学的理论视角下,对民间私怨的形成机制和社会背景做出说明,并探查当事人的成长历程、性格与心理、社会背景以及冲突的性质等,为民间私怨及其化解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二、民间私怨的现状
“在普通人流动的合法性和机会逐渐增加的过程中,一种构成社会结构个体化的社会性新类型出现了,‘新社会性’是指作为个体的——而不是作为家庭或者其他社会群体的代表——个体间社会互动。新社会性有两个特征,一个特征是在一个商业化的公共空间中以消费为基础的社会互动;另一个特征是个体之间的朋友关系;即那些甚至在婚后也将自己作为个体来认知和行动的人”。[4]农民日常生活逐渐拥有的私人空间及其中的自由,在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中展现得淋漓尽致。由此可以推知广大农村地区也在进行着“私人生活的变革”。这种变革使得人们有了“私事”的概念。这些“私事”属于个人生活领域,不喜欢外界力量介入。民间私怨就其本质也属于“私事”领域,矛盾的前因后果只有当事双方知道,甚至可能是一方积累着对另一方的不满而另一方却毫不知情。正因为民间私怨的民间性和私密性特点,使得外部介入十分困难,并且缺乏正当性。
本研究实地调查了2012~2014年间发生在陕西和云南的四起灭门案,虽然案发时间不远,但由于案情的特殊性——受害者基本不在人世,施害者都已被收监,大量的背景材料除了新闻报道外,只有借助对事发地村民的实地采访来获取。
华阴灭门案施害者项宗银,在未满月(一说两三岁)时父母双亡,被人领养长大。生性较为孤僻,平常不主动与人交流。事发前在西安一家广告公司打工,与受害者杨某交往数年并同居。在交往中杨某花了项某不少钱,但杨某家人因嫌项某个子太矮、相貌一般而不同意这门婚事。
长安灭门案施害者惠志民,小时候乖巧孝顺、成绩优异。高考失利后去西安打工。适婚年龄回家相亲遭遇骗婚,被骗走家中一大笔钱;至今未婚。且再也没有出去打工,在家务农。家庭贫困,与老父母一起依靠低保过活。性格孤傲,多疑,除下棋外一般不与村里人接触。事发前性格暴躁。
云南灭门案施害者何国全,家在民建乡山区,家里条件极为困难,四兄弟有三个做了上门女婿。从小生活艰苦,性格比较偏执。成家后与妻子感情不和,多发争吵。离婚时要求带走当时“嫁妆”(电视、冰箱、沙发等),遭岳母拒绝。
彬县灭门案施害者长工(姓名不详,代之),事发前独身一人在主家打工。曾经成家,但“妻子跟人跑了”,有一儿一女,也不见跟他联系。干活勤快,但平时话少,性格倔强,也不太跟村里人接触。在主家打工六年,吃住在一起。
通过比较总结笔者发现,这几起灭门案的施害者有着一些相似的特征,详见表1:
表1 灭门案施害者的共性特征
三、民间私怨的成因分析
贫困的经济所造成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坎坷的经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心理挫伤,婚姻家庭的不幸加之内向的偏执的倔强性格,这些情感纠纷和经济纠葛在施害者心里被反复咀嚼并放大,淤积于心且无处倾诉和宣泄,惨案最终酿成。这里明显表现出非理性的认知和情绪造成的心理畸变对人行为的作用和影响。灭门惨案反映出施害者严重的心理失衡和明显的过偿心理。纵观这几起灭门惨案,在施害者身上共同存在着以下明显的心理和社会特征。
(一)失败的社会化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社会化是指根据社会环境调整自我,使自我符合社会规范和社会期待的过程。从个体的角度来说,社会化过程是个体的心理成长过程,自我意识、社会认知和社会态度的形成等都是社会化的结果,失败的社会化导致偏差的社会行为。自我意识的发展水平受到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环境和他人评价的影响,案例中的惠某、何某和长工的经济地位均处于社会底层,项某自幼失去双亲,他们的自我意识成分在情绪体验上更多地表现为自卑或者自贱。社会认知是推测和判断他人行为的心理过程,原有经验、价值观和情感状态影响个体的社会认知,几起案例的施害者均处于受挫折的情感状态之中,导致他们的社会认知发生了偏差。功能理论认为社会态度表达着人们的心理需要,借持有某种态度可以隐瞒个体的缺点、不足或者回避曾经的不愉快经历,案例中惠某对待村民和女人的态度即可印证此论。
挫折——侵犯理论指出,人的侵犯行为是由于挫折增强而发生的;而挫折来自需要的不得满足。在人生的五种需要层次中,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必须借助社会经由他人才能实现,实为高度情感性的需要。临界心理学认为,这些需要一旦遭受重大挫折,便极易导致心理朝临界心理或病态心理发展,[5]处于临界心理状态的个体面临着人格混乱、行为异常的危险。此时,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能够化挫折为动力,消极的心理防御则会对挫折进行错误归因;关键在于个体如何评价和对待。重大的人生挫折、消极的心理状态,使施害者的社会化过程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在结果之外,社会化的过程对个体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精神分析学派的埃里克森将人的一生分为若干阶段,认为每个阶段都存在一个主要的矛盾或危机,个体只有在外界环境的作用下合理的克服这些矛盾或危机,才能形成完善的人格。这也对应着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们的需要由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最主要的需要层次也不尽相同。在儿童期的社会化过程中,安全和归属的需要显然是最为重要的。在调查的灭门案中,华阴的项某幼年失去双亲,受人领养,而云南何某的家境极为贫困,安全和归属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笔者不得而知。在青年期和青春期的社会化过程中,自尊和尊重的需要跃居首位,自我意识得到发展,根据同辈群体的态度,逐渐学会自我评价,这一时期的个体最为敏感和脆弱。长安的惠志民曾在此阶段遭受高考失利和骗婚的双重打击,他的心里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挣扎和创伤笔者也无从探查。在成年期的社会化过程中,社会的需要尤为重要,个体需要在与他人的交往互动中选择、学习新的社会角色。彬县的长工婚后遭妻子背叛和抛弃,儿女失去联系,独身一人在异乡打工,他的社会需要断然是得不到满足的。这些社会化过程中所埋下的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人们重视,以至于累积成患,最终酿成灭门案的苦果。
(二)家庭抚慰功能缺失
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组织,是个体成长和社会化的重要场所之一。完善的家庭功能包括经济功能、教育功能、抚养与赡养功能、感情交流功能以及休息娱乐功能等。社会越轨的相关研究表明,在成年期通过工作和婚姻而形成的社会凝聚力对于生命历程中犯罪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成年人与工作和家庭的联系越紧密,犯罪和越轨行为就会出现得越少。[6]温暖家庭中的个人会因婚姻和家庭承担相应的责任,更愿意服从社会的教化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越轨行为的发生;但危机的婚姻和残缺的家庭可能适得其反。
根据McMaster模式,家庭功能即是家庭为家庭成员发展而提供的一种环境。通过6个维度和1个总体功能——问题解决、交流、角色、情感反应、情感卷入和行为控制等可以评定。[7]在受访的案例中,华阴的项某案发时还没有结婚,也正是由于对婚姻的强烈期待才导致了这场惨案;长安区的项某适婚年龄遭遇骗婚,一直与年迈的父母一起生活,至案发时也未成家;云南的何某虽已成家,但利益的算计、妻子的嫌弃和出走让这场婚姻有名无实;彬县的长工遭受妻子的背叛和抛弃,失去家庭在异乡打工。或者尚未得到,或者将已失去,家庭在这些施害者生活中的功能发挥可以想见:这样的家庭对他们的生理需求、生活关怀和心灵慰藉毫无作用;得不到的婚姻和危机的家庭甚至加重了他们的心理挫伤。
家庭功能的缺失,首先应注意到家庭关系的去亲密化。“亲密关系是一种情感关系,不同于保持一定心理距离、建立在权威结构或利益交换基础上的工具性关系。而密切概念包含着相互理解、共同享有的特殊信息史以及情感的交流。这一亲密性和共同享信息的历史显然包含着信任,即不会在公众场合将相互袒露的信息和情感用来损害家庭生活”。[8]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这种家庭亲密性在孩子进入成年期后逐渐消退。首先,青壮年外出务工的增多使得信息共享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情感性信任的减少。其次,对利益和金钱的重视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而进入乡土社会和家庭关系之中,消解了基于信任和情感交流而形成的家庭亲密关系,甚至由于家庭成员各异的利益诉求,家庭矛盾引发激烈冲突。
家庭功能的缺失,重点是家庭感情交流和心理抚慰功能的缺失。从社会支持理论来看,个体拥有的社会支持网络越强大,就越能更好地应对环境的挑战。家庭作为社会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对个体的情感支持、物质支持和必要的信息支持。现代社会,个体本就呈原子式的存在,情感交流和心理抚慰多来自相生相依的家庭成员。而在离散或危机的婚姻家庭中,情感交流减少,家庭成员间感情淡漠甚至矛盾多发,施害者承受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紧张。家庭的情感抚慰功能彻底丧失。
(三)宣泄渠道不畅
宣泄即个体在受到强烈刺激、精神紧张或情绪压抑的时候,通过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方式来进行疏导,以舒缓压力、使个体的心理恢复常态的过程。通常,非专业的宣泄渠道有哭泣、运动、听舒缓轻音乐、阅读、记日记及倾诉等,通过转移注意力或分享等方式让个体的紧张情绪得到释放;专业的宣泄渠道有人民调解、心理咨询等,通过寻求专业工作人员的帮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除刺激对情绪的抑制。科塞在分析紧密关系的冲突时提出,处于亲密关系中的个体总是倾向于压制情绪来维持关系,冲突的爆发在于敌对情绪的积累,在于这种敌对情绪不能得到及时的关注和宣泄。
调查的几起灭门案中,施害者与受害者都处于亲密关系之中,不管是爱情、婚姻或者是同吃同住的雇佣关系,日常生活中很容易积累矛盾。然而,笔者发现,这四例灭门案的施害者都没有朋友,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通过外向的即依赖他人的非专业渠道来宣泄压力。依赖自我的非专业宣泄渠道,诸如哭泣、运动和轻音乐等,似乎也不符合他们的身份和兴趣,所以被采纳的概率极低。长安区的惠某采取了记日记的方式,但记录下来的更像是复仇计划,对他心理压力的舒缓作用不大。在灭门案多发的广大乡村地区和基层地方,专业的心理机构尚未建立。而人民调解多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对于隐秘的民间私怨,缺乏敏感度和辨识力。另外,这些施害者多性格内向,孤僻多疑,不爱与村民交流。所以,他们的人生苦痛只能是一个人在内心反复咀嚼,不断放大,进而陷入消极情绪的深渊不能自拔。
此外,中国农村素有“家丑不外扬”的观念,认为家庭冲突或私人恩怨一旦传出去,会影响自己甚至整个家庭的名声,“很没面子”。情绪宣泄在广大的农村似乎失去了正当性。“面子”既可以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也可以使那些具有明显敌意的人际冲突被掩盖起来。[9]村民在面子的驱使下更自然而然地选择了隐藏和私了,这样反而更容易造成怨恨的积累和爆发。
(四)民间调节机制失效
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户生活直接相关的职能减少,失去了对村民的直接控制力。村干部的社区守望者角色不断衰减,国家和家庭利益代表人的身份比重则大大增加。在很多地方,村干部的权力沦为谋取个人和家庭好处的工具。[10]基层干部处于权责不对等并且无法凝聚人心的状态。在各灭门案发生地,村民之间出现纠纷或积下私怨,一般不会寻求基层组织协调解决,甚至在大部分村民眼里,基层组织本就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政府哪有那么多闲工夫来管这些鸡毛蒜皮的事?”自治失效使民间纠纷化解乃至基层社会治理面临重大困境。
“只要所有的人都为了实现一个共同的目的而工作,而且其中的每一个人在履行其特定职能的过程中都始终意识到这种共同的目的,在这里就可以发现这种群体协作感”。[11]社区共同目标的缺失既是不信任的原因,也是不信任的结果。正如吉登斯所说,前现代的总情境是地域信任的极端重要性。[12]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调动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的同时,造成了农户之间事实上的原子化;农民流动性的增加,打破了熟人社会原有的信任,均增加了共同协作的难度。即使有愿意上前帮忙的村民,单单凭借自身的力量也无济于事。彬县案件受害者邻居奶奶就是因为试图前去劝架而遇害的。可见,农民在面对类似事件上已变得十分弱小。
在现代社会中,正式组织都贯穿着韦伯所谓“官僚制”的理性原则,各种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在理性原则的支配下,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力量不会也不能主动介入民间纠纷,因此,司法制度有民事案件“不诉不理”或“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对于民间纠纷的主动介入往往会超越国家权力机关的边界,而村民自治组织也会因为民间私怨或纠纷的琐碎性而放弃介入。并且,调解民间纠纷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在政绩考核以上级对下级为主的情况下,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对村务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更不会主动介入民间纠纷的化解。“即使在管治和发展压力以及政绩推力的作用下,他们也不愿意冒政治风险,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做赌注”。[13]民间调解机制总体上处于失效的状态。
四、民间私怨的解决对策
综上可见,灭门惨案的发生,实际上是民间私怨长期积累并无法合理宣泄和解决而产生的过偿行为。鉴于这些案件对受害人和整个社会的影响,从农村基层社会建设和社会工作的高度,认识、研究并逐步化解民间私怨的不断积累所造成的危险,应该是政府、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认真重视社会变迁中农村的政府缺位现象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制度,这项制度赋予了村民自治委员会广泛的管理权力,却没有充分落实相应的社会治理责任。在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中,国家可以赋权,但不可以脱责。市场竞争和社会分化造成的农村原子化和矛盾、纠纷的增加,不仅恶化了农村人际关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村的安全。而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农村公共安全的责任不仅应当,而且必须由国家来承担。在基层乡镇政府配备乡村纠纷调解和社会治安专责力量,并与村干部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对消除农村安全隐患、化解民间私怨是十分必要的。
(二)赋予村干部以民间私怨化解之责,促进农村人际和社会关系和谐
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是正常的,公共权力的职责之一是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尽管村委会承担着贯通村民与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职能,而公权无暇私顾已成为部分当权者的信条,但对于民间纠纷,尤其是积怨已久的民间纠纷,已经不是或不单纯是农家的私事,而有很大可能转化为危及农村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这样的危机管理职能应由部分代表国家权力的村民自治组织及其成员来承担。
(三)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工作组织,帮助弱势群体和个人解决问题
基层社会建设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促进民间自治组织的发展,促进村民委员会社工化,赋予其社会工作职能,或者在基层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是推进包括农村在内的基层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促进民间自治组织的发展既可以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宣泄情绪的场所和方式,亦可以依靠由包括社会工作者在内的多方力量调解和化解农民个人之间、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私怨,最大限度地促进农村的社会和谐。
(四)加强对选聘大学生村官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相对弱势是农民普遍的社会地位与处境,但在农村社会内部,也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分层。这几起灭门案的施害者,从物质精神条件、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社会支持系统以及心理状态来看,都明显属于弱势农村更加弱势的农民个体。长期得不到救助的极端弱势处境,加之在家庭和人际互动中积累下的怨恨无处宣泄,他们的心理已经处于临界水平乃至变态状态。但在管理粗放的农村社会,这些并没有引起基层政府、村干部乃至同村村民的重视,终至酿成一件件灭门惨案。因此,需要大学生村官更多担当农村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为更弱势的农民提供心理宣泄和疏导,乃至介入干预、调节和救助,使更多的底层社会失意者获得战胜困难、迎接面对新生活的勇气和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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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薛培阳(1992-),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