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阶段教育政策公平感研究
2016-05-30麻宝斌范琼杜平
麻宝斌 范琼 杜平
摘要:受教育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权利,通过教育政策提供教育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公平主要体现为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包含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多个层次的内容,教育公平在这些内容上具有差异化的要求和体现。对教育政策的公平性进行评价,除不同层次教育的机会平等状况等客观内容外,还要关注民众的公平感受。采用问卷调查方法从总体公平感受状况和具体问题公平感受状况两个方面分析当前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公平感受。调查对象对义务教育和高考制度的公平感受程度较高。民众认为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大城市限制异地高考是不合理的,而较认可在高考中给少数民族子女加分等。通过制度的完善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的资源配置,进一步促进高考制度的公平。
关键词:教育政策;公平感受;义务教育;高考制度;择校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3-0067-09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提供教育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能。现代化的教育能够有效增强人的工作和生活能力,哥本哈根共识将教育的目标界定为,“使得人们具备一定的能力(包括认知能力和非认知能力、知识和态度),这些能力是使人能够有一个生产性的、令人满足的生活,完全融入他们的社会和社区生活中所必须的”[1](p.193)。受教育是提升能力的基础,教育在促进国民素质提高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现代政府通过教育政策的不断完善来保障每一个成员的教育权利。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2],因为学习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很难在教育的结果上实现平等。教育机会的平等主要有三方面含义: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歧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至少是在政府所办的教育中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可以考虑各种不同但都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来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人种和社会出生情况;在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时应列入一些措施,以使入学机会更加平等,进而使学业成就的机会更加平等[3](pp.6-8)。从内容上看,教育可以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不同的层次。受到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教育公平的价值在不同层次的内容上具有差异化的要求。一般来说,在基础教育阶段,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支持来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学生都能有机会接受教育;在高等教育阶段,主要是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通过择优录取的方式来选拔成绩突出的学生。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政策设计也存在差异。
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价值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正义是其应当遵循的重要价值之一。从政策过程的视角看,为了增强政策的有效性,应当对其绩效进行评价,并且这种评价应当从客观状况、人们的主观评价两个方面展开[4]。保障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机会均等也是中国教育政策的目标。
因此,教育政策的公平性评价不仅要对教育机会均等状况、教育办学条件等客观层面上的相关内容进行测量,还需要对民众的教育政策公平感受等主观层面上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只有将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系统了解教育政策在促进教育公平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就中国教育政策公平性评价的研究看,相关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客观方面的评价上,主要包括:教育机会平等问题研究[5];对小学教育阶段、初中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大学教育阶段机会不平等问题进行的研究[6];从基础教育融资制度差异、基础教育可及性差异、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差异等方面对城乡基础教育均等化问题进行的分析[7][8];对中国农村不同层次的教育发展状况进行分析 [9]。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分析当前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公平感受①。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政策的演进与梳理
发展教育事业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由于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变化、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以及市场转型和市场化等因素消长”[2]等的影响,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教育政策在具体设计上存在明显差异。中国的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成人培训与扫盲教育②。在此,简要概述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领域。
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政府财政的支持来保障每一个适龄学生都有入学的机会。《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指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须,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10](p.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收杂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要向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并在当地财政状况许可时,免收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11]《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规定,20世纪90年代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九年义务教育)”[10](p.20)。《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1994)对2000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进行了规定[10](pp.37-46)。《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规定,“2000年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0](p.48)。《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规定:“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确保2000年‘两基’目标的实现和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10](pp.30-36)。《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指出,“‘十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范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基础教育发展目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03)指出:“力争用五年时间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特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力争2010年在全国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10](pp.57-62)。《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5)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2008)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011年所有省(区、市)通过国家“普九”验收,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得到全面普及,所有适龄儿童上学的机会得到有效保障。接下来就要有效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差距问题。《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2)从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办学资源配置、教师资源配置、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等几个方面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了规定[12](pp.1111-1123)。为有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城乡差距问题,《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2015)规定: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问题也是这一时期面临的重要问题,《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渠道和经费保障机制进行了规定。此外,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也是这一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内容。一项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状况的调查显示,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不良现象比较突出[13]。《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2011)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高考制度主要是在保证每一个学生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择优录取。自恢复高考以来,高等学校的招生人数快速增长。据统计,1978年普通本专科学校招生人数为40.2万人,2013年普通本专科学校招生人数为699.8万人④。1999年高等学校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到2010年,我国同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入学率要从现在的百分之九提高到百分之十五左右”[10](pp.30-36)。为了保证家庭困难的学生能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999)开始试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于一些类型的考生适用“降低分数、择优录取”的政策也是高考制度的重要内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1987)对降低分数录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14](pp.323-334)。《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对高考加分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⑤。2001年,江苏3所高校开始试点自主招生。2003年,教育部确定22所高校实行自主招生。《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对高考制度改革进行了规定。《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指出,“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15](pp.14-18)。此外,《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2012)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⑥。
基于中国教育政策,就中国民众教育政策公平感受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础教育满意度问题的研究。有学者对34个城市基础教育的民众满意度状况进行调查[16],有学者从总体状况和具体问题(比如教育质量、教育过程、教育公平、教育收费)两个方面对中国39个主要城市民众教育问题的满意度进行调查[18][19],也有学者对38个城市民众基础教育满意度状况进行了调查[19]。第二,对民众教育公平感受状况的研究。《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3)》按照“总-分”的思路,从总体状况的公平感受和具体问题的公平感受两个维度对30个主要城市居民的教育公平感问题进行了调查。其中,总体状况的公平感受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近三年教育公平状况改善的评价;治理择校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信心。具体问题的公平感受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入学机会的平等性评价(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改善情况、幼儿园升小学过程中考试及交赞助费的现象、小学升初中过程中公办学校的择校现象、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获得均等入学机会的情况);二是教育过程的公平性感受(公办中小学办学水平的均衡情况,学生受到教师同等、公平的对待,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廉政风气状况);三是教育结果的公正性期待(对现在上学读书将来能改变命运之说的态度)[20]。《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从总体状况和具体评价两个方面对民众教育公平感受问题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民众对所在地区教育总体状况评价的得分是58.28分,低于60分的及格分[21]。第三,对民众义务教育诉求问题的研究。2013年,“中国民生指数研究”课题组在上海等8个省(市)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城乡居民的义务教育诉求问题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半数城乡居民从总体上对义务教育感到满意,其中农村居民的满意度更高;部分城乡居民感觉教育支出负担较重,城镇家庭义务教育阶段支出要明显高于农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有教育质量低和上学距离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择校费用不断上涨[22]。第四,对民众教育观念问题的研究。《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5)》用三个维度的十组相互矛盾的问题对民众的教育观进行了网络调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社会竞争维度的问题(出人头地与一技之长、个人学历与个人能力、学习成绩与个性特长);二是教育互动维度的问题(赏识教育与挫折教育、控制管理与民主协商、老师教育与父母教育);三是学业发展维度的问题(学习成绩与兴趣爱好、超前学习与顺其自然、母语学习与英语学习、名校入学与非名校入学)[23]。
上述研究对于了解民众的教育公平感受状况具有重要作用,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但也存在一些薄弱之处:一方面,主要分析民众对基础教育的公平感受,对高考制度的公平感受关注不足,对两项政策目标的不同有所忽略;另一方面,主要调查城市居民的公平感受,样本选择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有鉴于此,我们将按照“总-分”的思路从基础教育和高考制度两个方面来分析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公平感受。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2014年6月~8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状况测评及改善对策研究”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方法在全国范围实施了“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公平感状况调查”。此次调查抽样是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结果,采用分层分阶段法实施的。首先,将全国分为直辖市、东部、中部和西部四个地区。其次,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初级抽样单位(不包括新疆、西藏、青海);以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所辖区)、县(包括县级市)为二级抽样单位;以街道、乡镇为三级抽样单位;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四级抽样单位;以家庭住户并在每户中选择一个生日与7月20日(公历)最接近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为最终单位。最后,一共抽取北京、上海、山东、广东、河南、湖南、内蒙古、陕西8个省级单位,19个区县级单位,32个街道或乡镇级单位,96个居委会或村委会。调查预计发放问卷2400份(每一个村委会、居委会25份);调查实际发放问卷2600份,回收有效问卷2425份,回收率为93.3%。项目组先将回收的2425份有效问卷按照每一个村委会(居委会)25份进行加权处理;然后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结果按照不同省份的人口数量进行了加权,共获得2400份有效问卷(参见表1)。
(二)研究设计
按照“总-分”的思路,采用分层分阶段抽样方法分析当前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公平感受。与之相应,本文对于教育政策公平感受的研究设计也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总体层面,主要从义务教育和高考制度入手对民众教育政策公平感受的总体状况进行考察。二是具体问题层面,主要从择校费、异地高考限制、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等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入手分析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具体公平感受(参见表2)。
四、民众对教育政策公平感受的调查结果
本文着眼于两个方面分析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公平感受:一是从义务教育和高考制度入手分析民众对教育政策的总体公平感受;二是从择校费、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等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具体公平感受。
(一)民众对教育政策的总体公平感受
1.民众对义务教育的总体公平感受
近年来,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两免一补”政策使教育领域真正实现了机会的平等。那么,民众对于义务教育政策公平感受如何呢?本文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情况进行了统计(参见表3)。数据显示,在2400名受访者中有2399名回答了该问题,其中有65人回答“不清楚”。选择结果最多的是“比较公平”(6分~8分),共1037人;903人选择了“很公平”(9分~10分),与选择“比较公平”的人数接近;1940人对于义务教育的公平感受在6分以上(选择比较公平和很公平的调查对象加总)。把选择不清楚的样本剔除后,剩余全部调查对象对义务教育公平程度评价的均值为7.49,远高于6分(及格分)。这表明调查对象对于目前义务教育的公平感受是比较高的。与近年来政府在义务教育领域实施的“两免一补”等一系列政策紧密相关,人们普遍从这些政策中受益。这也表明民众对一项公共政策公平性的评价是依托于自身受益状况的,人们对于普惠性政策的公平感受往往较高。
2.民众对高考制度的总体公平感受
自恢复高考以来,数以万计的学生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深造的机会,改变了自身的命运。近年来,自主招生制度不规范、高校招生名额分配不合理等一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民众对于高考制度的总体公平感受如何呢?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结果看(参见表4),2400位调查对象中有2399人回答了该问题。其中338人选择“不清楚”项,明显高于在义务教育公平性的评价过程中选择“不清楚”项的人数(65人)。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义务教育要比对高考制度更为了解。这应该与义务教育和高考制度的性质不同有关。从具体评价结果看,受访者对于高考制度公平性的评价主要集中在“比较公平”选项上(6分~8分),共977人;选择“很公平”项(9分~10分),共592人;二者加总统计,共有1569人。将选择不清楚的样本剔除后,全部调查对象对于高考制度公平性评价的均值为7.03、标准差为2.354,均值高于6分的及格线。与基础教育公平性评价的均值和标准差相比,高考制度公平性评价的均值要小于义务教育公平评价的均值,也就是受访者认为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要高于高考制度;高考制度公平性评价的标准差要略高于义务教育,即调查对象对义务教育公平性评价的共识程度要强于高考制度。
(二)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具体公平感受
1.民众对基础教育阶段择校费的公平感受
随着相关政策的完善,基础教育阶段的入学机会已经得到了有效保障。与此同时,由于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仍有少量教学质量较高的学校收取择校费,使得家庭条件较差的学生很难进入这些学校接受教育。民众对于这一问题如何看待呢?根据调查结果看(参见表5),2400名受访者都回答了该问题,其中有227人选择“不清楚”项,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4%。在调查对象的评价中,选择最多的是“不同意”,一共有1239人,占全部调查对象的51.6%;共1461人认为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费收取是不合理的(“不同意”和“非常不同意”项加总),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0.9%。也就是说,大多数受访者认为择校费是不合理的,优质的教育资源应当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开放。
2.民众对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公平感受
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是目前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学生之间的教育资源是存在差异的。那么,民众对这一问题有何感受呢?从“将优质教育资源向城市、重点校、尖子生倾斜是合理的”这一问题的回答情况的统计分析结果看(参见表6),2400名受访者都回答了该问题。选择“不同意”项的人数最多,共计1207人,占全部调查对象的50.3%;共有1483人认为优质教育资源的倾斜是不合理的(“不同意”和“非常不同意”项加总),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8%。这表明,民众普遍认为优质教育资源向特定地区、学校和学生倾斜是不公平的。这一结果也与民众对前一个问题的公平感受一致,同样传达出共性的诉求,即每个学生都应当对优质教育资源享有均等的机会。
3.民众对高考加分制度的公平感受
在高考招生的相关政策中,一些在某一方面能力特别突出的考生、少数民族考生等是可以加分录取的。那么,民众是否认同这种加分的制度的公平性呢?本文对“高考中给烈士、华侨及少数民族子女加分是合理的”这一问题的回答进行统计(参见表7)。数据显示,2400名调查对象都回答了该问题。其中,选择“同意”的人数最多,共1131人,占全部调查对象的47.1%;认为高考加分制度合理的一共有1244人,占全部调查对象的51.8%。这一结果表明,从总体看,调查对象是认可高考录取过程中给一些类型的考生加分的。
4.民众对大城市限制异地高考的公平感受
目前,高考考生的报考是与户籍所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大城市对外地考生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对此,民众的公平感受又如何呢?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看(参见表8),2400名受访者都回答了“大城市实行限制异地高考的政策是合理的”这一问题。965人选择“不同意”项,占全部调查对象的40.2%;共1197人认为大城市限制异地高考是不合理的,占全部调查对象的49.9%。支持大城市限制异地高考的受访者有829人,占全部调查对象的34.6%。这一结果说明,人们对异地高考限制政策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反对该政策的人数略高于支持该政策的人数。
五、简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分析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公平感受:从总体看,民众认为我国的义务教育和高考制度是比较公平的,且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要略微高于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就具体问题看,民众认为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费现象、优质教育资源向特定的学校和地区倾斜现象、大城市限制异地高考是不合理的,给少数民族、烈士等子女加分是合理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24]教育公平是教育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关于当前中国民众教育政策公平感受状况分析结果的政策含义就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义务教育领域,要继续贯彻落实教育公平的价值理念,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来努力实现更高层次的义务教育公平。也就是说,在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入学机会平等的同时,要积极通过“供给侧”改革来全面提升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服务水平和质量,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城乡以及区域之间的义务教育质量水平差距问题。这是因为,只有将优质义务教育服务资源“摊平”,使得义务教育水平都有了提高以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一些择校费等问题。既然不同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都差不多,也就没有必要再去选择一些好的学校了。此外,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公平的理念,在义务教育阶段还应当进一步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从更高的层面看,将义务教育扩展到高中阶段无疑还将有助于全面提升社会整体的受教育程度和水平,这又会为全面提升人口素质、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在高等教育领域,要进一步通过高考制度的改革以及助学制度的完善来有效增强高等教育的公平性。显然,教育公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要求是不同于在义务教育领域的要求的。因此,在高等教育领域,要通过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以及高校招生名额的合理分配来有效保障高考制度的公平性,进而使得每一个学生都有平等的机会来通过自身努力到高校深造,接受高等教育。还要根据社会的意见对不同类型的自主招生以及高考加分制度进行严格的规范,不断增强其透明性和公开性。与此同时,考虑到目前城乡、区域之间教育水平上存在的差距,高考制度的改革还应当注意向农村以及欠发达地区适度倾斜,以有效保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学生拥有进入高校继续深造的机会。为了保障学生的入学机会,在高等教育领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助学制度和政策。不可否认的是,自助学贷款等政策实施以来,有很多学生得以顺利完成学业。但是,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助学政策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需要继续完善。这就需要在深入和系统分析目前实施的一系列相关助学政策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来对这些助学政策进行有效的完善,更好地释放其积极作用。教育是民族复兴的基础,而公平正义是教育政策的灵魂。从这个意义上看,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就是为民族的复兴进行的奠基工程。
注释:
①有研究者将正义(Justice)作为与公平(Fairness)和公正(Impartiality)相同的概念使用。其实,这些概念是有区别的,正义的内容最广,公平和公正只是正义的一个子集。公平是人们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关系是否符合某种实质性的标准或原则;公正是指应当用何种程序来决定资源分配的方式和原则,它总是与人们如何贯彻、实行既定原则相关,其作用在于摒弃身份、特权等先赋性因素的影响,保证社会成员能够有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机会,得到同样的对待。已有正义感受的相关研究大多是采用了“公平感受”的表述方式,而且也没有对公平与公正进行区分。考虑到学术界约定俗成的惯例,本研究沿袭了“公平感”的用法,但实际是广义上的公平感受,包括公平和公正两部分。
②参见《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180/moe_633/201508/t20150811_199589.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0日。
③参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1/28/content_10357.htm,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2日。
④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4)》.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4/indexch.htm,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0日。
⑤参见《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58/201012/xxgk_112379.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2日。
⑥参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www.gov.cn/zwgk/2012-08/31/content_2214566.htm,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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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琼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