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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成本管理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研究

2016-05-30刘思颖

2016年14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

刘思颖

摘要:一直以来,自然垄断都凭借其经济学上存在的合理性而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独特性,自然垄断行业也有着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理论的行业特征,随之产生的许多问题阻碍了经济和社会前进的步伐。原因何在,又该如何改进?

关键词:自然垄断;行业特征;完善路径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向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垄断。[1]与单纯地建筑进入壁垒,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不同,自然垄断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使得单个企业比多个企业更能有效产出。因此,在这些特殊领域,垄断反而更有利于实现效用最大化。在我国,电力、电信、铁路行业都是自然垄断的典型代表。

为什么自然垄断行业不同于普通的垄断,反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呢?这与其本身的特征密切相关:第一,自然垄断行业规模经济效应显著。其行业平均成本总是随着产量规模的扩大而降低。第二,自然垄断行业沉没成本巨大。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资本,这些资本难以转移到其他用途中,一旦投入就会形成沉没成本。若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 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2]

二、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独有特征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独特性,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也随之产生了一些不同于传统的行业特征,譬如国有化程度高、行政属性明显、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垄断形态的共同存在,使我国自然垄断的外延超越了纯粹的自然垄断的界限。具体分析,有如下几点特征:

(一)国家垄断较为突出

国家垄断,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垄断。政府保护使得企业排他性地拥有关键资源的所有权,以维持其垄断地位。在发达国家,国家垄断也曾存在过。在70年代,它是克服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其社会经济的发展健全,国家垄断的范围不断减小,“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才是其经济真正的指挥棒。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实行的是完全的国家垄断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渐从竞争性行业退出,但是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电信、供电等行业,仍是国有经济绝对主导,国家垄断特征极为突出。

(二)行政垄断仍然存在

行政垄断,即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我国的自然垄断实质是一种行政垄断,政府部门往往管理甚至直接从事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政府部门还掌握着众多生产经营审批业务,束缚着企业的经营自由,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虽然在2013年,铁路部门率先实现了政企分开,组建了中国铁路总公司,但在其他许多事关国计民生的企业,仍是国有独资和国家绝对控股,维持着市场的高度垄断状态。

(三)区域垄断较为普遍

区域垄断,通俗地讲,就是指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各地区之间相互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从而形成有利于本地区企业发展的“块块垄断”。近年来,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逐渐完善和贯彻落实,地方保护主义有所收敛,明目张胆的准入限制逐渐消失了,但各种隐性的地区歧视仍然普遍存在。[3]

三、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市场制度不完善的阶段,我国实行国有经济为主的所有制结构有其必要性:借助政府的力量集中发展基础性产业,往往会比私企取得更好的效果。然而,随着经济的向前发展,自然垄断企业独具的行业特征,使得其缺点也日益凸显出来。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行政垄断难禁止

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在第五章专门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列举了多种应当禁止的行政垄断的情形。第五十一条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似乎从理论层面考察,立法已经十分完备, 但仔细推敲,仍存在诸多不明确和疑问。首先,对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规定不明。“行政机关”是否包括代表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是否包括在行政垄断的主体之内,法律均未说明。其次,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规定不明。“授权”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政权力,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是否违法,也没有法律限制。最后,对反行政垄断执法效果规定不明。“上级机关”具体指哪一个机关;有无立案、调查、裁决、究责等相关程序;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处理建议”究竟具有何种效力?相关法律的模糊界定,使得实践中反垄断执法往往难以落实。

(二)竞争机制不存在,资源配置不合理

社会资源本应是全民共同平等地享有的,而合理有效地配置稀缺资源以达到效用最大化的最佳途径便是引入竞争机制。

自然垄断行业却凭借政府的保护,独享着一些重要资源的所有权,美其名曰“特许经营权”,从而排除了竞争。在这些领域,企业有着100%的市场份额——缺乏竞争,企业便缺乏压力和动力去降低成本,以致行业成本居高不下,生产效率低下;利益驱动,使得他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强迫交易,拒绝交易,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制定不公正的格式条款等等。这样一来,纵使自然垄断企业合法地保持着垄断地位,却滥用合法权利排除限制竞争,无法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经济得不到发展,法治也难以贯彻。

曼昆在其书中也提到,自然垄断行业得以持续的重要原因,在于其掌握着关键资源的所有权且此行为受政府保护——这符合其经济学上的合理性。而在法律层面,自然垄断也因其经济学上存在的合理性而被整体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范围。可是,这是否就意味着我国就可以照搬西方的经验,而不考虑我国自然垄断独有的特征和日益凸显的问题了呢?这是否就意味着自然垄断行业就可以据此独霸资源,控制市场,完全不受法律的规制了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过,要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须先从探寻其原因入手。

四、自然垄断行业问题产生的原因浅析

(一)立法层面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整体回避了对自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只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与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垄断不同,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有其独具特征——存在着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也由此形成了许多问题。因此,法律不应当毫无限制地完全承认自然垄断的合法性,相反, 自然垄断应成为反垄断法的特殊规制对象。

(二)执法层面

上文已经提出,即使立法已对行政垄断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实际执法中却常难落实。这与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至今还未能完全独立于行政机构也有一定的关系。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如发改委、商务部等,都不是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而是隶属于国务院,要对国务院负责。国务院事实上是最大的规制机构。而政府在对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时,往往会以维护现有国有垄断经营者的利益为前提。因此,执法机构的角色,决定了其偏袒本行的国有垄断经营企业是必然的。

(三)路径依赖

我国的自然垄断源于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多种形式相混合的垄断形态。各种力量相结合,扭曲了自然垄断性行业经营的合理性,也导致了法律规制的低效率。比如,自然垄断企业会利用其独占地位进行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利益等,无锡尚德为实现产业的垂直整合,出手并购下游的硅片企业,企图实现从材料到生产到销售的一体化。然而也恰恰是在这一年,20世纪初规模最大的全球金融危机开始爆发,无锡尚德进行投资并购的同时却没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业务基础为其提供财务上的帮助。在市场硅片价格普遍下跌的同时,尚德电力自身生产的硅片由于要考虑并购成本,在价格上反而高于市场价,也就是说,这一并购措施没有为无锡尚德带来成本优势,反而增加了财务负担和成本压力。

3、投资失利

09年11月,尚德将此前建设的薄膜电池厂,正式转为晶硅电池厂。但尚德薄膜电池转换效率只有7%,远低于美国同行11%-12%的水平。2010年被称为光伏行业“最赚钱的一年”里,而正是在市场形式大好的这一年,由于尚德电力对于市场的估计失败,造成两次巨大的投资失利,导致了尚德这一年不仅未能盈利,反而出现亏损。这样的调整,直接导致尚德电力2010年第二季度净亏达174亿美元。而失控于薄膜电池投资的同时,尚德也失控于晶体硅的投资。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无锡尚德的业务层战略决策有两个鲜明特点,目光短浅和超前估计,从采购合同,没有预期到以后硅片价格的走势,到薄膜电池的竹篮打水一场空,都充分说明了以上两点。有了明确的战略方向,还得需要正确的战略决策。因此战略成本管理在这一块的作用在无锡尚德上可以体现,在企业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后,仍不能盲目,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战略成本管理的作用不可估计。

三、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以来,中国市场经济从传统密集型企业转向新兴产业的趋向越发的明显和迫切,“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名词成为了各大创业和转型的方向和目标。在涌入这块处女地的同时,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持续资金的匮乏、财务系统的不完整等等自身和外部问题,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同时,无法完成自己的持续经营,大量小公司消亡在“走向成功”的路上。哪怕以无锡尚德这样的在某一领域处于龙头企业的优等生都无法赦免,如何在激烈的竞争形势下通过战略成本管理规避风险,建立健康的财务系统,树立正确的战略定位,获得收益和发展是经营者们需要考虑的。(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郭连强.国内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的新动态及评论[J].社会科学辑刊,2011,1:152-155.

[2]欧阳峣,生延超.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述评[J].湖南社会科学,2010,5:111-115.

[3]李姝.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思路与对策[J].宏观经济研究,2012,2:50-55.

[4]骆祖春,范玮.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科技管理研究,2011,7:35-38.

[5]宋河发,万劲波,任中保.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特征、产业选择与发展政策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10,9:7-14.

[6]刘洪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择原则与培育政策取向研究[J].科学学与技术管理,2011,3: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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