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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内核、异化与克服

2016-05-30赵红梅陈小芳

决策与信息 2016年5期
关键词:克服内核异化

赵红梅+陈小芳

[摘要] 以人的心意功能为视角可以发现,追求真善美完整统一的自我是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内核,其中对于真的追求使得行政决策者人格具有一贯性,对善的追求使得行政决策者人格具有独立性,对美的追求使得行政决策者人格充满爱心。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异化主要表现在真、善、美的遮蔽,即独立自主性的隐退、一致性的倾覆和爱心的封闭。克服行政决策者人格异化的策略就是独立性的高扬、任意性的克服与仁爱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 行政决策者;人格;内核;异化;克服

以人的心意功能为视角可以发现,追求真善美完整统一的自我是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内核,其中对于真的追求使得行政决策者人格具有一贯性,对善的追求使得行政决策者人格具有独立性,对美的追求使得行政决策者人格充满爱心。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异化主要表现在真、善、美的遮蔽,即独立自主性的隐退、一致性的倾覆和爱心的封闭。克服行政决策者人格异化的策略就是独立性的高扬、任意性的克服与仁爱意识的培养。

“人格”一词在西方由来已久,而“行政决策者人格”是中国学界近几年才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今天,在管理内核从“重制度”到“重人”的转变中,“行政决策者人格”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特别是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更是推动着学界对理想“行政决策者人格”的探讨。不过,在对“行政决策者人格”的探讨中,学界更多的是从“行政”的角度去规范与诠释“行政决策者人格”。在这里,我们力图从“人格”的角度解读“行政决策者人格”问题。

一、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内核

“人格”(Personality)一词源于拉丁文的Persona,意指演员所带的“面具”,后引伸为人物角色及其内心特征。从人物角色这一层面来看,“人格”指向一种典范性,因为,凡是角色都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格”在汉语里由“人”与“格”构成。“人”,个人,指人的个别性。“格”,作动词讲时,指格物,推究事物的普遍道理;作名词讲时,“格”指的是具有普遍性的规格、原则。综合起来看,“人格”即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有“人格”的人就是独特的(我是我自己)同时又具有普遍性的人,即有个性同时又不违做人的共同原则和尺度的人。受中国伦理文化影响,人格往往成为人品的代名词、成为好人的专利。袁贵仁认为:“在哲学伦理学范围内,人格被理解为道德人格,指人的道德品质,相当于‘人的品格。……‘人的品格成了我国哲学界对人格的最一般的看法。”[1]

行政决策者人格是决策者人格在行政领域的展现。对于行政决策者人格的概念及其内涵,众多学者做出了讨论:张康之认为,行政决策者人格是行政人员的人格角色化和行政人员角色人格化的结果。王伟认为,行政决策者人格是党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等公共行政主体与其他部门、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公共行政主体的主体尊严、品质及其理解与实现的行政价值的总和,是公共行政主体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公共行政领域中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李建华认为,行政决策者人格,一般是指国家行政人员在公共事务中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内在规定性,是行政资格、行政规格、行政品格和行政风格的内在统一,体现了行政人员在行政系统中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显示了行政人员的价值和尊严[2] 225。陈建斌认为,“行政人格是行政个体依据职业要求和角色规范,通过行政活动展现自身价值尊严的身心结构的总和”[3]。在以往的行政决策者人格研究中,学者们或者借用了西方心理学中的人格概念,将人格与个性、独特性联系起来,在人格问题上突显了行政人员与非行政人员的区别;或者从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出发,将人格与人品、尊严、品质等道德词汇相联。其中,从心理学角度展开的行政决策者人格研究强调的是公务员“统一的结构性自我”,而从伦理学角度展开的行政决策者人格研究强调的则是公务员“崇高的自我”。

当然,行政决策者人格还可以从法学、社会学、公共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学角度的行政人格研究强调的是公务员“有存在价值的自我”,社会学角度的行政决策者人格研究强调的是公务员“持久的自我”,而公共行政学角度的行政决策者人格研究强调的则是公务员“公共服务的自我”[4] 187-192。本文更倾向于从哲学的角度解读行政决策者人格。哲学角度的行政决策者人格研究强调的是公务员“追求真善美完整统一的自我”,其中对于真的追求使得行政管理者的人格具有一贯性,对善的追求使得行政管理者的人格具有独立性,对美的追求使得行政管理者的人格充满爱心。

其一,行政决策者人格指向行政人员的独立性。独立性是行政决策者人格的灵魂,是行政主体得以挺立的保证。正是因为独立性的存在,行政人员人格的表现才具有典范性。一个缺乏独立自主性的人是缺乏内在规定性的人,不能以大写的人的形象立于天地间,更不能成为政府形象的代言人。在行政决策者人格的探讨中,有些学者虽然注意到行政人员与非行政人员的区别,即注意到人格上的“异中之异”。但是,往往在无意中却忽略了行政人员之间人格的差异性,即对人格上的“同中之异”的探究与强调不够。于是,行政决策者人格被解读成了一种集体人格,而人格的独特性随之就在一种集体无意识中被消解了。人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差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在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的时代,凸显行政决策者人格的独立性尤其重要。

其二,行政决策者人格指向行政人员的一贯性。如果说独立性侧重强调的是行政人格中的“人”字,那么一贯性侧重强调的是行政决策者人格中的“格”字。我们知道,人格的概念来自戏剧表演中的角色。在戏剧中,能够成为典型角色的表演一定有逻辑可循,人物性格的发展也必定具有连贯性。有学者就认为:“人格,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氛围下,个体在处理自身与自然、社会及其他个体的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独特的心理结构。”[5]也就是说,有人格的人是具有一致性的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一个具有行政决策者人格的行政人员,他的行为一定不是任意的,而是有着一贯性的。也只有这样,他的行政管理活动才会理性有序地进行,而不至于走向任意妄为。endprint

其三,行政决策者人格指向行政人员的仁爱意识。人是知、情、意的结合体,分别对应的是“人能够知道什么”“人可以期待什么”“人应该做什么”。知、情、意的光辉,照亮了人的世界的全部,并构成了人的生命的最高存在。人的生命的一切活动永远是追求知、情、意,创造真、善、美,达到真、善、美的活动。如果说,“知”因其理性色彩而与一贯性相联,“意”因其抉择与行动而与独立性相关的话,那么,“情”则因其情感性而与爱相联。一个充满情感的人也是一个充满了爱心的人。爱是使人彼此区别开来的关键性的因素。当行政人员将爱付诸于具体的行政实践活动时,他的人格之美就会显现出来,即孟子所讲的“充实之为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孟子·尽心上》)。

二、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异化

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异化即行政人格的内核发生了变异,即不再以真善美作为人的存在的绝对的尺度。真善美的遮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独立自主性的隐退

其一,在管理活动中,部分行政人员唯领导意图行事,缺乏自我意识与反思精神,形成依附心态,造成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异化。依附型行政决策者人格由传统行政人格衍生出来。传统社会,官吏缺乏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贬损了自己的存在甚至消灭了自己的存在,不过是专制政治的附庸和驯服的工具,上下级之间是下级对上级的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6]。“依附型”行政决策者人格严重阻碍了服务型政府对于合理分权理念的贯彻,进而影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卢梭早就警示过:“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的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7] 71

其二,受西方科学管理观念的影响,部分行政人员在管理活动中以效率为本、唯制度至上。行政管理人员凡事都“依葫芦画瓢”,从形式上紧随制度,而不知制度的精神为何物。这种管理必然导致对人的独特性的忽略,因为制度追求的是普遍性,而人本质上是追求独立与自由的。人生没有现存的模式,每个人的角色都必须自己去自由创造,人的一生就是不断地创造自己的本质,不断地在通向未来的道路上自己自由地造就自己的过程。唯制度是尊的管理往往因为对普适性的强调而压制人的独立性,致使行政人员成了“单纯的行政执行的工具,他作为人而必然会拥有的那种‘格也就工具化了”[8]。

其三,唯物质至上,自我丧失了对于精神追求的主动性。人是自然的,也是精神的。作为自然人,他有物质的欲求。同样,作为精神的存在者,他也应该有精神的欲求。恰如国外学者所指出的:“人类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即把世界描绘成一幅可以想象和理解的画面,以满足精神上的需要。”[9] 2但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自由常常处于尖锐的冲突之中,一部分人为了追求物质利益往往将精神自由弃之一旁。在转型期的中国,在目前政治、经济都出现了深刻变化的情况下,一些官员不仅不注意拓展自己的视野、提升自己的管理艺术及管理水平,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卖官买官、索取回扣等权钱交易。近年来,腐败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落马官员的贪污受贿额度有增无减,有的甚至达到疯狂的程度。学者们将这类官员归之于“金钱人格”或“腐败人格”。这些官员在物欲的冲动中丧失了自我,成为了单面人。他们在物化的过程中也使自己成为“空心人”,成为丧失精神的人,抹黑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一致性的倾覆

成功的管理是对秩序的维护,失败的管理加速了对秩序的破坏。具有主观任意性的管理不仅是坏的管理,更是从内部消解着管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主观任意行为源于行政决策者人格一致性方面的欠缺。

首先,利益追求上的分裂。作为公民,行政决策者人员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作为管理人员,行政决策者人员又必须符合公共身份、体现公共精神、追求公共利益。利益追求方面的矛盾容易造就相互矛盾的人格模式——双重人格。双重性的人格会使行政人员表面上树立起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背地里却常常私相授受。具有双重人格的决策者往往注意到了行政人员与公民的区别,却没有注意到二者的一致性。这种疏漏不仅导致利益追求上的分裂,也造成了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异化。其实,行政人员不仅应该追求公共利益,而且也可以追求私人利益。不过,他应该通过公共利益的追求来达到私人利益的满足,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他不一定非要选择一种非此即彼的取舍方式。因为,损人利己与损己利人都不如合理利己、利己利人更具有社会认同性。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正确理解‘利益原则一旦完全支配道德世界,无疑不会出现太多的惊天动地的德行,但我认为,到那时,怙恶不悛的歹行也将极其稀少”[10] 653。

其次,管理情绪化。情绪化的管理是一种非理性的管理,它往往随着管理者心情的变化而起伏,带有很强的随意性。管理的情绪化是行政人格不健全的最感性、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情绪化的管理者往往在决策时拍脑袋、在实施时拍胸脯、在责任承担时拍屁股,缺乏言语与行为上的前后一致性。他们不仅被情绪所左右,自己做不了自己的主人,而且在行政实践中因其随意性过多、过大而无法将自己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人。“情绪化”使朝令夕改成为习惯,政策执行走样,进而形成行政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作风,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权威以及办事效率,违背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学者认为,随意型决策、冲动型决策是行政决策消极人格化的表现。人格异化之后的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作理性的权衡比较,将决策视为儿戏,随意或者盲目的不经实际调查,妄下结论做出选择。决策缺乏系统性和战略性,忽左忽右,摇摆不定”[11]。情绪化的管理折射出行政决策者人格上的不健全,也将行政管理者的形象在“威风”中毁掉。

(三)爱心的封闭

古人曰:苛政猛于虎。今天,有人发出了“冷漠执法猛于虎”的呐喊。冷漠执法的背后是部分行政官员爱心的封闭、情感的遗忘、人格的扭曲。“无情无心”式管理加大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摩擦和距离,增加了管理成本,导致和谐社会构建困难重重。行政人员爱心的封闭主要表现为同情心的匮乏与行政态度粗暴。endprint

同情心即人的良心、道德心。孟子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恻隐之心即同情心,在孟子看来,同情心的有无是人之为人的一个重要标尺。有情者化地狱为天堂,无情者化天堂为地狱。行政管理者如果没有同情心,必然拒人于千里之外。

行政人员爱心封闭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行政态度粗暴、暴力执法,简单地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政策而不考虑被执行者的感觉与情感欲求。今日屡见不鲜的城管与摊贩冲突,很多时候都起源于粗暴执法。暴力行政往往导致暴力抗法。不仅在城管方面,在其他的一些行政管理活动中,也充斥着“行政暴力”等不和谐的因素,有的甚至随意动用警力。

其实,善治不仅要有好的政策即善政,还要有好的沟通与执行方法。卓越的管理者往往善于通过沟通、教育,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自己优越的素质去提升被管理者,在管理中达到二者的相持相扶。善政离不开善教。没有善教,善政只能流于形式。

三、行政决策者人格异化的克服

海德格尔认为,没有任何时代像今天这样对于“人”是什么知道得更少,没有任何时代像今天这样使“人”如此地成了问题。海德格尔说的“人”的问题,其实也就是人的异化问题。具体到行政管理领域就是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异化问题。试想,一个缺乏自由意识、缺乏理性精神、缺乏温暖情感的管理者会是什么样的管理者呢?机器而已。要克服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异化状态,必须高扬独立性、克服主观任意性,让爱充盈于管理活动之中。

(一)高扬人的独立自主性

德国伦理学家费希特认为,谁想把自己培养为有道德的人,谁就必须把自己培养为有独立性的人。生命哲学家施韦泽认为,我们为社会服务时,不可因社会而丧失我们自己。无论是费希特还是施韦泽,他们谈的都是人的独立性问题,他们都把独立性视为人的立身之基。在别尔嘉耶夫那里,他更是推举独立性的代名词——个性。在他看来,个性是第一位的。他的人格主义目的在于反抗客体化世界并使之走向终结,确立起个性高于社会、国家、集体的社会价值观,破除抽象的普遍必然性对于个性的束缚,从而使个性处于自由、互爱、平等的精神共同体中,并使每个人的个性都得到实现。虽然我们不一定同意别尔嘉耶夫的观点,但他对人的独立性的强调,对于今天行政决策者人格异化的克服,却有借鉴意义。

首先,行政决策者应该对权威保持一种独立性。行政决策者应该明确自己的职位有高有低,但是人格不应该有高低贵贱之分,更不应该具有依附之态。行政决策者不能因为行政权威的存在就放弃思考、盲目跟从,更不能放弃自己应履行的责任,一味地做思想上的懒汉,随波逐流,人云亦云。

其次,行政决策者应该对制度保持一种独立性。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得以实现的。制度的制定与完成都离不开人,人追求的是个性、独立与自由,而制度追求的是普遍性,行政决策者应注意制度与人之间的调适,对制度持一种审视的态度,而不能唯表格至上以至于抹煞了人的独特性。

最后,行政决策者应该对自己的物质欲望保持一种独立性。孟子认为,“养心莫善于寡欲”。要想保持独立性而不受制于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减少物质欲望。一个人如果欲望不多的话,即使本性有一点偏差,也不会坏到那里去;一个人如果欲望太多,即使他的本性不差,他的人格也是不健全的。内省是心灵的体操,行政决策者经常通过“心眼”反观自身,有助于克服自己灸热的物质欲望,保持精神上的高迈与自由。

当然,行政决策者独立性的养成需要宽容的环境。一个真正追求独立性的人,他不仅追求自身的独立性,而且也应肯定他人的独立性。只有这样,独立性的真正实现才能得以保证。正如张康之所主张:“独立自主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德性是外施于人的。也就是说,这种独立自主并不仅仅属于公共管理者个人的独立自主人格,而是一种在他自己的独立自主人格实现中充分尊重他人独立自主的道德品质。”[12]如果行政决策者只要求着自身单方面的独立性,否定他人的独立性,那么行政决策者的这种独立性就会演化成一种独断,走向对独立性的反对。

(二)克服任意性

情绪化的管理往往与行政权力的滥用或行政责任的缺失相联。因此,要预防管理的情绪化与随意性,可以从行政问责制的强调入手。通过责任的明确与追究,明确规定行政决策者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通过这种理性约束,使行政决策者在理性的行为中达到人格的完善。

在西方,责任概念与效率一样重要。伍德罗·威尔逊认为:“权力及使用权力的严格负责态度是良好政治的主要内容。”[13] 156弗雷德里克·莫舍尔认为:“责任很可能是行政——无论是公共行政还是私人行政——的词汇中最重要的词语。”[14] 7为什么他们都把责任抬到如此高的地位呢?因为,行政决策者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没有责任的约束,就会变成一种主观任意行为。

行政决策者有行使裁量权的自由,他们必定也应有承担责任的义务,权责相应才能预防行为的任意,克服情绪化的管理,从而促成行政决策者人格的健全。2005年10月,深圳掀起“责任风暴”,截止2007年,共追究行政责任294人。2007年,北京颁布《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部门踢皮球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同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1年4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掀起了“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意在彻底转变部分官员“庸、懒、散”作风,截止同年6月底,共问责537人。2015年2月,广西省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责任政府的建设在促进政府管理科学化、民主化、高效化的同时,推动着行政决策者对责任的认同与承担。行政责任制要求行政决策者必须尽最大努力去完成属于自己的事务,实现自我健全人格,克服不作为与乱作为。endprint

(三)树立爱民意识

“冷漠执法”的背后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隔膜,不动心不动情的管理透露出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城管执法人员与小贩之间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者将被管理者视为“他者”,建立的是一种“我—他”关系。在“我与他”的关系中,部分行政决策者在管理活动中风干了情感,政策执行僵化,缺乏人格魅力。

德国哲学家马丁·布伯认为:“人类社会中所面临的两种基本关系模式理论,即‘我—它关系和‘我—你关系。‘我—它是以工具理性为角度,这种关系中不存在相互的、双向的对话,而‘我—你关系不是被经验、利用、分析的关系,而是互为依据又相互作用。”[15] 16-31只有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我与你”的关系,才能展开两个人格、两个主体之间平等自由的交往与对话。

行政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我—你”关系的建立,离不开行政决策者爱民意识的培养与彰显。爱是情感的本质内容,爱不是人际关系中的刻意表演,而是发自内心的对自我、他人、自然、世界的喜乐态度。爱是行政决策者人格完善的“阿基米德点”。姜太公认为,治国之道爱民而已。行政学者哈特(Hart)将关爱公民视为公共行政人员应遵守的行政道德责任的依据原则。在哈特看来,关爱是建立公平社会的要素之一,政府是否能够真正服务和照料公民权益,其成败关键在于官员是否真心关爱公民。真心关爱所服务的公民,才能与之建立信任关系。因为爱民可以从情感上拉近官与民的距离、消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状态。让情感融入到管理活动中,是对人的尊重、也是对因理性主义过分扩张带来的框架式管理的一种抗拒。动人心者莫过于情,政策的执行不是条款的横行,而是人与人的沟通与碰撞。人是情感的动物,我们不能忽略管理者的情感,我们更不能忽略被管理者的情感。在《英国公务员管理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即要求公务员尽力富有同情心地(着重号为作者所加)、有效地和迅速地处理各项公共事务,不带任何偏见,不出现任何管理不善的现象[16] 154。美国的公务员道德规范中,也包含着对仁慈、同情心的强调。

融情于法,在政策的执行中引入情感,不仅可以使被管理者感受到爱的人文关怀从而减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抗,而且也使行政管理者通过爱心的张扬显现自己人性的光辉面,铸就自己生机充盈的人格,彰显人性的光辉。美国学者库珀(Terry L. Cooper)就认为,公务员良好的道德品质是行政机构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17]。

当行政决策者将独立自由意识、理性与情感融入到自己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时,他就会走出依附性人格、工具人格、双重人格、金钱人格等异化状态,如飞鸟一般自由,如秋菊一般傲骨,达于“仁智合一”的理想人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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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马丁·布伯.人与人[M].韦海英,译.北京:作家出版社,1992.

[16]李军鹏.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7]Terry L. Cooper. The Responsible Administrators: An Approach to Ethic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Role[M]. SanFrancisco: Jossey Bass,1982.

[责任编辑:肖偲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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