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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做 集中做 专家做

2016-05-30程璞郭建勇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反洗钱

程璞 郭建勇

摘 要:通过对辖内工商银行某分支机构可疑交易处理模式使用情况的系统调查,认为该类型的可疑交易处理模式确实促进了该单位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质量的提升,但也存在缺乏系统策化、科学的组织结构、动态的控制反馈机制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目标控制管理、建立高效矩阵组织架构、风险为本的流程控制等具体实施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处理模式;集中处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0-0085-02

为深入了解轄区工行分支机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应用情况,笔者近期对工行某地市级分行进行了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报告情况的调查,在此针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该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的基本情况

该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运作流程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系统做、集中做和专家做”。通过采取该类型可疑交易处理模式取得以下成效。

(一)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有所提升

1.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大幅减少。该行2013年实施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以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呈数量大幅下降,单笔金额大幅上升趋势。

2.可疑交易报告的完整性明显提升。该行2012年可疑交易报告完整性比率97%。自2013年始,可疑交易报送完整性比率均为100%,无补录情况发生。

3.可疑交易人工分析质量有所提高。相较于网点人员的填报,通过专家组对可疑交易特征进行分析,其报告质量有所提高。该行2012年可疑交易报告特征描述总体上较为简单,甚至出现个别表述不清和表述矛盾的情况,2013年始该行确认的可疑交易报告中,人工分析报送理由的填写较往年更为详细,分析理由更为深入。

(二)风险防控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

该行较为重视人民银行反洗钱风险提示信息和金融系统洗钱案例信息,主动召开数次案情分析会议,拓展本单位专家队伍对可疑交易判断的研究,积极研究新的可疑交易特征,其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工作的主动性有所增强。

(三)职能部门和业务网点在可疑交易判别流程中分工明确

该行职能部门和业务网点在可疑交易判别流程中分工已趋于明确,可疑交易特征的研判和报送主要由监测中心的专家队伍来完成,网点和职能部门人员主要对监测中心反馈的数据进行主体信息的识别和建议,以及对认为较可疑的主体向监测中心报告。

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对集中处理结构模式缺乏系统的策划和研究

该行根据上级行的要求完成组织建设、系统调整和人员分配,没有在顶层设计方面投入足够的反洗钱资源,对自身经营产品和业务洗钱风险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和论证不够,没有定义和论证可疑交易报告的风险控制目标和研究建立符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判断指标体系,相当程度上影响了集中处理模式效用的发挥。

(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缺乏科学的组织模式架构

在工行省分行级成立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基础上,该行设立五个反洗钱专业小组,同时,各网点也有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职能。五个专业小组的人员同时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不同职能部门又分属于不同的分管领导。在可疑交易分析处理过程中,每一个分管领导可以向分管的职能部门下达指令,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它的管理职能向其五个专业小组的人员甚至是网点反洗钱人员下达指令。因此,集中处理模式的基层组织(反洗钱专业小组和网点)在业务处理流程中,会得到其直接上级工作部门(集中处理中心)和非直接上级部门(各职能部门)下达的工作指令,存在出现多个相互矛盾指令源的可能性,直接影响到集中处理模式的运行效率。

(三)对集中处理模式的运行缺乏动态控制和反馈机制

在集中处理模式实施过程中,该行不重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手段对模式的运行情况和风险隐患进行数据收集和监测,不能实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决策层,造成集中处理模式中存在的风险点没有得到较好的分析和测量,没有实现对集中处理模式目标的动态控制。

三、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的建议

(一)开展集中处理模式管理的目标控制

根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没有明确目标的管理不是管理。应加强顶层设计,根据区域洗钱风险状况和自身业务特点综合确定其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的目标。结合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可疑交易监测思路,该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目标的确定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以客户为关注焦点;(2)体现高管的领导作用;(3)全员参与;(4)全流程控制;(5)基于自主监测指标的决策方法;(6)动态控制与持续改进。

(二)建立高效的矩阵组织架构,以应对复杂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业务

矩阵组织架构作为一种较新型的组织结构模式,在国外已经被广泛运用在建立科学的系统组织关系架构模式中。在矩阵组织架构中,最高领导者只能为一个机构(或总指挥官),按照部门类型不同,矩阵中设置纵向和横向工作部门。在矩阵架构模式运行过程中,每个业务部门(或每个业务人员)在处理工作任务时,理论上最多只能接受两个指令源,即来自矩阵横向部门的指令源和来自矩阵纵向部门的指令源,指令源相同时,执行指令,指令源矛盾时,由该矩阵组织的最高领导者进行协调或决策。同时,也可指定纵向或横向部门的指令为主要指令源,两个指令源在不存在对立的情况下,主指令源在进度上优先。对于该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组织架构而言,集中处理中心(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矩阵组织架构的最高指挥官,纵向工作部门为反洗钱专业小组和网点反洗钱小组,横向工作部门为该行各职能部门,以矩阵纵向部门指令为主指令源。

(三)建立风险为本的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流程控制

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流程控制包括指标设计阶段的流程控制、识别和报告阶段的流程控制以及反馈和持续改进环节的流程控制。

1.可疑交易指标设计阶段的流程控制。该阶段应以实现可疑交易从客观标准到主观标准的转变为目标,关键在于科学地确定自身业务运营中的洗钱高风险业务以及建立以主体分析为核心的资金交易风险评估模式。一是应研究和确定洗钱高风险业务,这是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的基础。二是建立以主体分析为核心的资金交易风险评估模式。关键是集中处理中心对异常交易存在的洗钱风险评估时,均能围绕交易主体为核心开展。

2.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阶段的流程控制。一是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报告系统的流程控制设计关键在于该行系统能否实现由交易数据库中扫描预设客观标准特征值的数据过滤,转变为金融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反洗钱风险评估流程设计。即利用各种风险分析工具对各个层面进行风险预警或排除工作,最终给出一个基于概率上的风险等级或评估分数。集中处理中心分析并确认的每一笔可疑交易,都需要贯穿金融企业的各个业务流程、涵盖各个相关的业务部门,从客户尽职调查开始,到交易过程中的金额、流向、频率、业务背景、与业务关联的个人与组织等,都对可疑交易分析产生影响。在分析的层次上,从单笔交易、多笔交易时间序列构成的行为模式,到交易所属账号、账号所属客户、客户所属组织机构,通过这种由点到线再到面的复杂的分析过程,才有可能最终得到一个可靠的可疑交易程度评判结果。二是集中处理中心、相关业务部門及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的流程控制反映了该行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模式中集中处理中心、各业务部门及操作人员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对岗位职责的流程控制逐层细化,科学分配集中处理中心、各业务部门与操作人员在可疑交易报告中的权利和责任。可借助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体系工作流程图的形式对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体系中处理中心、业务部门与操作人员间的职责逻辑关系进行描述和明确。

3.持续改进环节的流程控制。该环节的核心是运用动态控制原理对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存在的缺陷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进行纠偏,实现可疑交易报告体系的自我完善。该环节流程控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预处理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对集中处理模式管理的目标进行分解,确定不同层次目标控制的计划值。(2)分析校验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采取内部审计、专项检查、日常信息反馈等有效方式,收集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运行现状的实际值。定期与计划值进行比较,得出集中处理模式实际运行值与目标值偏离程度,计划偏差值。(3)实施纠偏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采取各种纠偏措施,如组织措施、经济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等对发现的偏差进行纠正,保证集中处理模式目标的实现。该流程控制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当一次纠编措施顺利实施后,将自动回复到第二阶段。特别地,在纠偏过程中发现目标值严重偏离实际,存在纠偏无法实现的现实情况,应对目标进行调整,即回复到第一阶段。

(四)建立可疑交易集中处理模式的投入保障体系

一是加大对集中处理中心投入。将复合技能和业务经验丰富的反洗钱专家充实到集中处理中心,使专家队伍真正能够发挥“头脑风暴”作用。二是正确处理集中处理机构与营业网点的关系,建立网点业务人员反洗钱职能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促使网点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树立起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意识,自觉地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从各个环节上进行反洗钱审查监督,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及资金的监测、分析和甄别水平,加强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三是加大对可疑交易集中处理系统的投入,解决现行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系统的功能,建立现代化的可疑交易报告系统。

[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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