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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五位一体”的理念 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2016-05-30王克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31期
关键词:协调五位一体土地流转

王克

摘要: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以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农村改革的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重点做好:“创新农村产权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等六项工作,文章结合农村实际,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价值。

关键词:创新;协调;共享;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2016年一号文件把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作为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和部署。习总书记2013年在湖南湘西考察,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概念。“精准扶贫”的难点在农村,关键点也在农村,通过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产值和经济效益,提高农民收入,进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精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问题,这是实现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所以,没有农业现代化,同样无法实现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精神,以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创新农村产权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第二、协调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与土地流转的关系;第三、协调粮食安全与农业绿色发展的关系;第四、协调增加农民收入与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的关系;第五、协调现代化农业生产结构与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的关系;第六、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一、创新农村产权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产权。18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改革创新农业的经营方式,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推动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这对于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方便引入先进农业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产权制度的重点是“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农村土地流转的“三权分置”原则,“三权分置”最早出现在中央文件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是1978年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继“包产到户”以来的一次重大创新,既坚持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这项基本制度,稳定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确认和保护了农民30年的土地承包权,更重要的是通过放活土地的经营权,适应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通过“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适应了农业现代化的需要。

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和2016年一号文件强调,“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由此可见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的重点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是由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和“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现实所决定的。“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有以下原因所决定:第一,生产要素价格上升使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据农业部数据显示2006年到2013年,我国粮食和棉花的生产成本年平均增长11%到13%,导致我国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现实需要;第二,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所引发的城乡结构的重大变化,据统计2014年底,全国2.7亿左右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与此同时,我国的城镇化率从2008年的45.9%,上升到2014年的54.77%,城镇人口已经开始超过农村人口,国家城乡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换句话说,随着农村人口转移城市造成的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必须用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入农业先进技术,实现规模化的种植,从而在农业劳动力减少的背景下,继续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产量。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解决因劳动力减少而造成的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业竞争力,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协调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这一点上《建议》与18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虽然我们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方式,但是一定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土地流转。因为,目前我国还长期存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经济模式:当前大约有80%农民家庭都存在年轻子女外出务工以获务工收入、年龄比较大的父母留守在家务农以获取务农收入的结构。这种半工半耕的经济模式,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客观存在于我国现实的农业生产中。这种经济模式的作用:第一是“中国粮食“十一连增”的基础之一,精耕细作有利于提高粮食产量,从2003年到2014年,我国粮食产量保持十一连增,2014年产量是6071亿公斤;第二,老人留守,形成了农民可以进城同时也可以返乡的保障体系。这种经济模式不仅提供了大量农产品,而且为进城失败农民提供了返回村庄的退路,为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向城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避免了短时间大规模农业劳动人口转移,对城市造成冲击,因为城市每年所能容纳的新增人口都是有限的,这就为“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赢得了宝贵的适应时间。

《建议》强调“适度”规模经营和2014年11月20日我国颁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一脉相承的。《意见》强调:“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性作用”,“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业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

所以《建议》强调,我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前提是“适度”。土地流转要坚持两个前提:一个是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一个是“适度规模经营”。

三、协调粮食安全与农业绿色发展的关系

地者,政之要也,土地是国家立政的根本,因为土地和粮食生产息息相关,保护耕地就体现了党中央对国家的粮食安全高度重视,《建议》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百姓民生保障的基础,虽然农业作为第一产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目前已低于百分之十,但是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不会减少,而是越来越重要,粮食安全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问题。

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我们要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好粮食安全和绿色发展的关系。因为坚持绿色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所以《建议》明确提出,要坚持生态文明的发展理念,实施“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耕还林还草,加强草原保护”等,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既保障粮食安全,又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肥力,促进种地养地相结合,这是为了让农村的土地资源休养生息,促进农业可持续性的发展。

四、创新思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服务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同样离不开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人口有序落户城镇,为城市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进而推动城市的发展,反过来,城市发展以后要为农村发展、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比如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和城市户籍人口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在我国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出现的是农业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据统计2014年底,全国2.7亿左右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如何更好的让这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真正融入到城市,在生活、就业、教育、医疗方面无后顾之忧,不但关系到我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成败与否,同时决定着农业现代化的成败。因为如果农业转移人口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必然影响到我国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顺利推进。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里边,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措施,例如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迁往城镇落户,对于在城镇打工、经商的农民,落实居住证制度,保证其即使不是城镇户口,仍然享有城镇户籍人口一样的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待遇,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落户城镇农民利益,依法维护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这些新的理念新的措施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五、协调建立现代化农业生产结构和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

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坚持协调发展。这种协调发展体现在协调“建立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并使农业生产结构实现内部合理并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是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上,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因此《建议》提出“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协调建立现代化农业生产结构,首先要立足于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在此农业结构基础上,发展多样化的农业,生产各类农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二是协调建设现代化的农业产业体系。农业现代化不仅体现在生产各类农产品并不断提高其产量,而且体现在建立现代化的食品工业,使食品的生产、销售、流通、储存、消费等各个环节和农业生产相互配合,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和谐共生,共同发展。《建议》提出,推动“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进而提高农民收入,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六、创新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使农民共享农业现代化成果

农业现代化同样离不开城乡协调发展,《建议》提出需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多策并举,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数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等资源资产的增值收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意味着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依法取得,并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在不改变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不需要把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就可以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最近,国家开展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工作,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正在有序推进。这体现和符合了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建立城乡发展一体化发展战略,体现了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体现了使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共享我国经济发展成果的目的。

(作者单位:河南南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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