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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西部地区妇女的女织劳动研究

2016-05-28章立明

广西民族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西部地区

【摘 要】文章从性别角色入手,选择兼具生产性与再生产性的西部女织劳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与女织劳动有关的生产类别与技术环节,并佐以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相关史料,展示性别理论的中国经验价值,特别是厘清了经典作家在妇女劳动属性上的认知分歧,从而推动学术界对妇女劳动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关键词】西部地区,妇女劳动,女织

【作 者】章立明,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昆明,650091

【中图分类号】D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2 - 0154 - 011

妇女劳动是中国社会经济史中极为重要的研究内容,然而国内学界对此并未产生足够的兴趣① ;虽然在明清或者近代华北与江南农村研究中也有涉及妇女劳动的内容② ,然而专门性的成果还不多见③ ;零星的海外中国学研究虽然认为妇女劳动是性别分工的产物,然而囿于材料难以进行深入阐释④ 。由于妇女劳动具有极大的时空差异性,且女织概念尚存在学术争论⑤ ,因此本文选择古代西部地区妇女的女织劳动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西部妇女的女织劳动集采集、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与纺纱织布等手工业生产为一体,能够拓展我国小农经济研究的视野;第二,西部妇女生产的纺织品既是贡赋的土产,国家赋税的征缴品,也是市场交换的商品,中国古代赋税史料佐证了妇女的经济贡献,显示了性别理论的中国经验价值;第三,梳理女织劳动的生产性与再生产性,有利于厘清经典作家关于妇女劳动属性是社会劳动还是私人劳动的认知分歧,从而推动学术界对妇女劳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与探讨。

一、古代西部妇女的女织劳动拓展了中国小农经济研究的视野

恰亚诺夫(А.В.Чаянов)在以革命前的俄国小农作为研究对象的《农民经济组织》一书中说:“工作乃是在整个家庭为满足其全年家计平衡的需要的驱使下进行的,而不是为了在市场上追求最大的利润”[1 ]29,而农民家庭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以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劳动分工是为了满足家庭生存的最低需求。由于小农经济在世界大多数地区都存在并发展着,但其发展路径以及表现形式却大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在马克思看来,中国等东方国家的社会特征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统一或者结合,即“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2 ]372,这种“结合”和“统一”用最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夫耕妇织”。而我们之所以选择西部妇女的女织劳动入手,旨在说明女织劳动并非只是“纺纱织布”的手工业生产,因为通过采集、种植和养殖等农业劳动才能获得纺织原料,而且这些原料的生产也大都是由女性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西部地区的女织劳动本身就是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产物。

(一)西部地区妇女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纺织原料

20世纪70年代,在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中出土了丝绸、麻布、织锦、纱帽等织物的残片,“同墓出土的木牍开列了缯、苎、布、紬、线、絮和丝等麻织和丝织品的名称”[3 ]60,由此可见,汉代西部地区女织劳动的原材料就至少包括了桑和麻等物,而要获得“缯、苎、布、紬”等衣用材料还需要进行采集、种植和养殖等农业生产,因为种桑、采桑和养蚕等都属于农业生产部门中的亚种。

1. 采集木本与草本植物

与黄河流域通过植桑养蚕来获取衣用纤维不同的是,西南地区妇女通过采集野生植物来生产桐华布(桐花布或者娑罗笼)一类的衣用材料,这一传统一直沿袭到了20世纪的50年代。桐华布的原材料就是野生的木棉(婆罗树子)。《后汉书·西南夷列传》中云:“(哀牢地区)有梧桐桦,续以为布,幅广五尺,絜白不受垢污”;“永昌出木棉树,高过屋,有十余年不换者,实大如杯,花中绵软白,可为縕絮,及毛布者,皆指似木之木棉也”等。北宋人李昉的《太平御览》卷八二○引《南州异物志》曰:“五色斑布,以丝布古贝木所作。此木熟时,状如鹅毛,中有核如珠珣,细过丝棉。人将用之,则治出其核,但纺不绩,任意小抽牵引,无有断绝,欲为斑布,则染之五色,织以为布”。而木棉“不受纺织”的特性,早在唐代就为刘禹锡所指出:“蛮衣斑斓布,是谓其耶?然幅窄而短,不堪作衣耳!”

即使到了明代,在明人谢肇淛的《滇略》中亦称:“布则以永昌所织为佳:有千扣者,其次有桐花布、竹布、井口布、火麻布、莎罗布、象眼布……阑干细布,文如绫锦”,除棉布之外,其中还涉及当时的多种衣用纤维。此外,构树、竹类、棕和火草等植物也都充当过西部妇女纺织的主要材料。如“贵州山区的仡佬族的传统制衣原料取自当地的一种叫水麻柳的灌木,把这种灌木的皮刮下来,泡在水里,直到把树皮外层的黑皮泡烂,再捞出,经不断捶揉,洗涤最后得到的纤维洁白柔软,把这些木质纤维捻成线,在织布机上就可以织成布了”[4 ]148。

2. 种植麻科植物

自《诗经》时代伊始,麻就成为西部地区最为普遍的一种衣服原料。《诗经》中有几十处提到了麻,“雌雄粗细,各有专门名称”①,可见当时的麻种植已经相当普遍,如《王风·丘中有麻》中有“丘中有麦”和“丘中有麻”;《齐风·南山》中有“艺麻之如何?衡从其亩”等。而在战国和汉代墓葬中也出土了大量的麻织物。也就是说,除了采集葛、藤、菅和蒯等野生植物外,西部地区还通过人工种植麻类植物来满足衣着需求。

由于麻类植物种类繁多,整个西部地区都是麻的主产地,如大麻产于新疆、宁夏和内蒙古等地,其他的麻主要分布在广西、贵州、云南以及湘西、鄂西的山区,其中尤以贵州的产量最多。在唐人李吉甫撰写的《元和郡县志》中记载,当时全国十道中除河北道和黔中道外,其余八道的州府均向长安进贡“枲麻”、“弓弦麻”和“麻、布”等物 [5 ]。宋代西南地区的麻布生产,不仅产量高,而且质地也好,是当地重要的大宗出产物。如绍兴二年(1132),诸路贡纺织品,全国麻织品产量居第一位的是成都府路,“第三位是广南西路,产量达179791匹”[3 ]270-271。

其实一直到明代以后,由于我国大江南北普遍引种亚洲棉,才导致麻的种植面积有所缩小,但由于西部地区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极大,麻类种植一直方兴未艾,尤其是“云南南部地区苗族的大麻种植就一直延续至今,苗族妇女积累了丰富的种麻经验”[6 ]。

3. 植桑养蚕

《尚书·禹贡》有云:“桑土既蚕,降丘宅土……厥贡漆丝,厥篚织文”,黄河流域无疑是西部地区最早植桑养蚕的地方。到了《诗经》时代,黄河流域的桑树种植已很普遍,如《小雅·小弃》曰:“维桑与梓,心恭敬上”;《郑风·将仲子》曰:“将仲子兮,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等,桑已由最初的绿化树和果用树,变成了生产蚕丝的衣用树,如《魏风·十亩之间》云:“十亩之间兮,桑者闲闲兮……十亩之外兮,桑者泄汇兮”。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女桑妇蚕”的性别指向已经十分明确,如《豳风·七月》云:“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邶风·绿衣》曰:“绿兮丝兮,女所治兮”和《大雅·瞻卬》云:“妇无公事,休其蚕织”等。

随后,这一植桑养蚕技术传到了西南一带,到了汉代末叶,四川的丝织业已经很发达。西晋人左思在《蜀都赋》中所云:“贝锦斐成,濯色江波”,就是指以美丽著称的蜀锦。东晋人常璩在《华阳国志》卷一《巴志》中也称蜀地广有“桑、蚕、麻、苎”之属。欧阳修等人所撰的《新唐书》卷三二在《地理志》中说到成都贡品时,就提及其中的“锦”和“单丝罗”。终宋一代,蜀中多地已有专门的蚕市进行交易,如宋人黄休复在《茅亭客话》中云:“蜀有蚕市,每年正月至三月,州城及属县循环一十五处”;宋人赵朴的《成都古今记》里也说成都有“正月灯市,二月花市,三月锦市,四月蚕市”等。

在《新唐书》卷二二二的《南蛮列传》中,对于云南一地的养蚕制丝介绍得颇为详细,云:“蛮地无桑,悉养柘蚕,村邑人家柘林多者数顷,耸干数丈。三月初,蚕已生。三月中,茧出,抽丝法稍异于中土”。其中特别指出南诏的缯帛技术是由成都传来的,如“俗不解织绫罗,自太和三年蛮寇西川,虏掠巧儿女及女工非少,如今悉解织绫罗也”。明人景泰的《云南图经志书》中对云南的蚕桑情况有了更多记录,如澄江“蚕衣耕食,民安于富”;马龙他郎甸的“妇人耕种,尤以时事蚕桑”等。

4. 种植棉花

草本棉花又称亚洲棉,原产于印度,“约在两千年前由印度经缅甸,泰国等地传入我国南部和西南地区,至13世纪后种植于长江流域” [7 ]1,其实以上说法只是提到了棉花从东南亚通过陆路或者海路传入云南和两广等地的情况,而西域的高昌也是棉花的传入地,据《梁书》卷54《西北诸戎·高昌传》载,当地“多草木,草实如茧,茧中丝如细纑,名为白疊子,国人多取织以为布。布甚软白,交市用焉”。除了《梁书》中把棉称为“白疊子”外,《后汉书·西南夷传》中也有“哀牢人……知染采文绣。罽毲帛疊兰干细布”等语;到了明代,《云南图经志书》卷六载:“平缅路产白叠布,出缥甸及罗必思庄,坚厚缜密,类紬然,云南无贵贱通服之。”

其实在宋元时期,亚洲棉已经在松江地区开始种植,这种铃大、籽少、易去籽、纤维细长、捻曲度好、产量高的棉花得到了大量种植本身就是政府大力提倡的结果,据《元史·世祖纪》载,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六年(1269)诏置“浙东江西湖广福建木棉提举司,贵民岁输木棉十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明史·食货志》亦谓太祖立国之初,即令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又税、粮亦准以棉布折米”。于是,从明代开始,亚洲棉逐步取代麻成为大江南北主要的衣用材料。

(二)西部地区女织劳动的性别属性

在作为马家窟文化代表的青海柳湾马厂墓葬中,“53个男性墓主有45个随葬斧、锛、凿等农具,8个随葬纺轮,而31个女性墓主有28个随葬纺轮”[8 ]114,可见在新石器时代农具与纺轮已经成了性别的象征。《诗经·斯干》云:“乃生女子……载弄之瓦”,其中的“瓦”就是指陶制的纺轮。在古滇国出土的青铜葬器中,纺织工具虽较新石器时代有了较大发展,但女性墓主随葬纺轮的做法却保留了下来,在呈贡县龙街石碑村出土的“35座女性墓葬中,有26座以陶纺轮随葬”[3 ]37;在晋宁石寨山1号墓出土的鼓型贮贝器和江川李家山169号墓出土的桶型贮贝器上就雕铸了妇女纺纱、络纱、卷纬、上机、织布和上光等织布场景。由于要熟练掌握绕线、穿梭和打纬这些生产技术至少需要6-7年的专业训练,因此女织就成为一项性别专属的劳动。当然,明清以后由于织机的改进,“江南地区男性从事织布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了近现代”[9 ]112。

1. 绩线纺线

在明清以前,西南地区最为常见的衣用植物是麻和苎等,它们制作的衣服具有透气性能好、穿着不粘身以及经久耐磨等特点,然而以麻织布的工序却是十分复杂的。就以苗族的织麻而言,从采集(种植)、割麻、剔麻、绩麻、纺线、理线、浆洗(煮)再到纺线织布,大大小小要经过十几道工序,“麻剥好以后要舂。种植一升麻种收割回来的麻,要剥2-3个星期,半个月。舂要花半天时间。煮要重复3-4道,煮要花一晚上,洗一次要花半个小时。绩麻一天,能织出2~3尺布。一升麻种要花7天时间才能理完线。理一天的线可以织出一个布。煮一锅可以织2~3个布,剥一晚上的麻,可以织几寸的布。织一个布要花3~4天,一升麻种可以织出来4个布(‘个是当地计量麻布长度的一种单位,大约折合十丈)”[6 ]。虽然苗族男子也帮助妇女们播种和收割大麻,收割的麻要经过沤制,麻皮才易剥且软化,个别男子也会与妇女一起剥制麻皮,然而与绩麻有关的工序就需要由妇女自己完成了,而且还要把破开的麻纤维接续起来搓成线,才能得到最终的织布原料。

绩线是织麻过程中最基础的工序。汉墓中出土的陶制或石制的纺轮,就是使麻纤维旋转加拈的简单工具。如清人檀萃在《滇海虞衡志》载:“蛮纺。用一小胡卢如铎状,悬以小铅锤,且行且挼而缕就,不似汉纺之繁难”;清人刘慰三在《滇南志略》中亦云:“(他郎厅夷人)白窝泥,性情朴野,男勤耕稼,女事纺绩,虽出山入市,跬步之间,口衔烟袋,背负竹笼,或盛货盛柴;左手以圆木小槌,安于铁锥,怀内竹筒装裹绵条,右手掀裙,将铁锥于右腿肉上檫撵,左手高伸,使绵于铁锥上团团旋转,堆垛成纱,谓之撵线”。即使在20世纪50年代,云南省的傈僳族妇女在平时赶集、下山背水、出门参加活动时,都要边走边不停地绩线,有时是在身背四五十公斤重物的情况下,只要两手空着都在不停绩线,而一天辛苦所得最多就是四两麻线。等到每年的秋冬农闲之季,妇女们才将绩成的麻线,理制成束,经碱水煮漂晒干后,再纺成线;或用植物或矿物染料染色并且晾干后,才可以理线上架织成麻布。

2. 理线上架

云南出土的古滇国青铜器展示的“箕踞而织”的场面,其实就是妇女们运用腰织机理线上架织成布匹的过程。古滇国时代的纺织工具主要就是纺轮和腰织机,后者就是一种简单的水平织机,直到20世纪50年代前,云南的少数民族还在普遍使用,如《镇宁县志》记载:“织机全部用木,为本地制造。可织宽寸许、长三丈七八之白布”[10 ]。

檀萃在《滇海虞衡志》云:“蛮织。随处立植木,挂所经于木端。女盘坐于地而织之,如息则取植及所经藏于室中,不似汉织之大占地也。”所谓的腰机就是织机前后两根横木,前面的拴在固定于地面约30厘米高的木桩上,它们之间没有任何支架,而是以织布人来代替支架,用腰带缚在织布者的腰部,织造时织工席地而坐,依靠双脚的位置及腰部的力量来控制经线的张力。用这样的织机来织麻布,“一天能织布二市尺左右”[11 ],或如《汉书》所载:“冬民既入,妇人同苍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尺”。

因为织布的工序很多,妇女们大多要在农闲时才能集中进行生产。再加上腰机只能织出“幅宽25厘米左右”[3 ]41的布匹,幅宽较窄,因此,傈僳族妇女“一人一年所织成的只够夫妇二人各缝一套衣服,而最清苦的只能供一两个小孩子缝一身而已”[12 ]34。

二、西部妇女生产的纺织品是我国妇女经济贡献的确凿证据

如果说1970年博斯鲁普(E.Boserup)在《妇女在经济中的作用》一书因发现亚非拉妇女在生产部门中的巨大贡献而被称为是关于妇女经济作用的“石破天惊之作”的话 [13 ],那么梳理我国古代赋税史,无疑就会把我国妇女在经济中的贡献锁定在三国时期的曹魏时代,而在随后的2000余年中,妇女生产的麻丝布帛等纺织品在实物、劳役和货币形式的赋税征缴体制中都曾发挥过巨大作用。即使在明清改土归流以后,西部地区的麻丝布帛也还在朝贡(土产)、征缴(赋品)和市场(商品)等方面有自己的独特贡献。也就是说,我国丰富的赋税制度史料展示了性别理论的中国经验价值。

(一)作为纳贡与回赐物的麻丝布帛

在畿服(册封)和羁縻(土官)制度中,中原王朝的君主是内外服的共主,在王国中心地区(内服)设立行政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在直属地区之外的外服,则由接受中原王朝册封的地方统治者进行统治,而且九州之内的各个地区,都负有进贡的责任。即使是在明清改土归流后,在设有土官的西部地区,与中央的隶属关系通常是以朝贡形式来表达的,其中就包括以麻丝布帛为代表的纺织类目,如干崖的“丝织五色土锦”;东川的“毡服”;丽江、孟养、车里的“各色绒棉,各色布手巾”以及老挝、八百、威远的“丝幔帐”等,而中央王朝也回赠相应的纺织品等。

1.“外服”的朝贡物

唐代南诏诸族的纺织品,如丝绫绢布、桐华布,以及山地民族织造的做工精美的披毡,都曾被选为进贡唐王朝的贡物。如长庆三年(823),南诏王“进金碧文丝十有六品”;中和元年(881),南诏遣使者迎唐公主,“献珍怪毡罽百床”[3 ]175-176。在《新唐书·地理志》中所载的岭南地区和黔中道诸州岁贡的方物中,就有“蕉布、纻布、落麻布、竹布、竹纻练、白纻细布、纱、絁和朝霞布”等类目[3 ]341。宋人周去非在《岭外代答》卷六亦云:“毡毯其上有核桃纹,长大轻者为妙,大理国所产也,佳者缘以皂”,或者“毡毯还作为珍贵土产,由大理国献至宋廷”等。

元泰定元年(1324),贵州东部地区的“八番生蛮及杨、黄五种人27000余户降元,提出愿每年缴纳布2500匹”,元朝遂于其地置长官司;泰定三年(1326),八番严霞洞蛮归附,亦愿岁输布2500匹,元廷设蛮夷官镇抚之;致和元年(1328),云南安隆寨土官岑世忠与其兄岑世兴相攻,“自籍其民32000户来附,愿岁输户3000匹,请求元立宣抚司以总之”①。

2.“共主”的回赠品

在《周礼·秋官·大行人》中,对“服”、贡期和贡物都做了规定,特别要求共主按照“厚往薄来”的原则回赐礼物,如唐朝张籍在《凉州词》有诗云:“无数铃声遥过碛,应驮白练到安西”,说的就是连绵不绝的驼队运送包括唐王朝的回赠品来到西域地区。在尼雅汉晋墓葬[14 ]中出土的“王侯合昏千秋万岁宜子孙”锦衾以及“五星出东方利中国”锦护膊等华丽织锦,就是通过丝绸之路由中原输入的,或者说就是“中央王朝对精绝王国的赠赐” [15 ]。

在《穆天子传》中,周穆王游西域时,曾向各族酋长赠送丝帛,其中单是赐给西王母的锦就多达一百五十丈,而丝绫则有四百五十丈之多。隋炀帝把信仪公主嫁给高昌娑那可汗时,也赐送了彩锦上万匹。张骞第二次出使西域各国,也带去了价值巨万的金币锦帛,作为礼物用来结好各国。《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一载,高昌王赠给玄奘“绫及绢五百匹,充法师往还二十年所用之资”,这些绫与绢应该就是唐王朝对高昌国朝贡后的回赠之物。

在北宋时期,西域的高昌、龟兹和于阗等国也对契丹进行朝贡,“已上诸国三年一次遣使,至契丹贡献……斜合黑皮、褐黑丝、门得丝、怕里硇砂、褐里丝,以上皆细毛织成,以二丈为匹”,而大辽也回赠相应的物品,如“辽方也以金带、织物等回赐,其数每次均不下40多万贯”[16 ]。

清代中央王朝对云南各土官进贡的回赠物中也多以纺织品为主,有“锦、纻、丝、纱、罗、钞绢、彩段、棉布、罗衣、绢衣和靴袜”等物,而且还做到“因人而异”进行赏赐,如“车里,给赐宣慰使锦二段,纻丝纱罗各四匹;妻,纻丝罗各三匹;差来头目,每人纻丝纱罗各四匹,折钞绢二匹,布一匹;通事,每人彩段一表里,折钞绢一匹,俱与罗衣一套;象奴、从人每人折钞锦布一匹,绢衣一套,俱与靴袜各一双”[17 ]。

(二)在赋与役中被征缴的麻布丝帛

如果说《小雅·北山》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还只是一个内外服的象征概念的话,那么,《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则意味着国家可以按照田亩和丁口来征收田租、赋税和徭役。在不同朝代,实物、劳役和货币等征缴方式不断更迭变化,但是麻布丝帛一直都是最为常见和稳定的征缴品,它可以起到“充户调”、“输绢代”甚至“折色”田租等作用。

1. 绢绵等物是户调的征缴品

秦汉时期国家税收主要来自土地税和人头税(算赋和口钱),从魏武帝颁布税法令开始,人头税由货币征收改为实物征收,即以绢绵等为标准物按户征收,如《三国志·魏志·武帝纪》云:“每亩户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此后,以征绢绵为主的户调做法就沿用下来,如《晋书·食货志》所载西晋的户调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由于各地出产不同,因此所征之物也包括绫丝麻布等物。据《唐六典》载:“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从西汉初年开始,西部民众也以丝、绢、绵、布等来纳户调,“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①;永昌郡太守郑纯与哀牢相约,“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以为常赋” [3 ]104;《晋书·食货志》亦云:“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输1匹,远者或1丈”等。

至少在明代初期,西部地区还存在以布帛等纺织品作为征缴对象的纳赋方式,如明人杨基在《桂林即兴二者》中写道:“时有苗人与瑶女,负薪输布事科征”;景泰在《云南图经志书》卷五云龙州“峨昌……州无税赋,惟岁办差发小白布而已”;明人章湟的《图书编》亦云:“马龙他郎甸长官司出。以棉花为之,阔仅八寸,岁输于官”。

2. 交纳绢布代替徭役的“输绢代”

在《周礼·地官·乡大夫》中就有关于徭役的记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也就是说,民众对国家的义务除了每年完租和纳调之外,男丁还需要承担力役、杂役和军役等徭役。在《诗经》的《国风》中就有多篇涉及“役”,如《卫风·伯兮》中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王风·君子于役》云“君子于役,不知其期”和《唐风·鸨羽》“王事靡盬,不能艺稷黍”。汉代的徭役制沿用秦制,男丁除了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更役)之外,还需要服正卒(到国都服役)和戍卒(往边境屯戍)两种役,而不服役者可以纳钱代役,称为“更赋”。

在唐武德七年(624)实行的“租庸调”规定:“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凡丁岁役两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庸俱免”②。也就是说,对男丁每年服役和杂徭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无役可服时,可以每日交纳三尺的绢或者布;如不服役者也可以用绢或者布来代替,每天所纳之数为“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元代改宋代徭役的“募役法”为“科差”,规定按户交纳丝料(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领主)和征收包银(每户四两)、俸钞(每户一两)交由官府雇人充役。到了明清实施“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后,执行的都是以银代役的银差制度,而麻布丝帛等就是市买折银的常见品。

3. 以麻布丝帛“折色”交纳田租

公元780年,唐朝实行两税法,将开元以前租(交粟或谷)庸(服徭役)和调(纳布帛)的征税法合并起来,一律以实物折价,进一步推动了纺织品通过市场流通环节来进行商品生产的做法,如唐人戴叔伦在《女耕田行》中有诗云:“截绢买刀都市中”。

明初的田赋征收办法延用唐代的两税法,按田亩分夏秋两次征收,用麦米交纳称为本色,用金银钱钞布绢等物品折换交纳的称为“折色”。洪武九年(1376)太祖就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并对折色率作了规定“绵苧布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洪武十八年(1385)又令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每五贯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两准米二石,绵布每匹准米一石,苎布每匹准米七斗,夏税农桑丝每十八两准绢一匹重十八两”,目的是为了“免民转运之劳”准许随土地所便,用绢布等物来折收田租,到了洪武三十年(1397)冬十月癸未条,还有“绵布一匹折一石……绵花一斤折米二斗”① 的记载。

这种折色做法终明一代并沿用到了清朝,清人艾必达在《黔南识略》卷二十三亦云:“又雍正九年,各苗自首田八千八百六十三亩有奇,额征正银二百一十三两有奇,改征米二百六十六石有奇,又苗疆折正银五百零三两有奇,历听诸苗分携棉花、苧麻、布匹、鸡子诸物赶官折纳,官为变价”。

(三)在市场流通中的麻布丝帛

麻布丝帛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与“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等赋税制度变革有关,但后者只是起到了推动作用,作为轻便价高的纺织品,麻布丝帛的商品价值早就得到了市场的认可。特别是随着明清纺织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麻布丝帛更是成为集市交易的大宗商品,其中既有作为原料的棉花、麻和靛蓝,也有棉纱和麻线等半成品以及棉布和麻布等制成品。

1. 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麻布丝帛

在《卫风·氓》中云:“氓之蚩蚩,抱布贸丝”等,对于“布”是商品还是布币尚存在争论,但无论是以物易物还是以币易物,“丝”作为商品早已是确凿无疑的。战国时期的范蠡和白圭等人就是从事“谷丝漆茧”生意的行家,如《史记·货殖列传》载“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夫岁孰取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与之食”。

客观上说,丝、茧、帛、絮等与女织劳动相关的纺织原料和纺织品都具有较高的市场流通性。唐代就继承魏晋以来以绢帛为货币的传统,实行钱帛兼行法,如杜甫的《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诗云“彤庭所分帛,本自寒女出”,指的就是天宝后期,杨国忠建议把各地库存的物品一律换成绢帛运到长安供玄宗挥霍一事。当时的西域各国也通行这一钱帛并行法,如《慧超往五天竺国传》中就记载胡蜜王:“见属大寔所管,每年输绢三千匹”;《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一载,高昌王赠给玄奘“绫及绢五百匹,充法师往还二十年所用之资”,绢绫与黄金银钱并举,充当的就是“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宋史·龟兹传》在提到古代龟兹市井时说:“国城有市井而无钱货,以花蕊布博易”,对于花蕊布是纺织品,还是钱币,近来新论迭起,称其为“长四挡子,宽一拃的一块粗棉布,其上盖有回鹘汗王之印,在商业流通中起货币作用,如果用旧了,七年洗一次,重盖新印” [18 ]。从以上论述中,至少传递了三点信息,花蕊布首先是纺织品,它是一块长71厘米,宽25厘米的粗棉布;其次它加盖国王的印章,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最后它每七年洗一次,重新盖章,说明了它的稀少性需要重复使用。也就是说,花蕊布其实就是一块承担货币支付功能的纺织品。在西域的其他地方,如古称疏勒的喀什“街忂交互,厘市纠纷”,各地商人除了使用钱币外,也把绢布作为大宗商品的交换媒介从事市场买卖做生意。

2. 作为商品交换的麻布丝帛

在明清时集市上交换的除了粮食以外,丝、棉、麻、苧等都是大宗的交易物资。从天启年间《滇志·地理志·物产》的记载来看,明代云南集市上交易的物品种类就十分丰富,“云南府有火麻、纻麻、棉布、棉绸、乌帕、草席、蜂蜜、蜡和饧糖;大理府则有纸、笔、墨、扇、席、感通之茗、邓川之毡、洱海之红布、胭脂、铅粉、雕漆器物、麂皮袜和点苍石;临安府有苏木、瓦器、黄白蜡、靛纸、纹布、莎罗布、乌帕、紫石、土朱、青碌、胆矾、炉甘石与攀枝花;永昌府有靛、纸、胶、蜡、桐花布、竹布、紫梗、料模、料丝灯、伯夷纱、象柄、书刀、牙章、竹和红藤”[3 ]621。其中,既有“火麻、纻麻、攀枝花”等纺织原料,也有作为染料的“靛和靛纸”,还有蜡染原料“黄白蜡”和“蜡”,其中最大宗的就是作为制成品的纺织物“棉布、棉绸和乌帕”“邓川之毡、洱海之红布”“纹布、莎罗布和乌帕”和“桐花布、竹布和伯夷纱”等。

此外,贵州一带的苗族妇女也多把自家的纺织品拿到集市交易。如乾隆《贵州通志》卷七《苗蛮》载:“谷蔺苗,在定番州……妇人以青布蒙髻,工纺织,其布最精密,每遇场期出市,人争购之,有谷蔺布之名”;《松桃厅志》亦云:“(苗)女亦娴纺织,所织斑布精致古雅,坚韧耐用,城市贸易,苗妇居多”;再者如《兴义府志·风俗志》所载:“语言清软是黎峨,苗锦成时上市多。”清人陆次云在《峒溪纤志》中,就对这种“花样繁复”的苗锦作过介绍:“苗锦大似苧布,巾帨尤佳,其妇女衣缘领袖,皆缀杂组,藻彩云霞,谓之‘花练,土俗珍之。”

即使是在20世纪80年代,云南苗族妇女所织的麻布不仅自穿自用,而且上市交易,出口换汇,生意十分红火。因为单位麻布制品的市场价格一直高于单位粮食的价格,一个苗族家庭拥有多少适宜种植大麻的土地便成为衡量家庭财富的一项硬指标。“我家的麻塘地可以撒四五碗麻种,能织出来四五个布,卖100多块钱。一般来说,一个布20、30块钱,好的可以卖到每尺一元,差一点的只能卖每尺八角钱。以前没有人愿意购买麻布,现在专门有人来村里收购麻布”[6 ]。也就是说,即使在废除以麻布作为赋税征缴物以后,麻布仍然是苗族集市交易的主要品种,除了麻布能换取生活用品和改善家庭生活质量外,它还能在特定的礼仪场合,如“葬仪中发挥重要作用”[19 ]。

三、经典作家关于妇女劳动属性的认知分歧

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探讨多聚焦以男耕为代表的农业和“以粮食完税的租”方面,而疏于探讨以女织为代表的手工业及其“以绢纳调和以绢代庸”等方面,其实明清以前的女织劳动并非只是单一的手工业,它与农业生产劳动关系密切。在我国古代长达2000余年的租、调、役等赋税征缴体制中,无论是实物、劳役或者货币的征缴方式都离不开麻布丝帛等纺织品,可以说纺织原料和纺织制成品构成了中国赋税制度的基石,因此古代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与价值毋庸置疑。那么,经典作家是如何谈论妇女劳动的?他们又是如何定位妇女劳动的属性?我们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澄清或者阐释呢?

(一)马克思认为小农家庭中的妇女劳动是社会劳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产……生产这些产品的种种不同的劳动,如耕、牧、纺、织、缝等等,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因为这是这样一个家庭的职能,这个家庭就像商品生产一样,有它本身的自然形成的分工……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因为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20 ]4

中国古代农桑并称,如元代司农司撰写《农桑辑要》时,就把两者并列;元人鲁明善在重新编纂《农桑衣食撮要》二卷时也是把农桑放到衣食并重的位置上。《孟子·尽心篇》中提到的“匹夫耕之”和“匹妇蚕之”说的就是战国时代夫耕妇织已成为小农家庭的生产模式,夫妻双方都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男子在田间耕作和妇女从事纺织与家务,通过耕和织来维持家人生活并完成国家的赋税负担。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家庭是一个社会单位,生活与劳动于其间的两性劳动包括女织也具有劳动的社会规定,因为纺和织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当然,马克思把“夫耕妇织”理解为一种自然分工(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耗费)其实是一种性别本质论的观点。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也为中国小农家庭所证实的,家庭是一个“具有高度弹性的生产单位——妇女和儿童可以动员作为辅助性生产” [21 ]66,而纺织作为一种“商品化了的家庭手工业生产对家庭式农场产生经济上的支持”[21 ]199-200,妇女可以织出比自家所需高出数倍的纱布,通过市卖来补贴家用,进而维持一个家庭的生计和发展。明清时期云南滇西一带景东纺织品市场的繁荣局面可以佐证。清人阮元在《云南通志卷》中云:“地不蓄桑麻,民间耕种之外,男女皆以纺织为生,每至街期,卖布匹者十居四五,有娑罗、羊肚、火麻诸名”;又“景东不蓄桑麻,民间耕种之外,大家小户,男女皆以纺织为生,每至街期,买卖布匹者十居四五,本地销售不尽,大都贩于江外诸夷及思茅山中”。也就是说,景东一地每至街期,街市上所卖其他诸种商品不过占十之五六,而近百分之四五十均为纺织品,并且其销售已不限于本地而是远销到周边的广大地区当中。

(二)恩格斯认为小农家庭中的妇女劳动是私人劳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22 ]2。虽然恩格斯并没有就两种生产进行更深入的论述,但是他认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就要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22 ]76。按照恩格斯的理解,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就是妇女要在公共事业中从事社会性的生产劳动,而妇女在家庭中从事的是私人性的“人的再生产”劳动,后者因为没有交换价值而成为妇女解放的障碍与束缚。恩格斯认为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也在进行着生活资料的生产,它本身是具有经济属性的,那么,作为生产包括衣服在内的女织劳动只是私人劳动吗?

由此可见,如果套用经典作家的观点来分析小农家庭中的妇女劳动属性无疑会出现认知分歧。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小农家庭中的妇女劳动无疑是社会劳动,而恩格斯的观点则认为妇女劳动只能是私人劳动,因为其中包含了“人的再生产”内容。我们来看看《礼记·昏义》是如何定义“四德”的,其云:“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而郑玄注“妇功,丝麻也”,就是用最具性别劳动特点的“丝麻”来强调妇女劳动的生产价值。在《后汉书·列女传·曹世叔妻》中,把“专习纺绩……絜齐酒食,以奉宾客”解释为“妇功”,强调妇女既要“专习纺绩”,也要“絜齐酒食,以奉宾客”。正如我们前面所谈及的“纺绩”成果构成了中国古代赋税的根本与基础,要说它只是没有交换价值的私人劳动是不妥当的。

(三)女织劳动兼具生产与再生产属性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定位女织劳动的属性呢?说它是一项社会劳动或者私人劳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抛开这种非此即彼的思路,我们就会发现女织劳动其实是个复合概念,它兼具生产与再生产属性,是集社会劳动与私人劳动为一体的。

我们可以引用“性别与发展”理论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1986年,摩塞(C.Moser)在《社会性别计划的理论和方式——满足妇女的实用性及战略性需要》一书中提出了摩塞框架,即大多数社会的妇女往往兼具三重角色,即生产角色、再生产角色及社区角色。正如摩塞所定义的那样,“生产是指生产用于消费和贸易的商品及服务(包括受雇于他人及个体经营),男人和女人都可能参加此类工作,或者说,妇女从事的生产常常不像男人从事的那么明显可见,也被认为不那么有价值” [23 ]75,正如国内主流学术界对妇女劳动或者女织劳动一贯的轻视态度一样。而再生产劳动则包括清扫家居、生育及照料孩子,为家庭成员准备食物、柴火以及水等生活必需品等,这些都包含在恩格斯所说的“人的再生产”当中。

其实摩塞框架对妇女三重角色的划分使那些往往被人们视而不见的工作能够进入发展机构的视野。在20世纪50~60年代,发展机构主要从再生产的角度审视妇女角色,因而不可避免只将她们看作是孩子生养者、持家者及家庭主妇,往往忽视妇女的经济贡献,并假设妇女在私人领域中只是以生育者的角色被动地依附性地劳动着,妇女没有生产性角色或不是以从事生产性劳动为主,因此,第三世界女性作为粮食生产者、加工者、小买卖经营者及其他有酬无酬劳动者的角色和作用,几乎都在发展理论与实践中被隐匿了,而且这种观念还渗透在发展政策和项目之中。

现在我们在分析中国古代妇女劳动的价值时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妇女劳动有没有经济价值,是不是公共劳动?如果借用生产性劳动与再生产性劳动概念来替代易引起歧义的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概念,或者说通过前一组概念来理解后一组概念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女织劳动其实是兼具生产性与再生性的,它既是社会劳动也是私人劳动。在中国古代小农经济中,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生产和再生产劳动通常是互相交叠甚至是不分彼此的,一方面,女织劳动是再生产性的,女织劳动发生在家庭内部,妇女通过生产纺织品来满足家庭成员穿衣盖被的保暖需求;另一方面,与女织劳动相关的活动又是生产性的,这是由于纺织品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妇女生产的布帛等物成为不时的纳贡品和常年的赋税征缴物,进入到国家经济生活的公共层面,因此,它不再只限于家庭内部针头线脑的私人层面,而且随着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改革,明清以后的纺织品开始市场化和商品化,女织劳动逐渐成为一项公共事业中的社会性劳动,只不过它的生产单位仍然落脚在个体家庭当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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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TO THE WOMEN WEAVE LABOR IN THE WESTERN REGION OF ANCIENT CHINA

Zhang Liming

Abstract:The paper selectswomen weave laborwhich bears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the productivity and reproductivityat the same timein the western region of ancient Chinaas object of this research and focuses on the role of gender, labor pattern and labortechnology, especially with the supporting material of taxation in ancient China.It contributes to the theory of genderwith Chinese experienceandclarifiesespeciallythe divergence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gender labor by classical writers and re-values it in the academia.

Keywords:western region; female labor; weave of women

﹝责任编辑:袁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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