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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分析及对策

2016-05-19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顶岗实习社会保险

韩 松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131)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分析及对策

韩松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天津300131)

摘要: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高职院校实行“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重要途径。随着顶岗实习在各高职院校的推行,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发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学生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该如何进行救济处理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使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文中通过对调查问卷得来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救济措施,以供相关部门参考。

关键词: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社会保险

一、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现状

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在学习完基础理论知识课程后,到对口专业的企业生产第一线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实际参与生产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是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手段,是高职院校实行“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重要途径,是职业教育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教学环节,也是当前高职院校普遍使用的教学方式。

但是随着顶岗实习的开展,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也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高职院校的工科专业,发生伤害事故的危险也更大。在顶岗实习环节开展过程中,涉及三个主体,分别是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三方责任人,尤其是实习单位和学生之间责任的分配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和难点。

双方既非《劳动法》中劳动关系也不是真正的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而我国目前也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这就造成在伤害事故中的弱势一方——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的危险。

为了进一步有效的分析当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所面临的人身伤害事故的现状,笔者选取了多所天津市高职院校作为调查对象,制作了调查问卷开展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在问卷调查中发现:

1.当问到学生选择顶岗实习岗位的时候着重考虑哪些因素时:

在学生调查问卷中,有60%的学生选择了“实习岗位对今后自己从事的工作有多大帮助”这一选项。由此看到,大多数学生都认为对实习单位的选择主要考虑对今后工作的帮助而忽视考察实习单位能否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这为伤害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在问到“学生愿意首选到哪类单位实习时”:

调查发现,学生首选的实习场所是国企或外企,而选择民营企业的比例都很小。可见在大多数学生看来,由于监管措施、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到国企和外企实习,学生的权益更能得到保障。

3.在问到“实习单位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岗前生产安全教育”这一问题时:

调查问卷中,有90%的学生表示进行了安全教育,说明企业是比较重视实习学生的安全的,但是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还应该更详细,提升教育的效果。

4.当问到“认为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用人单位的原因”时:

生产环境恶劣占20%,忽视教育占30%,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占60%,缺乏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占70%。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企业和学生都认为主要原因是“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可见,企业还需加强安全制度建设,提高安全防护措施。

5.当问到“认为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自身原因”时:

有80%的学生选择了“安全意识淡薄”。这说明在学生在校期间及上岗实习前应加大对学生关于安全生产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并且对实习岗位可能面临的危险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6.当问到“认为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原因”时:

在学生问卷中选择“针对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力度不够”的占45%,选择“没有达到全程参与用人单位对学生的管理、教育”的,在学生问卷中占25%。由此可以看出,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加大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力度。

一般企业则对学校在保障实习学生安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希望实习教师能够参与到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对学生的管理中去。企业希望学校负更大的责任,但是学校由于师资力量的限制在这方面很难达到实习教师的全程参与管理。

7.当“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

有65%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有40%同学选择“找实习单位解决”或“找学校解决”。自认倒霉的为零。可见,通过法律教育的宣传,学生的法律观念都有所提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8.在“学校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中”:

选择“在学生实习期间, 学校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对高职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占40%,选择“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的占35%,选择“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占30%。可见,学校在学生参与顶岗实习前确有必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及进一步加强实习管理制度建设。

9.在“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中:

85%的学生选择“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并有很大比例的学生认为用人单位应派人专门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与之相比,企业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考虑,则有相对较少的企业方认为企业该承担此项任务。

10.关于“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实习定岗协议是否有必要”这个问题:

有9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实习定岗协议”。签订实习定岗协议对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在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后对明晰各方责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有着重要作用。

11.关于学生岗前法律教育的问题:

通过调查问卷可以看到,大部分的学生都认为对学生进行岗前法律教育是有必要的。但是对学生进行哪方面的法律教育,企业与学生有较大分歧,这实际上是因为双方对法律规定及学生实习期间伤害事故如何归责这个问题认识存在较大差别造成的。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企业一般有专业法务人员对这个问题比较了解,所以大都选择《侵权责任法》而不选择《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但学生显然并不知道。因此,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教育还是很有必要的。

12.关于“如何构建和完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机制”:

在调查问卷中,均有超过60%的被调查者选择“建立和完善实习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可以分担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减轻各方面的负担,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制度,这一保险制度的空白急需填补。

13.请被调查者就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解决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问题提出建议,被调查者的建议主要包括:

(1)缺少专门的法律是造成目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难以得到及时有力救济的根本原因,立法机构应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受伤害学生难以得到法律救济的现状。因为学生的特殊身份,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这需要立法机构能从宏观上尽快采取立法措施,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2)在还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尽快引入社会保险制度对受伤害学生进行救济,减小实习单位、学校及受伤害学生的经济负担,便于顶岗实习工作的开展,解除三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二、建立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位一体的防范措施体系

(一)学校在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学校在教学中不仅要传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同时应有目的的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应成立顶岗实习工作机构,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进行策划、管理和指导,提出顶岗实习工作教学目标要求、管理要求、安全要求、考核要求,指导和检查各系各专业团队开展顶岗实习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定期到实习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关心实习学生。有条件的学校还应该尽可能的向用人单位派驻实习教师,实习教师更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可以帮助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更有效的管理。

(二)用人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体系中发挥最为重要的作用。

用人单位因为要直接指导、接受学生实习,所以在构建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体系中发挥最为重要的作用。企业接受实习学生既可以缓解生产压力,又可以为企业储备人才。但是企业应明确的认识到实习学生不是员工,不能用员工的高标准对待学生,应该对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更全面细致的管理。企业应对实习学生进行系统的生产安全教育、管理和培训,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障。企业方应指定班级、车间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特别是对一些有危险性的工作要及时与学校共同协商对策,对发生意外事故双方有救治协助,有双方制订的预案。在实习计划方面,双方共同制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三)实习学生是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学生作为顶岗实习的主体在建立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体系中同样有着重要地位。学生在校期间及进入实习单位后应认真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纪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习生产活动。实习工作期间服从所在车间、班组安全员、实习师傅指导,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工艺纪律。

三、引入社会保险制度对受伤害学生进行救济

因为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现有法律中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都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造成一旦发生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要解决这一困境,除了需要立法机构出台相关法律外,迫切需要尽快引入社会保险制度对受伤害学生进行救济。

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应该作为一种强制险,保险费用由国家承担。因为学生没有经济能力、如果由用人单位或学校承担就会加重其经济负担,实习单位为避免这一支出,接纳实习学生的热情将会降低,不利于实习工作的进行。

社会保险在进行补偿时,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学生是在实习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应该由国家对其进行补偿。这样一来,既减轻了学校、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降低了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负担,有利于实习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能使受害学生及时得到救济。

参考文献:

[1]龙伟忠.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预防探析[J].教育与职业,2009,(29).

[2]唐政秋,刘学军.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比较研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

[3]杨修国.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J].价值工程,2011,(35).

Analysis and Strategy on Injury Accidents of Higher Vocational Students in Internship

HAN Song

(TianjinMechanicalandElectricalProfessionalTechnologyInstitute,Tianjin, 300131)

Abstract:internship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s’ practical teaching and also key channel of implementing“combination learning with working”teaching mode in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s. With the promotion of internship in various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s,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injury accidents happened to higher vocational students in internship. There is always bigger dispute on how to remedy the injury accidents once happened to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s, which leads to a result tha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 cannot be preserved in time. This paper makes analysis, summary and conclusion according to the data from the questionnaires and proposes targeted preventive measure and remedy measure for reference of relevant departments.

Key words:internship; injury accident; social insurance

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2X(2016)01-0094-06

作者简介:韩松(1983-),男,汉族,天津市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部讲师,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收稿日期: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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