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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治观念代际差异现状分析
——基于对山西籍农民工的调查

2016-05-18冀建峰马超

关键词:法治观念农民工

冀建峰,马超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农民工法治观念代际差异现状分析
——基于对山西籍农民工的调查

冀建峰,马超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摘要:通过“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三个维度的对比分析,新、老两代农民工在对法的运行过程、法的信服程度和对法律至上权威性的评价方面趋于一致;新生代农民工在对法律条文、法定权利义务和法的作用的认知上,在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获取、运用特别是维权的途径和方式上,以及在法与其他规范冲突时和明知不合法时的行为选择上普遍优于老一代农民工,但仍有不少新生代农民工在“尊法”、“守法”和“用法”意识上同样呈现出老一代农民工所具有的“实用性”、“功利性”和“非自觉性”等特点。上述代际差异特征应当在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法治观念;代际差异

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

在“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和“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的城乡差异问题愈发引起了各界重视。搭建起能够实现城乡之间互动交流的有效平台,是尽快缩小这种差异的有效途径之一。农民工作为一个独特的群体,往往务工务农相结合,常年穿梭于城乡之间,成为沟通农村与城市、传统与现代的桥梁纽带,对法治观念的城乡趋同有着独特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80、90后农民工的数量日益增加,在整个农民工群体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攀升。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使用“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当前,无论是从党和政府相关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来看,还是从农民工群体的内部结构分化和不同心理需求来看,新、老两代农民工在许多方面都有着不同之处,其中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有必要依托调研数据对两代农民工法治观念代际差异的现状进行分析。

(二)主要概念的界定

1.农民工

关于“农民工”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农民工是“在城乡之间以及农与非农之间具有流动性的原农村居民”;有的学者则把“具有农业或农村户籍的人在非农领域或城镇生活与就业看作是‘农民工’”。[1]本文认为,简单来讲,农民工这一概念是与我国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相联系的,主要指“户籍在农村,但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广义的农民工还包括在农村内部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2]

2.法治观念

通常认为,“法治观念就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及对法治价值、法律制度、法官等等的认识(法治知识)、评价(正义与非正义、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反应(信任或厌恶、认同或抵制)及期望(要求、愿望)等。其核心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3]

3.代际差异

“代”指的是一定社会中具有大致相同的出生年代、年龄阶段和类似社会特征,并在关键的成长阶段经历了重大人生事件的可识别群体。[4]不同代的人由于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不同,在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思维和行为方式以及文化特征等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于其他代的差异,我们把这种差异称作“代沟”(generation gap),或译作“代际差异”、“代际隔阂”、“代际冲突”[5]等。

二、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参照国家统计局的划分标准,“新生代农民工”是指1980年及以后出生,年龄16周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与之相对的则是“老一代农民工”。而“山西籍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山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农民工。课题组共发放调查问卷350份,回收332份,其中有效问卷306份,有效回收率约为87.43%。在306个有效样本中:男性占68.77%,女性占31.23%;老一代农民工占32.68%,新生代农民工占67.32%。

三、农民工法治观念代际差异的现状

虽然现有研究对“法治观念”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归根到底,“观念”的成分可以根据“心理过程”理论(心理过程表现为认知、情感、意志三种形式)和“态度的构成要素”理论(态度兼具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三种成分)来做出很好的解释和表征。因此,课题着重从“法治认知”、“法治情感”和“法治意志”三方面入手,依托调研数据综合考察农民工法治观念代际差异的现状。

(一)农民工“法治认知”代际差异现状

“认知”成分是主体对评价对象所做出的带有评价意义的叙述。课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察两代农民工在“法治认知”上存在的差异。

1.对法律条文的知悉运用程度

首先,从农民工对法律条文的知悉程度来看:(1)在回答“您对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的了解程度”时,选择“比较熟悉”和“一般了解”的老一代农民工占到其总人数的26%,而新生代农民工则高达55.82%。(2)在回答“您外出务工时接触过哪些法律”这一多选题时,老一代农民工选择人数占到一半以上的答案只有“劳动法”,为66%;而选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的新生代农民工均达到一半以上,分别为78.64%、60.68%和56.31%(详见表1)。

表1 农民工外出务工时接触过哪些法律

其次,从农民工了解、运用法律知识方面来看:(1)两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多选题)都是“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图书”(均占80%以上),另有20%的老一代农民工、59.71%的新生代农民工额外选择了“微信、微博、手机网络、互联网”。(2)在“外出务工遇到法律问题”时,首选“通过找资料、上网等方式查阅有关规定”的老一代、新生代农民工分别占到各自总人数的14%、44.17%;另有48%的老一代农民工、39.32%的新生代农民工首选“免费咨询身边有文化、懂法律的人”;而首选“咨询律师、专家学者、国家干部”的老一代、新生代农民工分别占到6%、11.17%。

总体来看,在法律条文的知悉运用程度方面,新生代农民工要比老一代农民工强。首先,在对法律条文的知悉程度方面,新生代农民工不仅对基本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而且还知晓一些个人工作、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其次,在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上,新生代农民工的选择更加多样、快捷和便利,不少新生代农民工还能够积极运用所了解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知度

首先,在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方面:老一代农民工的选择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占48%)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占35%),新生代农民工的选择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占73.3%),而能够回答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法的本质的两代农民工都只有10%左右。黄家亮、邢朝国也曾指出:“在此项认知上,二者没有明显的代际差异。”[6]

其次,在回答“您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什么”这一多选题时,超过半数的农民工都选择了“管理老百姓,惩罚违法犯罪”,另有过半数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了“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66.02%)和“在双方发生冲突时起到裁判作用”(58.74%),而选择“约束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农民工相对较少,特别是老一代农民工,仅仅占到其总人数的18%。

总体来看,两代农民工对法的本质的认知度并无显著差异,大多数农民工并不清楚法的本质是什么。而当谈到法的主要作用时,老一代农民工的认识相对片面,仅仅认为法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国家权力来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秩序,而相对忽视法在限制、约束公权力和在规范、引导平等主体开展民事活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3.对法定权利义务的了解程度

首先,从知悉程度来看:(1)当回答“您是否了解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时,选择“非常清楚”或“基本了解”的老一代农民工合计占32%,新生代农民工则高达61.16%;选择“不太清楚”的老一代农民工占55%,而新生代农民工只有37.38%。(2)在回答“您在外出务工时听说过哪些权利、义务”这一多选题时,老一代农民工选择人数占到一半以上的答案只有“依法纳税义务”这一项;而选择“平等就业、择业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休息休假权”的新生代农民工均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分别为66.02%、78.16%、54.85%和55.83%(详见表2)。

表2 农民工外出务工时听说过哪些权利、义务

其次,从理解程度来看:当回答“您怎样看待权利、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有46%的老一代农民工、81.55%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有31%的老一代农民工、11.17%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权利最重要,义务可以不履行”,而认为两者“根本没联系”的老一代农民工也达到了19%。

从农民工对法定权利义务的了解程度来看,无论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方面还是在某些具体权利义务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了解程度都要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此外,两代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相互关系的认识均有所偏差,并未充分认识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且老一代农民工更具有“权利、义务相分离”的特点。

(二)农民工“法治情感”代际差异现状

“情感”成分是伴随认知成分而生成的主体对评价对象所产生的情绪或情感体验。课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察两代农民工在“法治情感”上存在的差异:

1.对法的运行过程的评价

首先,在对“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评价”方面,选择“有了很大程度改善”的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分别占到各自总人数的26%、48.54%;而选择“感觉和以前差不多”的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则分别为61%、48.54%。

其次,在回答“您认为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这一多选题时,老一代农民工的选择主要集中在“执法人员日常行为”(占58%)和“领导干部日常行为”(占55%)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则更加倾向于选择“执法人员日常行为”(占67.96%)、“司法人员日常行为”(占52.91%)和“领导干部日常行为”(占50.49%)方面;此外,两代农民工当中选择“老百姓守法、用法、维权意识方面”的也都达到了四成左右。

综合来看,两代农民工都认为当前法的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一方面,不少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较高评价;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农民工较为尖锐地指出了目前法治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基层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2.对法的信服和需求状况

首先,在对法的信服方面:当回答“您对法律的认可程度”时,大部分农民工选择了“基本认同并相信法律,能够自觉遵守大多数法律规定”(老一代农民工为69%,新生代农民工为64.08%);而选择“发自内心拥护、信仰法律,愿意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农民工则相对较少(老一代农民工仅占13%,新生代农民工也只有30.1%)。这与张彦华所指出的“现阶段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任度很低”[7]相吻合。

其次,在对法的需求方面:当回答“您在外出务工时希望得到的法律服务和帮助是什么”这一多选题时,老一代农民工的选择相对单一,大多集中在“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方面(占62%);而新生代农民工的选择更为多样,主要包括“法律资料的发放、信息推送”(占52.91%),“常用法律知识宣讲及典型案例分析”(占47.57%)和“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占63.11%)。

不难看出,两代农民工在对法的信服方面趋于一致,仅达到了比较认可的程度,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仍有不小的差距。而在法的需求方面,两代农民工略有差异,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代农民工拥有更多的法律需求,更渴望得到形式多样、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3.对法律至上权威的评价

首先,在回答“您对‘权比法大’、‘信法不如信领导’的看法”时,虽然过半数的农民工选择了“观点错误,我不同意”(老一代农民工占52%,新生代农民工占64.05%),但仍有超过三成的农民工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老一代农民工占39%,新生代农民工占31.37%)。

其次,当回答“您心目中权威最高、最信任的一项是什么”时,老一代农民工的选择相对分散,主要是“领导干部批示”(占38%)、“政府红头文件”(占38%)和“法律有关规定”(24%);而新生代农民工的选择集中于“法律有关规定”(占60.19%)和“政府红头文件”(占32.52%)。

总的来看,两代农民工在对法律至上权威的评价方面并无显著差异,均未做出应有的积极评价,正如王丽英、李艳婷所指出的,“法律在农民工心中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8]在不少农民工(特别是老一代农民工)的思想和情感上,法律并非绝对高于任何权力和个人权威,“人治”思想在这一群体中依然普遍存在。

(三)农民工“法治意志”代际差异现状

“意志”成分是主体对评价对象的反应倾向或行为的准备状态。课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察两代农民工在“法治意志”上存在的差异:

1.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式

首先,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式”(多选题)上,老一代农民工选择人数所占比重由高到低依次为:“以协商、和解、自卫、自救等方式解决”(占66%),“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占55%),“信访、上访”(占37%),“找领导反映情况”(占34%)以及“找新闻媒体曝光”(占27%);而新生代农民工的选择依次是:“以协商、和解、自卫、自救等方式解决”(占54.37%),“找领导反映情况”(占52.43%),“向政府等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占50.97%),“找新闻媒体曝光”(占48.54%)和“提起诉讼或申请调解、仲裁”(46.12%)(详见表3)。

表3 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式

其次,在上述维权途径、方式中,老一代农民工的“最佳选择”(单选题)主要是“以协商、和解、自卫、自救等方式解决”(占33%),“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占29%)和“找领导反映情况”(占15%);而新生代农民工的选择相对分散,排在前面的依次是“以协商、和解、自卫、自救等方式解决”(占19.9%),“找领导反映情况”(占18.93%),“提起诉讼或申请调解、仲裁”(占17.96%)和“向政府等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占17.96%)。

再次,当被问到“您做出上述选择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哪一项”时,老一代农民工的主要选择依次为“成本最低”(占37%)、“最方便”(占21%)和“最快捷”(占14%),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选择依次是“最方便”(占35.92%)、“最快捷”(占23.3%)和“成本最低”(占21.36%);而很少有农民工会首先考虑“是否合法”(老一代农民工仅占5%,新生代农民工也只有17.96%)。

可以看出,两代农民工在维权途径、方式的选择上有着一定的差别。首先,老一代农民工的维权途径和方式要比新生代农民工少,且相对简单和传统。陈咏梅也曾指出,新生代农民工“较其父辈,维权方式呈现多样性”。[9]其次,相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老一代农民工更愿意通过“非讼”途径、以“私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宁愿“忍气吞声”,不愿“诉之公堂”。正如“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曾指出的:“传统农民工权利被侵犯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或被动恳求的方式解决。”[10]但是,两代农民工在维权时,都会优先考虑快捷、便利、维权成本等因素,而相对忽视行为的合法性,这就容易导致“合理不合法”、“目的正当但不择手段”甚至是极端维权、暴力维权等现象的发生,在这一点上,两代农民工并无显著差异。

2.法与其他规范冲突时的选择

为了解农民工在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发生冲突时的选择,课题组考察了农民工“如何看待一些村小组不给‘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不给‘离异女’落户、分户的现象”:老一代农民工的选择相对分散,选择“法律规定其享有这些权益,村小组的做法必须纠正”,“这是农村的风俗,村规民约也认可,村小组做得对”以及“如果我是当事人,哪项规定对我更有利我就选哪个”的依次为30%、36%和34%;而新生代农民工当中,选择“村小组的做法必须纠正”的占65.53%,认可村小组这一做法的占19.42%,另有15.05%的新生代农民工会选择对其自身更有利的规定。

不难发现,当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发生冲突时,两代农民工的选择极其复杂,既有差别也有共同点。首先,相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老一代农民工的行为方式更容易受到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传统社会规范的影响,再加上相对缺失的“法治认知”,当法与传统社会规范发生冲突时,部分老一代农民工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其次,由于法律信仰和法律至高无上权威并未在农民工群体中得以普遍确立,当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发生冲突时,一些农民工未必会坚定地选择服从法律,而是从发生冲突的两者中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一方,呈现出一定的“功利性”,在这一点上,两代农民工又具有共同点。

3.明知不合法时的行为倾向性

当被问到“老板拖欠您的工资,而您不清楚自己的讨薪行为是否合法,您会怎样做”时,选择“先搞清是否合法再做决定”的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分别占31%、79.13%;而选择“无所谓,要回钱来才是最重要的”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分别为69%、20.87%。

而在回答“当您明知赌博、闯红灯、制假售假等行为不合法时,您的选择是什么”时,老一代农民工的选择相对分散,既有明确反对的(占34%),又有“迫于法律、道德的压力而最终放弃”的(占30%),还有持放任态度认为“可以冒险一试”的(占32%);新生代农民工则集中于“明确反对”(占60.68%)或是“迫于法律、道德的压力而最终放弃”(占26.7%)。

由此可见,若在不知道行为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两代农民工都可能基于私利或其他原因而去实施某些不合法行为。但在明知不合法的前提下,两代农民工的行为倾向性略有差别: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在明知行为不合法时,即使拥有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取利益的想法、动机,也常常因为慑于法律的威严或是惧怕道德的谴责而被迫放弃实施;而部分老一代农民工有时会对法律规定置若罔闻,以实施不法行为来换取个人目的的实现。然而无论是老一代农民工还是新生代农民工,其放弃实施不法行为都有可能是在外部压力下所做出的一种被动选择,正如范少虹所指出的:“农民工的守法意识呈现非自觉性。”[11]自身利益仍是决定两代农民工行为倾向性的最重要因素。

四、启示与思考

通过对农民工法治观念代际差异现状的进一步整合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现阶段新、老两代农民工在法治观念方面呈现以下代际特征:

首先,两代农民工在“尊法”方面并无显著的代际差异,主要表现为两代农民工在对法的运行过程、法的信服程度和对法律至上权威性的评价方面趋于一致。其次,两代农民工在“知法”、“学法”、“用法”、“守法”等方面具有较为显著的代际差异,主要表现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对法律条文、法定权利义务和法的作用的认知上,在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获取、运用特别是维权的途径和方式上,以及在法与其他规范冲突时和明知不合法时的行为选择上普遍优于老一代农民工。再次,尽管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在“法治认知”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但由于其在“法治情感”上并未发自内心的信服法律,看重的主要是法律的“工具价值”,且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因而不少新生代农民工在“法治意志”方面同样具有某些和老一代农民工极其相似的特点,如维权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并非行为的合法性,法与其他规范冲突时选择上的“功利性”以及守法意识方面的非自觉性等。因此,有必要在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和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对这些代际差异特征予以充分考虑,以便更好地发挥农民工群体对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和对法治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

具体来讲,一是要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提高普法活动成效的基础上针对农民工法治观念的代际差异制定更加具体、有针对性地培育引导目标,不断增强农民工的法治意识,使老一代农民工成为农村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使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城市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更好地发挥农民工群体对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二是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外部发展环境特别是法治运行环境的基础上,回应农民工合理的生活诉求,保障农民工合法的政治权利,提升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和厉行法治的积极、主动性,不断凝聚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更好地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何爱国.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述论[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7):99-100.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总体态势与战略取向[J].改革,2011(5):5.

[3]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97.

[4]Kupperschmidt B R. Multigeneration employees: strategies for effective management [J]. Health Care Manager, 2000, 19(1):65-76.

[5]沈汝发.我国“代际关系”研究述评[J].青年研究,2002(2):45.

[6]黄家亮,邢朝国.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代际比较研究——以北京市建筑行业新生代农民工为例[J].中国青年研究,2012(6):54.

[7]张彦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构建[J].中国农学通报,2010,26(13):449.

[8]王丽英,李艳婷.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调查与分析——以河北省为例[J].经济论坛,2012(7):83.

[9]陈咏梅.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问题研究[J].天中学刊,2010,25(3):28.

[10]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06-21(001).

[11]范少虹.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教育探析——以广东省佛山市为例[J].中国青年研究,2012(12):57.

(编辑:程俐萍)

Analysis of the migrant workers generation gap in law concept——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Shanxi migrant workers

Ji Jianfeng,Ma Chao

(CollegeofMarxism,ShanxiAgriculturalUniversity,Taigu030801,China)

Abstract:Through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the rule of law cognition", "the rule of law emo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will", the paper concluded that the evaluation of the new and old gener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in the operation process, convincing degree and supreme authority of the law converged.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cognition in laws, the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the functions of laws, and their ways to acquire and apply laws, especially when to defend their rights, and their decisions in critical times when other regulations contradicted with the law or when some behaviors violated the laws, are superior to the older generations, but in using laws, some new migrant workers tended to be similarly pragmatic, utilitarian, and lack self-consciousness. The above generation gap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promoting the legal system in cities and town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ociety, an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ould be adopted.

Key words:Migrant workers;Law concept;Generation gap

中图分类号:D42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6X(2016)06-0393-06

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山西籍农民工法治观念的代际差异调查研究》(2015)

作者简介:冀建峰(1976-),男(汉),山西平遥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农村法治建设方面的研究。

收稿日期: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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