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自贸区海事司法机制服务保障自贸区法治建设
——专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
2016-05-18何晶晶李强
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李强
专题访谈
创新自贸区海事司法机制服务保障自贸区法治建设
——专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
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李强
记者: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顺应全球经济贸易发展新趋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战略性举措。法治是自贸区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请问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是如何把握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的?
赵红:上海海事法院是审理海事海商纠纷的专门法院,与航运发展关系密切。从这个层面上去探寻的话,在国务院通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是自贸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之一。具体包括: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等。2015年4月8日,在上海自贸区扩区之际,国务院又发布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总体方案》,其中提出上海自贸区建设要加强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要“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不断提高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些都是海事审判服务保障的直接对象。所以,自贸区设立后,我院就如何服务保障好自贸区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围绕一个中心,聚焦三大目标,落实四项任务”的总体思路。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围绕服务保障国家战略这个中心工作。近年来,一系列国家战略相继实施,从较早已经实施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江苏沿海开发战略到党的十八大以后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都在上海产生了交集,而自贸区不仅自身是重要的国家战略,又是其他国家战略的重要驱动引擎。基于这个认识,去年年初我院制定了《上海海事法院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 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对海事审判服务海洋强国战略、航运中心、自贸区、一带一路的共性要求和个性化需求重点进行了梳理分类,形成指导实践的综合性指引。
“聚焦三大目标”就是全面对接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建设目标。国际化方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通行做法和交易准则,彰显自贸区良好的国际形象。市场化方面,尊重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和意思自治,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强化司法规制,主动加强与立法、行政、行业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司法智库的支持作用。法治化方面,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解决相关涉诉纠纷,加强司法公开,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行为,为区内贸易活动开展提供稳定的司法预期。
“落实四项任务”就是:(1)妥善解决各类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2)充分发挥建言献策的司法优势。(3)着力提升航运贸易裁判规则的国际影响力。(4)积极探索创新海事审判工作机制。
记者:自贸区设立以后,无论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是加快推进之前提到的“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都必然会对海事审判产生一系列新的司法需求,请问上海海事法院是如何来适应这种需求的?
赵红:由于自贸区建设是一项全新的试验,没有现成经验可以遵循,也没有基础数据可供研判。为了使审判资源的配置更为科学合理,我院在涉自贸区审判机构设置方面从探索到完善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贸区设立之初,我们将涉自贸区案件归口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审理。这个阶段受理的涉自贸区案件数量还相对较少,但案件类型基本涵盖了海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为研判涉自贸区航运纠纷的特点、规律、趋势提供了依据,也为相关纠纷的解决积累了宝贵经验。
第二阶段始于2015年4月上海自贸区扩区之际,为适应扩区后案件数量增长的形势,我院设立了自贸区法庭,也是全国海事法院中的首家自贸区法庭。我们按照审判业务能力强、外语应用能力强、综合调研能力强的标准配置审判力量,设1名庭长、3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和1名司法警察,专门审理(1)当事人主体注册登记在自贸区;(2)纠纷发生地位于自贸区;(3)与自贸区特殊监管政策、开放经营业务、重大功能性项目实施等有关的三大类情形案件。自贸区法庭2015年共受理各类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351件,审结328件,涉案标的额达人民币4.33亿元。截至今年10月底,已受理案件432件,审结384件,涉案标的额12.52亿元。
第三阶段是针对上海航运金融业的发展态势和司法需求,我院于2015年12月在海商庭内又设置了航运金融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航运融资、海上保险等航运金融类案件。当航运金融类案件与自贸区案件交叉时,则可以跨部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形成专业优势互补。今年以来我院已受理涉自贸区航运金融类案件36件,主要集中在船舶融资领域,涉案标的额高达人民币5.88亿元。
通过上述机制建设,可以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提升涉自贸区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程度,加快积累形成海事审判服务自贸区的有效经验;二是确保执法标准统一,逐步形成完善、明晰、系统的自贸区海事司法裁判规则;三是强化对涉自贸区航运政策、纠纷规律和司法应对的研究,拓展海事审判服务自贸区建设的深度和广度。
记者:您刚才介绍说充分发挥建言献策的司法优势是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一项重要任务,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些具体事例吗?
赵红:在立足审判的基础上,我院高度重视司法职能的溢出效应,通过建言献策的方式主动融入自贸区建设的诸多方面。
比如,我们积极融入涉自贸区航运地方立法,在《上海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制定过程中,我院参与起草论证,梳理汇总自贸区海事司法实践中发现和预见的问题,从司法角度为自贸区航运法治保障提供决策参考。
又比如,在浦东新区政府大力推进自贸区框架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保险中心建设过程中,我院积极参与规划方案的研究制定,同时还与上海保监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协力推动航运保险改革创新,对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之一的“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试点联合开展法律风险论证工作。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的航运管理需要,我院与市交通委协力加强无船承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为贯彻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交通运输部借助自贸区的“试验田”效应,自2014年5月起在上海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联合制定并签署了《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冻结及扣划事项协议》,还根据案件中反映出的无船承运人违规经营现象定期进行汇总梳理,向市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涉诉情况。
前不久,我们又发布了中英文双语版的涉自贸区海事审判白皮书,旨在扩大司法信息共享,打造行为有遵循、结果可预期的自贸区营商环境。上海市委韩正书记和蒋卓庆副市长在我院报送白皮书上都作出了批示,并要求市相关部门认真组织研究。日前市交通委和我院专门就自贸区审判白皮书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深入交换了意见。
我们还注重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针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自贸区航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需求,向上海航运交易所的航运企业征信平台提供航运企业涉诉、败诉和失信信息,经航交所综合评估后形成可供公众查询的信用等级评价工具。
记者:“创新”是自贸区的重要标签,请问上海海事法院在涉自贸区审判机制创新方面又有哪些探索实践呢?
赵红:您提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司法不仅要为自贸区的创新提供服务保障,与此同时,司法本身也应抓住“试验田”机遇,通过创新着力破解长期以来困扰海事审判的瓶颈难题。这里我简单介绍几项取得初步效果的创新探索。
一是为解决涉外海事案件中,当事人办理境外授权委托手续繁琐、耗时冗长的实际情况,我们首创了“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委托司法认可机制”,即境外当事人可以授权我国境内的某家律师事务所或某位律师,也可以授权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对一段时期、一定范围内的诉讼案件进行一次性的总授权。该做法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有效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
二是为破解境外证据审查认证难的问题,我们积极尝试通过微信多方视频通话功能当庭进行跨国调查,克服了法官在事实调查上受制于地域障碍的困境,让当事人真正体验到了看得见的公正。如前不久我们在审理一起目的港为巴西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对位于巴西的货物现状存有争议,自贸区法庭遂提出由双方各自安排在目的港的代理同赴现场勘验货物,并把勘验实况通过手机移动端实时传输到法庭上加以确认。在事实面前,最终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和解,纠纷得到完满解决。
三是为缓解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时提供担保难的问题,我们会同保监局、航运保险协会,推动相关保险机构出台了“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新险种,我院拟定的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推荐格式已经在该保险产品中得到运用。此项实践不仅拓宽了海事诉讼保全担保的渠道,提高了海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可靠性,减轻了当事人的担保负担,同时也有力助推了航运保险的金融创新。
四是为适应自贸区便利化营商环境下当事人对纠纷快速解决的需要,我们将移动互联思维和技术融入海事审判,自主开发“E调解”手机APP应用程序,实现了跨地域、全天候、零成本的调解模式,让纠纷解决(特别是争议不大的小标的案件)变得更加便捷高效。
五是为了完善胜诉权益实现方式,我们着力在提升船舶变现清债能力上寻求突破,变过去的现场拍卖为现在的网上拍卖。正是抓住了网上拍卖船舶竞拍面广、参与成本低、竞价充分、全程可视的优势,大大提高了船舶拍卖的成功率、成交价和公正性。自2015年实行网上拍卖以来,在船舶市场不景气的不利条件下,我院已成功拍卖船舶24艘,成交额总计28284万元,平均溢价率29.07%,最高溢价率达到194.7%。
六是为了完善涉自贸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我们与海事仲裁机构进行对接,建立了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调解的工作机制。因为海事纠纷国际性、专业性较强,一般的商事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相对缺乏海事方面的专业调解力量,而海事仲裁机构则具备这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同时也更贴近国际航运界的仲裁传统与习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既支持了仲裁在自贸区的发展,又满足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选择。
记者:下一步贵院在深化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方面还有哪些新的考虑?
赵红:随着自贸区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海事审判服务保障自贸区的任务会越来越重,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这里我想重点谈一个问题,那就是要把服务保障自贸区的工作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结合起来,使服务保障自贸区的成效进一步叠加放大。
就此前的数据显示,涉自贸区海事案件在我院全部案件中的占比,从2014年的5.28%,到2015年的8.77%,再到今年的12.3%,明显地反映了航运在自贸区内的集聚和活跃,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国际航运要素在这里落户经营(近期备受关注的韩进海运其中国总部就设在上海自贸区内)。所以,进一步加强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应当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正如不少研究自贸区的专家指出,自贸区不是国内贸易的政策洼地,不能单靠扩大外贸、吸引投资,其核心在于发展离岸贸易,也就是说,把低成本、高附加值的国际贸易活动聚集到自贸区来完成。靠什么?靠的是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靠的是国际公认的规则话语权。国际航运界的大量租船、保险在伦敦进行、在伦敦仲裁,这是重要原因之一。而我们周边的新加坡、韩国也都在积极谋求地区乃至全球海事司法的中心地位,未来的竞争将更趋激烈。
因此,下一阶段海事审判服务保障自贸区的一项迫切任务就是要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努力形成一批既符合国情实际又切合世界潮流、国际国内普遍认可的高水平裁判,打造具有国际公信力的司法品牌。基于这个目标,我们提出“以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涉自贸区海事审判的水平和公信力;以创新涉自贸区海事审判机制,加快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工作思路。一是要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特别针对自贸区新情况新问题较多的特点,强化树立“首例”意识,抓住发现、审理、提炼、推广各个环节,努力形成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国际海事司法规则。二是要始终坚持创新思维,牢牢把握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化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矛盾纠纷解决规律,为海事审判的公正效率插上提速增能的有力双翅。三是要不断提高海事司法的透明度,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全方位、宽领域、多渠道地投放推送典型案例、司法动态和服务措施,主动向国际社会展现海事审判良好的司法形象和精湛的司法水平,增强对自贸区航运法治环境的认同度。四是持续加强自贸区审判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前沿、充分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在国际海事司法实践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复合型高端海事审判队伍,为全面适应服务自贸区建设需要,筑牢良好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五是加强自贸区海事司法智库建设,充分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一带一路”司法实践基地等平台的智力优势,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活动,着力构筑海事司法制度和海商法律发展的创新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