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实现司法规律的普适性与独特性
2016-05-18樊崇义
樊崇义
“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实现司法规律的普适性与独特性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在考察一个国家的司法规律时,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的价值考核层面,采用一些世界范围内的普适价值标准和原则来盲目判断、套用和评价,“规律不可违抗、方法可以自己选择”。我们更应该在全面了解世界各国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的背后,更深刻地了解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分析这些因素对司法规律的形成可能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从而更好更准确的把握和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
当前,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首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相继颁布实施,为新一轮司法改革铺设了蓝图。近年来,中央政法机关积极面对社会民众关心的司法热点难点问题,颁布了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以薄熙来等重要案件的司法公开为形式,以呼格案等冤假错案的直面纠正为契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社会民众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些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都为我国积累司法规律,提炼司法规律,检验司法规律,更好更快地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丰富素材,创造了良好条件。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某些领域的司法实践还很不成熟,司法规律的发挥作用极为有限甚至说尚无司法规律可言。突出表现在司法产品的有效供给与人民群众的广泛需求之间还存在一些距离,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仍然没有根本解决,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这些矛盾与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司法理论和司法规律的深入研究来深化认识,从而切实遵循司法规律,严格按照司法规律开展各项司法活动。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在诸项司法规律中,司法效益是司法过程中引导和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达于最优化理想配置的一个综合指标,是现代社会司法运行制度的一个理想模式。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赢,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产出最可能多的司法公正增量,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正是当前司法改革所要追求的重要目标。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当前各级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各地区之间、同一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之间忙闲不一、能力不均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何集中优势司法资源,将优秀的司法资源集中在司法第一线,将优秀的司法资源集中在司法的关键部门,将最合适的人才放在最合适的岗位上,把好司法每一关,这些配置司法资源的措施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都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民事案件“小额速裁程序”为标志的尝试和试点,势必将在司法效益方面开辟新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