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创新财税激励政策的初步探究
2016-05-18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张 洁(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关于科技创新财税激励政策的初步探究
张洁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目前我国经济已进入转型升级阶段,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成为竞争高地.而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制定完善的财税激励政策,来使其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不竭动力.本文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技术创新基础配套设施、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创新激励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关于科技创新的财税激励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机制;财税政策
1 引言
2014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逐渐进入“新常态”,而在新常态下保证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应对经济增速下行的压力,需要通过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1]在2015年达沃斯论坛年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经济要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必须开启“双引擎”,而创新就是其中之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下游产业的升级优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我国税收政策在支持技术创新方面已经发挥出重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足.需要政府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优化税收制度.
2 目前科技创新的财税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2.1对高新技术企业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运用较少,普惠性不足
1.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
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政策主要分布在产业化阶段,优惠方式以直接优惠为主,受惠对象仅限于已经研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因此初创期的企业难以享受到充分的税收优惠,而科技进步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人力、时间,并不断地进行发明、开发、试用、推广生产,经常出现收益少或无收益的情况,现有的财税政策不利于正处于研发阶段或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
2.部分合理的研发费用未纳入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就存在口径过于严格的问题.那些间接消耗的,但与研发活动密不可分的一些费用并没有被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有限
高新技术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快.而我国税法统一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机器和机械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但大多数国家的设备折旧期仅为3~5年.由此可见,这一规定不是直接针对企业技术进步制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并未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2.2技术创新基础配套设施的财税激励政策不完善
1.对技术创新人才的激励政策存在问题
目前税收政策主要是对科技人员所获得股权奖励给予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优惠:(1)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对个人的股权奖励免个人所得税;(2)国家自主创新示范(中关村、东湖、张江、合芜蚌)高新技术企业对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两项政策目前在落实和成效上均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无论是免征还是分期缴纳的优惠措施,其享受对象都有严格的限制.并且面对复杂的审批备案手续,该政策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不利于提高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研发热情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创业热情.其次,对自然人以技术入股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目前自然人技术入股时即使没有取得收益或任何现金收入,但却要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产学研结合的激励政策发挥效用存在困境
产学研合作创新存在难度,因为它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目前我国产学研合作水平整体较低,面临困境.
(1)缺乏充足的资金供给
资金是进行产学研联合创新的基本要素,然而现阶段我国产学研资金供给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
从研发经费的来源来看(表1),大部分创新型国家如美、日、英、法等,以及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韩国,其R&D经费来源于政府直接投资的比重均多于我国.
从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来看(表2),我国R&D资金占GDP比重较低,占比不到2%,远低于其他欧美和亚洲的发达国家(除加拿大).而据经合组织(OECD)的规定,技术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才被称为技术创新性国家,可见我国在这一条上就达不到技术创新国家的标准.
表1 2013年部分国家研究与试验(R&D)经费来源
表2 2011年部分国家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2)合作各方在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上存在矛盾
目前我国企业在技术研发上参与程度低,且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在产学研合作项目中不易协调.尤其是当后期利益和风险开始呈现时,双方容易产生分歧,导致项目失败.比如在风险承担上,企业更倾向与将经费分为两次支付,以此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而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了防止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更希望企业一次性付清.[2]在利润分配上,随着看的见的利益越来越明显,双方对成果技术价值的认定和归属也易出现分歧.这就需要寻找一种准确对路的财税政策来减少该种情况的发生.
2.3对中小企业重视程度不足
1.激励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制度严重缺失
中小科技创新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多采用核定征收的税收方式,不具备享受各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即使是有条件享受的中小企业,针对其特点制定的政策也十分有限,且有相当的局限性.税法中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足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向后结转,但期限只有5年.[3]很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成本较高,这些中小企业在创立之初,面对恶劣的外部环境,其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不够抵免此前产生的研发费用,对于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而言,5年的结转期限显得杯水车薪.[4]
另外,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要求企业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我国不少高新技术企业起步较晚,在核心技术方面受制于国外制造商,国内只有少数几家企业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进一步地,核心技术的取得需要时间,更离不开各种优惠政策的扶持.因此亟需针对我国创新、新兴行业的中小企业制定一套专门为其打造的财税激励政策.
2.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当前我国大多数自主创新企业都面临这一问题的困扰.科技的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都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长期支持.只有将科技进步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科技的发展才能插上腾飞的翅膀.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有针对创投企业(指为以高科技等为基础的新创公司提供融资活动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优惠.
3 科技创新的财税激励政策的改进建议
3.1建立全方位的激励体系,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手段
1.税收优惠方式更加注重间接优惠
对企业研发阶段的投入给予更多优惠政策.针对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提取“新产品试制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广告宣传费等按一定的比例计入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若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扩大生产或再投资高科技项目,将已征税费按比例或全额退还.
2.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益范围
更多合理的研发费用应纳入享受加计扣除的范围,比如:生产和研发过程中共用的机器设备之类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动力燃料费用、非直接从事研发但对研发活动提供保障的服务人员费用均可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3.对高新技术企业更新设备实行特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推行与科技有关的加速折旧制度,鼓励企业使用先进节能的技术设备.如:将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折旧年限都缩短为3~5年.在折旧时以经济寿命期为标准,而非单纯考虑自然损耗,以充实企业下一轮投资资金.对科研设备,可规定除正常折旧外,对折旧资产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扣除,比例上限为50%.对企业进口的先进节能设备在进口环节予以免税.
3.2完善配套设施的财税激励政策,多种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在对技术创新人才的激励方面,首先,要扩大股权激励对象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的范围.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且除了特定技术人员群体的个人以知识产权等形式入股时,也可给予延期纳税的优惠政策,直到股权转让时再缴纳.[5]
其次,放宽技术转让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范围,除了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商标、版权也可纳入其中.同时,“5年以上许可使用权”这一不合理门槛应取消.结合“营改增”的实际情况,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技术交易卖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明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优惠政策的评判标准.
在产学研相结合的财税激励政策上,一是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要持续加大R&D经费的投入,逐步将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由于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尤其要加大对企业研发的直接投入,提高其参与度.二是建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国家推出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事先从企业征集项目计划,以市场为导向,由企业提出目标,由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三方讨论确定合作要求、配套资金数额、各方权责.企业严格按步骤拨给科研机构项目经费,同时,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和税收优惠,保证项目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建立产学研合作税收补偿机制.为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鼓励其加大投入,对企业投入项目的经费分不同标准期给予不同的税前抵扣.如:将标准期设为两年,第一个标准期给予全额税前抵扣,每往后一个标准期抵扣率增加10%,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0%.此外,为降低企业风险,可规定企业允许按每年销售收入的5%提取产学研合作准备金,但必须在2年内将其投入产学研合作项目中.
3.3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其弱势地位
1.在费用扣除上给予更多优惠
第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给予科技自主创新中小企业更多照顾.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中小企业的扣除率普遍高于大型企业,在英国甚至高出95个百分点;向后结转的时间有些无限期,稍短的也在十年左右.而到底给予多少额外的加计扣除比例?建议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生产领域、产品市场潜力、科技人才数量和质量、经营情况、研发投入比例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标准,即“创新能力评级制度”,而不完全以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作为标准,对于经营情况较好、资金匮乏但具有潜力的企业都要予以倾斜,额外的加计扣除比例可规定为10% ~50%.第二,研发费用不足抵扣部分的向后结转年限可从5年延长为10年,或大部分返还.
2.从税制改进出发使科技与金融更好的结合
第一,为促进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应该积极鼓励各类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一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若投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应和创投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第二,投资者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范畴应适当扩大.例如:金融企业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放贷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予以营业税免税优惠或适当降低适用税率.投资企业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处获得的收益,其中分回投资者个人的部分可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者是自然人的风险投资企业和创投企业对其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归并课征”的措施防止重复征税.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可规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达到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它们投资此类企业所获收益如继续投资于该领域还可以享受额外优惠.
参考文献:
〔1〕李春根.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财税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2015(4):13-16.
〔2〕曹燕萍,胡谦,梁胜男.产学研合作创新:困境与出路——基于财税政策视角下的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4):67-71.
〔3〕谢魏伊.新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商业会计:上半月,2009(1):40-41.
〔4〕王玺,张嘉怡.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的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5(1):28-33.
〔5〕薛微,魏世杰,李峰.完善我国创新税收政策的路径[J].税务研究,2015(1):21-27.
收稿日期:2015-11-27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4-0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