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带一路”背景下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模式运营效率研究

2016-05-14孙楚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5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一带一路

孙楚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P2P网络借贷模式使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小额度资金的匹配和融通,其发展快、漏洞多、监管不当等原因造成当前互联网小额借贷模式运营效率低下。本文主要提出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的监管漏洞问题,从互联网的角度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阐述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 “一带一路”;互联网金融;P2P;运营效率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 05. 077

[中图分类号] F830.5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5- 0139- 03

0 引 言

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大量繁杂的科技信息向传统金融形态逐渐渗透,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暂新的金融业发展经营模式,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网络理财、人人贷(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新型融资形式,以方便快捷、门槛较低的特点为人们广泛接受并持续升温。P2P网络借贷模式在中国出现的时间是2005年,出现后发展势头强劲,呈现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主体在短时间内呈现数量翻番、相关平台点击量骤增、涉及面不断扩大、相关业务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2013年9月至10月,习近平主席先后出访了东南亚和中亚的一些国家,随后指出将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上日程,旨在加强沿线国家区域经济合作、互利共赢以实现各国经济共同健康平稳发展的伟大目标。现如今,提高P2P网络借贷模式的运营效率将为“一带一路”大背景下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1 P2P网络借贷模式概述

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即点对点借贷或个人对个人借贷,中文称作“人人贷”,指借贷双方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媒介以个人为单位直接进行资金的匹配和融通,资金需求者可以在此平台上通过大数据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此过程中平台只作为交易中介帮助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提供最优选择并进行匹配,从而以双方较满意的利率条件促成交易。P2P网络借贷模式将互联网平台一分为二,一端连接资金需求者,一端连接资金提供者,平台除了收取必要的手续费外,不接触交易中的任何资金,绕过银行、中介等第三方中介进行资金借贷,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

P2P网络借贷模式按照业务运行模式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传统模式:P2P 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方提供信息通道,发布借贷信息、不进行线下审贷、不提供贷款担保,典型代表有“ 拍拍贷”。第二类是平台模式:P2P 网络借贷平台充当信贷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放贷人签订委托协议,根据放贷人指令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典型代表为“有利网”。第三类是担保模式:事前交易双方签订承诺书并注明在一定条件下先付部分本金和利息以防止违约风险,同时制定赔付方案,在此过程中担保机构负责确保本金安全,典型代表有“人人贷”“陆金所”。第四类是债权转让模式:由平台指定的资金提供者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平台再将该债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并对该债权提供担保,从中获取盈利,典型代表有“宜信”。

2 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发展漏洞

2.1 网络技术水平低,金融安全无保障

P2P网络借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发展模式,大数据、云计算等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为人们提供足不出户的便利,而我国目前网络水平较低、技术不完善的现状也增加了实现网络借贷的风险系数。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互联网发展的信息共享阶段,文件传输不畅、远程登录受限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缺陷、人为因素等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技术风险。首先是技术应用风险,最典型的是网络黑客非法入侵客户系统,盗取客户信息,可能会造成比“僵尸网络”更大的网络危害。根据2014年网络安全报告,专家从电脑系统病毒感染、手机终端黑客风险、屏蔽恶意广告、完善网络整体保护及预防通过WiFi盗取信息5个方面,对2014年国内网络安全风险进行了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新增病毒数1.35亿,手机病毒上涨128%,其中,有68%属于支付安全类病毒。其次是能力风险,即因技术缺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法避免的风险。2014年上半年先后出现了“携程技术问题”“微信二维码欺诈”“Open SSL心脏出血漏洞”等一系列信息安全风险事件。在当前的密钥管理、TCP/IP协议不安全以及加密技术不完善的情况下,导致网络交易平台易受计算机病毒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消费者的资金交易和个人隐私信息受到危害。

2.2 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机构体系模糊

(1)相关的法律制度缺失。现阶段,我国尚未针对P2P网络借贷模式进行专门立法和做出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并未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网络运营企业的具体交易过程仍缺少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2)监管机构不明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目前的情况是监管机构主体模糊,监管体系不健全,问题发生时管理部门推卸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工商部、工信部、公安部互相推卸责任,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都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象征性监管。繁杂的管理流程使金融交易主体有苦无处诉。据悉,2015年我国成立了银行业普惠金融部,P2P网络借贷平台、小额贷款协会和融资性担保已被涵盖在内,监管缺失的问题有望被解决。

2.3 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消费者信息易被泄露。现阶段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的缺失,加上保密机制不健全,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会在不经意间经过不正当渠道被不法商家恶意盗用并进行非法交易,与其他商家共享个人信息,更有无德商家运用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他人进行交换以便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信息。

(2)信息透明性差,消费者难以获得交易双方完整准确的信息。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借贷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信息匹配与交易的,多数消费者凭借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交易判断,而网络的单一性和信息不对称使许多信息的真伪性难以判别,无法对虚假信息作出甄别,因此,消费者不能对借贷双方的信用程度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

(3)消费者维权困难。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空白,当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会求助于“一行三会”,而现阶段“一行三会”办事效率较低,机构重复冗杂,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推给公安、工商等其他不相关部门,使消费者维权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2.4 资金违约及非法集资风险

(1)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能正常运转由其资金风险决定。现阶段,由于我国线上资金融通和流动的监管出现漏洞,第三方线上借贷公司普遍难以达标。

(2)网络借贷平台起着运转资金和交易匹配的作用,交易委托方第三方线上支付机构进行交易程序时,向交易平台账户汇入大量资金(包括交易手续费与客户交易资金),虚拟平台账户常常是由交易者以非实名制开立的,亿万体量的无担保资金在虚拟账户中留存使风险性大大升高,大量的资金清算会产生一定量的留存资金,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监管,一段时间内滞留的资金易被不法的互联网企业挪作他用,产生庞大的资金池,从而使P2P网络借贷“蜕变”成“非法集资”。

(3)由于线上网贷平台不向中央银行报送交易业务流程的详细内容(如交易金额、借贷双方具体信息等),使得银行无法实时掌握每笔交易的借款来源、资金去向、还款能力等信息,只能被动地为线上借贷平台提供资金周转和清算服务,使商户管理与客户资金使用均处于无监控的状态,这无疑使借贷双方的交易风险加大。

2.5 不利于我国进行积极健康的金融宏观调控

(1)民间金融发展的一个特点是逆流向,货币当局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时,人们把大量资金投入新兴的方便快捷且收益较高的网络虚拟理财账户进行网络投资,对银行存款形成明显的分流作用,使账户的虚拟货币大量增加,从而使银行可贷资金减少,从而释放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基础货币的冻结,使货币乘数增大,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随之发生。

(2)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手段不断扩张使货币市场频繁变动,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使风险集中更加多样化,降低了货币监管能力,虚拟货币的大量出现增加了货币供应检测的难度,影响了基于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调控效力。

3 提高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运营效率的措施

3.1 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国际影响

2015年4月,以“电商换市、全球机遇”为主题的“2015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在浙江义乌开幕,“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商机遇成为谈论的主要话题。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我国将逐渐与欧洲、俄罗斯、地中海、印度洋、南太平洋的地区和国家建立合作交流友好关系,将资金融通重点放在亚洲货币金融体系建设与金融监管合作上,扩大P2P网络平台的经营范围,使其成为丝路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促进利率市场化,提高银行的业务能力和资金提供者的收益。我国应着重在跨国法律适用管辖权、国际短期资本流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业务标准、金融犯罪以及汇率等方面加强国际协作。

3.2 加快三网融合步伐,提高互联网技术水平

P2P网络借贷业务是建立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之上的,促进三网融合可以有效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效率。三网融合是指有线宽带网、电视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三种网络技术核心的趋同化,它们进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从而降低网络重复率,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多元网络服务。三网融合使人们对网络的应用更加灵活,解除了地域限制,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的变化,尤其是增强了人们对碎片时间的利用,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对不同领域都形成了积极的影响,在金融业实现了交易虚拟化,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打下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3.3 完善大数据金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问题之一,完善金融数据库,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手段。大数据奠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基础,也为监管层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知能力、量化、监控和分析提供了手段。我国应集中构建结构稳定的金融数据库,提高数据的更新频率,加强相关服务管理,积极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准确性,提供真实的高质量数据。

加强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另一重要手段。在互联网金融中,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金融借贷交易双方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状况和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全面了解。首先,注重注册时的信息披露。有关部门应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注册时提交完整的公司信息、资产状况和运营模式,注册文件中必须包括公司背景、注册时间、公司运营规模、管理人员名单、风险预测结果和风险处理措施。其次,注重贷款项目的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向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披露借贷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信用评级情况、工作收入情况、资金用途等,以及贷款人的可接受利率范围、可贷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最后,注重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网络借贷平台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运营和资金运行情况,及时告知重要事情和内部人员变更,以便相关监管部门防范风险。

3.4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石,从法律法规层面对P2P网络借贷实施统一规范有利于形成行业秩序。我国应结合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实际情况对互联网金融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在考虑其虚拟的特殊性的同时制定新法规,形成以信用评级机制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规体系。当下亟需加快修订《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适应P2P网络借贷的飞速发展。同时,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签名商业法》《电子资金划拨法》《诚信信贷法》《银行保密法案》等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交易各方的权力与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应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司法、工商税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内的联合商榷制度,注重权责统一,将权利下移到地方政府,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3.5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部门,并与银行职能相结合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出现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现象屡屡发生,网络借贷发展似乎进入瓶颈。我国应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以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以两种方式进行资金托管,一是通道型模式,即借贷双方都必须将资金存入网络借贷平台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交易双方均以实名制的方式进行信息提交,确保借贷过程的真实性。投标过程中积累的沉淀资金进入到专户,借出交予借方,收回交予贷方,银行在此过程中对资金来源及去向进行监管;二是备付金模式,即相关部门制定法律制度或条款,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需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对包括申请金额数量、资金来源细则、金额使用方式等进行流水管理,加强资金风险控制能力,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以提高其贷款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率,从而降低平台的违约风险。

3.6 明确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提高信用评级门槛

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完善的关键在于预测风险和控制风险,金融是一种信用经济,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务之急。要“将借贷双方乃至交易各方的信用记录进行详细的整理和登记,积极进行网络技术研发,推进互联网工具与传统部门的结合,促进有效信息共享,扩大信用记录信息在各行业的覆盖面。”首先,应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督体系,以具体数据表示交易各方的信用程度,规定专门部门对其进行监测和深入分析。政府部门应与其他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有机联合,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数据标准进行统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人们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留下的信用记录进行信息整合,创造独立的金融数据库,建立真实可靠的信用监测分析中心。扩大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库,将各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留存的交易记录和信贷痕迹纳入其中,消除其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沟通障碍,向其开通“绿色通道”以提供征信方面的支持。其次,建立完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交易客户的信用评级能力,其内容应包括对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借贷双方的信用评级及金融产品等信息的严格披露。

4 结 语

本文探讨了在“一带一路”新型战略规划下P2P网络借贷模式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的风险漏洞,提出了提高P2P网络借贷模式运营效率的相关措施,进而促进沿线国家经济交流,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1)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经济往来模式。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传统金融具有积极性意义,促进了金融脱媒,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无门的问题,间接地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是实现“一带一路”伟大蓝图和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2)P2P网络借贷模式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漏洞百出”,其原因是由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决定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技术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欠缺和资金违约则加剧了其运行风险。

(3)我国应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促进三网融合,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扩大金融数据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建立独立资金平台,解决资金托管问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扩大国际影响、加强国家间合作。

主要参考文献

[1]向敏,何武香,袁嘉彬.从国外经验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J].中国电信业,2014(11):82-85.

[2]王渤元.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4(24):85-86.

[3]许可,闵婷婷,张雨靖.互联网金融产品与监管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4(9):151-153.

[4]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J].青海金融,2014(10):30-34.

[5]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J].保山学院学报,2014(4):78-83.

[6]杨再平.互联网金融的基因结合与风险管控[J].西部金融,2014(2):17-19.

猜你喜欢

互联网金融一带一路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分析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