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的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6-05-14孙炜
摘要: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引起了社会热议。家庭暴力的受暴者之惨痛遭遇让社会各界逐渐关注这一问题,而因此导致的另一种悲剧也愈演愈烈。部分女性因为无法承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无助之中选择了“以暴制暴”的方式结束家庭暴力的噩梦。预防“以暴制暴”,关键在于从防治家庭暴力入手,清除“以暴制暴”的土壤,从而在源头上杜绝“以暴制暴”惨剧。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成因分析;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53-02
作者简介:孙炜(1996-),女,汉族,江西吉安人,重庆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统计,我国仍有约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1]侵犯生命权利,破环家庭和睦,影响社会稳定,家庭暴力问题仍是一根难拔的刺,“以暴制暴”更是使这根刺深入个人与社会。这类案件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引起深思,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愤而反抗成为“以暴制暴”中的加害者,而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从根源上扼制悲剧发生。
一、“以暴制暴”的特征简述
“以暴制暴”,一般指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通过暴力伤害、杀害等方式反抗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这种行为与一般犯罪行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实施行为的被动性。家庭暴力持续不断升级后,部分女性为了摆脱折磨和痛苦,忍无可忍进而采取了暴力反抗的极端方式,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紧急状况下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针对施暴者而被动地变成了加害方,相比于其他犯罪行为,“以暴制暴”行为显现出被动性。
第二,心理状态的典型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长期生活在下一次家庭暴力发生的恐惧、紧张的氛围中,当情绪达到难以忍受的强度,一次并不严重的殴打也可能成为冲垮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滴水,这就导致失去理智和自控能力的女性走上玉石俱焚的道路,这种心理状态大都是经历了“忍受——爆发”的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具有典型性。
第三,对行为评价的冲突性。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认为受暴女性反抗事出有因,且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对其报以同情、宽容的态度,很多被害者父母也主动表示愿意原谅犯罪人,因此希望法院考虑各方面因素,从轻处理。但实践中,“以暴制暴”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结果很不统一,刑罚涵盖幅度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到死缓、死刑,差距十分明显,并且量刑普遍过重,这就造成法与情不和谐的局面。
二、“以暴制暴”的成因分析
不管是基于传统观念还是从现代科学的角度来看,女性在生理上都是较为弱势的一方,但其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用暴力反抗的表现又出人意料。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庭暴力是导致“以暴制暴”的根本原因。没有家庭暴力,就无所谓“以暴制暴”。在最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很多中国家庭中,用肢体冲突解决矛盾,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的场景频繁出现,家庭暴力由之而来。家庭暴力往往是持续发生,其原因在于它的隐蔽性,受害者由于种种因素没有曝光,这就给家庭暴力创造了一个周期、长期发生的土壤。施暴者反复侵害受害者身体健康及人格尊严,时间越长,手段越残忍,对受害者的伤害越大,相对应的,女性在沉默中爆发,由受害者成为加害方的可能性越大。家庭暴力的存在就等于在受害者的心里埋下了“以暴制暴”的种子,家庭暴力每发生一次都让这颗恶的种子生长一次。
第二,求助意识缺乏是引起“以暴制暴”的内在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忍”是其认为最佳的应对方法。如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社会,认为“打老婆”是家务事的并不在少数,而不少身为受害者的女性也同样默认这一观念,于是忍气吞声,顾虑“家丑不可外扬”而从未想过求助。几千年封建社会确立的男性崇高地位依然束缚着人们的头脑,传统文化的糟粕或是当今家庭暴力最大的社会宽容。这些女性希望能用忍耐化解矛纠纷,保全家庭,但当施暴者的加害有增无减,超出她们的承受范围时,她们感到万念俱灰,来自家庭的内外压力最终让她们不堪重负。
第三,社会救助无力是造成“以暴制暴”的外部原因。当深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女性忍无可忍而向有关部门求助时,却又被“求助无门、救济无力”的现实挡在了权利的门外。受害者不知该求助何方,这是目前十分普遍的问题。即使受害者找到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但这些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对家庭暴力也只是劝解、和稀泥,至多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达不到制止家庭暴力蔓延的效果。此时司法机关往往只能在惨痛结果发生后才介入,但“清官难断家务事”,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态度不够坚决,以和为贵的调解也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第四,心理状态消极变化是导致“以暴制暴”的重要因素。从性别角度来看,女性相较男性更为感性,又多是以家庭为重,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隐忍是最普遍的处理方式,而最终“以暴制暴”的那部分女性,在心理状态上表现出相似性,往往是在长期的忍受和沉默后突然爆发。长期遭受暴力虐待的女性在心理上处于疲惫状态,试图反抗的努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最终产生“后天无助感”,女性做出反应的动力也会随之削减。[3]从逆来顺受到精神崩溃,受害女性最终不得不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来结束家庭暴力的迫害。
屈服于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导致的身心伤害,渴望外界的帮助却救济无力,一次次的原谅带来的却是更严重的暴力,这些一根又一根的“稻草”,逐渐压垮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最后被逼走上“以暴制暴”之路。
三、我国防治“以暴制暴”的对策探讨
反家暴法的出台可谓是一座里程碑,但我国的反家庭暴力进程还处于初级阶段,而要把“以暴制暴”从根源上杜绝,就必须着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借鉴国外的法律和实践,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树立文明婚姻家庭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就专门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其中宣传和教育的作用不容忽视。要正确理解婚姻和处理家庭问题,应当提高教育水平,增强全民素质,真正树立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通过道德的力量让人们意识到文明、平等地协商更能解决好家庭矛盾,从而摒弃用暴力处理家庭问题的观念,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
第二,注重心理健康建设。心理指导和治疗的功能也不容小觑,许多国家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和培训,并将这种方式作为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个重心。我国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公益心理咨询站点,鼓励建立志愿者组织和反家暴热线,对压力大、情绪差的当事人进行疏导,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前将其扼制在摇篮之中,同时给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心理抚慰,并在必要时将案件交与公安机关,避免“以暴制暴”的惨剧发生。
第三,培养公民法律意识。为了避免最后不可挽回的“以暴制暴”的结局,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应当增强对其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使他们能够采取正确的态度和运用合理的方法处理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以免因一时冲动以暴制暴。政府部门可以联合妇联等组织,建立妇女维权中心,组织《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宣传周,提高女性法律维权意识,列出可以求助的社会和法律渠道,教育她们采取合法途径而不是用暴力对抗暴力。
第四,完善相关立法。新西兰《家庭暴力法案》规定家庭暴力含身体、性、心理伤害,对比发现,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既不是最狭隘的也不是最宽泛的。例如,从立法的表述来看,“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没有明确包含性自主权,这就使“婚内强奸”的处理成为难题。另外,对于家庭暴力的对象,反家暴法只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人”的概念,而没有详细规定这两类对象的范围。此外,该法中涉及的防范与保护措施、制度也应当有相应的立法来配合实施,因此,我国还需要建设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五,增加司法力度。美国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中强制了警察干预,警察在接到报警时必须立即制止,并逮捕施暴者;警察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害者各项权利并为其提供紧急庇护的资料、证据。欧美等国家的一些地方还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特定的程序来审理此类案件。[4]从我国法律实践角度来说,发挥关键作用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明确职责,把对家庭暴力进行处罚作为一项原则,及时处理任何可能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家庭暴力案件杜绝“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观念的不良影响。
第六,建设全面救助体系。有了专门了立法,最重要的是真正将法律条文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各个有义务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主体的职责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防止法律条文空洞化,同时也要注重各个职能机构间的相互协调,不能将家庭暴力案件看作烫手山芋而相互推诿。此外,要发挥各群众团体、城乡基层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教育和保护。许多国家都重视建设多样、畅通的反家暴渠道,我国应当设立更多的援助机构,鼓励建立保护妇女权益的非政府组织,帮助受害者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家庭暴力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让“以暴制暴”没有出现的机会。
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问题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也是我国社会面对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一步一个脚印,让家庭暴力及“以暴制暴”的悲剧谢幕,不仅是个体的愿望,也应当成为全社会应有的共识。
[参考文献]
[1]李曼迪.论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D].河北大学,2014.
[2]孙彩虹,李芳.论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20):85-86.
[3]唐丽君.“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解晖.家庭暴力的救济现状及对策分析[J].现代妇女(理论版版),2010(01):1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