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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的动机与成因分析

2016-11-14王秀玲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成因分析动机

摘要:按照我国刑法学的定义,杀人动机回答的是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说明的是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何种意义。杀人案件的成因则是指诱发犯罪行为发生的以个人身体、体质的特征,精神、心理的特征,遗传关系,性别、年龄等为内在原因的成因和以季节、时日、地域、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婚姻关系、职业关系、文化环境等为外在原因的成因。在实践中有时犯罪的原因比较单一如只涉及内在原因或外在原因中的一种,有时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往往是内在原因与外在原因的结合。研究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与原因不仅能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合理有效的破案依据,而且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关键词:杀人案件;动机;成因分析;集合型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082-03

作者简介:王秀玲(1987-),女,回族,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治安教研室,助教。

纵观历年的杀伤型案件,尤其以杀人案件为主,笔者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无外乎因财杀人、因情杀人、因性杀人、激情杀人等,罗大华先生在其著作《犯罪心理学》中将犯罪的动机分为了五类即物欲型动机杀人、性欲型动机杀人、情欲型动机杀人、信仰型动机杀人以及集合型动机杀人五种。笔者认为罗大华先生这种分法对于本文中杀人案件的动机完全适用,并且这种科学的分法囊括了现行犯罪的所有动机,在本文中笔者将这种分法具体到杀人案件的动机与成因分析,就杀人案件的动机来分析五种动机。

一、物欲型杀人动机

物欲型犯罪是指犯罪者为了解决最为基本的生活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亦或者是为贪财贪物而引发的犯罪。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物欲型犯罪由传统的偷、抢、骗等过渡到以高科技信息为基础的诈骗等,而文章中物欲型杀人案件往往则是以传统手段为主,不过作案方式更加多样化、手段更加残忍、发案更具地域性。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集体劳作、集体吃饭相对而言此时物欲型犯罪的发案率最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的发展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由过去的单一化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经济体制的转变使得物欲型案件的发案率急速上升,到现在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多数案件均为物欲型案件。物欲型犯罪动机的产生一般而言与犯罪人迂腐的生活观、对物质财富的强烈虚荣心、家庭的贫困、犯罪人自身的不良行为等息息相关。现今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因贫困而犯罪的案件比较少见,大多数犯罪者是为了满足其内心对物质财富的虚荣心以及花天酒地、穷奢极侈的荒诞生活。由此犯罪人信奉认为有了金钱就有了一切,为了金钱也就不顾一切。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他们往往置法律、法纪于不顾,想尽办法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在这种情况下因财杀人,因物杀人等的恶性案件常常占刑事案件的半数以上。

二、性欲型杀人动机

性欲型动机犯罪,是指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或以性行为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性欲型动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性权利,而且削弱人们的安全感。当前我国社会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贫富差距,社会文化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以性欲型犯罪的刑事案件正处于频发状态,在系列杀人案件中表现为手段极其残忍,行凶方式多元化,受害主体多为青年女性以及未成年少女。性欲型犯罪而言其产生的原因一般不外乎以下几点:

首先,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束缚,人们普遍认为性是一切万恶的源泉,人们对于性的话题唯恐避之不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性科学知识难以在我国成为一种科学知识进行传播。同时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的过程中国外一些不健康的文化随之传入,加之我国对于网络等传播渠道的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大量的含有低级庸俗的性信息泛滥,及容易引发一些人不良的性需要。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性欲型动机犯罪人多数是在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下,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多数犯罪人怕事情败露,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直接至受害人于死地。

其次,人性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性欲是人带有自然性的一种欲望。在我国婚姻是性需要得到满足的唯一合法的社会形式,但少数人对于性或有心理方面障碍或有生理方面缺陷或者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荒诞的性需要,这就促成了性案件的发生。在对一些性犯罪者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他们常常对持一种异性歧视态度,或把于异性之间正常交往、正常的性生活,视为丑恶卑鄙的事,或将异性视为发泄性欲的工具,由此引发的性犯罪案件一般非伤即死,现阶段我国甚至出现了恶性的同性杀人案件,犯罪人在杀害受害人的同时对其进行肢解或肢解其身体某一器官,已达到满足性欲的期望。

最后,性犯罪者常常抱有错误的性意识和性观念这主要表现在过分夸大性的意义,把性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热衷于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来发泄自己的性需要,他们常常将自己的欲求与社会对立起来挑战和无视人类社会公序良俗,近年来性犯罪杀人案件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常常出现同性杀人并且手段更加恐怖、暴力。

三、情欲型杀人动机

情欲性动机犯罪,又称感情性犯罪动机。人作为社会环境中的最小单元,从来不是孤立的存在的,一个人的成长是与他所处的环境包括周边的人、事、物、社会环境、地理位置等密切相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在谋求成长生存的基础上必然会发生摩擦。情绪、情感可以直接影响犯罪行为,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总带有一定的情绪和情感色彩,要受到情绪、情感的影响。比较常见的如恐惧、愤怒、憎恨、嫉妒等都可以成为犯罪动机,或是影响犯罪动机的产生、变化。情欲型犯罪而言其产生的原因一般不外乎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人异常的自尊心水平。情欲型犯罪人的心理通常异于常人,如过高的自尊心或过低的自尊心,过于自卑等。如前所述,人具有社会的属性,这也就说明人不能孤立的存在于世界上,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应该在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心理过于异常的人往往就觉的事事不如意,这主要表现在主观意愿、能力与客观事实相脱节,对他人的言语、态度过于敏感,怀疑对方不尊重自己等,而情感的宣泄又找不到合理的发泄途径,最后走上以非法手段满足畸形自尊心与成就感的犯罪道路。

其次,犯罪人偏执于错误的认知。这主要表现在情感的极不稳定性、缺乏原则性和情感的肤浅等。情欲性动机犯罪人性格往往较内向,以自我为中心,利己主义思想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受到外界事物、事件的影响,对自己的感情难以调节与控制,从而时常被情绪、情感所困扰或感情用事,这种不稳定的在短时间内易兴奋、以被激怒、情绪爆发性强,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合理的发泄极容易导致其失去理智,走上犯罪的道路。

最后犯罪人心理承受能力差具体而言情欲型犯罪人在受到挫折、失败之后,不能找到合理合法的途径宣泄其内心的不满和愤懑,最终选择以暴力攻击的方式直截了当的解决问题,如激情犯罪中犯罪人在遇到情感受挫的刺激之后往往爆发剧烈的情绪、情感,迅速采取越轨的行为,非激情型犯罪者往往是某种消极的情绪积累到一定的程度,而产生不良动机,导致犯罪。

四、信仰型杀人动机

信仰型犯罪是指严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落后的、愚昧的信仰引起的犯罪。信仰型动机犯罪,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政治信仰型犯罪、邪教型犯罪和封建迷信型犯罪。本文中就杀人案件而言,主要涉及较多的是邪教型犯罪和封建迷信型犯罪,因为政治信仰型犯罪一般而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由此在此着重说明后两种犯罪动机。邪教犯罪属于一种有组织的宗教信仰型犯罪如法轮功、三合会等,有学者认为邪教与犯罪同根同生,邪教的属性及其发展必然会朝着犯罪发展。封建迷信犯罪在我国作为一种落后的现象,在农村或边远地区文化层次低、愚昧无知的人群中仍有一定的市场,在封建迷信思想影响下,犯罪人由于落后愚昧意识的支配,自觉或不自觉地实施伤害、杀人、放火、投毒等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信仰型犯罪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人通常文化程度低。社会经验不足这主要是指在我国水上偏远地区,由于年代的原因及其他,致使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加之交通闭塞,经济的不发达,在这些地方尤其以邪教和封建迷信盛行。犯罪人盲目相信邪教及封建迷信,甚至以身试法。当然现在社会里出现了有一定文化程度,有一定社会经验,甚至是高级的知识分子也参与其中的事件,这主要是由于这部分人对宗教存在片面、偏执的认识以及现行社会的压力、其人格的偏激、对未来的恐惧等。

其次,我国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下激化了农村地区发展的失衡。在经济落后,文化落后、交通不便的地方人们接受的信息有限、娱乐方式单调,这就为我国自古就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的传播提供了可以发展的市场。由于这种发展模式的限制,乡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大量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成为直接的受害者。

最后,我国对于封建迷信、邪教等针对性法律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待封建迷信、邪教等,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没有一部正式的关于此类事件的法律。另外相关执法部门,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也为信仰型的恶劣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五、集合型动机犯罪

集合型动机犯罪是由物欲、性欲、情欲、信仰等动机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动机集合所导致的犯罪,又称复合型动机犯罪或综合型动机犯罪。在此种犯罪中,往往是一种犯罪为主,另一种犯罪为辅,或者是在实施第一种犯罪时犯罪人受到某件事、某个物体、某个人等的刺激而诱发发生新的犯罪,这种动机的集合,既可以导致一种犯罪行为,也可以导致多种犯罪行为,所以集合型犯罪动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上述四种犯罪。情欲型犯罪而言其产生一般而言与犯罪人自身原因与外界因素息息相关。就犯罪人自身的原因而言集合型犯罪是由物欲、性欲、情欲、信仰等动机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动机结合而发生的犯罪。结合犯罪人自身而言犯罪者在实施某项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内心的欲望的增长、消极情绪的增长、法律知识观念淡薄等本着一不做二不休的心理实施新的犯罪。就外界因素的影响而言,犯罪人在实施某项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而诱发新的犯罪。这种客观的外界因素是导致犯罪人实施新的犯罪的直接的诱因,比较常见的例如在入室盗窃中发生的强奸杀人、抢劫中发生的杀人等。纵观近几年的恶性杀人案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极容易发生新的案件,这也说明了此类案件的危害程度。

本文题为杀人案件的动机与成因,贝卡利亚曾经说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间隔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感念就越突出、越持续,人们就自然而然的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这也就是研究此课题的意义所在,研究杀人案件的动机与成因不仅能有效提高公安机关的破案时间及破案率,同时能震慑罪犯预防犯罪的发生,因此在实践中本文中的犯罪动机及原因可为实践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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