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共享金融发展路径与监管研究
2016-05-14郑志来
郑志来
摘 要 演共享金融在“互联网+”时代下对传统金融影响逐步显现,基于共享金融发展背景从金融参与主体的资金供给端、需求端和金融机构三方面论述了共享金融内涵,从“互联网+”金融技术建立共享金融硬件基础,信用评价机构建立其支撑主体,共享金融平台建立其运作主体,股权融资平台实现债务融资去杠杆化四个方面论述了“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的发展路径。最后基于“十三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从行业自律、监管主体、日常监测、第三方托管、准入与退出机制、信息披露与保险制度等十个方面论述“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的监管思路。
关键词?演“互联网+”;共享金融;发展路径;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8-0086-06
一、引 言
2015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五条明确了“互联网+”普惠金融作为“互联网+”新经济形态重要内容,并从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等三个方面论述“互联网+”普惠金融发展方向。共享金融提出基于共享经济大背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共享”作为“十三五”时期重要发展理念,共享经济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等信息技术将闲置资源通过共享平台匹配给潜在需求方,2015年9月“中国共享金融50人论坛”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首次提出了“共享金融”概念,包括供求个体间、个体与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间等三个层次金融共享。目前“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相关研究,袁博(2013)论述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带来了“去中介化”、“泛金融化”、“全智能化”影响;郑联盛(2014)提出了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互联网支付清算、互联网信用业务以及网络货币等四大业务模式,并指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影响短期有限、长期深远;吴晓求(2015)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于透明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结构和效率会带来提升,刘海二(2015)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是否是新金融模式,大数据征信作用如何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等互联网金融焦点问题和存在的分歧;二是普惠金融相关研究,王婧(2013)通过构建普惠金融指数,对中国普惠金融的现状进行了综合评价,并提出通过加快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发展农业弱势的产业以及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等途径来解决普惠金融问题;梁骞(2014)指出金融二元结构是普惠金融提出的背景,通过小额信贷视角分析了国外普惠金融现状,并提出了如何发挥小额信贷机构作用政策建议;潘功胜(2015)提出了从顶层设计、创新普惠金融市场体系、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建立普惠金融保障体系以及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等五种途径建立普惠金融发展体系;周孟亮(2015)从中国梦视角形成对普惠金融的正确认识,加强顶层设计规划,从“存量”和“增量”两方面构建普惠金融供给体系,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和技术创新,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通过对既有文献研究,不难发现还没有学者将“互联网+”同共享金融两者融合起来进行研究,本文通过“互联网+”视角研究共享金融的发展路径与监管思路,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首次基于“互联网+”视角分析共享金融相关内涵和实质;二是首次系统构建了共享金融的发展路径和监管思路。
二、共享金融的背景与内涵
(一)共享金融的背景
共享金融根植于共享经济,共享经济的实质是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过程,去中介化的过程就是传统金融的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依托于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调配,共享金融的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不再完全依赖于传统金融机构,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匹配;再中介化的过程就是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依托于共享金融平台,通过共享金融平台实现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匹配。共享金融平台产生基于共享金融技术,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第三方移动支付快速发展,根据比达咨询发布《2015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研究报告》,2015年第三方移动支付达到9.31万亿元,同比增加了57.3%,第三方移动支付金融场景(P2P、基金、保险、众筹、借贷等)交易额中支付宝占比达到了66.3%,财付通占据了18.2%,第三方支付为共享金融平台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结算基础。二是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根据易观国际发布《2016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分析报告》,2015年底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达到7.9亿人,根据工信部最新数据,截止2015年底4G用户数达到了3.86亿户,用户人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到389.3M,同比增长了89.9%,移动互联网为共享金融平台资金供需双方随时随地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三是云计算和大数据广泛应用,2015年国发5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明确了云计算发展六大任务,争取到2020年云计算应用基本普及,云计算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掌握云计算关键技术,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云计算骨干企业。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制定了大数据建设三大任务,在未来5~10年推动大数据在各行业发展和应用,其中明确了大数据在金融行业创新发展。云计算和大数据广泛应用为共享金融平台提供了技术保障。四是“互联网+”平台兴起,以阿里巴巴、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以腾讯为代表的社交平台,依托于阿里巴巴、京东电商平台供需双方的结算需求出现了支付宝,针对供给方出现了阿里贷、京东白条等互联网金融产品,针对需求方出现了芝麻信用、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陆金所为代表P2P网络借贷平台,格上理财为代表互联网金融门户,点名时间为代表互联网众筹平台,这些“互联网+”平台具备了共享金融平台雏形,为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进行匹配。
(二)共享金融的内涵
金融参与主体涉及到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以及金融机构。从参与主体看,共享金融在供给与需求两端以及金融机构等三方面对传统金融产生影响。在需求端,传统金融受制于人员、时间、交易成本等因素从而在金融资源配置出现了客户之间不对等,在客户需求端的选择上偏离普惠金融本意,传统金融会出现了“长尾客户”问题,即小微企业、农民、城市低收入人群等长尾客户很难获取金融服务,根据2015年《中国小微企业白皮书》,我国小微企业存在22万亿资金缺口无法通过有效融资渠道得到满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至2015年年报以及上市公司2010年至2015年年报,测算出城市与农村贷款比远远大于城市与农村存款比,农民存款与贷款数量不对称,说明农民存款外流和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共享金融服务对象和主体正是这些小额融资需求的长尾客户,解决这些弱势群体金融服务需求很难得到满足问题;在供给端,传统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债务融资需求为主体,一方面导致了企业债务成本过高,根据路透社2015年调研1 400家公司,中国企业债务规模已相当于GDP的160%,比例为美国2倍,2010年至2014年期间原材料企业、能源企业、工业企业债务与盈利之比,分别由2.8倍、1.1倍、2.5倍上升到5.3倍、4.4倍、4.2倍,债务融资为主传统金融供给模式不利于“双创”时代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很难满足资金供给者多样性金融需求,资金供给者金融需求投资渠道比较有限,根据《2016年互联网金融资产配置报告》,我国居民资产配置主体第一大类为房地产,总体规模200万亿元左右,第二大类为银行存款,总体规模115万亿元左右,第三大类和第四大类分别为债券类资产、股票,其规模在50万亿元左右,我国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仅为日本的1/2,德国的1/3,美国的1/10。而共享金融则要解决资金供给者多样性金融需求,使得社会整体债务融资比例有所下降,股权融资比例有所增加,进而满足社会“双创”时代融资需求;在金融机构方面,传统金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三大业务其核心就是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中介,其作用主要解决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进而对资金进行调配。“互联网+”时代下,资金供需双方不再依附于传统商业银行,通过共享金融平台实现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自主匹配,资金供给者根据其风险偏好选择其金融产品,资金需求者根据其信用评价和融资需求选择其融资模式。
三、“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的发展路径
共享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匹配。共享金融相比于传统金融具有三大优势:其一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其二弥补传统金融体系脆弱性;其三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的如何实现,其发展路径极为关键。本文从“互联网+”金融技术建立其硬件基础,信用评价机构建立其支撑主体,共享金融平台建立其运作主体,通过股权融资平台实现债务融资去杠杆化等四个方面建立起“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的发展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
共享金融得以发展两大主线,其一就是技术主线,正是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这些“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互融合产生了共享金融的硬件基础。云计算与金融融合产生了“金融云”,“金融云”利用云计算的运算和服务优势,将金融业的数据、客户、流程、服务及价值通过数据中心、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分散到“云”中,以改善客户系统体验,提升运算能力、重组数据价值,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并同时达到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大数据与金融融合,对金融产生了三方面作用:一是准确有效地服务营销,金融面临着海量客户数据,需要借助于大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二是提供金融决策,通过大数据分析,为金融机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完善风险管控,大数据在管理交易、信贷风险和合规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移动支付、移动互联网与金融融合产生了移动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金融基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使得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产生了移动支付、移动理财、移动交易、微信银行、APP模式以及移动金融的O2O模式等六大移动互联网金融模式,移动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型商业模式发展的重要基石和推动力,通过满足不同客户各种场景体验需求增强了金融客户黏性。不难看出,共享金融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互融合,在融合创新过程中对传统金融盈利模式、服务覆盖率、经营效率、融资成本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没有“互联网+”金融技术作为支撑共享金融则难以实现。
(二)信用评级机构
传统金融面临的“长尾客户”、金融脆弱性等问题其核心在于资金供求双方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共享金融关键在于能否有效降低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共享金融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匹配的关键不仅仅在于“互联网+”金融技术做支撑,更在于资金供求双方的透明度。即资金供给者根据资金需求者信用状况和自身风险偏好进行正向选择。如何评定资金需求者信用状况成为了共享金融关键。“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平台从本质上说不单纯是互联网公司,而是信用评级机构。共享金融平台的核心在于有没有降低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其做法如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自身数据分析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比如阿里贷和京东白条。阿里贷和京东白条在面对小微客户保持着远低于传统商业银行小微客户的违约率,其核心在于阿里贷和京东白条依托自身的电商平台客户数据分析,根据客户交易数据对其进行信用评级,阿里贷和京东白条做到了降低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从本质上讲,阿里的蚂蚁金服和京东的金融业务这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其实是信用评级机构;第二类依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发展路径不仅依托自身平台数据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将更多依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来降低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比如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借助于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其数据来源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央行、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信用数据;二是社区信用调查和采集。通过前面分析不难看出,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信用数据和社区信用调查和采集建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和自身信用评级机构组成了共享金融平台信用评级体系,具体见图1所示。
(三)共享金融平台
共享金融运作主体不单纯依托于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商业逻辑决定了其存在两方面限制:一是无法满足长尾客户金融需求;二是无法满足资金供给者多元投资渠道。共享金融运作主体必须进行改革,而改革方向正是传统金融机构缺陷所在。共享金融平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共享金融发挥平台经济功能,平台经济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和多归属性,正外部性意味着当越多的主体进入到平台之中,共享金融平台对于参与各方实现共赢的价值越大,多归属性表明共享金融平台能给消费者带来效用最大的多重选择,共享金融平台交易规则跟传统金融相比发生改变,由单方收益最大化转变为与实体经济共赢;二是互联网产业链金融共享重构,互联网产业链金融的共享边界相较于传统产业链金融得到了进一步延伸,不仅着眼于以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为依托,针对产业链的上下游各环节,设计个性化、定制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为整个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更重要在于互联网产业链金融关注产业链各环节不同企业之间的金融资源共享和互助,进而构建不同产业链金融服务生态圈,使得金融共享和互助成为互联网产业链金融的主线;三是“互联网+”时代产融结合,实体部门与金融资本利益存在分歧,在经济形势较好时,金融资本策略多放贷,在经济形势不好时,金融资本策略就会压缩贷款。产融结合消除产业部门与金融之间信息不对称,降低两者之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产业与金融的多元化经营,拉近金融与实体的内在联系,使得产融双方更多考虑长期合作共赢,而不是短期交易行为,进而打造“互联网+”时代下战略共享的新型产融关系。
(四)股权融资平台
共享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不仅在资金供求两端与金融机构变革上,也体现在融资结构变化。传统金融以债务融资为主,债务融资适应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但债务融资对资金需求者形成较高财务压力,限制资金需求者多元投资需求。共享金融以股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平台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提供了直接匹配交易平台,一方面满足资金需求者融资需求,缓解资金需求者财务压力;另一方面满足资金供给者多元投资需求。共享金融的股权融资平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双创”时代金融需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应的资金需求很难通过传统金融商业银行得到满足,也不满足创投和PE投资标准。股权融资平台,比如网络众筹平台,具备了股权融资平台雏形,有投资需求资金供给者根据其内在偏好选择投资项目,股权融资平台做好信用风险评价;二是社会融资结构优化需要,传统金融债务融资模式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巨大债务融资规模会造成企业经营负担。社会融资结构需要优化,实行“一降一升”,即降债务融资、升股权融资比例,通过股权融资来实现社会债务去杠杆化;三是资金供给者投资需求,债务融资为主的传统金融对应投资渠道就是高储蓄,股权融资为主的共享金融对应投资渠道就是股权投资,比如中央放开的新三板,受到了投资者大力追捧,证明了资金供给者股权投资需求很强,共享金融进一步放开股权投资市场,开设多层次股权投资市场。
四、“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的监管研究
通过前面对共享金融的背景、内涵和发展路径分析,不难看出“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对传统金融形成了有益补充,弥补传统金融在“长尾客户”、金融脆弱性等方面的功能缺陷,在“双创”时代背景下具有广阔发展空间。但“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有效监管,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截止2015年12月,P2P总计平台数3 858家,而问题平台数量高达1 269家,比例高达33%。本节基于“十三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从行业自律、监管主体、日常监测、第三方托管、准入与退出机制、信息披露与保险制度等十个方面论述“互联网+”视角下共享金融的监管思路。
一是树立开放监管理念,由牌照管理向备案制管理转变。牌照管理对应的是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与共享金融机构存在本质差异性,牌照管理模式无法满足共享金融发展要求,阻碍共享金融创新。牌照管理本身带来权力寻租问题,对共享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不利。备案制管理最大程度鼓励共享金融市场创新,强化共享金融市场主体内生性,监管主体对共享金融平台和公司的企业信息、管理制度、产品信息等进行备案,监管主体工作重心从审核回归到对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日常监管,并且借助于“互联网+”监管手段对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二是创新监管方法,做好事前、事中监管。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跑路事件”日益增多以及中晋系、e租宝、泛亚事件、大大集团等理财平台相继倒下,说明共享金融市场监管缺乏事前、事中监管。事前、事中监管是防范共享金融风险、使社会成本最小化方法,事前监管应重点做好两方面:一是对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建立复杂的透明化披露手续,做到信息完全公开;二是提高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注册成本,目前共享金融平台和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太低,导致了2015年P2P平台约有660家跑路。事中监管关键是监管主体要对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进行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过程管理,对可能产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当及时上报监管主体,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是建立共享评级体系,对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分级管理。监管主体从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规模、信用情况、风控水平等方面,建立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动态评级体系,依据潜在风险大小将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进行分类,分成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级为等级最高,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风险最小,E级为等级最低,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风险最大。监管主体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将监管重心放在潜在风险较高的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对于A级、B级、C级潜在风险较小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进行动态考核,监管主体根据分类情况,对风险较高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主动要求其提高风险防范成本,避免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逐利性导致其发展失控、风险积聚,产生重大共享金融安全问题。
四是建立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定期信息披露。借鉴美国证监会(SEC)对P2P行业监管做法,在美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受到SEC的严厉监管,其复杂的透明化披露手续、高昂的注册成本等都是P2P行业起步时的门槛,若不能满足则无法涉足P2P市场。事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也十分严格,SEC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对所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并需要对信息变更进行动态披露。监管主体明确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做法,增加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透明度,进一步消除资金供给者、需求者与共享金融平台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给予投资者充分选择权的必要信息。
五是注重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的风控管理。监管主体明确要求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成立风险控制部门,风险控制部门建立行业基本要求和标准,根据收益与风险相对应原理,监管主体加大对共享金融高收益产品市场监管,对于明显背离市场实际情况共享金融产品的相关平台和机构进行问责,对于收益过高共享金融产品的相关平台和机构进行实时动态监测,了解其规模、参与者、投向等相关情况,避免出现潜在金融风险。
六是加强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行业自律。共享金融监管治理思路不单纯是监管主体与被监管对象两者之间关系,共享金融平台的监管依靠被监管对象自身生态建设,这就需要依靠行业自律,由共享金融监管主体职能部门牵头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组建共享金融行业协会,共享金融行业协会根据共享金融平台发展现状与趋势,制定行业发展道德底线、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由共享金融行业协会加强、引导和规范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行为,对行业内违反共享金融协会相关规定失信企业进行公开谴责,使得失信平台无法在行业里立足。
七是增加共享金融平台日常监测力度。共享金融平台监管主体部门建立共享金融平台的监测体系,设置好共享金融平台日常监测指标体系,并逐步将共享金融平台纳入到央行征信系统,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各方参与者征信记录,对共享金融平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为进一步优化共享金融平台生态环境,应对各类共享金融平台设置分层次准入门槛,加大对共享金融平台日常风险管理,通过日常监测管理将共享金融平台风险控制在事前,避免近期高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现象,对共享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八是协调共享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联系,建立起第三方资金托管主体制度。监管主体明确传统金融机构成为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客户资金托管主体。目前共享金融平台,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自身运营资金和客户资金没有严格区分各类资金没有建立起严格分离制度,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监管,出现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侵占客户资金、跑路等现象,问题的核心在于共享金融平台的客户资金托管主体不明确,应建立起第三方客户资金托管制度,共享金融平台不能直接接触客户资金,第三方对客户资金运用起到相应托管责任,为避免共享金融平台与第三方之间“共犯”,第三方应对客户资金负有连带责任。
九是设置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行业门槛、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各类共享金融平台的监管主体设置行业准入门槛标准,逐步提高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各项指标要求,监管主体处理好适度监管与共享金融市场发展关系,避免由于监管主体过度监管,阻碍市场创新和活力,应依据市场准入标准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审核。为发挥市场活力,增加市场有效竞争,建立起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退出标准,并借鉴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对共享金融平台实行分级退出预警机制,对缺乏竞争力且完全符合退出标准的共享金融平台进行严格清算管理。
十是建立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保险制度。为保障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资金供给者利益,借鉴央行对各大商业银行做法,对资金供给者的客户存款实现保险制度,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的监管主体根据平台和机构风险等级,分层次对各类共享金融平台实行保险制度。具体做法,根据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风险情况,进行风险评级,不同等级风险设置相应的保险费用比例,风险等级越高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缴纳保险费用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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