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探讨
2016-05-14陈思良
【摘要】随着国内综艺节目产业的繁荣,围绕综艺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逐步增加,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节目模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认识未能统一,这也导致各国普遍拒绝通过版权保护节目模板。但是拒绝保护会造成产业发展的减速,法律纠纷不断增加,所以应该建立综艺节目模板的著作权基础保护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综艺节目模板;借鉴;抄袭;作品;著作权保护;商业价值
综艺节目是一种娱乐性的节目形式,通常包含了许多性质的演出,例如音乐、舞蹈、杂技与搞笑等类型,而且通常只在电视上播出。大部分的综艺节目会邀请现场观众参加录影,但也有现场实况播出的节目。
综艺节目具体分类目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问答类节目、游戏类节目、选秀类节目、婚姻速配节目、谈话节目、音乐节目、饮食类节目、女性时尚节目、文艺晚会。国外的综艺节目发展比较早,中国港、台综艺节目受国外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有所发展,而中国内地综艺节目于20世纪80年代才刚刚有所发展。
借鉴和模仿是学习进步的重要方法,这使得后起之秀往往是在对前辈们的“抄袭”之下才发展的又快又好。国内很多很多综艺节目往往是模仿了国外有些做的比较成功的综艺节目,《我爱记歌词》克隆自英国一档节目《Singing Bee》、2012年《中国好声音》热播之前,其“盲听盲审”的创意就被各大电视台借鉴。《非诚勿扰》借鉴了英国的《Take Me Out》。而在国内也常出现这种情况:一档节目播出不久,如果收到不错的效果,那么其他电视台相类似节目便纷纷出现,竞相效仿。
为制止节目抄袭维护商业利益,电视制作公司开始以节目模板权的名义寻求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这种借鉴、模仿、甚至抄袭综艺节目特色或创意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犯呢?这首先要看综艺节目模板到底是否属于作品,是否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理论界关于综艺节目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存在的争议很大,各国学者对综艺节目模板的性质并没有达成共识,但至少目前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节目模板权,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国家不承认综艺节目模板是作品。即使司法实践中承认了综艺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模仿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也是个难题。
理论界对节目模板的解释有中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框架说”,持“框架说”的学者普遍认为模板是系列节目的制作框架,第二种是“元素说”,持“元素说”的学者认为节目模板是节目中固定不变的元素的组合,第三种是“折中说”,它整合前两种学说,将两者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即“折中说”认为节目模板是由模板中的各要素以及各要素的组合和编排构成的节目框架相互作用而成的综合系统。
一、综艺节目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条件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作品的形式条件,就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种类。作品的实质条件就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模仿;可复制性,是指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
综艺节目模板是综合了创意策划、编剧导演及其他制作人员独立思考和专业技能的劳动智力成果。一个原创综艺节目模板一般情况是进行了主题创新或者形式或编排创新,这样的综艺节目模板包含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且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根据其他节目改变加工而来,当然具有独创性特征。
综艺节目模板是相对固定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当然可以进行反复再现和重复利用,也由此成为一种可被复制和交易的智力资产。正因为综艺节目模板具有可复制性才容易传播,综艺节目模板的自身价值才得到体现,综艺节目模板交易才能如此火热,在我国出现很多对综艺节目模板的“克隆”行为,综艺节目模板的保护也由此显得越发重要。
综艺节目模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主要表现在节目模板在版权许可交易中可以直接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综艺节目模板的引进已不足为奇,国内大多数较成功的综艺节目都能在国外找到影子,一些成功的综艺节目模板更是远销海外收获了较高的“版税”。综艺节目模板另一商业价值在于可以带来大量的广告收入。电视台通常会在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获取广告费用,这是其维持运营的基本资金来源。当前,节目之间的竞争往往是节目模板的竞争,优秀的节目模板代表着高质量节目,高质量的节目代表着高收视率,高收视率才会有广告收入。
综艺节目模板成为电视文化产业中越来越重要的文化产品,具有相当的文化价值,围绕节目模板形成了一条以模板的创作、生产、复制以及使用、体验为核心的产业价值链条。处在这一价值链顶端是节目模板创作人或者机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创作新颖的节目形式并将其实体化为具备可操作性的节目模板,并最终以出售节目模板获取许可费用为主要的营利形式。电视节目的创作绝非易事,高质量高效益的节目模板得来不易。
综艺节目是电视行业相互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对综艺节目模板进行法律保护更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减少各电视台之间相互抄袭的现象,使得各个电视台之间合法竞争,从而保护创作人和节目制作人的合法权益,达到鼓励创新的效果。
二、综艺节目模板保护现状
综艺节目模板立法保护基本处于真空状态。虽然自20世纪60年代就有关于节目模板权保护的讨论,但是直到今天仍然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对节目模板权有规定。立法对节目模板权保护的有过唯一尝试:1990年《英国广播电视法》(草案)尝试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进行版权保护,最终因争议较大而未能成功。2016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集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4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公布该《解答》,其中第10条规定了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司法实务中,国外有些国家有对综艺模板成功保护的案例,比如加拿大、比利时、西班牙,但是总体上来说使综艺节目模板进得到切实的司法保护是一个难题,更是一个挑战。各国法院在司法判决中对综艺节目模板基本拒绝保护,德国法院是明确拒绝保护;有的国家虽然声明拒绝保护综艺节目模板,但是在实际的判决中偶尔会有转变;美国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保护综艺节目模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给予充分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综艺节目模板的保护大多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权利人甚至通过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诉来维护自己的综艺节目模板权益。
综艺节目模板是节目组所有成员的智慧结晶,是工作人员的脑力劳动的结合,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完善的,综艺节目相关产业到目前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法律应该将其纳入保护的范围,这不只是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也是对法律本身发展完善的促进。
【作者简介】
陈思良(1989—),男,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