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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谁说了算?

2016-05-14熊锦秋

董事会 2016年8期
关键词:职工代表公司章程董事

熊锦秋

职工董事选举出来之后,除非违反法律规章,否则上市公司不宜随意罢免董事职务,要防止上市公司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手段,任意操纵职工董事的罢免。

截至2016年5月22日,*ST新梅第六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但公司直到7月11日也未启动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程序,同时未披露后续换届安排。倒是在6月3日,*ST新梅披露了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职工董事的公告,称公司董事曾志锋和罗炜岚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于6月1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魏峰、全历、陈惠平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董事。6月13日,*ST新梅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对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等事项给予说明及补充披露,同时关注公司选举职工董事的事项。

对于职工董事,*ST新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这段话其实“复制”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应该没有什么错。不过,《指引》第九十六条还有一段注释:“……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董事会中是否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上交所质询*ST新梅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注释”规定,质疑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职工董事的具体名额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要求公司说明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总经理魏峰当选公司职工董事相关事项是否合规。

就笔者对上交所问询函的理解,公司是否设立职工董事以及设置几名,公司章程应对此明确,但*ST新梅的《公司章程》似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既然没有规定,董事会自行决定设置职工董事,尽管职工董事人数符合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上限,但却不符合法律流程规定。

事实上,股份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而股份公司若要修改公司章程,更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就是说,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内容,《公司章程》再决定是否设立职工董事,股东大会是决策是否设置职工董事的最终权力机构;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设置董事,或者设置几名。

目前上市公司设置职工董事,可以遵循的主要是《公司法》第108条“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除此之外,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比较空白,这是上市公司设置职工董事还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因此,建议尽快对A股市场职工董事制度建章立制。

首先要明确职工董事的资格。董事会中引进职工代表,可在企业管理决策阶段就将职工权益维护工作融入进来,有利于保障职工利益。因此,职工董事最好来源于底层一线职工,如此才有代表性,才能真正反映底层职工的利益诉求。例如,*ST新梅公司选举魏峰(总经理)担任职工董事,就可能缺乏职工代表性;总经理需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需对股东大会负责,总经理主要维护的是股东利益、而非职工利益。从这一点看来,*ST新梅设置职工董事或许更多出于反收购目的。

其次,要明确职工董事遴选任免程序。职工董事不应由董事会或高管提名,而应由底层职工以及中层干部来联名推举,达到一定推举票数方可成为候选人,对候选人再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对选举职工董事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也需明确大会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

其三,要明确职工董事权益保护制度。职工董事的身份首先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职工董事要维护职工利益,由此就可能得罪其他股东董事,如果说因为在董事会上仗义执言而被解雇,这样职工董事人微言轻、根本不敢发表不同意见,只会人云亦云,甚至连花瓶独立董事都不如。为此,职工董事选举出来之后,除非违反法律规章,否则上市公司不宜随意罢免董事职务,要防止上市公司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手段,任意操纵职工董事的罢免。要建立专门的职工董事维权机构,一旦其利益遭到不法侵害,可即时求助维权机构。另外,公司工会组织可适时伸出援手,一般来说,工会主席应自然成为职工董事。

此外,要明确职工董事考评和追责机制。职工董事肩负全体职工的期望进入董事会,就应该在其位、谋其政,切实履行职责。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时干了哪些事,取得了哪些成效,每年都应向职代会述职,由职代会进行评价。职代会或者职工如果认为其严重失职,可以提出追责议案或临时更换动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职工董事,直接补充进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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