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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对策——来自江西省54家示范社的调查

2016-05-12汪娇张征华甘余超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45

新疆农垦经济 2016年3期
关键词:平衡记分卡农民专业合作社

汪娇张征华甘余超(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45)



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对策——来自江西省54家示范社的调查

汪娇张征华甘余超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45)

[摘要]当前,在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推动下,农民合作社数量剧增,发展规模急速壮大,但在实践中突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基于此,文章以江西省示范合作社为例,利用实地调研所取得的数据,基于平衡记分卡(BSC)的原理,从合作社财务、经营(客户)、内部管理以及学习与成长四个层面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的发展状况,并针对这四个层面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平衡记分卡;示范社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的一个经营组织,在促进农业专业化生产、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农村社会化服务以及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活力与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1]。正因为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一直备受学者们的关注,相关的研究也很多,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个方面。谢呈阳、夏冰晶等通过分析大户带动型合作社、企业带动型合作社及合作社发展落后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三种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并分别提出建议[2];龙庆华、自正发,周腰华则基于调查分析了合作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3][4]。这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往往仅看到合作社的不足之处,很难系统全面地了解合作社的状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成熟的经营组织,虽然在很多方面如财务、内部治理等方面还不完善,但也在其他方面展现了其有益之处,如提高社员收入,带动当地收益等。,所以在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时应该兼顾全面,不能单从一方面来评价其优劣。平衡记分卡(BSC)是由美国著名的管理大师罗勃特?卡普兰(Robert Kaplan)和复兴方案国际咨询企业总裁戴维?诺顿(David Norton)共同开发设计的,涵盖财务、客户、内部管理、学习与成长这四个维度,实现了组织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结果目标与过程目标、财务目标与非财务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基于此,本文借鉴BSC的原理,从合作社财务、经营(客户)、内部管理以及学习与成长这四个层面对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全面分析,进而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方面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在充分了解合作社发展现状的情况下,针对各个部分的不足进行单项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的发展提供借鉴。

本文以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统计了江西省市级示范合作社100家,并从中抽样调查了54家市级示范合作社及以上等级的合作社,所选取的合作社样本范围涉及南昌、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11个设区市,成立时间在2007-2014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分析

(一)财务层面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资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注册资本、国家补贴、社会捐赠以及借款这几种渠道进行的筹资活动。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一般认为是社员出资总额,但调查中发现,社员入社时很少进行实质的资金投资,一般以自己的土地估价入股,所以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往往是所有社员估价的土地价值,因此注册资本的高低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社的规模大小。在对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发现,其注册资本一般为100-300万元。

其次,经过调研统计,有4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到了国家补贴,平均补贴金额高达12.05万元;而社会捐赠方面,仅有4%的合作社收到了社会的捐赠,且金额不大。至于借款方面,有超过一半以上(67%)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借款筹资,主要借款渠道是农村信用社以及村镇银行,借款金额平均达50多万元。通过调查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方式主要是靠国家的财政补贴以及银行借款,但国家的补贴范围还不是很大,多数靠借款筹资。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情况。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经调研发现,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情况很不乐观,51%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进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投资,而有投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主要依靠固定资产的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很少。据统计,每家合作社平均固定资产投资230.32万元,而无形资产的投资仅为58万元,仅占固定资产投资的四分之一。进一步调查发现,有7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为无形资产的获取比较困难,花费时间较长。另外,根据统计,有51%的合作社在其他方面也进行了投资,其中主要是投资其他合作社,占比69%,个别合作社开始涉足家庭农场,而房地产以及股票市场等现在炙手可热的项目,合作社一般还未涉及。

3.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农民合作社法》中规定合作社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但在合作社的实际经营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却是千差万别的。根据统计,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主要是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结合的方式,占51%,而依照《农民合作社法》规定的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分配方式仅占24%。在与理事长的深度交谈中了解到,对于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或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农资,本身就属于社员应享受的利益,却越来越成为分配方式的主流。

对于合作社的分配形式,总体上还是以现金分配为主,占80%。但在调研中了解到,现金分红与实物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越来越受到理事长们的青睐。

合作社法中规定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但现实情况是仅有极少数合作社规定了分配比例,80%的合作社都没有分配比例,在极少数有分配比例的合作社,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六十的占30%。进一步调查发现,合作社分配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合作社章程或成员大会决定的,分别占49%和27%,也有极少部分合作社分配比例是由理事长个人决定的,占比4%。

(二)经营层面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主要分为多元化经营与专业化经营。为了分析的方便,在此先进行多元化的界定。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都具有相同的功能,即代购或代售农资,所以在此不予考虑,若合作社只经营一类产品,即进行非多元化经营,如饲养出售鸡并出售鸡蛋;若合作社经营多类产品,便是进行多元化经营。在此,又要区分相关多元化经营与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我们认定,同类产品如同为水果类或同为蔬菜类等,为相关多元化经营;而非同类产品如既生产销售水果又生产销售蔬菜即为非相关多元化经营。还有一类情况是相关多元化中又区分横向相关与纵向相关,即同一生产线上的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而非同一生产线上的相关即为横向相关多元化经营。在界定相关含义后,将调研具体结果列示如表1。

表1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方式一览表

由表1可知,79%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进行了多元化经营,在多元化经营中,63%的合作社主要是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渠道。(1)销售模式分析。一直以来,都有“渠道为王”的说法,谁的销售渠道多,谁的销售业绩就好。鉴于此,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渠道,分为批发、零售、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社+超市、合作社+学校、合作社+社区、网络销售、门店销售以及其他。通过调研发现:各合作社销售渠道数量大部分仅有1-2种,分别占32%和38%;而在这些销售渠道方式中,以直销(批发、零售、门店)模式进行营销的占比最多(占63%),而分销(合作社+)模式目前取得的成果也比较可喜,占42%,网络销售目前处于初建期,仅有14%的合作社涉足。(2)销售收入渠道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直销模式最为普遍,占98%,而直销模式中,普遍选择批发模式,占98%。自立门店的销售方式暂未实施,合作社进行分销模式销售占53%,其中与超市对接的较多,占28%,但上升空间依然很大;网络销售上升空间很大,目前仅有9%的合作社涉足。

3.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经营成果的分析一般从销售收入与盈利利润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的限制,利用绝对数的销售收入往往并不可靠。另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不同种类的合作社其总资产差距很大,注重服务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总资产很低,而农机服务类合作社总资产很高,所以用总资产周转率来考量经营成果也不可靠。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是为了农户的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机构,所以农户收入水平也是检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一大指标。鉴于此,本文利用两个指标来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成果:合作社营业利润率以及农户收入增长状况。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的营业利润率情况,实际情况并不乐观。目前有一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润率还不足20%,利润率在60%以上的只占4%左右。

关于社员在加入合作社后的收入变化情况,则通过对合作社社长的调查、统计获得,在农户加入合作社后,收入情况都得到了增长,其中有明显增长的占60%左右,有10%的社员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此可喜的成绩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帮助农户提高收入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也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内部管理层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组织结构可以作为内部管理层面的一个表现方面,其主要利益者是社员以及管理者,且管理者与社员之间属于相互监督关系。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方面的优劣往往体现在管理者和社员两个层面,管理者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员谋利益,而社员又是否积极地实施自己的监督表决权。所以,下面主要从合作社本身组织结构、管理者以及社员这三个方面对合作社内部管理进行阐述。

1.自身组织结构方面。合作社自身的组织结构,主要从其领办主体以及股权是否集中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调研数据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主体主要是专业大户或者是普通农户,而在对合作社的调研中发现,龙头企业或公司负责人也开始大量涉足该行业,在分析的数据中也得到龙头企业或公司负责人作为合作社的领办主体目前占比已达到18%,仅次于专业大户(占34%)和普通农户(占32%)。

关于合作社股权集中度问题,通过调研了解到,有75%的合作社第一大股东持股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20%,14%的合作社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处于20%-50%之间,有11%的处于50%以上。说明农民合作社目前股权集中度大多还保持在较低水平。进一步调研也了解到,货币资金是股东出资的首选,占79%,其次是土地占11%,再次是技术或设备,均各占5%.

2.管理者方面。针对管理者方面的分析,除了分析理事长的产生办法外,还应了解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以及是否设置了监事会等。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产生办法主要是领头人自我任命,占58%,也有40%的合作社是投票选举产生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治理方面还较充分尊重社员的权力。暂无政府任命,也能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自发形成的经济组织,政府并不进行干预。

另外,通过对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进行分析发现,大多数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为5人,与合作社理事长是否来自同村往往根据合作社的性质决定,若合作社为同村人联合成立,那么来自同村的概率较大,有的甚至全为同村人员。对于是否与合作社来自同一家族,目前有32%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与理事长来自同一家族的现象。进一步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的合作社近三年都没有更换过理事长,仅有1-2家合作社更换了理事长还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如原理事长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在调研中了解到,合作社的理事长几乎属于长期稳定型。另外调查发现,有80%的合作社成立了监事会,监事人数普遍为3人,但目前普遍存在监事会成员与理事长同家族现象,占45%。在针对合作社理事会的召开情况方面,发现绝大多数合作社每年召开的理事会次数为1-6次,占84%,而仅有16%的合作社每年召开理事会的次数大于6次。

3.社员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方面主要是分析社员是否充分享有自身的利益,如合作社社员是否在重大决策方面拥有自己的投票权,另外关注社员是否享有退入社自由。

通过调研了解到,5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都是通过成员大会来决定的,理事会一人一票占31%。目前农民合作社都暂时没有一股一票的决策制度,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充分考虑了社员的利益,符合合作社法的规定。

在社员是否享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方面,通过调研发现,90%的合作社社员享有此权利,另有10%的合作社由于多种原因,入社时会增设一定的门槛,但退社方面都完全自由,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几乎都能享受“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四)学习与成长层面

1.管理者的学习成长情况。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中高中及以上水平学历的占82%,合作社理事长文化水平最低为初中,最高达到了研究生水平,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另外,几乎每家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中高等学历(高中及以上)都有1-2人,也体现了合作社对学习方面的重视。

2.社员的学习成长状况。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社员的学习主要通过举办相应的培训讲座进行。经统计,有88%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了社员培训,并且组织社员培训的合作社花费在1万以上的达55%,说明大多数合作社在提升社员能力等方面比较重视。

另外,社员对合作社的培训满意度在比较满意之上的高达80%,不满意的仅占11%。除此之外,农民合作社每年还会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据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合作社均会根据需要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特别是种养殖期间,技术指导更是每个星期进行一次,而且合作社会根据需要,长期聘请技术指导人员,根据社员需要随时进行指导,为社员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层面

1.实有注册资本偏低。合作社目前注册资金普遍为100-300万元,但在调研中了解到实际投资资金远小于注册资金,根本原因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时注册资金不需要进行验资,导致了注册资金与实际投资的严重不匹配。

2.融资渠道单一。目前农民合作社主要筹资渠道是银行(占67%)。合作社进行银行贷款时往往是国家贴息,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合作社的筹资难问题,但合作社在进行贷款时,复杂的流程手续让很多合作社望而却步,单一的融资渠道严重影响合作社的发展。

3.投资投入少。农民合作社的投资状况目前不是很乐观,“固定资产投资太少,无形资产投资太难”已成为合作社普遍遇到的难题。据调查,众多农民合作社都希望进行品牌建设,但是在进行品牌建设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难题,如专利申报历时漫长,资金投入巨大,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这也让很多合作社止步于投入的“过程”之中。

4.盈余分配偏离预定方式。农民合作社目前占主流的分配方式是“按股分配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的方式”,但根据调查发现,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偏向于“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或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这种模式进行分配,主要原因是合作社人数太多,按合作社法的规定“按交易额分配”的方式计算繁琐,并且绝大多数合作社目前并没有自己的专业财会人员,导致很难完成,所以为了便利,往往采用“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或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这种模式进行分配。

(二)经营(客户)层面

1.多元化现象普遍.农民合作社目前的经营模式都由专业化走向多元化,而多元化中也偏向于走向相关多元化的道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但过早过度多元化也会分散资源要素,不利于合作社品牌建设与知名度提升。

2.网销阻力大.借着一股强大的“互联网+”东风,众多合作社似乎看到了另外一片广阔的市场,于是在农民合作这一领域,也刮起了一股“驻入网络”之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合作社的生产注入了强大的驱动力,但是在进行互联网营销时,众多合作社发现,由于自身场所处于偏远之地,快递等基础设施并没有及时跟上发展的步伐。

3.利润率普遍偏低。虽然加入合作社的社员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但是目前合作社的利润率却大部分处于20%以下,一方面说明农户销售产品本身的特性导致其利润率不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民合作社在收入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内部管理层面

内部管理方面主要的问题体现在合作社领办主体以及股权集中度方面。虽然目前大多数合作社的领办主体还是农户或者专业大户,但在调查中发现,越来越多的龙头企业或公司负责人进入了合作社这个行业,究其原因是,近些年来国家在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有增无减,这也导致合作社开始成为公司的一个附属生产基地,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从另一面看成为该公司的原材料供应者,社员(农户)虽然能够获得比以前多的收入,但是公司却获得了更大的收益。也正是企业的进入,使得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往往是公司股独大,社员仅仅是生产者,并不需要资金或其他方式进入,合作社只是公司为了套取国家的扶持资金的工具。

(四)学习与成长层面

目前,合作社在学习方面的投入较多,如理事长的文化水平普遍在高中以上,有的达到了研究生水平,除了政府经常组织合作社培训学习外,合作社本身也会定期组织社员培训,使得合作社的发展不断得到指导。但调研发现,由于组织培训往往有国家的资金支持,很多合作社组织的培训仅仅流于形式,并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很多社员更是是签个到便独自离开,实质上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

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一)财务层面

1.实施监督机制,完善验资程序。针对合作社注册资金与实际投资的严重不匹配问题,建议合作社在进行注册资金登记时,工商局做好监督工作,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其注册资金进行验资等检测,减少不匹配现象,使注册资金能够实际体现合作社规模、资金情况。

2.放宽筹资渠道,扩大扶持范围。针对筹资难问题,建议国家能够继续放宽筹资渠道,放低筹资门槛,让更多的合作社享受到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大合作社的发展。目前合作社享受国家的补贴范围在45%左右,有超过一半的合作社并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虽然不是以享受国家补贴为目的,但是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弱势的合作经营组织,现今仍然需要国家的扶持,所以建议国家在进行补贴时,应扩大其扶持范围。

3.品牌建设多指导,认证申报简流程。针对投资方面,建议国家在合作社品牌建设的过程中,增大宣传力度,提供专业的指导,使合作社进行品牌建设时少走弯路。同时,在对合作社进行专利申报、绿色认证等无形资产投资时,简便申报流程,让更多的合作社有资本进行无形资产的投资。

4.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合作社法律制度。针对农民合专业作社利润分配方面,则要强调提升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水平,鼓励合作社派出专门的社员或管理者进行财务培训,完善账务管理制度。另外,建议国家完善合作社法律制度,谨防合作社法律的不完善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

(二)经营(客户)层面

1.适度多元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发展虽然很符合现在的发展需求,但多元化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物力、财力,建议合作社在进行多元化发展时不能跟风,必须在保证本身特色的情况下,以多余的生产力进行相关多元化的发展。

2.加强基础建设,建设多营销渠道。合作社进行网络营销是大势所趋,所以为了让网络营销在合作社中更快的普及,建议国家在项目投资时,加大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合作社的网络营销提供基本保障。另外,目前合作社的主要销售渠道还是批发和零售,国家支持的“合作社+超市”“合作社+社区”等“合作社+”型渠道还没有完善,建议合作社在销售渠道方面可以主动与一些大型超市、大型企业、学校或社区等联系,进行双方合作,促进合作社产品的销售。

3.加大技术培训,提高销售利润率。合作社目前的利润率水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合作社产品销售成本太高,建议合作社应该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科学种养,以促进产品的丰收来提升销售利润率。

(三)内部管理层面

针对合作社领办主体权利独大现象,一方面由于这种领办形式(如公司)会有更多的资源为合作社所用,所以对具有公司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支持,但另一方面需要强调要明确账务,切不可将国家的补贴投入为公司所用,也不可将公司的账务与合作社的账务混淆,避免合作社成为公司的附属工厂,让合作社真正成为社员或理事长个人谋利益的组织机构。

(四)学习与成长层面

针对合作社培训方面流于形式以及资源的浪费情况,建议国家在对合作社进行培训时,选好时间(尽量在生产的淡季),选好内容(选择合作社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让培训真正为合作社的发展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赵西连,邓小云,刘俊.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J].现代农业科技,2012,(23):314-317.

[2]谢呈阳,夏冰晶,周雷,陈慧丽.我国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J].经济纵横,2009,(08):63-65.

[3]龙庆华,自正发.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以云南省红河州为例[J].特区经济,2010,(01):184-185.

[4]周腰华.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以辽宁省为例[J].农业经济,2015,(02):89-90.

(责任编辑:车碧云)

[作者简介]汪娇(1991-),女,安徽安庆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合作经济组织;甘余超(1994-),男,江西上饶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合作经济组织;通讯作者:张征华(1976-),女,山西鄱阳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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