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切口切除术治疗阑尾炎临床疗效评价
2016-05-10刘家凡
刘家凡
(云南省 龙陵县人民医院 678300)
小切口切除术治疗阑尾炎临床疗效评价
刘家凡
(云南省 龙陵县人民医院 678300)
[摘要]目的探究小切口切除术治疗阑尾炎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2013年3月~2015年3月本院收治的阑尾炎患者70例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将患者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5例。对照组采取传统阑尾切除术进行治疗,观察组患者实施小切口切除术进行治疗,对比观察两组各项治疗效果。结果与对照组相比,观察组患者治疗后的手术切口长度、切口感染率、住院时间、肛门排气时间及术中出血量等均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采取小切口切除术治疗阑尾炎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且治疗过程中手术切口小,切口感染率低,住院时间短,肛门排气时间早,术中出血量少。
[关键词]小切口切除术;阑尾炎;临床疗效
[DOI编码]10.3969/j.issn.2095-9559.2016.03.038
阑尾炎是普外科中的常见疾病之一,一般多采用手术治疗。随着当前医疗技术的发展,微创技术被更多的应用于多种疾病的手术治疗中,研究发现,小切口切除术对于阑尾炎的治疗具有良好的临床效果,有效改善患者预后。针对当下的微创治疗理念[1]。本文选取本院收治的阑尾炎患者70例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小切口切除术治疗阑尾炎的临床疗效,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3月~2015年3月本院收治的阑尾炎患者70例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将患者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5例。对照组中,男20例,女15例,年龄18~53岁,平均年龄(37.1±6.7)岁,均采取传统阑尾切除术进行治疗;观察组患者中男18例,女17例,年龄19~55岁,平均年龄(38.9±5.6)岁,观察组均实施小切口切除术进行治疗。两组患者的一般临床资料无显著性差异(P>0.05)。
1.2 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传统手术治疗方式进行阑尾切除,具体为,给予患者硬膜外麻醉,取右下腹麦氏点做6-8cm切口,暴露腹腔并沿着结肠带方向找到阑尾,进行阑尾切除。对残端进行常规消毒,并埋于盲肠内,对腹腔清理后缝合。观察组患者实施小切口切除术进行治疗,具体为,硬膜外麻醉,取患者平卧位。通过B超定位手术入路切口位置,并缓慢进行2~4cm切口。依次切开患者皮肤、皮下组织以及腹外斜肌腱膜,钝性分离腹内斜肌,注意操作力度,将腹膜剪开,清理并吸除脓液,固定腹膜。仔细观察并牵开腹膜,推开小肠和大网膜。沿结肠带方向找到阑尾,将阑尾提至切口外,充分暴露阑尾并对其血管、阑尾系膜进行双重缝扎,切除阑尾。清洗残端并常规消毒,缝合包埋,最后依次将腹膜、腹内斜肌以及腹横肌关闭。
1.3 评价指标 观察记录两组患者的手术切口长度、切口感染率、住院时间、肛门排气时间及术中出血量。
1.4 数据统计与分析 所得数据均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与对照组相比,观察组患者治疗后的手术切口长度、切口感染率、住院时间、肛门排气时间及术中出血量等均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这提示我们,小切口阑尾炎切除术是具有明显优势的治疗手术方法,便于患者治愈及预后康复。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后观察各项目对比情况
注:*P<0.05,表示与对照组相比,差异具有显著性。
3 讨论
阑尾炎是普外科常见疾病之一,可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类型,临床病症特点主要有右下腹部疼痛、恶心、发热等临床表现,严重者可引发急性腹膜炎等,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2]。目前临床多以手术治疗为主,传统手术方式术中出血量多、手术切口较大、患者术后康复较慢[3]。近来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微创技术在临床中的使用越来越成熟,并且取得了良好的临床治疗效果。小切口阑尾炎切除术即是微创技术治疗阑尾炎的使用方式之一。本文研究结果显示,与传统手术方式的对照组相比,采用小切口阑尾炎切除术治疗的观察组患者治疗后的手术切口长度、切口感染率、住院时间、肛门排气时间及术中出血量等均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采取小切口切除术治疗阑尾炎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且治疗过程中手术切口小,切口感染率低,住院时间短,肛门排气时间早,术中出血量少,值得在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 张平.微创手术用于急性阑尾炎的疗效研究[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14):67-69.
[2] 段洪伟.小切口手术治疗急性阑尾炎126例体会分析[J].中国当代医药,2011,18(16):176-177.
[3] 欧盛文.传统切除术与小切口切除术治疗阑尾炎临床效果对比分析[J].当代医学,2012,18(21):82.
[中图分类号]R656.8
[文献标识码]B[学科分类代码]320.2710
[文章编号]2095—9559(2016)03—2114—02
[收稿日期]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