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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问题

2016-04-16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1期
关键词:赔偿法抚慰金损害赔偿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浅谈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问题

张金凤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或人身利益的减损,进而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国家赔偿责任散见于《行政讼诉法》等法律规定中,这些规定多为物质损害赔偿范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则较为少见。1994年《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前《民法通则》和《行政诉讼法》对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界定应当包含物质性权益和精神性权益,但时间中少有人从国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以及1994年《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无规定的做法使得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范围被不合理的缩小为物质权益。这种做法背离了人权理论和法理依据,也与国际立法趋势相背离。2012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确认程序上所突破,不再要求“违法”,更重要的是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赔偿抚慰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主体造成的精神损害由国家承担的制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和有权利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在此处的国家机关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等,而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即赔偿请求是指合法权益遭受国家侵权行为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的主体和其他人。

第二,行为要件,既具有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具有侵害权益人的侵权行为,此种侵权包括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执行公务是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也是国家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

第三,结果要件,即具有国家侵权行为对权利主体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客观事实。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要件加以特殊限制,即必须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国家赔偿请求权。同样,国家承担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国家侵权行为给相对方造成了精神损害。

第四,因果关系,作为一部救济性法律,权利主体主要通过遭受的损害结果来获取赔偿,这就要求损害结果与国家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

(一)适用标准不明确

《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将“严重后果”作为获得精神抚慰金的条件,过于模糊,那么何为严重后果?怎样界定严重后果?是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遭受严重侵害,是因职权行为导致公民身体残疾甚至死亡,还是公民因职权行为侵权长期表现形式并不一样。精神损害是一种精神领域的损失,难以计量损失程度,而且因各种因素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程度并没有具体的可以确定的计量标准;其次,若仅仅以后果严重为衡量标准,那么对于行为本身的恶劣性是否可以忽略,又如何去界定?这些必然导致法官在具体判决过程中难以把握受害情形,也必然导致侵害被侵权人的利益。

(二)赔偿标准的缺失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问题,因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国家赔偿法》也只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权,但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病危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可以参照《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该解释第十条给出了酌定赔偿金额时要从以下因素去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但是这些因素仅仅是精神损害的金额。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以及案例的特殊性,也必然导致仅从以上因素考虑会造成“同案异判”现象,也就是说案例基本相仿的案件,由于发生的地区不同,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同,而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上会产生过于悬殊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避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产生过大的争议,法官倾向于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精神赔偿、救济方式去代替案件所造成的对被侵权人精神损害造成的具体赔偿额度,但很显然,这一救济方式对于严重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不能得到有效的弥补。也正因为如此,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提出并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具体的赔偿标准,这也将造成赔偿过程中赔偿数额的量化性。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应当有本法律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即要具备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两个条件。那么根据时间来看,所谓的严重后果即包括这几种情形,第一,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遭受严重侵害;第二,因职权行为导致公民身体残疾甚至死亡;第三,公民因职权行为侵权长期丧失自由而精神受损;第四,受害人的家人因侵权行为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第五,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而出现精神上的疾病甚至自残自伤的行为。但上述这五种行为本身的表现形式不已,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也相差甚远,若都以严重后果这个标准去界定,则应赔多少,怎样赔,这是个令人深思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若一律全部以严重后果去判定则会对权利人权益产生巨大的损失。具体而言,我认为在判定损害的严重后果时,不但应从后果严重去判定,还应考虑诸如侵权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针对不同的条件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去酌定。

(二)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后果严重为标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具体的规定,根据《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列举了民事侵权时应考虑的因素,那么以此为借鉴,对于国家损害之精神赔偿是否也应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侵权行为的手段、过错程度、行为本身具有的恶性以及受害人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等;从这些因素综合去考察,再结合案情本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损害赔偿做出具体的确定,也只有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时才能体现出《国家赔偿法》应有的功能。

(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后果严重为标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具体的规定,根据《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列举了民事侵权时应考虑的因素,那么以此为借鉴,对于国家损害之精神赔偿是否也应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侵权行为的手段、过错程度、行为本身具有的恶性以及受害人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等;从这些因素综合去考察,再结合案情本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损害赔偿做出具体的确定,也只有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时才能体现出《国家赔偿法》应有的功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M].法律出版社.

[2]国家赔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张金凤,女,汉族,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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