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事件社会反应与“过激”形象探析
2016-04-13徐鹏
徐 鹏
(北京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871)
“五四”事件社会反应与“过激”形象探析
徐鹏
(北京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871)
摘要:1919年5月4日,北京发生“五四”事件。学生采取了一系列斗争措施,事件迅速发展为过激乃至暴力行为。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显出不同的反应,批判与辩护的声音此起彼伏。在爱国口号、民族主义语境与合理政治诉求的影响下,批判者的声音逐渐被掩盖,学生的暴力形象发生变化。“五四”事件中“过激”行为的暴力违法性逐渐被淡忘,逐渐演变为单纯的爱国、高尚行为。
关键词:五四事件;暴力行为;合法性
由于历史与记忆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故有“历史记忆”之说。“历史记忆”成为人们追溯社会群体的共同起源与历史流变,以及诠释当前该社会各层次人群的认同与差异的主要依据。它往往与某个社会、国家、民族的主流意识形态相关,甚至是现行秩序得以合法化的关键性叙事。
在近代中国的大转型中,五四运动是一场伟大的爱国启蒙运动,其意义之重大,难以估量。作为五四运动的肇始,对于“五四”事件的定位极为重要。“五四”事件是“旋风的中心,是整个五四运动的焦点”[1]84。“五四”事件是一次集体性事件。“集体和个体完全一样,也是在不断制造和重新制造自传的过程中运动着。”[2]5对于“五四”的解读长期以来难以摆脱政治史与思想史的束缚,社会记忆领域习惯性地把“五四”解释为一场相对单纯的爱国抗议事件,给我们一个非常特别的“正面记忆”。无论是有意的渲染,还是无意的修饰,人们赋予“五四”太多的意义,“五四”被主观或客观地披上了各色的外衣,反而掩盖了“五四”事件最本原的实体——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诱发的学生暴力“过激”行为。
1919年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失败,激发了中国民众长期(尤其是自袁世凯签订“二十一条”以来)积聚的愤怒与不满。5月4日爆发了规模宏大的学生运动。虽然“五四”事件是一次伟大的极具正义性的爱国救亡运动,事件中却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一事件中的暴力行为却得到多方面的掩饰,近乎得到了完全的回避与彻底的遗忘。这一裹挟着暴力行为的事件,逐渐被人们记忆成一次纯粹的爱国行为。
短时间内,施暴的违法者成了伟大人物,而被袭击者却成了“死有余辜”。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的反应是怎样?究竟是怎么样的一种构建策略能够从根本上扭转人们对于这一事件的社会记忆?本文试图通过回顾“五四”事件中的暴力情节,分析不同群体对暴力行为的反应,进而探究1919年短时间内“五四”事件中学生暴力违法行为在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的语境下演变为单纯爱国行为的过程。
一、暴力行为的发生
1917年8月,北洋政府向德国宣战。一战结束后,巴黎和会上,中国与日本同为战胜国,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却没有收回,反被日本扩大。“大家眼巴巴地企望着巴黎和会能够给我们一个‘公理战胜’,哪晓得奢望的结果是失望”[3]28。共感观念(sympathy)与民族认同在意识形态中的耦合,使得民族主义情绪成了超越社会阶层间壁垒、得到广泛认可的一种共同感受。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之失败直接导致了压抑已久的民族情绪与民族愤怒的最终爆发。
5月4日,抗议活动最初并无过激行为,《大公报》5月5日《北京特约通信:北京学界之大举动》即采用“绝无扰乱秩序、回校沿途井然有序”等来形容学生最初的游行示威活动。在东交民巷受阻后,“学生颇受刺激,不得已折而向北……入赵家楼曹汝霖之住宅”[4]。这里的“颇受刺激”,显示出众人愤怒情绪的激烈反弹。激进学生们预谋的“大暴动”,终于把火药点燃,示威活动开始失控。学生游行队前行至曹宅,殴打了章宗祥,并且火烧赵家楼,即曹宅,引发著名的“火烧赵家楼”事件。
暴力是小群体不用进行大量协调和控制就容易发生的一种集体行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五四”事件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章宗祥身受数十处伤,脑部受到震荡[5];曹府东院一排西式洋房被烧成瓦砾,只剩下门房及西院一小部分中式建筑。官方也对这一事件作出反应:军警宣布戒严,在赵家楼开始捕人。走在最后的许德珩、江绍原、杨振生等32名学生被抓。
一位记者目睹了这一令人惊心动魄的群众运动场面,他如是记述:“吾人骤闻是种消息,几疑法兰西革命史所记载恐怖时代一般乱民之暴动,及路透电所报告布尔什维克党人在俄国各地之骚扰,又发见于吾华首都。”[6]通过事件导致的结果与记者的记录可知,“五四”事件中的暴力行为是不容忽视的。
“五四”事件虽然以暴力违法的形象为其载体,却给人们留下了爱国高尚的印象。这一两元性也就导致“五四”形象的建构和重构成为主动和客观的双向过程。福柯曾指出:“记忆是斗争的重要因素之一……谁控制了人们的记忆,谁就能控制了人们的行为的脉络……因此,谁占有记忆,控制它,管理它,是生死攸关的。”[7]93主观与客观同时加强了对历史记忆的操控。正是这种双向塑造的交互作用,导致了“五四”形象从两元向一元的结构性转变。
二、对责任的争议
对于责任的争议,首先体现于学生是否应该履行国民责任和承担法律责任。事件爆发后,社会各方对于如何评价该事件引发了一场论争,而论争之关节点即在于学生是否应该承担国民责任,并进而讨论学生在担当国民责任之时是否因此可以享有特殊权利从而超越法律的限制,学生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为其“违法”行为遭受应有的惩罚。
对于“五四”事件的争论由梁漱溟挑起,其主张政府外交可以学生为后盾,学生可以有合理的政治诉求,但学生不应采取“杀人放火似的”方式来表达,学生不应该以救国或爱国之名而无视法律的尊严。他强调:“像学生运动之类的公众运动多是民众借着‘国民意思’四字,不受法律制裁,才闹到今天”[8],主张事件可以“付诸法庭办理”[9]556。上海《申报》希望学生群体不要有“轶出轨道外之行动”,表达合理诉求应该采用“法律范围内之行动”[10]。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在全社会达成共识,以胡适为首的《每周评论》作者群体为例,他们虽承认学生在五四事件中的行动“未趋于正轨”,但仍主张“学生无罪”。其理由根基于爱国情感和爱惜人才,而非依法办事[11],应该“理大于法”。在这种话语体系下,任何激烈举动都是合理的,学生以道义姿态对抗当局的“过激”色彩愈来愈浓厚。
另一方面,责任的争议,更体现在“违法者”和“违法情节”的模糊性。火烧赵家楼、痛打章宗祥是“五四”事件的核心。然而,这一部分,两个关键情节却历来众说纷纭:一是何人冒险破窗;二是何人放火。关于是谁最先冲进曹宅打开大门的人,主要有匡互生[12]267、陈荩民[13]93、蔡续瀛[3]67三种说法。对于曹宅起火的原因,报纸方面也多解释为电灯走火。5月5日《大公报》载《北京学界之大举动》就说:“……其(曹汝霖:笔者注)仆人出而阻止,因起争殴,当将电灯打破,登时起火,曹宅被焚。”[14]这里也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既然曹宅起火的原因得不到确证,也就从法理上导致了学生暴力行为违法性的大幅度缩水。
此外,事件中还有很多细节扑朔迷离,诸如守门警察人数、警察是否带枪等,细节上的不清晰使得整个事件过程更加混乱。事件情节上的模糊性导致了法律追究上的模糊性,也就为辩护者的“据理力争”创造了条件。
三、形象的客观塑造——多数人的宽容
事件爆发后,各方面表现出不同的态度。鉴于中国所处的内外环境,尽管“聚众打人放火,难免犯法”[15]398,但学生的暴力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还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同情与宽容。正是这种宽容,成了合法性塑造的前提,为“五四”事件从暴力违法的爱国行为逐渐被建构为合法的爱国行为创造了思想渊源,甚至于在一定程度上,社会意识领域广泛的宽容本身就参与了“五四”事件 “过激”行为形象转化的过程。
“五四”形象的塑造活动本身,同时也标志着北洋形象的自我建构,二者处于对立结构的统一体中。“五四”是一次占据道德制高点,深得人心的政治抗议运动,使得运动中的被迫害者(章宗祥)完全处于丧失话语权的境地。没有人敢公然批判这一运动,对抗即卖国。
号称文治派的徐世昌、冯国璋等则主张采用宽容的怀柔政策,他们的宽容从官方的角度促进了“五四”事件的合法性的逐渐塑造。5月6日的大总统令将责任转移到了警察身上:“方事之始,曾传令京师警察厅调派警队妥为防护,乃未能及时制止,以致酿成纵火伤人事情……该总监事前调度失宜,殊属疏误,所派出之警察人员防范无方,有负职守,着即由该总监查取职名,呈侯惩戒。”[16]337这条命令,既不为曹、章申冤,又不加责学生,通过训斥警察总监吴炳湘,惩处当日担任职守的警察,委婉地转移暴力活动的违法性。
官方的宽容,还表现在教育部及京师学务局的训令中。事件发生后,教育部及京师学务局的训令中,多为劝导学生须专心学术研究,不要过多参与政治。据笔者见北京档案馆所藏档案,5月17日教育部的训令中就指出:“近年以来,民智日新,人知爱国,此为吾国文化增进之征。第爱护国家,则必尊重法律。若励学之年,质性未定,其始传闻误会,亦激于爱国之诚……凡兹莘莘学子皆国民优秀之选,夙闻文教,当知大义,须知综持政纲责任,有属以言爱国,同此心期,惟当挽济艰屯,端名持以镇静,稍涉纷扰,恐速沦胥,名为爱国,适以误国。”[17]京师警察厅给教育部的公函也采用这种态度:“盖以学校学生正在求学时期,对于学术上之寻究,方苦日力之不足,若分其精神于政治方面,则于学术方面即不无妨碍。且学生正在求学,尚未到问世时期,既于政治问题素无研究经验之可言,即有所表示,亦不能洞中窥要。乃先抛弃其求学时期至可宝贵之光阴,而从事于未有研究经验之事业,在政治上未见有益,而在学术上先有所损,所谓两失之道。为学生本身计亦不应。”[18]正是官方的这种似贬又褒的态度,谆谆而又温和的劝导,使得社会更加关注对爱国精神的褒扬,而忽视了对暴力行为的批判。
时在上海的卢永祥与徐国梁通过布告宣称:“青岛问题发生以来,群情激奋,奔走呼号。莘莘学子,本爱国之热诚,作文明之举动。”江西督军陈光远也致电北洋政府,电谓:“政府逮捕学生,拟恳曲予矜宥,勿过摧残。”[19]145虽然多数军阀未必真的赞同抑或同情“五四”事件中的被捕学生,但为维护自身在社会舆论面前的良好形象,他们对这一事件多持宽容态度,至少是表象上的宽容。
“外争国权内除国贼”的口号深入人心,在爱国情绪的激荡下,全国各地支援学生的函电如雪片一般飞来。各地议会也多向北洋政府施压,要求释放被捕学生。5月8日山东省议会电提出要求:“京师数千学生,激于爱国热忱,致动公愤,人心大快,乃被捕三十余人。如爱国之三十余人可捕,则数千学生皆可捕,如数千学生可捕,则全国人民皆可捕,如不可捕,应请示放。”[16]351在京名流王宠惠、林长民也具书上呈警察厅:“国民为过,激成过举,其情可哀,而此三十余人,未必即为肇事之人。”[20]42由此可见,“五四”后舆论在客观方面对其抱有“宽容态度”,在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情绪的激荡下,多方对被捕学生开展营救,并对参加运动的学生赋予了极高的荣誉。
四、形象的主观塑造——积极辩护
“五四”事件形象塑造的过程,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五四亲历者回忆自身记忆的过程也就成了形象塑造过程的一部分:一些记忆主观放大,自我塑造;一些记忆由于后来的意识形态束缚,言不由衷;一些记忆有门派之见,顾此失彼;最关键的是,“只缘身在此山中”,“实际经历是凌乱的、复杂的和不明晰的”[21]3,个人经历的零乱性导致个人很难确知非自己经历的那部分历史,也就难以把握全局。
随着事件的发生,暴力活动的自我合法化建构过程同时开始。学生积极参加到这个活动之中。在被捕之时,学生群体即用国民责任与惩罚卖国贼为己方辩护:“我们外争国权,内惩国贼,这是正义的爱国行为,你们能说我们爱国有罪吗?”[13]93-94这段话的确体现了学生群体对这个行动与官方话语截然相反的解释。学生成为社会正义的化身。而且,在国民责任和爱国大义的感召下,学生的解释不久即被广泛接受,学生形成了集体的身份认同。政府在争夺放火伤人行为解释的话语权上很快归于失败,政府无法对学生行为进行法律审判这个事实本身也削弱了它的论辩力量。也许民众普遍具有同情弱者的心理,在五四运动以后长时期所体现的,舆论的力量总是倒向与政府相比处于弱势的学生群体。卖国贼无尊严可言,更“因为很难被定义是政治上还是道德上的错误而处于被唾弃的地位”[22]45-61。学生变成了受害者,成了人人为之同情的弱者。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件参与者都认同这一做法,部分人仍主张将整个运动限制在法律的范畴内。台湾著名学者毛子水就曾说:“我当时听见许多人乱打一人,心里颇为不平,以为这种行为不是大学生所应有的,但我也没有力量阻止,所以只得大呼我常在一起的同学离开打人的地方,叫不到人,我便独自回校了。”[23]107此外,周予同也曾回忆:“有些学生,尤其是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他们认为放火殴人是超出理性的行动,是违反大会决议案的精神,颇有些非议。”[12]267
中国读书人“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传统有着根深蒂固的渊源,学生品评政治,并且采用请愿、示威等直接形式参与政治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参与政治的榜样,古有刘陶、陈东,今又有了被加工塑造的郭钦光。郭钦光是广东文昌人,患有肺病,五四那天因参加游行示威和火烧赵家楼的活动,跑路过多,疲劳过度,病情恶化,吐血不止,5月7日去世。报刊上对郭钦光之死的描述,或是“以孤愤莫伸,呕血殉难”[24],或是“杀贼未成,竟成厉鬼”[25],《北京大学日刊》则将之记述为“痛外交之失败,愤佥壬之卖国,椎心呕血,骂贼身殒”[26]。北大学生郭钦光在这一关节时刻因病去世,为学生暴力行为的塑造提供了素材与资源。罗家伦回忆说:“当时大家怕章宗祥和我们打官司,所以定下一个策略(这个策略之最初主动者便是狄君武),不妨把郭钦光的死,说成是被曹家佣人打死的,也许可以抵消章宗祥的官司。”[3]69
“郭君那一天因为走路过多,身体过劳而使肺病加重乃是确实的,这是我们应该同情他。但是把他造成五四的烈士,全国亦以烈士待之,多少未免有点滑稽。”[3]69因此,郭钦光烈士形象的塑造,成了一种斗争策略。这里就涉及事件形象和“历史记忆”的操控问题。掩盖和隐藏信息是形象操纵的一个鲜明特征,遗忘是权力运作的结果,它有时可以被称为是“记忆的黑洞现象”[27]60-64。正是因为社会舆论对于北洋政府暴力行为的批判掌握了话语权,从而转移了人们对学生运动中暴力行为的关注。
郭钦光去世后,北京学生采取进行总罢课的形式以示严重抗议,并通告上海、广东、天津等各地于5月9日与北京同时召开郭钦光烈士的追悼大会。北京的追悼会上对于郭钦光的死,赞扬之至:“四月之役,奋袂先行,见当局下逮捕学生之令,愤然大痛,呕血盈斗。至法国医院,已有不起势。时有告以章宗祥已死者,尚能大笑以答。乃太息曰,国家濒临,政府犹以狮子搏兔之力,以压一线垂尽之民气;日政府待我留学诸君之事,不图乃见于生斯长斯之祖国,事可知矣。因益呕血。延至七日,溘然遽然逝。”[28]
“死者的死,在道德化仪式化的鼓噪中,被升华,人们由对死者的悲哀,转化成对死者道德的推崇,具体说,就是对死者爱国情操的推崇,紧接着,人们对死者哀悼,顺理成章地转化为对制造死亡罪魁的愤怒。”[29]140郭钦光的死,被有意塑造为政府镇压的结果。而这种塑造的效果,在不断地被增加。然而郭钦光并非个案,在五四运动中奔劳而死的至少还有北京清华学校的徐曰哲[30]467和上海大同学院的郭靖[31]1,而这同样被当做“烈士”而被各地追悼。此外,学生自杀以殉国难的倾向也开始升温。6月,原北大学生周瑞琦[32]202、武汉中华大学李鸿儒[33]投河而死,7月,上海震旦大学刘德明[34]投河。社会舆论中开始形成普遍的对青年学生殉难的特殊心理。在各地的追悼会中死者不断被加进来,无论真假,包括很多受伤没死的,也被人们当成烈士来看待,悲壮的气氛,被越扇越浓。“五四”事件的形象越来越高,而政府则背负了越来越多的骂名。
五、结语
历史记忆本质上是对过去的一种建构,历史记忆是选择、重构的结果。“五四”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充斥着政治诉求与法律秩序、道德秩序的内在紧张,并且最终以集体意志的形式体现出其暴力与过激的色彩,成为一次成功的形象转变。由于话语权的占有和社会的广泛宽容,学生的游行示威活动在爱国的语境下得到了升华。“五四”事件是爱国学生的一次正义抗争。在事件爆发后的形象塑造中,抗争的暴力性逐渐被淡化,“五四”留在社会记忆中的形象便演化成为单纯的爱国高尚行为,成为一种符号、一种象征、一种不尽的意义和力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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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琦辉】
中图分类号:K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16)01-0070-05
作者简介:徐鹏(1989—),男,河南商丘人,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社会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