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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省级专业志附录编纂

2016-04-11

上海地方志 2016年3期
关键词:志书方志正文

高 岩

浅谈省级专业志附录编纂

高 岩

附录是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方志的一种重要体裁。但在两轮省志编修实践中,附录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作用也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志书的总体质量。所以,本文从进一步加强对附录的定义和作用研究入手,分析省级专业志附录编纂存在的问题,探索提高附录编纂质量的路径。

省级专业志;附录;作用;质量

从新方志编修伊始,到二轮修志,附录一直作为志书的基本体裁而被广泛应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指出:“录,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但是两轮新方志的编修实践证明,虽然方志界认可附录是志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在编纂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框架设计到收录标准,众说纷纭,难以定论,使得方志这一体裁的价值及功用未能得以体现,从而影响了志书的质量。因此,充分认识附录的作用,提高附录的编纂质量,亟需深思。

一、附录的定义和作用

志书设置附录源远流长。自东晋常璩在《华阳国志》末设置《益、梁、方三州先汉以来士女目录》起,后便衍为惯例。尤其是到宋代志书定型以后,一般志书皆于志末设附录,但其取名不一。章学诚认为,“三书皆经要”,是必须有的,而丛谈则非不可缺之书,故将丛谈列于三书之外。民国瞿宣颖也主张:琐事零闻不入正志,其无所附丽者,然后附入丛录为是。旧志中,类似附录的体裁有杂录、杂记、别录、丛记、丛谈、外记等。

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继承了附录这一旧志体裁,虽然有的新志使用附记、志余、文献、杂记、资料辑存等名,但其性质实为附录,而附录一名,也早已广为志界所认可。但长期以来,对于附录定义,一直没有得出一个比较科学、准确、公认的定义。

黄苇主编的《中国地方志辞典》认为:“附录是方志的一种体裁,即将一些需要入志但又不宜记入正文的内容附带记述在有关正文之后,一般皆辑录与本编、章有关的有价值的资料,以辅助正志的记述。”①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辞典》,黄山书社1985年。李明、徐瑞清在《实用方志编纂研究》中认为:“附录一般可以辑录当地重要文献资料、碑记等,以便为科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史料。”②李明、徐瑞清主编:《实用方志编纂研究》,沈阳出版社1989年。《中国方志大辞典》:“附于志后以原原本本保存地方文献和珍贵资料的汇录。”③《中国方志大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虽然附录的定义表述各异,但附录的资料性、对正文的补充作用是得到认可的。同附录的定义一样,方志界对附录作用的研究较多,但尚未形成共识。

韩章训认为附录的作用主要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是可补充和深化正文内容。二是可扩大读者视野,为读者研究提供参考资料。周慧认为:“附录有存史和资治、补充和拓展、说明和印证、阅读和使用四大功能”。①周慧:《论志书的附录》,《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8期。张莹认为:“附录尽管名目繁多,内容广泛,但其作用大体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点:1.存史、资政。2.纪实、备考。3.补充、引证。4.深化、论证。”②张莹:《志书附录编纂应注意的问题》,《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4期。熊步成认为附录的功用可归纳为三点:“便于读者查考,起着存史的作用;有助于读者理解正文,起着注释的作用;使无类可归的内容,有所归属,起到不遗不漏的作用。”

综上所述,作用主要有三:

一是增强志书的资料性。资料是志书的生命,正如陈桥驿先生所指出的:“外国汉学家使用中国方志的确实不少,但他们对方志的唯一要求就是资料……”但首轮、二轮新方志的编修,最被理论界所诟病的问题就是资料性,使用原始资料,不加注释,大大降低志书的存史价值。而附录则能保存原始文献,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缺憾。志体的横排竖写、述而不论,决定了志书正文的记述只能局限于事物的变化历程,难以深入剖析事物。将调查报告、专题研究等材料收入附录,则有利于提高志书的学术性。如《吉林省志·人民政府志》稿,在节下附录中节录了1988年6月21日《吉林日报》刊登的《粮票换鸡蛋的调查》,深化、补充了正文对全省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统购统销体制的记述。

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附录是以更灵活更充分的手段,更全面准确地反映一地的特色,选材要立足于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特殊借鉴意义的各类文献。特别是续志的记述时限短,加之受正文志体的限制,突出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附录编纂。

三是提高志书的学术性,增强方志育人功能。附录选材的丰富性,有利于增强方志的育人功能。如《福州市志》附录的“文选”,选取了方声洞的《禀父书》、林觉民的《与妻书》、林森的《碧血黄花集》序,3篇文章都是优秀的爱国主义教育素材。《梧州市志》附录收录的1928年《中共中央致广西临委的信》、1929年《中共广西特委给中央的报告》,《宁波市志》附录收入的《宁波市总工会告宁波市民书》、1945年9月中共浙东区委书记潭启龙、新四军浙东纵队司令员何克希《忍痛告别浙东父老兄弟姐妹书》,《苍梧县志》附录收入的土地革命时期的农会成立宣言、革命传单等农运文献,这些珍贵史料,为弘扬革命精神,继承革命传统提供了生动的教材。

二、省级专业志附录的内容

1981年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地方史志学术讨论会上通过的《关于新县志编修方案的建议》(草案),提出附录应收录:县志编修始末、重要文献辑存、优秀诗文选录、地方文献要目4个方面的内容。对于省志附录收录的内容尚未提出相关建议。而在修志实践中,附录收录的内容远远多于上述的4个方面。相对于市、县志,省级专业志在附录收录的内容上有明显的不同。如《北京市志·林业志》收录了北京市常见树种名录、果树主栽品种名录、常见花卉名录、林果的主要病虫名录、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谚语。《上海海关志》附江海关税则、天津条约、五口通商章程、辛丑各国和约、海关管理报关行条例等24篇文献。《上海妇女志》附法规、文件,妇女革命活动遗址,女烈士墓、塑像、纪念碑,妇女名人庙宇、陵墓、故居、纪念馆等。从上述例子看,专业志的附录内容更具有专业性,行业特点鲜明,在体裁的选取上也较为灵活。笔者认为省级专业志附录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重要的地方文件辑存。包括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条例、条令。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规划、计划。2、重要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文章。3、重要领导人在有关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4、重要的文章,包括报纸、书刊的通讯报导、经验介绍、学术论文及名作、著述的节选。5、地区之最、单位之最。6、重要的经济科学资料和重要的统计数据。7、典型事件。如重大的事故、灾害,对本地区、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物、事件报告。8、重要史实考证文章。9、有价值的口碑资料。10、重要的地方文献、资料来源的目录索引。11、对上一轮志书的补遗纠错。12、其他。

三、省级专业志附录编纂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附录的研究不够,重视不够。没有从志书收集资料开始就注意收集有价值的文献,往往是等到志稿都写完之后,随意找几个文件、规章附在后面。

二是附录收录的范围狭窄,内容单一。从已出版的二轮省志看,附录的选材多数局限于部门所获荣誉和地方法规、规章,收录的文件以省人大、省政府发布的规章为主,规格虽高,却忽视了其他正文无法收录且存史价值高的资料,导致附录选材不丰富,缺乏第一手资料。

三是附录所占篇幅在整部志书中所占比例太小。“虽然首轮、二轮新方志的编修工作继承了旧志沿用附录的传统,一些志书通过成功运用附录扩大志书容量,加强志书记述的深度,但是较之旧志注释、引文的比比皆是,新方志的附录从文字数量上、篇幅比例上都明显减少。这容易影响志书资料的广度,影响志书对所记述事项的反映深度,影响相关事项要素的记述细致程度。”①赵鹏团:《增强资料性,提高修志水平》,《黑龙江史志》2012年第16期。这是全国新方志编纂普遍存在的现象,曾有修志同仁对部分已出版志书做过统计,附录少的占全志不到1%,多的占15%,大部分志书的附录占全志的3%以下。如果从增加志书记述的厚度和深度,提高志书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来说,附录所占比例越小,其资料性越差,其作用也难以彰显。

四是对附录的编纂没有规划,没有目的性,随意性大,设置位置呆板,基本上多为志末附录,忽视了附录的作用。

四、提高省级专业志附录质量的路径

一是明确附录编纂的指导思想。附录不是随便的、没有目的的收录,而是修志者编纂意图的体现。“附录内容的选编和篇幅的掌握应以提高志书的资料性、增强志书的使用价值作为根本出发点。志书与附录的关系是主与从、整体与局部的关系,选编附录可根据志书统一的主导思想来决定取舍。”②李琳琳、沈松平:《再论附录》,《黑龙江史志》2012年第24期。编纂者对全志附录的编纂,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要明确达到什么效果,然后从附录的作用出发,收集资料,合理编排,使附录成为志书突出地方特色、存史资治、增加学术性、拓展深度的重要“配件”。

二是要坚持广选严收。从收集资料之始,注意积累附录素材。同时,编纂者为了体现其对附录编纂的用意,还要专门、深入挖掘附录资料。在选取时,严格收录标准,防止滥入没有重要存史价值的资料。省志在收集附录资料方面,要开阔视野,使附录的体裁更丰富,在文件、法规外,选择有入志价值又无法作为正文的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数据图表、工作记录、新闻报道、网络资料、口述资料等。只有在长期的收集研究,反复琢磨精选,不断积累筛选后,真正有价值的文献才能选出来。附录收录范围广泛,但要结合全志篇目结构取舍内容和编纂附录,能够编入正志章节的就不编入附录,能编入正志作随文附录的就不编入志末附录。

三是关于附录“量”的问题。篇幅占全志多大比例合适,目前尚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说法。从笔者看到的文章看,韩章训、沈永清认为一般可占全志总篇幅的5%—10%。周慧、刘希汉等认为附录应占全志总字数的10%—15%为宜。戴午林提出附录占全志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为宜。笔者认为,关于附录的“量”,应当根据志书实际需要而论,而不宜进行具体限定。附录“量”的选择应因志而异,确实是珍贵的、应收的资料,量再大也应收。如果是滥竽充数,那不如不设附录。而从目前情况看,两轮新方志编修都存在附录资料严重不足的问题,所以保质增量,是提高志书附录质量较好的办法。

四是规范附录的设置。第一,要使附录设置的位置要合理。正如黄苇所指出的“将一些需要入志但又不宜记入正文的内容附带记述在有关正文之后,一般皆辑录与本编、章有关的有价值的资料,以辅助正志的记述。”附录收入的资料,要考虑其与正文的关系,可在篇、章、节、目后设置。附录的设置不应单一的全归为志末附录,要视内容而定,有的资料与相关正文关系紧密,层次又不宜做全志附录,那么附带记在有关正文之后就更为合理,且便于读者阅读。第二,附录以不入分志序列和不设章节为宜。附录在内容和文体上有别于其他正文的内容,应与概述一样处理,不列入分志序列,不编章节,而是以类排序,因为构成附录的诸项内容之间没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所以将附录设章节是不合理的。较为合理的做法是把附录作为一个独立部分,收入的类别或内容多的话,可标“一、二、三、……”,内容少的则不标顺序,直接标题目。专记、编后记等不宜纳入附录。第三,编纂方法得当。附录的编纂应严格坚持纂辑体的要求,根据篇幅的多寡、内容的可用程度、存史价值的高低,分别采用全录、选录、节录的形式保存原始文献资料。第四,对收录的原始文献,要注明来源。即始发的报刊、图书、网站、制发机关、作者、时间等。对原文的错误应加以修订,最好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采用括注改正。

K29

高岩,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吉林 130051)

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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