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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

2016-04-11程美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治理以人为本

程美

(济宁医学院社会科学部,山东济宁272607)



论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

程美

(济宁医学院社会科学部,山东济宁272607)

摘要:近年来,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多发态势。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管理的实践成效有限。社会管理的困境源于对“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偏离。作为对传统管理理念的反思与超越,社会治理凸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蕴含着公平正义、平等、民主法治、包容自由等价值诉求。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要以社会治理价值诉求为指向,加强制度建构与治理机制的完善;以社会治理价值诉求为导向,促进治理主体实现理念转变和能力提升。

关键词:社会治理;价值诉求;以人为本;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正式使用了“社会治理”的概念,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相对于传统社会管理理念,社会治理更加强调治理行为内在的价值追问。价值诉求是社会治理的灵魂,它决定着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方式、方法。没有正确的价值导向,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实践就会失去正确的立场和方向,就会陷入误区甚至走向岐途。因此,深刻认识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具有迫切而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管理的困境源于对“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偏离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建立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在社会领域也采取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即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社会体制改革严重滞后,长期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管理模式。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利益格局与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多发态势。在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显现的情况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从近年来社会管理的实践效果来看,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陷入“社会管理越是加强,社会问题越是增多”的困境。对此,我们固然能够从社会转型期的“改革阵痛”来进行解释。然而从深层次来看,这些问题源自社会管理没能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

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因此,社会管理行为也理应以“以人为本”为价值取向。但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和近年来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都没能克服“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表现在:第一,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主张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大包大揽,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一元主体地位。在近年来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实践中,虽强调要从政府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进行管理行为,但在实践推进中却遇到了“全能政府”惯性的障碍。政府还是习惯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大包大揽,习惯于扮演“家长”的角色,想当然地“替民做主”,忽视人民的主体地位,甚至把民众和社会组织看作管理的客体和对象。其结果是一方面造成社会自治能力发展缓慢,另一方面又导致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二,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通常运用国家公共权力,通过制定政策、颁布法令对社会进行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行政命令式的强制色彩。当前,部分基层政府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时,仍不能正确对待民众的利益表达,还是习惯于依靠权力强力压制和打击,这极易导致矛盾的激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第三,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下,政府的工作重心是风险控制而非民生建设。政府将社会管理的主要精力放在社会冲突与纠纷化解、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等方面。近年来,随着各类社会矛盾的凸显,一些地方政府推行“社会稳定一票否决制”,各级官员把主要精力和资源都用于群体性冲突事件的管控上。最近几年,我国用于“公共安全”的预算屡超国防支出的预算而饱受民众诟病。政府在“维稳”问题上的资源和精力的高投入,又反过来削弱了政府在民生方面的关注和投入力度,这又会导致新的社会问题,从而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

二、社会治理蕴含的价值诉求

面对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命题。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反映出党对社会体制改革的理念和路径更为清晰。作为一种全新的改革理念,社会治理有着自身内在的逻辑和价值诉求。“治理”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首先在西方国家兴起的社会科学理论。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解释,“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1]270-271根据治理理论的这一定义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有关精神,可以这样理解社会治理:第一,从“治理主体”来讲,社会治理非常重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主张政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第二,从“治理过程”来讲,社会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平等协作的过程,它通过协商合作、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第三,从“治理方式”来讲,社会治理强调治理方式的多样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改进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第四,从“治理本质”来讲,社会治理主张“淡化权力、注重权利”,强调应限制政府权力,尊重和保障其他治理主体的权利。

可见,作为对传统社会管理理念的反思与超越,社会治理顺应了世界民主潮流,回应了人民的要求和期待,强调了治理行为的内在价值追问。

(一)社会治理以“以人为本”为价值取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2]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治理的力量源泉,更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核心要求,也是社会治理的突出特点。社会治理强调公民和社会组织不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和客体,而是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参与主体。1995年的哥本哈根《千年宣言》中对“参与”有经典的解释:“只有人——不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社群——成为行动主体,变化和发展才能产生。”[3]50人的价值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实现,人的能力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升。人民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将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利落到了实处,真实行使了当家做主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的主体性,促进了人的自我发展。同时,只有人民的广泛参与,才能使制定公共决策的过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化解民忧的过程,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才能保证广大人民充分共享经济发展、社会改革的成果。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2]公平正义是对人的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是否正当的追问,是社会治理体系合理性的基础和依据。无论是从社会契约理论出发,还是从当前人民的期待和要求来看,公平正义理应成为社会治理需要守护的核心价值。社会治理是社会资源的调配过程,面对着各种社会阶层的不同利益诉求,只有构建起公平正义的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三)社会治理潜在着平等的价值诉求

社会治理不再是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向度地管理,而是通过政府、社会、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合作与良性互动,形成伙伴关系,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平等是协商合作的前提。没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多元社会主体的协商合作便无法实现。这要求政府必须平等对待合作伙伴,与各种社会组织一起构建协作网络,在共同分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协同治理机制。

(四)社会治理以民主法治为价值诉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作为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2]可以说,社会治理就是“以人民为本的、向人民负责的、公民可参与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可供公民随时监督的治理”。[4]法治是实现民主治理的根本保障,也是社会治理的根本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主张公民依法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法在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法化解社会矛盾”。[2]

(五)社会治理以包容自由为价值诉求

包容是社会治理的内在品质。缺乏包容,治理就会变成统治。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性、治理过程的互动合作性、利益成果的共享性无不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包容性特质。在当前利益多元化、社会思潮多样化的条件下,社会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关注每一个个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让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每一个人。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的目的不是要通过社会管控抑制人的创造力或限制人的自由选择和发展,而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激发社会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2]

三、社会治理价值诉求的践行

(一)以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为指向,加强制度建构和机制完善

社会治理价值诉求的践行必然要依托制度与机制。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要以社会治理的内在价值诉求为指向,加强制度建构,完善社会治理运行机制,推进现有制度与治理机制向社会治理价值诉求所含的理想状态不断迈进。

第一,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健全协商合作和民主决策机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公民参与的规范运作,并要将人民的利益诉求、合理化建议与创新实践,系统化地整合到制度中,使人民真正成为制度完善与发展的参与者与推动者。第二,要“用良法管住任性的权力”,“将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以法律与制度来明确政府的权责,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防止政府权力对社会的任意干预。第三,加快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简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程序,落实社会组织作为法人主体应享有的各项待遇,消除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与制度障碍。第四,完善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政府绩效考评机制,树立正确的社会治理绩效衡量和评价标准。第五,完善以“民生”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构筑保障国民生存和发展基线,形成全体国民共建共享的利益分享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二)以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为导向,促进治理主体实现理念转变和能力提升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治理的领导主体。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治理创新始终保持正确方向。要以社会治理价值诉求为导向,不断改进党的领导理念和执政方式。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而不是进行微观干预。在领导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党要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任何一项重大改革,都要站在人民立场上把握和处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都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5]

政府无疑是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以社会治理价值诉求为导向,政府要实现自我革命,树立正确的施政理念。首先,要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要认识到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有着自己的运行规律,过分能动性地干预可能会立竿见影地达到政策效果,但却会根本上伤害社会有机体的自我发展与自我修复能力。政府应适时简政放权,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依法自治并独立承担责任。其次,要树立服务政府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的让渡,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本职。政府应树立建设服务政府的理念,以公众需求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将工作重心放在解决民生层面的社会不公与缺乏等问题上,做到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再者,要树立法治政府的理念。政府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侵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作用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缓慢,自治能力严重不足。没有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多元主体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便无法形成,政府与社会、公民建立伙伴关系,进行合作共治就成了一句空话,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的践行更无从谈起。当前,社会组织要抓住机遇,争取各方支持,积极拓展社会参与渠道,组织公民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逐步有效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职能。

社会是由公民组成,公民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以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来考量,目前尤为需要加强公民主体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主体意识既是指公民对其主体地位、主体价值、主体能力的自觉认知,也是指公民对自己是国家主人的自觉意识。主体意识的确立,有助于公民自觉关心社会公共事务,以主人翁的状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公共责任意识是公民在参与公共领域活动过程中,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承担与其角色相适应的公共责任时所形成的一种自觉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是维系社会的存在和良性运行的基础,缺乏公共责任意识的社会是一个缺乏合作意识的社会。“法治意识是指人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6]法治意识的确立有助于公民以有序、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避免非理性的参与行为。受传统社会“君主至上”政治价值取向、宗法制度和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影响,当前人民的主体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还较为缺乏,法治意识也有待加强。要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教育网络,通过文化塑造、核心价值观培育、道德引导、基层自治实践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001).

[3]景天魁.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徐倩.包容性治理:社会治理的新思路[J].江苏社会科学,2015(4).

[5]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N].人民日报,2014-1-1(002).

[6]吴英爱.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N].人民日报,2014-12-8(007).

编辑:高学栋

作者简介:程美(1978-),女,山东日照人,硕士研究生,济宁医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

收稿日期:2015-09-31

DOI:10.3969/J.ISSN.2095-7238.2016.01.004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7238(2016)01-0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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