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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的岛屿效力——以2012年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为切入点

2016-04-11张善宝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判例

张善宝

(济南大学法学院,济南250022)



论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的岛屿效力——以2012年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为切入点

张善宝

(济南大学法学院,济南250022)

摘要:岛屿效力的判定对海洋划界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就岛屿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等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却未触及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考察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受自身条件、地理位置、公平原则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类型可以归纳为完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分析和总结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岛屿效力问题,对于指导我国处理相关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岛屿效力;海洋划界;国际司法机构;判例

2012年3月14日,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就孟加拉国和缅甸间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做出了最终判决。在划分两国间争议海域时,“法庭”如何界定孟加拉国所属圣马丁岛的效力对于划界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众所周知,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建立之后,岛屿效力的有无、强弱将直接影响所属国管辖海域的范围。目前,虽然岛屿效力问题在海洋划界实践中普遍存在,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却未就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则的缺失使得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对海洋划界中岛屿效力规则的演进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受地理、历史等因素的制约,与周边多国存在海洋划界争端。在争议海域划界中,是否赋予钓鱼岛、南沙群岛等岛屿法律效力将直接牵涉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深入研习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判例,了解和把握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岛屿效力的类型及其影响因素,对于解决我国海洋划界争端、维护正当海洋权益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中的岛屿效力判定

1971年,孟加拉国独立后与缅甸就陆地领土进行了划界,但由于双方主张海域存在重叠,两国间海洋边界一直没有划定。21世纪初期,随着孟加拉湾丰富天然气的发现以及两国对能源需求的提高,沉寂30多年的海洋划界争端被重新点燃。[1]为彻底解决海洋划界纠纷,平息两国在争议海域剑拔弩张的状态,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法庭”。经过两年多的审理,2012年3月14日,“法庭”做出最终判决,孟缅两国对于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这标志着双方长达38年的海域划界争端得到了妥善解决。[2]该案作为“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例海洋划界案,对于“法庭”的发展、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及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孟加拉国所属圣马丁岛应否在两国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享有效力存在争议。圣马丁岛位于两国交界处靠缅甸一侧相对的海面上,面积8平方公里,常驻人口7000人,岛上居民多以捕鱼为生,该岛风景优美,每年可吸引36000名游客,同时圣马丁岛还是孟加拉国海军和海岸警卫队的一个重要业务基地。[3]

在领海划界中,两国均同意以《海洋法公约》第15条作为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条款,“法庭”首先考察是否存在历史性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无法适用。两国均承认不存在历史性权利,但缅甸认为圣马丁岛构成该条所称的特殊情况,其指出,圣马丁岛仅作为孟加拉国一个微小地貌而已,且其位于缅甸而非孟加拉国陆地相对的海面上,若在领海划界中赋予圣马丁岛完全效力,将严重破坏沿岸国整体的地形地貌。[4]“法庭”驳回了这种说法,指出无论是判例法还是国家实践均表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并不存在一般规则。在以前的判例中,岛屿在领海划界中未被赋予完全效力多因其缺乏明显的海洋特征,诸如卡塔尔诉巴林案中的吉塔特杰拉代岛,该岛面积狭小,岛上资源匮乏无法维持人类生存,但本案中,圣马丁岛的面积、人口、经济及其他活动的影响力,使其具有显著的海洋特征。“法庭”认为,在本案的情形下,没有理由认定圣马丁岛构成《海洋法公约》第15条所称的特殊情形,其在两国领海划界中应被赋予完全效力。[5]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法庭”认为划界方法应采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在具体的海洋划界实践中,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可以分解为三个步骤:首先,考虑划界海域地理特征的前提下,在相邻国家海岸间划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其次,考察为实现公平的划界结果,是否存在影响因素需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最后,采用两国间海岸长度比例来检验基于第二阶段之后的划界结果是否公平。[6]“法庭”根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在两国间先行划出临时等距离线后,孟加拉国认为,该国的凹形海岸、圣马丁岛以及孟加拉湾沉积体系构成该规则所指的特殊情况。“法庭”在具体分析圣马丁岛时指出,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取决于岛屿的地理环境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不同的案件应根据其特殊之处做出不同处理。在本案中,由于圣马丁岛位于缅甸海岸相对的海面上,若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赋予该岛完全效力,会阻断缅甸海岸向孟加拉湾海域的延伸,造成不成比例的歪曲效果,因此“法庭”判定圣马丁岛在两国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不享有任何效力。[7]

本案中,“法庭”仅以圣马丁岛地理位置为由,剥夺其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前述领海划界中,“法庭”虽未明确界定圣马丁岛的法律地位,但认为该岛的面积、人口、经济及其他活动的影响力,使其具有显著的海洋特征,据此论述,圣马丁岛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约》121条第1款有关岛屿的界定,对于这一结论,甚至连缅甸方都未予以否认,[8]因此,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圣马丁岛不但应拥有12海里的领海,还有权利主张其所应拥有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庭”中国籍法官高之国先生在案件的个别意见中也对“法庭”的做法提出了反对意见。高法官指出,“法庭”的判决缺乏全面的视角看待圣马丁岛的效力,有顾此失彼之嫌。虽然说在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赋予圣马丁岛完全效力将阻断缅甸海岸向孟加拉湾海域的延伸,但否定其效力同样会剥夺作为孟加拉国重要的沿海岛屿圣马丁岛合法的向海延伸,特别是在计算双方海岸距离时已经未将圣马丁岛的海岸计算在内的前提下,这样的做法对孟加拉国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为此,高法官建议,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可以赋予圣马丁岛半效力,使得孟加拉国可以享有该岛向海洋延伸权利的一半,而另一半由缅甸享有,始于其被圣马丁岛隔断的海岸。[9]

二、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岛屿效力的类型

《海洋法公约》缺乏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明确规定。综观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判例,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通常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完全效力、部分效力、零效力。

(一)完全效力

岛屿享有完全效力是指,岛屿在海洋划界中享有与陆地领土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划界基点主张自己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厄立特里亚与也门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案。1993年,厄立特里亚独立之后,其与也门就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爆发了激烈的冲突。在国际社会的斡旋下,1996年10月3日,两国签署仲裁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国均主张采用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划定海洋边界,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厄立特里亚所属达赫拉克群岛应否在海域划界中享有效力。对于这一问题,常设仲裁法院指出,达赫拉克群岛中较大的岛屿上居住着相当多人口,该群岛属于厄立特里亚海岸一般构造的组成部分,故而在两国间海域划界时,应赋予达赫拉克群岛完全效力,厄立特里亚划定两国间等距离中间线的基点应位于达赫拉克群岛的西岸。[10]

2.丹麦与挪威海洋划界案。20世纪70年代以来,丹麦与挪威两国在格陵兰岛和扬马廷岛之间海域一直存在划界争端。1988年8月16日,丹麦将挪威诉至国际法院,请求法院按照国际法为两国在格陵兰岛和扬马廷岛之间海域大陆架和渔业区做单一划界。法院受理之后认为,对于两国间海域的划分,应按照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规定先行划出临时中间线,再考察是否存在特殊情形需要对临时中间线进行调整。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法院在划取临时中间线时赋予挪威所属扬马廷岛完全效力。扬马廷岛位于北冰洋内,虽然岛屿面积达到377平方公里,但该岛寒冷贫瘠,岛上主要生活着临时工作人员25人左右,并无长期居住的人口。国际法院在阐述赋予扬马廷岛完全效力的理由时指出,海域划界不应受两方当事国经济状况的影响,在本案中,没有理由将扬马廷岛的人口有限性、或者社会、经济因素,视为在划界中应予以考虑的因素。[11]

(二)部分效力

岛屿享有部分效力是指,在海洋划界中,赋予岛屿完全效力将导致不公平的划界结果,但基于岛屿自身条件又不能完全忽略其在海域划界中的作用,因此,在具体划界中,将岛屿效力比照完全效力做相应缩减。

1.英法大陆架仲裁案。英法两国在英吉利海峡和大西洋海域一直存在大陆架划界争议。1975 年6月10日,两国达成仲裁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法庭。在采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划分两国间大西洋海域大陆架时,仲裁庭赋予英国所属锡利群岛部分效力。仲裁庭认为,在划取两国间等距离中间线时,若赋予锡利群岛完全效力,会导致法国大陆架相较于英国明显减少,造成两国间大陆架比例失调,但基于该群岛人口、面积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又无法完全否定其在划界中的效力。为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仲裁庭决定赋予锡利群岛部分效力。在具体的划界中,分别以锡利群岛和英国本土海岸为基点,在两国间各划一条临时等距离中间线,最终两国间大陆架的等距离中间线取之前划取的两条线的中间线。[12]

2.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突尼斯与利比亚两国在地中海所主张的海域存在重叠,1977年,两国达成合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由于突尼斯加贝斯湾的存在,致使两国间海岸关系从毗邻转为相向。国际法院决定将两国间争议海域划分为相邻和相向两个区域,采用不同的划界方法进行划分。国际法院采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两国间相向海域大陆架时,只赋予突尼斯所属盖尔甘奈群岛部分效力,这导致与赋予其完全效力相比,两国间等距离中间线向西偏离10度左右,使得突尼斯的大陆架减少,而利比亚的大陆架相应增多。[13]法院在解释这样处理的原因时指出,突尼斯与利比亚两国海岸距离大体相当,因此双方应拥有与之成比例的大陆架,但若赋予盖尔甘奈群岛完全效力,将导致两国所获大陆架与其拥有的海岸长度不成比例,有损于公平的划界结果,故而法院判决在两国间大陆架划界中赋予盖尔甘奈群岛部分效力。

(三)零效力

岛屿享有零效力是指,在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法律效力被完全忽略,其存在不对划界结果产生任何影响。

1.罗马尼亚与乌克兰黑海划界案。2004年,罗马尼亚将其与乌克兰间黑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纠纷提交国际法院,希望法院公正判决。结合案件的特点,国际法院决定采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划分两国间争议海域。然而,国际法院在划定两国间临时等距离线时,双方对于乌克兰所属蛇岛能否构成海岸基点存在分歧。国际法院援引常设仲裁法院关于厄立特里亚与也门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案裁决指出,在选择划取临时等距离线的基点时,沿海岛屿可能被视为所属国海岸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当海岸是由一连串链式岛屿构成的时候。但在本案中,蛇岛作为远离大陆的单独岛屿,其不属于构成乌克兰“海岸”的一连串链式岛屿的范围,若将其视为乌克兰领海基线的基点,将导致把本不属于乌克兰海岸的部分变成了其海岸,结果是在司法上重塑了地形。法院因此判定,蛇岛不应被作为划取临时等距离线的基点。[14]

2.北海大陆架案。联邦德国与荷兰和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海域大陆架边界上存在争议。1967年,联邦德国分别与荷兰和丹麦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该案中,争端三方在临北海沿岸都存在若干岛屿,国际法院在划定三国大陆架界线时没有赋予这些岛屿任何效力。国际法院指出,海岸相向的两国间大陆架划界,为达到公平的结果,应当忽略岛屿、岩礁及海岸突出物的效力,以避免这些地理形态对划定两国中间线造成不成比例的扭曲效果。

三、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岛屿效力的影响因素

通过如上论述可知,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并非受单一因素的制约,其效力类型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不同因素对个案的影响还需依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形判断。考察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结合《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自身条件、地理位置、公平原则。

(一)自身条件

岛屿的自身条件是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基础因素。衡量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前提是确认其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海洋法公约》121条通过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规定来界定岛屿。就自然属性而言,岛屿应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对于这一条款,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岛屿应是“四面环水”的陆地区域,这就要求岛屿与周围地域之间应为水面所隔断;其次,岛屿应是“高潮时高于水面”的陆地区域,不应将岛屿与低潮时能够高于水面的低潮高地、水下暗礁等地理形态相混淆;最后,岛屿的形成方式应是“自然形成”,采用人工方法建造的岛屿不能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除了自然属性,岛屿在海洋划界中取得效力还应具有社会属性,即岛屿应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对于这一条款的把握,第一,该条款用关联词“或”来区分两种情况,故而岛屿满足其中之一条件即可;第二,岛屿能够“维持人类居住”,应指岛屿本身具有能力、不需要外界供给即可长时间满足人类生活。但岛屿能够维持人类居住,并不意味着岛屿上一定有人居住,只要岛屿具有维持人类长期生活的能力就可以主张其所应拥有的海域;第三,岛屿应能够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是指岛屿应能够不需外部资源的供给,而仅依靠自身所产资源维持岛上居民的经济生活。在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根据上述条件,一般情况下,面积较大、人口众多、具有较强政治经济影响力、地位重要的岛屿通常会被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而面积狭小、荒凉贫瘠无法维持人类生活的岛屿往往不会被赋予法律效力。

(二)地理位置

岛屿的地理位置是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重要因素。岛屿的地理位置主要指岛屿在相邻或相向国家争议海域所处的位置。在海洋划界实践中,“岛屿距离本国海岸越近,等距离线越远,其对界线的影响程度就越小,因此,对岛屿的面积和人口等因素的要求就越低,其获得完全效力的概率就越大;相反,岛屿离本国海岸越远,等距离线越近,其对等距离线的影响程度就越大,因此,对岛屿的面积和人口等因素的要求就越高,而其获得效力的概率就越小。”[15]故而,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强弱往往与其距所属国海岸的距离成反比。结合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一般情况下,位于领海范围之内的岛屿,通常被视为所属国海岸的一部分,在划界中享有完全效力;位于所属国领海外边缘与临时中间线之间的岛屿,若此类岛屿可以构成本国海岸结构的组成部分,则可赋予完全效力,若无法构成则只能享有部分效力,允许其拥有适当的海域;[16]位于相向国家争议海域临时中间线附近的岛屿,一般不将其作为划界基点,这类岛屿往往享有不同程度的部分效力或零效力;远离所属国海岸、更接近相向国家领土的岛屿在海洋划界中往往被赋予零效力,但若该岛具有一定的面积、人口及较强的政治经济影响力,也会赋予其较低程度的部分效力,采用“飞地”的方式加以处理,使其在他国海域内拥有一定范围的海域。此外,若岛屿处在重要的航道以及岛屿周围海域或底土蕴藏丰富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也会影响其效力的认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核心因素。《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17]由于以《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实在国际法未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作为自然国际法、习惯国际法重要概念的公平原则,在界定海域划界中的岛屿效力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平原则是一种抽象的原则,并未对海洋划界提供确定性的划界方法,而“仅是一个在实现划界时必须时刻留存于脑海中的目标”。[18]公平原则并非指形式上的平等,其核心内涵是追求划界结果的公正、合理。在长期的海洋划界判决中,公平原则一直是国际司法机构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所有有关情况通过协议实现”;[19]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形,以取得公平的结果”;[20]在缅因湾案海域划界案中,国际法院重申“划界应当适用公平标准和采用切实可行的方法完成,这一方法应能考虑该区域的地理构造和其他相关情形的前提下保证公平的结果”;[21]在丹麦与挪威海洋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再次强调,“《大陆架公约》第6条和习惯国际法都要求划界必须依据公平原则来进行”。[22]此外,公平原则还为具体的划界方法提供指导。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国际司法机构最普遍采用的划界方法,该规则的核心是“考察为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是否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也主要体现在该规则的适用过程中。在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中,岛屿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加以考虑的,同时受公平原则的制约。因此,岛屿能否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影响临时等距离线或者其对临时等距离线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都受公平原则的制约,如若赋予岛屿相应的法律效力将导致不公平的划界结果,就应该排除其效力,反之亦然。

四、启示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和辽阔的海洋国土。但受历史、地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迄今为止我国有一半以上的主权管辖海域与其他国家存在划界争议。在争议海域划界中,如何认定钓鱼岛、南沙群岛等岛屿法律效力将直接影响我国主权管辖海域的范围,进而牵涉国土安全和海洋权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应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鉴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对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钓鱼岛和南海诸岛争议不断升级、矛盾日益加深的背景下,我国亟需加强对海洋划界中岛屿规则的研究。

目前《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制度仅就岛屿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等做了概述性的规定,却未触及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则的缺失,使得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对海洋划界中岛屿效力规则的演进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针对海洋划界争端,我国历来主张采用政治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拒绝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这是历史、文化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结果,但我国排斥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从理论的角度研究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在历史上,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机构审理了众多海洋划界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虽然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仅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资料,不是国际司法裁判时所适用的直接法律渊源,但作为“权威法学家就他们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做出的关于法律的公正和慎重考虑的说明”,[23]其影响力是毋庸置疑的,对习惯国际法以及国际法新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指出的那样:“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他们具有比它们在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鉴于国际法的法典编纂所遇到的困难,国际法庭在将来虽不明显却有效地履行着发展国际法的大部分任务。”[24]我国应该深入研习国际司法机构判例,分析和总结海洋划界中岛屿效力的类型及其影响因素,学习和掌握国际司法机构的审判机制与程序,了解和把握海洋划界中岛屿效力问题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从而为指导我国处理与海洋划界争端有关的岛屿问题奠定基础,维护我国正当的海洋权益。

参考文献:

[1]Ravi A. Balaram,Case Study:The Myanmar and Bangladesh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in the Bay of Bengal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South China Sea Claims,Journal of Current Southeast Asian Affairs,2012,p87-88.

[2]黄瑶廖,雪霞.国际海洋划界司法实践的新动向-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评析[J],法学,2012(12).

[3]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Case No. 16,Judgment,14 March 2012,available at http://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 .pdf,p49.

[4]同上注,第46页.

[5]同上注,第50-51页.

[6]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dgment,3 February 2009,available at http://www.icj -cij.org/docket/files/132/14987.pdf,p44-46.

[7]同注,第96页.

[8]Gao Zhiguo,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Gao,Dis鄄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14 March 2012,available at http://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鄄ments/cases/case_no_16/9 -C16.sep_op.Gao.withmaps.orig.E. pdf,p33.

[9]同上注,第33-34页.

[10]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Maritime Delimitation),Eritrea /Yemen,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17Dec1999,p43.

[11]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鄄land and Jan Maye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dg鄄ment,14 june 1993,available at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78/6743.pdf,p73-74.

[12]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3]沈固朝:试析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法理依据[J],学海,1997(5).

[14]同注6,第52-53页.

[15]高建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6]罗国强,叶泉.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J],当代法学,2011(1).

[17]《海洋法公约》第74和83条.

[18]Case Concerning on th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dgment,10 October 2002,para294.

[19]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Federal Repub鄄lic of Germany/Netherlands),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dgment,20 February 1969,available at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52/5561.pdf,p53.

[20]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dg鄄ment,3 June 1985,available at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68/6415.pdf,p29.

[21]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Canada/United States of America),Interna鄄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dgment,12 October 1984,available at http://www.icj -cij.org/docket/files/67/6369.pdf,p300.

[22]同注11第58页.

[23]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24]同上注第24-25页.

编辑:虢亚雪

作者简介:张善宝(1984-),男,山东龙口人,法学博士,济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海洋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海洋强国战略下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权益的法律保障”(项目编号:14JJD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5-07-30

DOI:10.3969/J.ISSN.2095-7238.2016.01.007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7238(2016)01-0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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