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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器官捐赠者的权益保护

2016-04-11孙倩倩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

孙倩倩

(中国海洋大学社会科学部,山东青岛266003)



论器官捐赠者的权益保护

孙倩倩

(中国海洋大学社会科学部,山东青岛266003)

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也不断的进步,但器官移植技术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在一些方面侵害了一部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器官捐赠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器官移植技术的合理使用都有着重要意义。针对我国器官捐赠的现状,应鼓励人们积极、合法的捐献器官,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器官捐赠者的合法权益,组建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推进我国器官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器官捐赠;器官买卖;合法权益

一、器官捐赠概述

(一)器官捐赠的概念

器官捐赠是指自然人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将自己具有生理机能的组织、器官或遗体赠与他人。广义层面上的器官捐赠包括尸体器官捐赠和活体器官捐赠。[1]尸体器官捐赠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自身的器官、组织、细胞捐献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人,或是把器官捐赠给医学部门做研究,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捐赠。活体器官捐赠是指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狭义的器官捐赠一般指尸体器官捐赠。器官受体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接受器官捐赠的人;器官供体指提供器官捐赠的人。

(二)器官捐赠的特征

1.无偿性。器官捐赠行为的无偿性表现在受赠人不因接受器官而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只需对捐献器官所支出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如活体器官供体的体检费、尸体器官供体的丧葬费等。因为器官不是商品,器官捐赠者是为了使他人重获健康而贡献出自己的器官,并不是为了利润或讲求等价交换,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器官捐赠,无论是活体捐赠还是遗体捐赠,都必须是无偿捐赠。

2.自愿性。所有的捐赠行为的前提必须是器官捐赠者自愿,任何在胁迫、利诱等情况下做出的捐赠决定,均不属于赠与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按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如果活体器官捐赠者的捐赠决定是违背其意愿做出的,则应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3.利他性。实际上器官捐赠行为本身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首要的是不伤害原则”,(1)虽然捐赠者本人已经表示同意,但毕竟捐赠行为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人格权即供体的身体完整性,极有可能会损害捐赠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出现受体的生命健康权优于供体的生命健康权的情况。所以,人体器官赠与合同属于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2)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一种高尚的利他行为。

二、侵害器官捐赠者权益的具体表现

(一)对器官捐赠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这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人体器官移植虽然使受体的生命得以延续,健康得以恢复,但有可能对供体的生命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器官移植应根据器官功能与供体的身体状况进行,决不能以牺牲供体生命健康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受体生命的延续。目前,我国器官捐赠率极低,而器官移植手术病例却逐年上升,在大量来源不明的器官进入医院手术室挽救器官受体生命的同时,人们不得不为这些器官的来源产生怀疑,更为供体的生命健康而担忧。这些器官无外乎来源于非法买卖、甚至盗割,器官供体的生命健康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二)对器官捐赠者身体权的侵害

器官捐赠是一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对于器官捐献,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推定同意原则,(3)即国家推定公民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近亲属有权对其身体器官进行处分,且假定医院同意摘除死者器官以供移植,除非死者生前或死后其家属反对。这一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器官来源短缺的现实,但从尊重自然人身体权的角度看,医院或死者近亲属对其身体器官的支配并没有充分尊重器官供体的身体权。“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2]身体权的核心利益在于保护身体完整,同时允许自然人对身体的组成部分进行有限支配。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本身就是以对供体身体完整性的破坏来换取受体的生命或健康。推定同意原则给不同意器官捐献的患者或家属带来了负担,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器官捐献规定还不成熟。归根结底,器官移植技术是否合法首先要看供体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是否得到保护,[3]未经器官捐赠供体同意的移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供体的身体权,是法律应该禁止的。

(三)对器官捐赠者隐私权的侵害

自然人在进行人体器官捐赠的过程中享有隐私权,但有些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不顾器官供体的权益,随意将器官供体的隐私公之于众,严重侵犯了器官捐赠者的隐私权。我国有关法律对此也做出过一些规定,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中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这些规定对于医疗服务人员对器官捐赠者隐私权的尊重、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法律的实施和监管方面仍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医患关系,扰乱了医疗秩序。

三、保护器官捐赠者权益的途径

器官移植技术为许多器官功能衰竭的病人带来了生存的希望,但器官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成为制约该项技术发展的瓶颈。因此,健全和完善人体器官捐赠立法和构建切实可行的器官捐献体系是器官捐赠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健全和完善器官捐赠的法律法规,规范捐赠行为

我国的器官捐赠事业发展比较早,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如器官供需矛盾仍然突出。我国器官捐赠严重的供需矛盾使得器官的获取出现了一些非正常途径,例如借助于器官捐赠的名义出现的器官买卖的现象。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侵害他人的健康甚至是生命,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强制摘取或骗取受害者的器官来进行买卖,侵害了器官捐赠者的生命健康权,也使捐赠的器官质量无法保障,扰乱了器官捐赠事业的正常发展。针对上述行为,必须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器官捐赠法律体系,完善侵权法以及民法中有关捐赠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在鼓励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同时,维护公民享有的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运用法律的强制力,禁止器官买卖行为,严厉惩罚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建立监督器官捐赠的运作的法律制度,使整个捐赠过程有法可依。

(二)加强宣传,鼓励公民自愿捐献器官

中国人受传统的道德思想观念影响,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在伦理层面上还无法完全接受器官捐赠。我国目前每年约有30余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万例左右。器官捐献供需比仅为1∶30,成为世界上器官捐献率很低的国家之一。针对这种器官资源短缺,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传播医学常识,使捐赠者对整个手术过程有清晰完整的认知,让人们真正了解器官捐赠的社会意义和体现出的人生价值。其次,引导人们树立新的伦理观,完善器官捐赠的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积极进行器官捐赠,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扩大器官来源,从而最大限度的消除器官买卖、灰色交易等现象的发生,遏制侵犯器官捐赠者权益的行为。第三,器官捐赠的过程中要遵循相关的伦理原则,坚持自愿捐赠和无偿捐赠,给予供体足够的时间考虑,不能施与其压力;严格保守当事人的秘密,维护其隐私权,这样才能取得捐赠者的信任,激发人们器官捐赠的奉献意识。

(三)组建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器官捐献协调机构

据统计,虽然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大城市有近70%的有识之士表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并愿意捐献出自己的器官,但不少捐献者却遭遇了“捐赠无门”的尴尬境地;而另一边亟需获得器官捐赠的人却找不到一个寻求帮助的平台,医院也只能是靠自身的资源和关系来寻找器官等,反映出目前我国尚无器官捐赠分配的管理机构,捐赠渠道不畅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器官捐献协调机构,承担器官匹配,器官捐赠等相关事务,维护器官捐赠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各种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的器官捐赠积极性,更好地将捐赠者的爱心进行传递,实现器官捐赠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1)不伤害原则指在诊治过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这是医务工作者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2)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器官捐赠合同应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参考文献:

[1]刘勇.关于器官捐赠的公民教育研究[D].清华大学,2004.

[2]杜素珍,史丽珠,廖美男等.器官移植教育对护理人员器官捐赠观念之影响[J].台湾医学,2001,5(1):1-8.

[3]李保东.人权教育手册[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5.

[4]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邢进,谷长乐.我国将取消死囚器官捐献自愿捐献成器官移植唯一渠道[EB/OL].[2014-12-05].http://news. zynews.com/2014-12/05/content_9951099.htm.

[6]李月华.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5.

编辑:虢亚雪

收稿日期:2015-06-10

DOI:10.3969/J.ISSN.2095-7238.2016.01.009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7238(2016)01-0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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