蜕变与新生:数字化时代视域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契机与策略
2016-04-11曾钰诚
曾钰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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蜕变与新生:数字化时代视域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契机与策略
曾钰诚
数字化时代民族文化发展理念重塑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带来了机遇,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民族文化也借助数字技术获得新的生命。数字技术拓宽了民族文化发展的视野,拓展了民族文化发展的空间,壮大了民族文化发展的消费群体,为民族文化产业与其它产业的跨界融合提供了平台与契机。要形成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生态产业链,必须采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强侵权查处力度、打造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的特色品牌、建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据信息服务平台等措施,从而实现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与数字技术的共生共荣。
数字化时代;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技术
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与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积累下来的艺术宝库,也是中华文明创造活动的智慧源泉。有关民族文化保护问题是我国近些年持续性的关注与讨论热点,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价值的挖掘,学界也是争论不断,可谓见仁见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2016年世界知识产权宣传主题“数字创意、重塑文化”。顾名思义,用数字理念、数字技术塑造传统文化、引领传统文化发展是题中应有之义。数字科技的蓬勃发展为传统民族文化注入活力,能够使一切传统民族文化智力成果充分涌流。数字技术能够拓宽民族文化的保存方式、交流方式以及发展方式,民族文化也能借助数字技术手段实现其存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同时能与其它产业实现对接与互动,“混业经营”“融合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文化创意发展领域的典型特点。[1]数字技术为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与选择。
一、契机:数字化时代民族文化发展理念重塑
在数字化浪潮之中,民族地区涌现出一大批既叫好又叫座的具有民族元素与风情的文化作品。例如藏族大型英雄史诗电视连续剧《格萨尔王》、壮族大型山水实景作品《印象·刘三姐》、维吾尔族木偶动画电影《阿凡提的故事》等。这些耳熟能详的民族文化作品都源自于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提取与淬炼,都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品,深刻反映出少数民族人民的精神世界与智慧,一经演出,引起巨大的反响。以我国著名的实景演出作品《印象·刘三姐》为例,《印象·刘三姐》是以壮族民间传说为背景改编的,深受观众喜爱的一部大型山水实景作品,自2004年在桂林阳朔漓江书童山下公演至今,一直保持着“全国实景演出业中观众最多、影响力最大、年营业额最高”的演出地位。[2]堪称我国民族版权产业发展的成功典范,这也吸引许多城市的模仿与借鉴,力求将《印象·刘三姐》作为模板复制到自己“城市文化名片”的设计当中,因此《印象·西湖》《印象·普陀》《印象·武隆》《印象·海南岛》相继推出,印象系列不仅在国内生根发芽,而且也影响到了国外。新加坡通过引进中国创作团队为其量身打造的《印象·马六甲》也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启动。《印象·刘三姐》是传统民族文化精品,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与意蕴,其巨大的影响也彰显出中化民族创作智慧与民族文化内在吸引力。但是《印象·刘三姐》并没有像美国好莱坞、印度宝莱坞一样形成全球化的文化版权产业生态链。同为文化创意精品,美国好莱坞却能风靡全球,甚至影响人们的文化价值取向。反观我国,民族文化精品虽不乏佳作与亮点,但尚未形成规模化、技术化、集群化的文化产业链。这不禁使我们反思:中国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振兴何以可能?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版权产业如何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民族文化原创作品如何借助数字技术实现版权产业链的跨越式发展?[3]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十分重视民族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发展,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并将版权产业的发展提升到文化强国的战略高度。[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4]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文化战略的重要推手。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四项措施,明确指出 “要深度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加强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进程”。[5]2016年,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在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以创新为驱动,促进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议案,《建议》明确指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快速进步,与文化创意产业深度融合,正在逐步改变内容创作、传播和消费模式,包括网络文学,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视频在内的数字内容产业之于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6]依靠数字技术助推传统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是大势所趋,离开数字技术空谈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升级与发展无异于坐井观天。在数字信息时代,民族文化版权产业若想突破自身发展困境与局限,必须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实现共生共荣,深度融合,方能蜕变重生,实现自身跨越发展。数字技术为传统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机遇,提供了平台,拓展了空间。具而言之,“数字技术(互联网)+传统文化”才是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希冀与未来。
二、 蜕变:用数字技术引领民族文化创新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也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革新与信息革命是21世纪以来的重大时代命题,数字信息时代悄然来临,不仅革新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改变了民族文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数字技术(Digital Technology),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建立在二进制编码基础上的,将各种信息,包括:图、文、声、像等,转化为可被电子计算机识别的还原技术。*数字技术,是一项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相生的科学技术,它是指借助一定的设备将各种信息,包括:图、文、声、像等,转化为电子计算机能识别的二进制数字“0”和“1”后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传播、还原的技术。民族文化归根结底是信息,利用数字技术可以使民族文化在网联网这个极宽极广的范围内传播,同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也为民族文化的产业化发展创造了机遇与条件。
(一)数字技术拓宽了民族文化创新发展的视野
2014年3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主旨演讲,明确指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 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7]民族文化不是固步自封的,也不是自我陶醉、孤芳自赏的,民族文化是用来交流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互鉴是民族文化实现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大小民族约2000余个,我国有56个民族,*数据来源于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政府官网统计。众多的民族也孕育出多资的民族文化,蕴涵着多彩的民族智慧。民族文化要想实现自身的蝶变与新生、民族文化版权产业要想寻找一条产业化出路、民族精品文化作品要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必然需要吸收借鉴其它民族优秀文化元素与智慧。数字技术拓宽了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的视野,它将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作品虚拟化、数字化、信息化,转化成二进制编码,并借助互联网平台予以资源上传、发布、共享,为民族文化作品的创作者在互联网这一“广阔空间”汲取各民族文化理念与智慧创造了条件。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互联网同时也拓宽了民族文化作品创作者的视野,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资源宝库中“倘徉”,为创作带来了灵感。
(二)数字技术拓展了民族文化创新发展的空间
互联网空间是一个虚拟的现实存在,在互联网的世界里,人与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存在方式发生了变化,脱离了“有形外衣”的束缚,真正实现了数字化的“永生”。现实世界与网络空间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人与事物存在方式的物理性、物质性,现实世界无论是人抑或人的智力性成果,无不以“有形”的方式体现出来,这对传统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带来诸多限制。而在网络空间,人与事物之间的联系无须体现出具体的物理性、物质性,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能够囊括所有以二进制编码为基础的民族文化,不仅使民族文化实现虚拟化、数字化的存在,拓展了民族文化的生产与发展空间,而且也实现了民族文化的“永生”。民族地区的传统民族文化是文化中的精品,精品之“精”在于它不可再生,而数字技术真正实现了传统文化的永久保存。*近年来,中国各主要文物研究机构,均在实施通过数字化技术永久保存文物作品的项目。据了解,敦煌研究院已于2016年6月16日启动实施了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敦煌石窟文物永久保存的“数字敦煌”项目。去年,历时四年的《中国金石总录》全拓全文数字版一期工程也已经完成。现阶段,我国民族地区传统民族文化面临最大困境在于其“后继无人”,后人对此知之甚少,诸多优秀民族文化正逐渐处于流失的境地,而民族文化表现方式的物质性也加大了保存的难度。数字技术拓展了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空间,为民族文化“火种”的保存以及围绕民族文化打造新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奠定了根基,与此同时,数字技术也革新了民族文化产品的创造、消费、传播途径,为民族文化实现跨越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数字技术壮大了民族文化创新发展的消费群体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产品早已琳琅满目,不存在稀缺的问题,而消费者的注意力成为了稀缺资源。能否在有限的条件范围内获取更多的消费者注意力将成为民族文化创新发展的关键。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互联网是一个新型开放聚合平台,拥有数量庞大的消费群体。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已有网络用户3.91亿,网络文学用户2.97亿,网络视频用户5.04亿,网络音乐用户5.01亿,这样一个庞大的用户基础也催生了一个规模达数千亿元,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紧密联系的产业链。[3]如此庞大的消费群体正是民族文化作品的潜在受众基础,每一位网络用户都是优秀民族文化的潜在传播者,他们将网络上的见闻同自己所熟悉的人分享,“一传十,十传百”,原本默默无闻甚至闻所未闻的民族文化作品转眼间成为众所周知的民族艺术符号,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随着互联网用户的积聚,互联网与内容产业的融合走向纵深,影游互动、音乐直播、体育赛事转播等概念也迅速走红,显然,数字内容产业的重大机遇期正在来临。[8]腾讯公司所提出的“泛娱乐化战略”*即围绕一个作品,构建一个打通文学、动漫、游戏、影视、音乐、戏剧等多种文创业务领域的互动娱乐新生态。正顺应了民族文化创新发展的内生性需求,即既要满足受众多元化的消费需要,又要使以传统民族文化为元素的原创作品与数字技术实现全产业链的深度融合。
(四)数字技术为民族文化跨界融合发展提供支撑与平台
2013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9]民族文化是开放包容的,要使民族文化产业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必须与其它产业实现跨界融合,唯有这样,才能满足消费者日益挑剔多元的需求。2014年3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建立”的总体目标。[3]《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 加快培育双向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游戏等产业优化升级,打造民族品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加快培育双向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深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加快文化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大力推动传统文化单位发展互联网新媒体,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升先进文化互联网传播吸引力。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游戏等产业优化升级,打造民族品牌。推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设计、制造等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数字技术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借助互联网这一新型平台与制造业、旅游业、信息产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实现跨界融合提供支撑与平台。民族文化版权产业跨界融合其它产业元素,民族文化将获得新生,如《格萨尔王》《印象·刘三姐》《阿凡提的故事》等民族文化精品将不仅是单纯的电视剧、山水歌舞或者舞台木偶剧,而将成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链上蕴涵多元产业元素的数字内容产品。
三、新生: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策略
传统民族文化是发展中国家进行知识创造与创新的重要来源,利用好、保护好、发展好传统民族文化无疑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起到良好的催化作用。由于宗教、地域、文化等原因,民族地区虽然保存着丰富而优质的传统民族文化资源,蕴藏着巨大的产业价值,但缺乏人才储备与创新,至今仍然未被有效的开发与挖掘,从而造成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较为缓慢。民族地区是一个优质民族文化的汇聚的“宝库”,是现代创作者获取灵感与创意的源泉。创作者创造性的将传统民族文化智慧与现代审美理念、科技元素、设计理念巧妙结合,从而形成新的创作成果。依照“泛娱乐化战略”思想,再将该作品借助互联网这一数字化平台进行再创作,打造一条以民族精品文化作品为核心,集戏剧、影视、音乐、游戏、综艺、动漫等为一体的,涵盖所有文化领域的产业链,从而带动民族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转型升级,并将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3]实际上,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十分重视本国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甚至将版权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日本以动漫为代表的文化产品出口所带来的外汇收入占其国民生产总值三分之一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日本2014年动漫产业年营业额达230万亿日元,跃居日本第三大产业。韩剧也成为韩国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像韩国、日本这样资源匮乏的国家,依靠文化立国、文化强国等战略,逐步探索到了适合其自身发展的道路,并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哈韩”“哈日”的潮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将文化版权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首部针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立法《文化产业促进法》正在酝酿之中,已经进入专家论证阶段。近年来,我国陆续提出“文化强国战略”“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兴国”“文化兴邦”等口号,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落实。民族文化要实现版权产业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发展,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强版权保护力度、构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的特色品牌、建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据信息服务平台等一系列举措。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民族地区文化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所构造的是一个平等、开放、包容的世界。在网络空间里,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域、文化、肤色等差异与边界都消失殆尽,共享同等的发展机遇与资源。民族地区相较于发达地区而言,经济发展较为缓慢,这归因于民族地区以传统产业为核心的制造工业发展滞后,拖累经济发展。民族地区若想实现经济的腾飞,必须认清自身发展优势,即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建立以文化产业为主导,制造业、农业、旅游业齐头并进的发展模式。同时,借助数字技术作为助推器,使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享有同等的发展权利和资源。例如广西提出“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将知识产权发展作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借助互联网优势,逐步构建起广西知识产权与技术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广西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相关知识产权服务产业;贵州选择发展信息数据交易产业,通过打造国际化的大数据交易中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民族地区应当另辟蹊径,发展以民族文化为核心的版权产业。国家明确将“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写入“十二五”规划,作为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方向予以贯彻;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与数字技术实现深度融合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勾勒出宏伟蓝图。国家应当针对民族地区版权产业发展的痛点和难度问题继续推行相关政策措施,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实现数字化转型保驾护航。与此同时,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实地调研,开展田野调查,结合本地域、本民族的发展实际,出台地方政策措施,与国家政策实现互动,助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推动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迅猛发展,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例显著提高,被称之为“民心产业”“民生产业”,对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产业结构的数字化转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产业发展,制度先行”,实现文化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制度保障不可或缺。2015年9月7日,《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早在2014年12月28日,在中国传媒大学举办的主题为“全媒体时代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国际传播与法治建设”第六届中国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论坛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已针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展开深入的探讨与论证。《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核心内容是“明确政府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义务,加大文化产业的支持与投入力度,确保民众能够享受更好的文化产品”。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数字化发展,离不开《文化产业促进法》的保驾护航,《文化产业促进法》对于增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竞争活力,促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要影响。
(三)加强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长期以来,版权侵权因其成本低、查处难度大、手段隐蔽而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版权产业数字化同样也面临侵权泛滥的窘境。数字技术虽有利于民族精品文化作品广泛传播,在获取更多关注与受众的同时,也加大了自身被侵权的风险。利用数字技术,不仅未经授权获取他人版权作品资源“易如反掌”,而且加速了盗版作品的传播,因缺乏监管,互联网渠道的盗版作品可以用“唾手可得”来形容。有的作家甚至打出“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10]的口号来声讨网络服务提供商百度文库的事件。[3]数字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将推动民族文化创新发展,振兴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使用不当将陷入侵权的泥潭,难以脱身。在互联网+与数字化的浪潮中,我们唯有趋利避害,加大版权保护与侵权查处力度,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方能实现涅槃新生。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不断开展针对侵权盗版的查处行动,不断加大针对侵权盗版的执法力度,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例如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剑网行动”于2010年启动至今已连续开展6年。2016年7月12日,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通知》,“剑网2016”专项行动正式启动。*剑网2016专项行动旨在“利用5个月的时间,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小影吧)等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网络版权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转载新闻作品的版权秩序,营造网络版权良好生态”。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发展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与秩序。民族地区因其版权保护意识的匮乏,更应加大版权侵权的查处力度,防止优秀民族文化作品流失,以维护民族地区文化权益免受侵害。
(四)打造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的特色品牌
民族特色品牌是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发展的助推器。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与民族特色文化共融共生,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文化市场占得一席之地。民族文化版权产业要凸显民族特色、民族智慧、民族魅力,要塑造一批观众信得过、记得住、印象深 的民族文化精品。通过重点培养、扶持一批有胆识、敢于创新的版权产业数字化“龙头企业”,以点带面,构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特色品牌,鼓励民族特色品牌企业立足国内,继而走向世界。广西是一个多民族积聚的地区,独特的地理文化优势逐渐积累沉淀出丰富而多元的民族文化资源,每一个民族都有其赖以存在的民族符号与文化元素。广西完全可以借鉴《印象·刘三姐》的成功经验与品牌模式塑造一批民族特色文化品牌,例如可以打造《印象·壮族》、《印象·瑶族》、《印象·水族》等一系列的民族特色品牌,并借助数字技术,以某一民族文化精品为中心,打造集音乐、戏剧、歌舞、游戏、动漫、影视于一体的数字化产业链。借助广西作为“一带一路”战略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前哨战和“桥头堡”的区位优势,让民族品牌走出国界,走向世界。
(五)建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具有超强运算能力的计算机、充足的带宽以及丰富的软件设计使网络功能多样化程度得到不断提升,[11]为版权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带来可能。民族地区可以建立版权产业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平台借助数字技术,收集整合了民族地区优质文化资源,收录了民族地区相关产业信息,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提供作品数据信息检索、咨询、评估、登记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系统性、开放性的服务,架设了版权产业与民族文化之间的数据信息桥梁,极大推动了版权信息的交流与互动,对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
结 语
数字技术在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悄然改变了版权产业的发展格局,同时也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路径选择。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借助数字技术实现自我“救赎”与发展,通过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特色品牌,建立版权产业数据信息服务平台,构建版权产业数字化产业生态链,将最大限度提升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竞争力,推动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使民族文化版权产业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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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鹤艳]
Transformation and Rebirth: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nd Strategies of National Culture Copyright Industry in the Digital Era
ZENG Yucheng
Digital age brings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industry in minority areas. Digital technology provides platforms and opportunities for cooperation of national culture copyright industry with other industries, because it can broaden the horizons of national cultural development, expand the space for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culture, and increase the number of national culture consumers. However, more efforts should be taken to support digital ecological industry chain of national culture copyright industry, accelerate to issue Cultural Industry Promotion Law, strengthen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vestigation and punishment, build characteristic brands of digital national culture copyright industry, establish data service platform of national culture copyright, so as to achieve symbiotic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culture copyright industry and digital technology.
digital age;national culture;copyright industry;digital technology
曾钰诚,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研究人员。(广西南宁,邮编:530006)
G237.9
A
1674-8824(2016)05-0102-07
本文系广西民族大学-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2013年度开放课题——“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KT201301;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自媒体影像在乡村文化建设中的应用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C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