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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处置医闹事件的探讨

2016-04-11姚坤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医闹

姚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对警察处置医闹事件的探讨

姚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医闹事件由医疗纠纷引发,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和现时紧迫性有所不同。对待医疗纠纷,警察所采取的措施较为缓和,而对于激烈的“医闹”事件,警察的任务是什么,该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学界至今还没有很明确的界定思路。应该采取哪些合法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置医闹事件,需要公安机关结合自身的职责要求进行认真深入地思考。

角色;战术;措施

一、医闹事件的危害

从经济角度来看,医闹现象的存在使得许多原本想成为医生的人对这一职业失去向往,现有的医护人员不能再心无旁骛地提供医疗服务,从而造成优质医疗资源的整体供给减少。在百姓医疗需求日益增长的今天,医闹会导致医疗的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使得有正常医疗需求的患者不能及时就医,甚至要被迫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在当前“看病难,就医难”这一大环境下,“医闹”事件反映了部分患者对经济利益的诉求。由于其所投入的时间、经济成本少之又少,获得的赔偿却又多又快,部分患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或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了“医闹”。这种现象从根本上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一是国家对医疗卫生投入不足;二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三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四是患者维权成本过高。

从文化角度来看,一方面,医闹致使许多医生在某一病例有多种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往往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从中选择较为稳妥保守的方案进行治疗。在这种环境下,医务人员很难在临床中尝试新的救治方式,医疗发展过程中的创造性突破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一些策划参与医闹的不法人员还会相互模仿借鉴,形成一股旨在通过使用非法手段解决此类问题的不良社会风气,“医闹文化”的泛滥,损坏了社会道德,挑战了法律红线,危害政府的政策实施和执政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从安全角度来看,医闹导致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严重缺失,医患双方都认为自己才是权益受损的一方,患者及其亲属认为是医生的失职造成病患出现伤亡,认为在医护人员中存在收要红包、吃回扣、拿提成等败坏医德的潜规则。医方认为患方普遍缺乏专业的医护知识,其无理取闹的行径只为图财。双方都在极力维护自身权益,甚至为此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特别是“职业医闹”的胡作非为不但导致了医患间信任危机,制造了不必要的恐慌,其围堵医院,打砸破坏医院医疗设施,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甚至殴打、杀害医护人员的行为更是直接侵犯了公民最宝贵的人身权利,给社会公共医疗资源的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二、医闹事件参与人员的分析

(一)警察在医闹事件中的角色扮演。

心理学类型主张:警察角色是指社会对警察地位的态度和看法,包括警察对自己地位的态度与看法,人们期待警察应做什么工作和以什么方式工作。[1]医闹事件是一种社会活动,在处置过程中警察的角色定位是什么,这在整个处置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定位不准确,处置目标和方向就会模糊,这就不仅会对医闹事件的处置造成干扰使事态升级,使社会对警察的期望得不到满足引发矛盾,还有可能会使警察犯越权、滥权的严重错误。

在处置医闹事件的过程中,基层公安民警最大的困惑就是: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一方面,庞杂的基础性工作、非警务活动使得警察工作的焦点慢慢由社会管理者的角色转向服务者角色,他们没有思考制定出系统权威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复杂的现场环境决定了处置行动根本不可能有统一的行动模式,在执法过程中,民警常常陷入想动不知如何动,不动又要面临处罚和违纪的两难境地。

理想状态下,警察在医闹事件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应是这样的:在医闹事件的萌发期,警察应是医闹事件的信息采集者和预防者;在医闹事件初期,警察应是医闹事件的协调者和信息监控者;当医闹事件还处于理性阶段时,警察应是医闹事件中正常秩序的维护者和引导者;医闹事件如果发展到了无理性阶段,警察应该是群众的保护者和事态的控制者;在医闹事件的结束阶段,警察应该是对医闹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者,是经验教训的总结者。而警察在处置医闹事件实际的过程中,由于警力不足以及医闹事件不频发等因素存在,警察不能完全胜任以上所有角色,警察在医闹事件处置过程中更多扮演的是维护者与疏导者,最主要的目标任务是积极促成医闹事件的和平方式解决。

(二)单位内部处置力量角色定位。

一般情况下,在医闹事件发生后,最先赶到现场的处置力量是医院的安保人员。由于他们没有相关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使得他们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充当“和事佬”的劝架角色,不敢也不能使用武力进行现场控制。同时,安保人员属于医院的工作人员,患方想当然的认为安保人员在“拉偏架”,加之部分安保人员对自己的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随意对患者家属使用暴力,使得事态进一步升级。有些情况下,安保人员由于担心自己如果不作为会导致自己失去工作,从而积极维护院方利益,甚至超越法律的约束侵害患方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些原因让他们的角色和立场显得很尴尬。所以目前很多医疗单位内部的处置力量面对医闹多选择采取回避不沾惹的态度,近似于围观者的角色。

(三)围观群众。

围观群众本身对于事件的发展没有影响,但是当事件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后,他们极有可能会被环境同化,怀有对弱者的同情心理参与进医闹中来,从而对处置力量形成了变相性的阻挠(阻碍处置路线的畅通、宣扬不当言论等)。即使他们不从事打砸抢、随意破坏等违法活动,但这种行为却会延误事件处置的时机,进一步严重影响到处置的整个过程。然而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处罚处置围观人员的法律依据,让这些医闹事件的非核心人员左右了事件的发展方向,导致处置过程不顺利。由此可见,围观群众在医闹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角色更多是“添乱者”角色,警察必须合理安置、引导医闹事件的围观群众。

(四)医患双方。

患者及其家属与主治医生及其所属医院是医闹事件中的当事者,毫无疑问他们是事件正面冲突的对立双方,组成了医闹事件的核心环节,双方在医闹事件处置过程中共同扮演了处置行动对象的角色,而能否消除医患双方当事者的冲突则是判断医闹事件是否成功处置的标准。作为当事人,医患双方各自的利益都可能被对方侵害过,双方也都有可能存在由过失所导致的责任或由主观故意所造成的错误,但这些问题属于医疗纠纷层面,但在医闹事件这一层面,双方都是受害者,都是处置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只有对象趋于稳定,事件才能得到平息。

(五)相关政府部门与领导。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专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以及事件升级后参与进来的政府维稳机构。这些机构不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关系组织,但却是事件处置中必不可少的部门。一些机构组织没有担当,违法失职不作为导致事件发生,在事件爆发后又将这块烫手山芋“顺理成章”地扔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如此一来既浪费了警力资源,也为本来就紧张的警民关系增添了更多风险。有关部门在处理医闹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是重要的一环,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充当着“大家长”的角色。因此,面对医闹他们不能采取逃避态度,只有实事求是地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职责,为事件处置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情报、救助资源等,才能让事件尽快得以处置。

三、警察在医闹中的处置措施

(一)调解跟进。

警察在实际的处置过程中,因为现实需要,大多会选择及时调解矛盾,避免事态升级。现在比较盛行的调解机制是警察作为调解负责人,与院方领导、患者家属(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共同协商解决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两方面:一是院方领导掌握着医院各种资源的调动和处置的权利,警察作为负责人,在谈判过程中能够从对方的切实需求和问题解决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现实困难这两方面出发,综合考虑谈判的条件及筹码,为谈判成功提供了更多的可行性;二是警察充当调解中间人,主治医生和患者之间不用直接面对面接触,从而避免双方见面时产生抵触情绪,减少谈判过程中的干扰因素,使得双方的利益诉求能够更全面准确的进行表达,保障谈判能够顺利进行。警察在调解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维持调解的可能性以及促进并见证谈判结果的一致,但不直接参与谈判,以此保证谈判结果的及时、公正、公开。警察在这当中的角色不同于普通治安调解过程中的角色,具体区别表现为:一方面,在医闹事件中警察是出于形势所迫而选择进行调解,事件的严重性、广泛性决定了调解耗时、耗力,一次性调解成功的几率极小,警察做的更多的是医患双方谈判的见证者与协调者。另一方面,调解双方处于明显的不对等地位。医院因其所具有能够牵动政府介入干涉事件的能力,本身所具有的医疗专业知识的储备,以及享有的财政专项拨款,使其成为调解中相对优势的一方,患方只能通过运用手中所握的“弱者即正义”的道德武器以及将医疗事件“问题化”的这两件明显踩踏法律红线的,非常规的手段来增加谈判筹码,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使得调解结果难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这样做同样存在诸多隐患。首先,警察的存在总给患方一种“官官相护”的心理感受,一旦警察在调解处置中有些许的不当或失误之处,那么警察也会迅速被卷入到矛盾中去,甚至将矛盾所波及的方向扩大,危及整个政府的公信形象。其次,警察出于方便调解的考虑,会尽量促成院方领导的出席,因此通常将调解地点安排在事发医院,这等于将矛盾的焦点依然保留在医院,这样并不有利于外围围观群众和患者亲属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和撤离。最后,警察对医学的许多专业知识并不是很了解,调节过程中对谈判实质问题难以做到充分把握。

由此可见,在医闹的处置过程中,警察对双方的调解贡献并不像治安调解中那样突出,但其中的主要原因不能归咎到警察身上,警察促成调解的启动本身就是医闹处置得当的一个标志。今后的调解机制应当进行转变,调解人应由更具医学专业知识的组织或机构来担任,而警察应抽身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促成调解启动以及外围秩序维护上。能够较为合理有效地促成调解的方式是,警察迅速制止现场不法行为,维护好现场秩序,协调双方对话沟通,积极向上级汇报现场状况,联系管理部门或领导出面解释说明。

(二)强制措施使用。

警察要对医闹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予以打击,警察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于处置场所和处置行动对象人身的强制。针对医闹人员,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以及《人民警察法》第15条、第17条,可以得出警察的强制措施有强制带离现场、强行驱散、强行遣回原地等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闹行为,可以采取约束措施,对医闹现场现场的可疑分子可采取盘查、留置、强制传唤等强制调查措施。对场所可以采用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划警戒区域、设警戒线,协同其他部门封锁关联路线,维持秩序。针对医闹现场能不能使用武器,下面将进行专门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所规定的武器使用情形中,只有第九种情形(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第十种情形(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能够为警察在医闹事件中使用武器提供部分法律支撑力。但是这两种情况都要求处置事件符合一个前提条件:使用其他方法已不能制止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危及警察的生命安全。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1条的规定,使用警械的目的是制止严重暴力犯罪;根据当然性推理,第10条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也从侧面强调了警察不能针对非犯罪活动使用武器。

从现场环境来看,医闹现场人员密集,医闹分子、围观群众、警察等处置力量混杂在一起,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拥堵,根本不具备开枪的必要环境条件。此外,大部分基层民警现有的射击技术水平不能很好地保证任务的完成,且在医闹现场的复杂环境下射击人员注意力很难集中,同时警察在混乱的现场条件下对其所佩带的枪支的保管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医闹现场环境分析,可以得知:在医闹现场,如果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武器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警察是不适合使用武器的。因此,不管警察在医闹现场开枪的目的和效果如何,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诱发的纠纷及非严重暴力犯罪问题,并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警察应尽量使用警械器具来替代武器进行现场处置。

(三)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闻舆论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2]在医闹事件中,大众传媒对民意的导向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根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现场对进行新闻管制。医闹事件处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将事件尽快平息,让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往常。警察应当积极跟媒体沟通协调,在部分不法分子蓄意煽动群众,恶意散布诋毁政府的谣言时,要及时跟进将事实进行澄清,并解释清楚政府的处置政策原则,劝告群众撤离。在事件处置比较顺利,事态发展比较平稳时,为了防止更多的人员牵扯到事件中去,可以与媒体协商暂时不予以宣传,但这并不代表警察工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处置过程中,警察依然需要遵纪守法,执法依然要有理有据,并利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将处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事件处置得当后,及时将信息予以公布。这样做既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能对社会大众予以教育和警示。因此,对警察处置医闹事件过程中的舆论掌控特别建议是,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前,公安机关尽量要和媒体进行沟通协作。由公安机关宣传部门负责将宣传报道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从社会公共安全专业的角度对材料进行整理;由媒体负责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考察,从社会监督者和媒体运营的角度进行把关。跨业合作,双管齐下,保证宣传手段合理合法,宣传结果达到预期目的。

此外,公安机关要遵循“防为主,防为上”的方针,把工作做在前面。目前很多法律宣传活动内容日趋丰富,形式多样化,取得了良好效果。公安机关可以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加强医闹事件危害性、违法性以及警方对打击违法性医闹决心的宣传,为民众普及可以合理表达诉求的渠道,可以极大防止医闹事件的发生,清除社会上民众不合理解决问题的风气,为和谐社会营造好的环境。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将法律法规政策、警察的职责要求和警察的权限、医闹处置原则向医务人员进行宣传,消除医务人员的误解,获得他们善意的理解和支持,为以后处置此类事件疏通民意障碍。

四、医闹事件处置的战术探讨

(一)多种处置措施结合,视情灵活把握应用。

医闹事件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单纯的武力或调解很难使事件得以圆满处置。警察滥用武力容易伤害无辜群众,损害政府和警务人员形象,加剧警民关系紧张,践踏法治原则。过度依赖调解,则会纵容事件的蔓延,疏漏违法乱纪人员。此外,医闹事件的发展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危及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公安机关只有把握好处置措施的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因人不同灵活应用相应的处置措施,以“组合拳”的套路打破单一处置措施局限,才能迅速消除医闹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动合理使用治安耳目、秘密侦查力量。

在处置现场,充斥着各种杂乱的未经考证的信息,与事件有直接、间接关系甚至没有关系的人员大量聚集,现场环境嘈杂无序,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造成民意方向偏离。然而,身着制服的警察与有强烈诉求的民众形成了天然的不信任局面,在澄清虚假信息的时候警察很难引起民众的共鸣和认同,更无法引导民意。这时,治安耳目、秘密侦查等“便衣”力量可以发挥很好地优势:一来可以迅速融入到事件的核心区域,消除虚假信息的影响;二来能够获悉医闹人员下一步行动信息,为警察的下一步应对行动提供有效情报;三来可以结合侦查设备,发现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找到不法分子并采集证据。

(三)积极发动“威望型”群众进行协调。

公安工作要积极依靠群众,要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警察在医闹事件发生后,要尽快摸清医患双方的社会关系,找准有效信息,并据此找到双方信赖,特别是能劝服患方人员的群众充当媒介,参与事件处置。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警察要说服“威望型”群众对患方进行疏导与劝慰,缓和现场的紧张气氛,降低冲突升级的可能。第二,由于现场环境嘈杂,患方对警察的顾忌,患方不太可能听信警察的现场说服教育,因此可以依靠“威望型”群众充当传话筒,将法律规定和警察的处置政策和谐的传达给患方,使患方避免过激行动。第三,“威望型”群众还可充当见证人的角色,对警察的处置过程进行监督与见证,既防止了警察在处置过程中的滥权违纪现象,也防止事后医患双方对警察进行诬陷,起到较好的社会正向引导效果。

(四)战术性依靠现场环境。

每一次医闹现场都是不一样的,有时是在医院病房,有时是在医院门口,有时是在医院与公共交通要道结合处。根据现场环境不同,警察处置力量要战术性地编排出警队伍,每一个处置单元都要与其所处地势环境有机结合,穿插分割医闹人员群体,将医闹人员的“首要分子”从医闹群体中剥离出来,防止密集人群不受控制。利用周围环境隔离冲突双方,防止医患双方面对面的近距离肢体接触,压缩冲突升级的空间,继而逐一削弱闹事人员的暴力行为,从而为迅速处置医闹事件提供便利。

(五)警察要积极维权。

在医闹事件的处置过程中,警察极有可能会受到不冷静参与者以及好事分子的攻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针对袭警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涉事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权讲究证据使用,因此在医闹处置过程中,警察一定要佩戴执法记录仪,保留证据,积极寻找目击证人。笔者结合对参与医闹现场处置的民警的走访,建议在处置过程中被医闹人员袭击的警察做到以下两点:1.如若非严重暴力袭击,警察尽量要保持克制,积极寻求同伴解围,不使用武力相抗。2.现场的暴力随时会升级传染,医闹人员就此事的戾气还没有得到完全挥发,不能采用打压的方式进行“火上浇油”,更适合忍气吞声地依法“秋后算账”,尽量避免将矛盾复杂化和扩大化,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环境和公共医疗卫生环境的和谐有序。

[1]朱启禄,王大伟.西方对警察角色的认定[J].公安大学学报,1995,(3):5.

[2]习近平.坚持正确方向创新方法手段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鄄tics/2016-02/19/c_1118102868_2.htm.

[3]聂洪辉.“医闹”事件中“弱者的武器”与“问题化”策略[J].河南社会科学,2010,(5):127-130.

[4]章昌志.“医闹”行为的法律抗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6):24-29.

[5]栾 永,孟 华.医闹种类、特征、危害与成因对策研究[J].医学与哲学(A),2012,(5):28-30.

Exploration on How to Deal with Medical Disturbance for Police

YAO Kun

Medical disturbance is triggered by medical disputes.However,these two issues have differences in social harmfulness and urgency.Police usually use modest ways to deal with medical disputes.There are no clear definitions about what the police’s task is and what kind of role the police plays in the intense medical dispute in Chinese academic circle.Police should consider deeply how to deal with the medical disturbance issue legally and effectively,and their own duties as well.

Role;Tactic;Measures

D035.3

:A

:1674-5612(2016)05-0112-06

(责任编辑:李宗侯)

2016-04-25

姚 坤,(1991- ),男,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硕士生,研究方向:公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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