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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党建视角分析范式初探

2016-04-07叶子鹏

大连干部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叶子鹏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北京100091)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党建视角分析范式初探

叶子鹏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北京100091)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定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成长涉及的领域广泛,其中社会稳定是全局性、长期性、基础性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转轨、政治转型以及社会变迁给我们带来了诸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群体性事件俨然成为国家治理成长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多为社会学、公安学、管理学甚至经济学等学科视角,而缺乏从党建视角的分析。从党建视角出发,透过群体性事件现象,抓住群体性事件是党群关系恶化的极端表现这一本质,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预防和治理途径,并努力将这种分析视角形成一种能够分析较大一部分群体性事件的既定分析范式,从而对遏制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态势起到一定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党建视角;分析范式

作为转型时期社会危机的一种,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路学者纷纷加入进来。有从社会学角度入手,有从公安学角度入手、有从管理学角度入手,有从经济学角度入手,但涉及党的建设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因为从表面上,似乎没有必然联系。事实并非如此,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以及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地位使二者产生了必然联系。群体性事件作为影响社会治安、阻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近些年来呈现出发生率高、感染性强、规模大、危害严重等特点。我们党作为一个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作为一个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在群众工作中面临着诸多新情况和新挑战。各地群体性事件发生频荏,归根结底在于没有应对好这些新情况、处理好这些新挑战。群体性事件作为党群关系恶化的极端表现,却缺少从党建视角的深入分析。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从不同的方向可以做出不同的内涵界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指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①公安部在其出台的文件《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群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华教授则概括性地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为满足某种需要在特定的环境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导致事态加剧、扩大,扰乱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1]

总结各类群体性事件概念,笔者发现虽然各类观点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但所指概念本质基本相同,故将群体性事件概括为:社会公众为维护自身利益,以集聚方式向特定对象表达诉求,并产生较大社会危害的行为活动。

(二)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

每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具体数目没有任何相关部门或科研院所能够给出完全精确细致的统计,我们因而也只能通过近几年的资料进行粗略的估计。

由中国社科院2010年出版的《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在对我国2009年的社会整体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2010年的我国社会整体形势进行了初步预估,“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2008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2]。该蓝皮书指出:“2010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3]

将理论视野转向国外,当代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学家亨廷顿在其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认为:“以下两种社会系统都是稳定的,即高度传统的社会(L1点)和高度现代的社会(L2点),而处在两种社会类型之间的转型社会(H点,如中国)则是充满着动荡、冲突和不稳定。中国社会目前正处在深度的社会转型时期,‘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社会情境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迅速转轨的中国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这更是有力地解释了转型期的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态势。”[4]

图1 1998~2009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统计(万起)折线图

图2 社会动荡程度与社会类型或社会发展阶段之间的关系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现代化转型所伴生的利益冲突

当代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学家亨廷顿曾指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5]在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结构的重大转变,使得既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维稳机制的作用逐渐消解,利益冲突由此伴生。在有限的社会资源面前,利益格局的重新分化组合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诸如二元社会对立、社会贫富分化等问题,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1.利益意识的强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天翻地覆但同时又潜移默化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让人们开始可以大胆地承认与追求自身的正当利益,人们的利益意识由此得以强化,个人的主人翁意识更是前所未有地发育和成长。

2.利益观念的转变。经济的发展速度与人们观念的更新速度呈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耻于谈利、大公无私的利益观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涌来而逐渐分崩离析,人们开始注重自身利益的实现,在不损于公的同时努力获得个人的正当利益。

3.利益结构的调整。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在阶层、群体和组织逐渐分化的背景下,开始被唤醒和强化,利益观念的转变更是随之产生。在意识与观念的推动下,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分配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整个利益结构开始松动,发生了由细微到较大规模的调整与重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经济模式、社会模式的巨大变革,这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原有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和利益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了不同阶层间产生了利益关系的矛盾。我们党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协调工作上的不足,导致所有矛盾都集中到党这一主体上,使未能实现利益协调的群众对党产生失望态度,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和谐,这是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冲突使然,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大诱因。

(二)制度“真空”引发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群众的利益观念、民主意识逐渐增强,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变动的过程中,制度建设并没有及时跟进甚至停滞不前,这样就在群众的期望与现实中产生了制度的“真空”,致使群众日益高涨的热情遭到冷落。权力监督制度不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同时信息处理系统不科学,这就使群众对党的执政态度、执政方式产生怀疑,这种信任危机将误导群众在出现问题时不再找组织、找政府、找党来解决,而是通过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进行反抗,试图以此给各级领导造成压力。

1.权力监督制度不健全。权力的公共性和自利性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与腐化。为了使权力运作避免腐化,可行的途径就是增加对它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包括上对下、下对上以及平行的监督,从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在民主政治社会中,政党的一大主要功能就是利益表达,充当政府和民众的联系桥梁。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党宗旨,但我们首先必须了解群众需要什么服务,才能谈如何为人民服务,这是践行党的宗旨的关键所在。我们获得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单一、效果有限,甚至是走过场,重形式,乃至于将正当的利益表达与诉求,当成所谓的“闹事”。

3.信息处理系统不科学。信息处理系统主要是指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机制,包括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等。舆论掌控和信息处理系统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有时甚至起着关键作用。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由于制度机制尚未成熟,造成人们在经济增长中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生活条件悬殊。种种的社会不公现象将进一步加剧利益冲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子。一些主要的社会群体在弱势化、边缘化,这就必然引发群众对党的现行政策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严重地影响党群关系,使执政党失去越来越多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一旦直接诱因出现,必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部分党员干部执政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

“我们党是一个在近十三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在成为执政党以后,始终面临着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问题。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世情、国情和党情都发生了巨大变化。”[6]我们的部分党员干部没有跟上甚至是没有认识到这样的变化,在执政过程中体现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对于群体性事件发生产生了不良影响。

1.以人为本意识薄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党的执政本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则是我党的宗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领导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也因此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执政以来,部分党员干部,将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抛到了脑后,宗旨意识淡薄,干群关系开始逐渐疏离。这一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党员干部没有正确的权力观,一味向上看,而忘记了权为民所授,应要权为民所用。

2.依法执政理念欠缺。坚持依法执政是我党执政的基本要求,我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意志上升为法律,但是法律一经制定,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守法,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坚持依法办事。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3.科学执政能力不足。科学执政能力是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是指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执政能力。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应在官本位观念的驱使下一味追求数字政绩和形象工程。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奉行的“唯GDP论”就是这种能力缺失的表现。

4.日常行事作风不正。官僚主义盛行与腐败严重滋长是作风不正的突出表现和根源问题。少数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经受不住金钱与权力的诱惑,作风浮夸,不切实际,从而导致脱离群众,腐化变质。小至乡镇、大至中央,贪腐现象无处不在。在信息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公众对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的忍耐达到了极限。人民在失望之余,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因此才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

以人为本意识薄弱、依法执政理念欠缺、科学执政能力不足以及日常行事作风不正等种种表现都成为我党自身建设的严重痼疾,群体性事件更成为一颗腐蚀我党执政合法性的毒瘤。

三、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治理

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在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面对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迫切地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实现预防和治理,进而从实质上得以改善。因此笔者将针对上述成因,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预防与治理途径的建议。

(一)执政党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妥善协调利益矛盾,扩大党的利益代表性,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中千丝万缕复杂交织的利益关系。

1.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弘扬主旋律。注重意识形态的教育工作,是我们党长久以来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多样化,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与新的阶层的出现,对党的利益表达及其利益整合的功能提出了更新的要求。面对新挑战,必须坚持弘扬主旋律,妥善处理好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整个社会形成积极健康的环境和氛围,使各种能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力量都在党的意识形态阵地里找到归属与定位。

2.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在我国,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都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就是要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努力探索和完善实现工人阶级先进性的新途径;同时,要关注和跟随世界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大潮,大力培养和扩大我们阶级基础队伍中与现代化经济联系密切的新群体。此外,还要加强对工人阶级的政治教育,提高工人阶级作为我国领导阶级的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3.积极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在经济转轨、政治转型和社会变迁的变化中,我们必须稳妥地协调好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可以相互调节和融合。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就应坚持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尊重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各个阶层的利益。更加注重利益分配的合理化与公平化,缩小利益分配的差距,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要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重视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的组织,积极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将维护各方利益纳入共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让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共同实现全国人民共有的“中国梦”。

(二)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历史与实践都告诉我们,制度作为一种固化的规则,在经济建设、政治发展、社会变迁中都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意义。

1.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建设。邓小平早在1980年8月《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已经指出:从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解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大思路是清晰的: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三靠权力。其中,发展民主是趋势,健全法制是保障,分解权力是前提。要建立独立的权力主体和明晰的权力界限,再通过民主与法制将其加以固化,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和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

2.加强舆论引导,建立舆情反映机制。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的包围与影响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在社会转型中,社会大众媒体的兴起对于舆论的发展和舆情的演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要增强主流媒体的竞争力,根本的就是提高大众对其所发布信息的信任和接受度。主流媒体要善于及时给人民群众提供社会关切的信息,尤其是将政府信息及时传递给大众。此外,还要通过正确引导媒体,达到与社会公众的良好交流与沟通。执政党要善于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建立舆情反应机制,对舆情进行有效把握以期在最短时间做出最正确的选择。

3.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形成长效可行机制。沟通渠道顺畅决定着多元社会的政治稳定。长久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能充当政治沟通载体的只有政党,利益表达的渠道也只有这一条。但实际上,时代的发展提供了更多丰富的选择。除了政党之外,迅速发展起来的民间组织和高度发达的媒体也越来越扮演起利益表达渠道的重要角色。应当顺应公民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培育、扶持和引导民间组织的发展,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框架下,让民间组织承担更多的表达与沟通功能,这样可以将党单一表达渠道的劣势大大降低,从而进一步使社会更具组织性。而对新兴媒体的关注在上文已经提到。

(三)把执政党自身建设摆在更突出的位置

中国共产党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执政党建设始终围绕着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事业推进,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事业则要依赖强有力的执政党建设。

1.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构建和谐党群关系。“党的群众工作,从本质上讲是把党的主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到群众的心里,化为群众的实际行动,使党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接受、支持和拥护,使党的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7]在现实实践中我们要继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则要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继续坚持下去,以期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方式方法上党则要依靠群众同时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不断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坚定群众跟党走的决心和信心。总之,实践、工作以及方式方法三管齐下,从而构建和谐的党群关系。

2.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转变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依法治国,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法律规范具有强制的约束力,是协调社会关系有力而可靠的武器。发达精确的法律规则可以使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通过适当的方式得以表达,从而规避因个人利益而造成的矛盾纠纷。同时,健全的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更为公平公正地进行利益分配。

3.不断提高科学执政能力与水平。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必须坚持提高科学执政能力建设。一方面,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党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利益分配奠定坚实基础。此外,要充分关注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弱势成员的利益问题。党和国家可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并根据不同时期及不同的经济条件状况,建立可供选择的多重可供选择模式的社会保障机制。同时还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

4.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很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但新的历史条件与形势也对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党和政府必须狠抓作风问题。首先,要健全党内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党员的思想行为,促进每位党员干部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正确的三观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其次,注重将理论联系实际,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将党的政策、方针、路线、宗旨等理论知识运用到现实工作中,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既要继续发扬我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又要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并不断培育新作风。

结语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公众为维护自身利益,以集聚方式向特定对象表达诉求,并产生较大社会危害的行为活动。对于这种行为活动,我们可以从社会学、公安学、管理学甚至是经济学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作为众多研究角度的一种,笔者从党的建设的视角去分析群体性事件,并尽力希望建立一个能够适用于较大一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党建视角的分析范式,其最终目的也是期望为党和政府提供一种可能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思路,从党建视角上对遏制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态势发挥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总而言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社会这个有机体的病态的凸显,是对建立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纠纷化解机制的呼唤,是民众对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和完善科学执政方式的民意诉求表达,是对某些地方党委政府不执行和贯彻中央指示,以及对其官僚主义和作风糜烂的愤懑的揭发。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规模空前的整风行动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设定,笔者认为,这既将成为推动我党开展新一轮建设、促进新一轮新发展的重大动力,更将成为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契机。在这样的新环境、新形势和新背景下,我们不妨抓住群体性事件作为党群关系恶化的极端表现这一本质,从党建视角出发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研究,争取能够从根源上遏制群体性事件的高发状况,推进国家治理成长,进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更加稳定和谐的外部环境。

注释:

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2013.

②公安部文件: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2010.

参考文献:

[1]杨庆雨.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D].苏州:苏州大学,2007.

[2]李培林,汝信,陆学艺. 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朱佳琪.群体性事件的媒体应对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

[4]谢志强,吕鹏.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和应对困境[J].人民论坛,2012(3).

[5]Samuel. P. Huntington.Political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M],1989.

[6]中共中央党校.执政党建设若干问题研究(内部试用征求意见)[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7]黄立群.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的几点思考[J].党史文苑(学术版),2013(11).

[责任编辑:姜卉]

作者简介:叶子鹏(1993-),男,安徽池州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建理论与实践、党建范式。

收稿日期:2016-01-06

文章编号:1671-6183(2016)01-0037-06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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