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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理论视阈下的新社会运动分析

2016-04-04张振伟

关键词:公民社会社会治理

张振伟,陈 文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94)



公民社会理论视阈下的新社会运动分析

张振伟,陈文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94)

[摘要]“新社会运动”是对西方社会20世纪60年代以来产生的社会不满与抗议诉求运动的总称。从公民社会理论视角来看,其价值诉求是后物质主义的非制度化表达;其参与方式是公民自主参与的群体网络;其行为方式是非暴力的群体性抗议行动;其行为指向是对既有国家体制的批判与反思。新社会运动提出的环境伦理、环境公民权、生态政治、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等价值诉求具有穿透力和专业知识性,加上它的不妥协,因而容易借助互联网的传播得到全球范围内认可与响应,它对西方政治国家具体的公共决策过程以及政府的治理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基于公民社会理论的思考,政治国家必须对新社会运动的议题做出有效回应,把社会运动组织及时纳入规范化轨道,承认并谋求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治理,进而才能在一定范围内消解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引导其向有助于公共利益、公共责任的方向迈进,从而有助于调整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

[关键词]新社会运动;公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治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逐步从“大萧条”中复苏过来,经济、政治与社会结构得以调整,各种矛盾得以缓和,20世纪60年初出现了一片所谓的“繁荣景象”。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的作用,繁荣表象下的财富收入分配的贫富两极分化、官僚体制的僵化以及“东西方冷战”等引发的社会问题与矛盾也快速表面化,从60年代中期开始,反种族歧视、争取妇女合法权利、反核抗议、反对战争、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不满与抗议运动层出不穷。1972年“中东危机”后西方资本主义爆发了全面的经济危机,面对经济“滞胀”局面一筹莫展,社会大众对政府治理效能低下的不满情绪进一步激增,各种社会不满与抗议运动风起云涌,对西方社会政治环境产生了深刻冲击。鉴于这些社会运动在价值观、组织方式等方面与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社会运动存在显著的差异,众多西方学者将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运动界定为“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并且提出了“新社会运动理论”“资源动员理论”“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等来解释这些社会运动的发生逻辑和演进规律。其中,“新社会运动理论”侧重于探讨社会运动的社会根源及特点;“资源动员理论”主要关注社会运动的动力机制以及微观个体如何响应并参与运动;“政治机会结构理论”重点关注社会运动从潜在的参与意向转变成具体行动的政治机会或条件。

改革开放之初,国内学者对新社会运动的研究总体上处于批判资本主义视角下的理论译介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迫切需要在既有的理论体系内部或边缘寻找对新社会运动的理论解释。本文基于公民社会理论视角,试图透过对新社会运动特征与趋势的思考、分析,发掘其对现代社会治理的功效。

一、公民社会理论概述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治的分析中,是在阐述城邦政治的同时,描述了狭义公民社会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29当然,此时的公民社会尚未包括现代意义公民中的女性以及奴隶阶级。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为适应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快速发展的要求,在自然法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宣扬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等社会价值,他们认为只有通过公民政治参与和对政府和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社会才能获得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含义,即“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2]132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蓬勃展开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公民对国家的依附伦理色彩淡化,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边界变得更加明确,在政治国家之外逐步形成了一个基于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公共领域。并且,这个非政治的公共领域在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演进中,与政治国家加速分离。为了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运行规律,黑格尔从“绝对精神”的演化出发,抓住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矛盾,提出道德精神发展的三阶段,即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较早地对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了学理上的相对区分,他把公民社会界定为“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3]197卡尔·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公民社会思想进行了批判吸收,从社会经济关系视角来理解公民社会,认为公民社会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关系,其结构组成内容是经济结构决定社会关系结构及其相应的意识形态结构。因而公民社会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4]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主义文献中Civil Society一直翻译为“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本质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所谓市民社会的发展就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

进入20世纪,自由资本主义逐步转变为垄断资本主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张力不断加剧。为了争取更好的社会整体利益,公民社会有摆脱政治权力和市场经济利益的倾向,成为脱离市场领域的非官方公共领域。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葛兰西在反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概念,对公民社会的理论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研究。他把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其外延是“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和”,具体讲包括政党和工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教会、文化学术团体等。[4]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将社会总体划分为国家、私人、市场和公共领域四个方面。他的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其间能够形成公众舆论一类的事物,“原则上讲,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都是开放的”,[5]375公民社会是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但“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而这个领域是通过基本权利而构成的”。[5]454他主张公民社会应该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当代美国政治学家阿拉托和科亨,深刻反思20世纪全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主张,他认为经济领域的运行逻辑与公民社会存在显著差异,重建公民社会必须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剥离开来,以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及这些组织共同构成的公共领域为公民社会的主体,并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市场—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三分的公民社会生活划分模式。

在公民社会生活三分法的框架内,各领域都遵循自己独特的逻辑而持续演进:等级权力是国家赖以存在的逻辑,利益增减是市场运行的基本逻辑,基于公益的自愿奉献是公民社会的发生逻辑。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政治国家接受社会公民的委托,从社会获取政治合法性以及治理社会的法权,垄断强制力的使用,从而在社会各个阶层、集团以及社团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及时给予协调,保证公共生活有序进行。经济市场则是在明晰产权及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协调,以自愿交易为基础,实现有限资源的最高效益配置,进而满足交易个体的需求,客观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公民社会是以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建立在参与自愿、管理自主的原则基础上,通过集体话语以及集体行动影响决策,广泛参与经济社会各方面公共政策的执行及评价。

纵观全球范围内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理论总体上遵循着“市场—政治国家—公民社会”的三分法,把公民社会界定为主要由公共领域、非营利性组织(NGO)和社会运动等要素构成的相对于政治国家和经济市场的民间公共领域,按照多元主义、公共参与和法治等原则自主、独立运行。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范围内的第三次民主浪潮中反核运动、绿色和平运动、女权运动等各种形式的新社会运动再度兴起,公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并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进入90年代后,在西方社会政治格局的变动中新社会运动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更加宽广,因为,鼓励、引导、规范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业已成为现代国家良性治理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新社会运动的特征

由上述可见,新社会运动是对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西方社会产生、发展的各式各样的社会运动组织以及它们抗议活动的统称。作为公民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它是在国家体制之外的非制度化集体话语的表达。公民社会的发展,不断培育并塑造具有责任感且带有自由主义倾向的现代公民。公民社会领域的新社会运动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阶级斗争在话语体系、运动目标、组织结构形态、实践行动方式等方面都明显不同,新社会运动具有如下四大特征。

其一,从价值诉求来看,新社会运动是后物质主义的非制度化表达。新社会运动是公民社会应对社会新矛盾的集体性反应,在价值观上是反现代主义和后物质主义的。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发展在带来物质财富的同时加速了社会分化,衍生出新的职业身份和新的社会群体。这些社会群体更关注物质满足之后的社会问题、自然环境保护问题,更多地追求个人的自治。他们主张的是“个人自由、经济民主、环境保护、向新观念开放和一个关怀的社会”。[6]11新社会运动集中体现了新社会群体对这些价值的强烈追寻。同时,这种价值认同及诉求的表达多采用非传统的议会外形式,尤其是对新闻媒体渠道的利用,但是新社会运动拒斥政党组织,一是“拒绝与任何类型的政党保持公开的联系”;二是“断然拒绝组织自己的政党”。[7]

其二,从参与方式来看,新社会运动是公民自主参与的群体网络。多元主义和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传播,使得新社会运动的参与主体异常复杂。新社会运动的支持者和参与者往往是公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新的社会群体。这些群体内部也会因社会运动的主体差异、动员深度等因素存在明显差异。此外,新社会运动对公民社会的各种主体及持不同观点的派别都是开放的,多元主体对运动的参与也由高度的集中卷入转向较少约束的多维度的、碎片化的形态。参与主体之间平等、自由合作,难以形成统一的纲领、意识形态和组织领导系统。这些群体内部各主体依靠社会网络以及现代信息网络,独立、自主地凝聚在一起,通过集体学习、辩论、协商达成行动共识。因而,新社会运动是一种目标多元、参与自主、力量分散不集中、组织结构松散的行动联盟。

其三,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新社会运动是非暴力的群体性抗议行动。民主政治、现代公民和高度信息化是新社会运动存在的前提,这些背景性因素预设了新社会运动的空间和潜在方式。民主政治的包容性、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信息摆脱地域限制等客观促生了非暴力的群体性抗议行动。和平解决冲突是新社会运动的根本原则之一。无论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的反战、反核运动,还是八九十年代的环保运动、各种形式的民主化运动,新社会运动的活动过程通常是借助现有的公共论坛和大众传媒等媒体形式表达其价值诉求,期望引起社会舆论支持,引导公民参与示威游行、请愿、静坐等直接抗议行动,给中高层政治决策者施加压力,从而纠正甚至改变最初的决策意向,调整公共政策,满足公民社会的普遍诉求。

其四,从行为指向来看,新社会运动是对既有国家体制的批判与反思。新社会运动拒绝非理性、不客观、不可取的暴民混乱,而是带有较强的“知识化”或专业化倾向的理性公民自由权利的表达,直接指向对公共政策以及国家体制的批判与重构。它只向政治国家表明对公共议题的理解,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自主治理,并不支持以革命或组织政党控制国家政权、谋求社会政治法权、分配社会价值。新社会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或被凸显的某种社会矛盾,借助媒体舆论的传播力量启动公民社会的集体学习及建构行动的意义,从而在体制之外以反制度化的姿态把群体性诉求整合进既有国家体制中,不断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三、对新社会运动价值诉求的思考

新社会运动诉求的经济公正、人权、道德、环境等共同价值具有穿透力,它提出的环境伦理、环境公民权、生态政治、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等新思维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借助互联网的传播,易得到全球范围内认可与响应,形成广泛的共识和行动。此外,新社会运动不妥协的特征,使得政治公关的有效性下降,政治国家必须对新社会运动的议题做出有效回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全球环境恶化等问题的环保运动,借助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公益性环境信息、揭露破坏性的环境政策,使人们认识到环境恶化的连带效应,最终导致全球化范围内的生态运动,推动南北对话和环境治理协议的达成。

大规模涌动的新社会运动直接冲击西方政治国家具体的公共决策过程,对西方政府的治理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妇女、环境保护主义者、民权运动者、人权活动分子等新社会运动参与主体成功获得了政治国家的注意并使其参与到新社会运动所追求的事业当中,以至于政府的议程设定和具体施政活动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新社会运动的产物。面对剧烈的政治冲突以及舆论压力,政府甚至鼓励并支持一些运动组织直接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在具体议题上与非政府组织形成联盟或与政府建立伙伴关系,通过公益宣传、出席听证会、提供专业数据、监督政策执行或协助政策实施等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模糊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彼此边界并相互融合。此外,新社会运动的全球化趋势,不仅加速改变各地区政治行政生态,也使得政治国家与国家社会界限模糊,政治国家内部事务的处理更加复杂。

社会运动组织参与公共领域的治理,不仅影响具体的公共政策过程,更影响了社会整体的价值向度、个体公民以及后续的社会运动。作为公民社会结构要素,新社会运动拓展了公民社会在公共领域非政治的活动空间,它所提倡的自主性、独立性在政治国家体制之外宣告了社会治理方式多样化的可能性。通过对公共决策的直接参与,培养了个体公民的公共责任感、使命感,引发了个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民社会在公共领域作用的反思。新社会运动,作为现代社会客观存在的一部分,似乎可以在“国家之外找到有效的治理体制”。[8]81

新社会运动的发展不断形成社会政治改革的外在压力,推动公民社会结构内部的公共领域、非营利性组织等要素的分化与重新组合,从而形成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相对稳定的体制框架,加速社会的多元治理。公民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的地区,通过对发达国家新社会运动的比照与反思,常常会加快公民权利意识的养成,拓展本地区非营利性组织活动的公共空间,加速公民社会建设的步伐。

鉴于新社会运动对社会秩序的群体破坏性和对试图调整社会利益结构的不妥协性,政治国家只有顺应全球范围内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加速发展非营利性组织,把社会运动组织及时纳入规范化轨道,承认并谋求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治理,才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消解围绕单一议题的新社会运动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新社会运动网络虽然是松散的,难以形成全球范围内稳定的、旗帜鲜明的“统一战线”,但是对于忽略公民社会诉求、拒绝政策变革的政治国家,各种表现形式的新运动都存在演化为社会骚乱的风险。建设公民社会,摆脱政治国家的一元权力中心,探索社会的多元治理也已成为人们消解社会矛盾,疏解新社会运动,化解社会风险的基本路径选择。在公民社会和多元主义的语境下,承认并规范新社会运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表达,引导其向有助于公共利益、公共责任的方向迈进,将使得新社会运动在调整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中遵循着“反制度化—规范化—反制度化”的路径动态发展。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 1999.

[2][英]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刘晓根.试析公民社会概念内涵的比对与探究[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0,(2).

[5][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

[6][瑞士]汉斯彼得·克里西,等.西欧新社会运动——比较分析[M].张峰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

[7]黄汝接.新社会运动的兴起[J].国外理论动态,2006,(11).

[8][英]基思·福克斯.政治社会学[M].陈崎,耿喜梅,肖咏梅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李逢超)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40(2016)01-0020-04

[作者简介]张振伟,男,甘肃酒泉人,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副研究员;陈文,男,湖北十堰人,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课题“新社会运动对江苏大学生政治认知影响的调查研究”(2012SJDFDY113)。

[收稿日期]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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