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社会性的三重意蕴
2016-04-03张强
张强
(南京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论宗教社会性的三重意蕴
张强
(南京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摘要:宗教与社会生活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无论怎样形容都不过分,反倒是有些论述显得相对保守和滞后,未能充分揭示出宗教对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性。社会性是宗教最为本质的属性。通过与其他社会要素的互动,宗教为特定人群提供了有效的身份认同、意义来源和秩序框架;宗教在个体存在、群体关系、社会运作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和功能。在宏观层面上,宗教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稳固发挥着其他社会文化形式难以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宗教;社会性;身份;意义;秩序
历史发展表明,作为人类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宗教“是对生存‘总秩序’及其模式的认知追求;是对建立仪式并使得那些概念神圣化的感情渴求;是与别人建立联系、或同一套将要对自我确立超验反应的意义发生关系的基本需要;以及当人面对痛苦和死亡的定局时必不可少的生存观念。”[1]221从个体角度看,宗教构成生命存在的超验根基;从群体层面看,宗教被视为整合性元素的神圣象征;从社会整体看,宗教体现为整个伦理生活秩序的正当性根据。可以说,宗教关涉的是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具有某种普遍的超越性意义的价值生存模式,将生活世界的秩序指向了某种终极意义或终极信念。“就此而言,任何一种伦理形态或文化传统,都是一种具有‘宗教性’的价值体系,每个人的存在也都是一种‘宗教性’的存在。”[2]社会学意义上的宗教,是人类在生存实践中创造的一套知识体系和意义系统,人类通过宗教阐释自身的存在。作为知识体系的宗教涵纳了人类的文化记忆,确立起人们的身份归属和行为方式;作为意义系统的宗教建构了人类的精神世界,体现出明确的生命关怀和价值取向。这样一来,对于宗教的研究几乎需要拓展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当人们通过对情感和行动的了解,发现经验本身似乎并不能真实地勾勒出生活的轮廓时,人性的某些方面,诸如意义、认同和权力,就自然会与捕捉生命中信仰片段的过程相关联。
作为理性的生物,人类无法忍受各种破坏性力量对其生活世界的侵袭和瓦解,强烈渴望确定的身份、稳固的意义与合理的秩序。在与各种世俗文化系统的交融贯通中,宗教为特定人群提供了有效的身份依据、意义体系和秩序框架。可以说,宗教的产生和演进有着人类学上的根据,世界历史上各种不同的宗教体系,事实上反映出不同社会的族群为了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而采取的不同方式。这同时也说明宗教与社会之间始终存在着某种紧密的互动关系,更加表明社会及其若干组成部门即便不是在普遍意义上,至少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构成了宗教产生演变的现实背景和功能发挥的基本条件。因此,要理解宗教,“必须研究体现它的文化、使之内在化的个性,以及承载它的社会结构。不仅要具有宗教传统作用的知识,而且还要了解破坏性的相互作用,以及个人之间的变化。也就是说,要考察整个领域。”[3]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任何关于宗教的完善分析,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对个体的、集团的、社会的因素,既作为相互分离的独立系统,又作为大系统中相互影响的子系统来研究。
一
社会学通常将个体之人视为一种“生物有机体”,即具有生理活动、需求、潜力以及局限性的生物。而宗教自然属于那种既想影响又想改造人类生物本性的社会化力量。于是,宗教自然对所有与人相关的现象感兴趣,尤其关注诸如生与死、灵与肉、善与恶等带有普遍性质或整体意义的话题。通过一定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活动,宗教成为能够界定人的地位、人的本源以及人的归宿的信仰体系。如果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一般的个体要想战胜病痛、死亡甚至灾难等各种带有毁灭性的宿命,宗教确实是可以借助的力量。通过相信永生,相信人与终极实在的结合,宗教解决了人生的诸多问题。“神圣事物的存在,提醒每个人生活不仅仅是自私个体的平凡快乐,而是还有一些更为持久和更为重要的事情存在。”[4]而个体对待神圣事物的正确态度,就是在自我的内在空间中,敞开而不是抑制各不相同的人类倾向和才能,以合作而非斗争的姿态与他人确立关系,关心所有的基本需求,包括生存、幸福、自由和身份,努力实现身体、思想和精神的交融。
众所周知,人只有通过社会生活才能够成为真正的“人”,社会关系决定了人的最终本质。宗教作为社会化的重要形式,能够在复杂的社会过程中建构人的身份,并提供与之相应的价值引导,因而在事实上影响着所有人。尽管世俗社会中的个体之人已经对自己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去宗教化”,但仍然会在不知不觉中留有一些宗教性行为痕迹。虽然个体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做到随心所欲,但仍需继承某种宗教观念或思想的遗产,因而不能全然拒绝传统,毕竟任何人都是传统的产物。“尽管他通过一系列的否定和拒绝进行了自我塑造,但是他仍然对被自己所曾经否定和拒绝过的东西所耿耿于怀。”[5]即便仅仅作为一种被动的参照群体来看,或是从其对世俗组织的影响来看,宗教对人们也有间接的影响。同时,必须说明的是,当代社会学理论普遍强调,虽然人们具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情感取向,并且都在影响着他们的行为,虽然人们都是在为制度化关系所制约的情境中行动,但是,行动、思考和感知着的却恰恰是具体的人。个体生活世界中的宗教是由人类社会环境或氛围的多方面构成的,对于这种环境,个人不可能始终无动于衷,说到底也不能回避了事,而且又不能通过现实生活中带有明显功利色彩的一般技巧或态度来支配与调节。于是,宗教往往与那些关涉个体社会存在的根本性问题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个体可以借助宗教建构身份,而身份对于人的社会活动可谓意义重大,不同的身份会导致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姿态行为,宗教由此成为规制个体之社会面向的重要因素。
由于能够充分调动人性中的积极因素,宗教往往成为人们在寻求灵魂净化和道德升华时的首要选择,有时甚至是唯一的选择。个体必须善用其信仰的潜力,致力于建设一种尽可能人道的社会及相应的和谐氛围,毕竟人性中能够发掘的可能性比任何现有的状态都要大得多。“就这一点来说,现实的负责原则与‘乌托邦式’的希望原则是同属一道的。这并不是反对现今的‘自我-趋势’(自我确定、自我经历、自我感觉、自我实现、自我满足),只要这些趋势与自我负责以及对世界负责,对同代人、对社会和对大自然负责不相脱离,只要这些趋势不坠落为自我陶醉的自我吹嘘,以及病态般地以我为中心就行。强调自我与无私并不必互相排斥。在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时,需要的是个人身份与团结。”[6]历史上,宗教始终是社会和个人认同的重要基础。在各种文化中,宗教信仰和实践提供了自我认识的框架和自我定义的标准。个体所获得的宗教经验,大多是“关于圣俗区分、超自然和神性的知识,及其与之相应的超社会群体的身份意识。”[7]格尔茨认为,各大宗教传统时至今日依然为人们提供着思想观点和道德理想,帮助人们确定公共认同的满足感。尤其是伴随着全球化的深刻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不断扩大,随着而来的关键问题是,怎样描述、命名、理解以及定位“他人”?从某种意义上看,在整个世界,这种对认同的现代关心和挂念已经变得不再是个人的问题、不再是私事,而是一个集体的、甚或是政治的。很多建立在个人选择基础之上的集体认同已经通过对全球化的辩护性回应得到发展,事实上,所有在宗教想象和宗教表达方面付出的努力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获得意义、认同和权力。
所谓“认同”,简单地说就是个人以明确的身份来界定自己。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群体,群体又是由若干个体所构成,个体的身份是通过与“他者”的互动实践而得以确立的。因此,认同的本质不但是“心理”的,同时也包含“关系”的意味,某种程度上是一项自我的延伸,是将自我与他者联系起来的一种社会方式。由此可见,每个人的社会属性都是由他人限定的,更确切地说,是由他人通过确定意图、资格、倾向、习惯等身份性要素得以确定的,寻求认同实际上就是寻求承认他人。“我们每个人都在寻求这道难题的答案——认同自己,而答案就在于承认我们的那个圈子、承认我们的那个(或那些)群体的恒定性中。这种承认他人的稳定性,既体现在社区里,也包含在符号范畴里”。[8]社会中的宗教将不同的个体通过共同的信仰和实践结成一定的网络,并以某种神圣的名义使人际关系固态化与恒久化,让个体在这种关系中获得有效的认同。宗教通过对社会行动的独特阐述,将个人的生活经历与他人的生活经历混合在一起,融入某个共同体的发展进程之中,人们正是在这样的共同体中强化了各自的身份认同。不管是根据个人生命周期中的重大事件,还是客观评判标准化的发展变化,宗教传统都在认同变迁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体现在,宗教的生命礼仪能够给人们提供在认同变更的困难时期思想和行动的全部方式和程序,这也说明宗教仪式在某种意义上维持着生活世界的衍进,宗教行为的频率常常同个人生命中的关节点紧密相连。在这里,认同已经转变为一种广泛的共同理解,反映出人类生活已经被赋予某种意义,由此决定了人们如何行动才能使幸福美满的生活真正实现。因而,宗教社会学研究一贯主张,只有把人类的宗教行为解释为关于个体的社会化过程这样一个范围更广泛的叙事的一部分,才有可能被认可和接受。
既然宗教是个体认同过程中既定的范畴,那么认同作为一种比较典型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个人向某种以信仰为基础的价值、规范与面貌的模仿与内化,进而形成各自行为模式的过程,身份成为“自我”与“他者”开展社会联系、分享价值观念的基本前提。从宗教的角度看,随“身份”而来的“价值”“必须对社会成员看来具有某种实在性,而正是宗教信念和仪式支持并加强这种实在性的表象。通过仪式和信念,这些共同的目的和价值就与以具体的神圣物为象征的虚幻世界相联系,这一世界进而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与个人生活的现实和苦难相关联。”[9]通过对神圣物及其所象征的存在物的崇拜,通过对以超自然法则面目呈现的行为规范的接受,宗教对人类行为的强有力控制得以形成,时刻引导个体沿着维护既定身份结构与价值体系的路线前行。正因如此,古往今来的任何社会都要求“新人”“进入一个既存的状态,并在那里遵照集团累积起来的方式接受塑造和刺激。在个人和他的集团——这种集团以传统和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形式呈现在个人面前——之间,存在着连续不断的相互作用。”[10]
二
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宗教就不可能孤立存在,总要借助高度科层化的组织载体实现制度化运转。同时,由于宗教在各大文明体系中往往居于相对显要的位置,构成道德价值的主要动机,因而与各种形式、各种类别的群体或组织都有一定的联系。宗教及其实践活动的群体化特征,是最具社会学意义的研究维度。尽管拥有一些恒久不变的特质,但宗教的表现方式和具体内容已随历史演进和社会变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从功能论的角度来看,或许可以说,建制化的组织形式对于宗教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宗教群体的主要任务,就是确立一套建构意义的象征符号及其衍生的各种伦理规范与角色规定,不仅有助于强化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并且能够神圣化或正当化社会既有的组成方式。如果站在学术研究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这就为宗教社会学开辟了一个研究宗教与社会结构关系的广阔领域。不仅要研究社会结构对宗教的影响,而且还必须研究宗教对社会结构的影响。”[11]
通常情况下,意义与人类的理解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或者说,所谓的“意义”并不是事物、事件或境遇本身固有的,一般都是由人依据特定的理解所赋予的,其实就是社会行为主体借助传统、规则、惯例、经验等因素,对其行为情境的界定。因此,断言意义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毕竟意义是对实在的解释。同时,意义也有其客观的一面,至少人类一直在追求意义的客观化。如果说人类不断地通过物质和精神活动将自己的存在倾注到外部世界的话,那么其产物就会构成一种外在于人并与之相异的现实性,这就是客观化的结果。人通过理解这一精神活动所形成的意义系统在经过秩序化后,也会成为这样一种异于人的具有客观性的规范系统。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当一种意义系统取得社会法权或话语霸权时,便会要求向群体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对某些高扬主体性的群体因素来说,这种意义系统作为一种异己力量的客观实在性便显得彰明昭著了。另外,意义的客观性还在于,意义不仅解释实在,更形塑着实在,许多在人们看来具有坚硬的客观性的实在,正是社会行为主体的意义系统客观化或物化的结果。在《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一文中,涂尔干指出,“狭隘的商业主义往往把社会简化为生产和交换的庞大机器,事实上,我们不难把这样的观点贬低为一种没有气魄的理想,显而易见,倘若没有高于个人利益的利益,所有社会生活都不可能存在。”[12]事实上,对于人类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群体而言,利益固然重要、固然无法忽视,但真正能够确保其长久稳定与统一的是特定的意义。意义的共契往往会引发心灵上的共振、精神上的共享以及情感上的共鸣,使整个群体处于高度统合的状态之中,并对外展现出立场和行动的协调一致。
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作为跨越诸多社会界限的信仰共同体,宗教将身份各异的皈依者、追随者聚合在一起。为了使拥有不同信仰态度、价值观念乃至宗教需求的人能够和平共处,宗教群体必须提供一种可以为全体成员所共享的意义结构,并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加以调整和充实。虽然“意义”往往意味着对世俗世界的一种超越,但这并不等于宗教可以无视现实社会对其的形塑作用;相反,意义功能恰恰反映出宗教如何遵循通常支配着群体生活的社会学规律。这实际上体现出社会学对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宗教的特殊观点,即当宗教把自己组织成群体以便于开展实践活动时,社会和群体生活的一般原则和规范是怎样冲击宗教的?具体地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随信仰而来的“意义系统”主要表现为某种贯穿始终的参照框架,人们依靠这种“参照框架”才能够顺利解决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意义与目的问题。这些全面的或超验的理解往往超越日常现实,而将生活意义的片断融为一体。这种意识水平将社会生活置于更为广阔的视野之中,使之具有了整体的意义。正是通过意义系统,人类才得以参悟生命的价值、感知存在的意义。这就意味着,通过对于意义的表达与诠释,宗教完全能够作为一种加强团体内所有成员共同情感的社会机制而运行,并在团体整合的过程中发挥独特作用。
古往今来的各种宗教均不同程度地揭示了人类自身的种种局限,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宗教信仰的虔敬程度往往与对自身局限的体悟程度成正比。因而,“宗教信仰通过涉及各个维度事态的叙述故事,得以呈现和表达出来。”[13]12-13现实处境中的人类必须时常面对一些无法预见的、突如其来的状况,无所适从、无能为力的体验与感觉使人容易变得疲倦和乏味。与此同时,人总是愿意为了获取成功而大量付出,甚至不惜代价、不顾成本,但理想状态中“谋事”与“成事”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常会随着未知的或善变的因素作怪而变得支离破碎,正所谓“造化弄人”、“天意难测”。于是,让美好愿望屡屡落空的挫折向人们提出了关于“意义”的问题,而相对完备且具发展潜力的宗教传统,往往都会顺应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不断融入或更新一些对人类生活意义和世界起源方式等根本性问题的解答,试图为遭受挫折、忍耐痛苦的芸芸众生提供慰藉和关怀。在此基础之上,宗教赋予人们“真”、“善”、“美”的标准,并传授看待和解释生活世界的“正确”方式。格尔茨也认为,某个群体所特有的宗教象征是从文化角度设想出来的关于世界和人类诸多现象的观念化成果,可以为所有成员提供对于“意义”问题的解释。任何宗教,连同更广阔的文化系统,都肯定了围绕现实所建构起来的观念体系。虽然,缺乏有效诠释的混乱可能会不断冲撞人类世代传袭的真正实在的常识性观念,但宗教往往会采取“否认”的方式以减轻直至消除这些不可理喻的苦难和罪恶问题对于人类的困扰。这就意味着,宗教超越了日常生活的现实而转向更“广泛”的现实,并且后者力图完善和纠正前者。宗教通过深化对事实的关切,以寻求营造彻底实在性的氛围。“正是这种‘真正的真实’感,成为宗教观的基础。宗教作为文化体系,以其符号活动通过揭示世俗经验的不和谐性,产生、加强以至神圣化的,也正是这种感觉。从分析的观点看,正是为某类特定的符号复合体——它们形成的超验性和推崇的生活方式——树立令人信服的权威,构成了宗教活动的本质。”[14]138就此而言,宗教所承载的“意义”,不但构成人们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更是群体内部实现整合的关键因素。一方面,社会塑造了人性,文化铸就了人格,特定共同体的传统往往充斥着理想与现实的纠葛。虽然矛盾和悖论无处不在,但人们基于生存的需要,必须在破解问题的各种社会活动中,通过共享某种“意义”建立起彼此之间以及同所处境遇的关系。另一方面,宗教符号长期被用于综合人类社会的精神气质和思维系统。人们所认为的事物真正存在方式的图景,以及最普遍、最全面的均衡观念,都汇集在一定的宗教体系之中。而在宗教的意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之际,整个社会处于“神圣帷幕”的笼罩之下,基于信仰的群体气质被认为是合理的,能够代表一种生活方式,并在观念上适应了世界观所描述的事物或现象的实际情况;世界观则具有情感上的说服力,往往被视为社会之真实状态的意象,因此获得特别安排以配合这样的生活方式。
三
从宗教社会学研究的角度看,宗教与社会生活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无论怎样形容都不过分,反倒是有些论述显得相对保守和滞后,未能充分揭示出宗教对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性。实际上,“分析宗教生活必须注意社会结构和社会分裂因素,以及宗教为之服务的霸权或反叛。当然,对当今全球人类境况的分析,也必须将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考虑在内。”[13]269虽然在现代社会政教分离的制度架构之下,宗教逐渐与权力相作别,从政治领域“隐退”而回到其应有的位置上,但宗教的社会功能并未随之“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加强。在宏观层面上,宗教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稳固发挥着其他社会文化形式难以替代的作用。正如格尔茨所说,“宗教引发社会学方面的兴趣,不像庸俗实证主义者说的那样,是因为它描述了社会秩序(就它描述的而言,是含糊的、不完整的),而是因为,就像环境、政治权力、财富、法律义务、个人好恶,以及美感一样,宗教塑造了社会秩序。”[14]146-147宗教有助于建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联系系统,而这些联系通常都会超出宗教领域,渗透到其他社会体制之中。最为明显的是,宗教已成为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来世界范围内众多社会变革的抗争工具,包括伊斯兰教国家反西方的抗议、各种非暴力社会运动和自由宗教斗争。目前,活跃在世界各地的不同类型的宗教组织以其多元化和多样性,组成了一股势不可挡的力量,在众多区域社会中都拥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对于社会秩序的塑造产生着独特而又重要的影响。
现代化条件下,宗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充满利益分化和价值冲突的社会进行规范与整合,从而形成主体间交往互动所必须的社会秩序。丹尼尔·贝尔认为,古往今来的每一个社会都需要将强制与教化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以促成统一的秩序,而用来表明其正当性的理由则扎根于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之中。“从历史的角度讲,宗教作为与终极价值相关的意识形态,就是一种共有的道德秩序的根据。宗教的力量并不带有任何功利主义性质;宗教不是一种社会契约,也不单单是一套笼统的宇宙意义。宗教的威力来自这样一种事实:在种种意识形态或其它种种世俗信仰面前,它是把神圣感——作为一个民族的集体良知而引人注目的东西——汇集到一个强大容器里的手段。”[1]206贝格尔将宗教喻为“神圣的帷幕”,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实际上,在人类漫长的进化过程中,竞争与合作始终紧密交织在一起;为了确保竞争与合作的有序开展,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有必要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则”,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实现这一切的基本前提。“对人持信任还是怀疑态度,尽管表现形式极不相同,却是对发展起决定性影响的文化、宗教、社会和政治行为的精髓。……发展的动力最终存在于对个人能动性,对探索和创新的自由抱有的信心之中。这种自由深知其后果、义务、局限性,简言之,深知其责任,即自负其责的能力。”[15]信任社会必然是一种开放式的“共赢”社会,也是善于通过团结互助和共同计划以实现有效交流的社会。如果以一种长远的眼光来观察人类历史的话,不难发现宗教对增加人类社会的信任半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时下正在相互竞争的建制宗教已处于漫长的社会进化过程的尽头,而不断的发展进步确保了愈来愈复杂的社会内部的稳定与统一。正如弗朗西斯·福山所说,“今天,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计算单位不是家庭和部落,而是文明,这一点我们应归功于宗教。”[16]
进而言之,作为人们共同享有的价值和规范系统,宗教能够成为社会生活的媒介和社会交易的纽带,可以使人们进行间接的社会交换,并控制着复杂社会结构中整合或分化的进程,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的衍生与发展。从普遍意义上看,宗教是社会文化的抽取物,通过象征某些价值体系的习俗仪式和支持某些价值规则的群体组织,在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中建立起一种社会与文化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无疑是动态的,“以特殊的文化定位观念与特殊社会团体利益之间的取舍关系为特点。因此,文化变革与社会变革息息相关:当社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文化也随之变化;上个时代的文化风格将会预言接下来社会变革的方式,变革的类型则将形成下一个时代的世界观和思想信仰。”[13]270这样一来,制度性专门化的宗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必然变成动力性的社会力量。一旦神圣世界和世俗社会建立起了属于各自的“逻辑”,一旦这样的逻辑得到了不同制度的支持,那么宗教作为文化变革的先锋就会引领相应的社会变革。在这个过程中,宗教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得到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门化的宗教共同体就会通过一定的“神圣化”手段将既有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置于同超验性绝对观念相互对应的地位,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现行的制度秩序。各大宗教的历史充分展现了人类基于不同的信仰从不同方向或角度试图在知识与结构层面上找到社会紧张与冲突之解决办法的种种努力。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的宗教在本质上都属于进步的力量,但是宗教的制度性专门化形式中确实包含着“信仰”与“社会”之间对立统一的可能性,而这一形式可以起到塑造并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可以说,只要社会的神圣基础依然存在,并且世俗的物质主义和个人主义还没有破坏对于特定历史和命运的主要信仰,那么作为政治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公共文化的宗教就必然会持续兴盛,并继续为当代世界秩序提供基础构件。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卢克曼指出,个人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普遍问题和这一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具体表述,都被以韦伯和涂尔干为代表的宗教社会学家判定是“宗教的”,并且因此,宗教理论在他们的社会学著作中占据了突出位置。人们可以通过推进他们各自理论的某些隐含趋向来把握当今时代的某些问题,并且从宗教能反映现代社会对个人存在的影响的假设出发,似乎是有希望获得成功的。[17]
总而言之,宗教可以在社会范围内促成一种明确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助于个人或群体认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主动规范与约束社会行为,达到高度的自律。宗教能够通过其独特的“宇宙学”将社会共同体及其各个部分的有机关联合理化、合法化和神圣化,势必对诸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协调产生一种宏观的调节和控制作用,进而实现某种相对稳定的存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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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小珍)
中图分类号:B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4225(2016)03- 0080- 06
收稿日期:2015- 08- 25
作者简介:张强(1979-),男,山西太原人,哲学博士,南京政治学院马克思义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军事项目“军队在执行维稳反分裂任务中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研究”(13GJ003- 076)南京政治学院“十二五”计划2014- 2015年度课题“全球化时代的宗教变廷与国家安全研究”(15ZY02-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