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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发展分析

2016-04-03孟金梅

关键词:政策法律

孟金梅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我国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发展分析

孟金梅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摘要:与中国30年的艾滋病防治历史相对应,中国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的发展可分为关国门堵艾滋期(1985- 1988)、艾滋围追堵截期(1989- 1994)、隔离与疏导并存尝试期(1995- 2004)、科学防治艾滋期(2005-至今)。中国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有五个特点: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模式;预防为主的艾滋病防治综合模式;以科学为本吸收国际经验并适合国情的艾滋病防治制度;比较完善的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制度;‘防治’与‘打击’并重,法律灵活服务于艾滋病防治。就防治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而言,我国可能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国家。

关键词:中国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

艾滋病疫情及其防治工作的进展对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有重要影响。[1]本文以我国艾滋病疫情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四个时期为主线分析我国艾滋防治法律政策的发展历程,并探讨我国艾滋法律政策发展的特点。

一、艾滋病疫情、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艾滋法律政策发展历程

1985年,我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例艾滋病报告病例,病人是一位来华旅游并因艾滋病在北京病逝的外国人。[2]截止目前,中国的艾滋病史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在这期间,我国的艾滋病疫情经历了四个阶段:传入期(1985- 1988)、播散期(1989- 1994)、快速增长期(1995- 2004)和稳定增长期(2005-至今)。[3]

我国属于世界上少数几个制订艾滋病防治专门立法的国家。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发展进程与我国的艾滋病疫情及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展具有很大的关联性。[4]我国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政策发展历程可分为四个时期:关国门堵艾滋期(1985- 1988)、艾滋围追堵截期(1989- 1994)、隔离与疏导并存尝试期(1995- 2004)、科学防治艾滋期(2005-至今)。

(一)艾滋病传入期与“关国门堵艾滋”期(1985- 1988)

实际上,早在1985年我国第一例艾滋病出现之前,我国卫生部就注意到了国外的艾滋病问题。1982年,卫生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该文件指出艾滋病可能通过性与血液传播,感染者常见于男同性恋者,而资本主义国家中男同性恋与注射吸毒属于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1984年起我国政府就决定限制进口血液制品,以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国。

1985年我国发现的第一例艾滋病病例更加引起了卫生部门的高度关注。1985- 1988年间,每年报告的艾滋病病例不超过10例,感染者主要是外国人、在国外感染艾滋后回国的中国人及因服用被艾滋病毒污染的进口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的血液病患者,这些感染者散布在沿海和开放城市。[3]面对首例艾滋病,我国政府立刻采取了紧急‘关国门’措施以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国。这些紧急措施主要见于若干部门规章和个别法律,其中主要有:《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对国外血液制品的管理,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以防止艾滋病传入我国。《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首次规定如果外国留学生和外国研究学者在华居留一年以上,必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检测艾滋病病毒;如拒不接受检测,则中断其在华的学习或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包括艾滋病在内的有关传染病人出入境要接受国境卫生检疫。《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管理的通知》将艾滋病列入乙类传染病报告管理的范围。此外,1986年国务院还下发《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强调打击卖淫嫖娼有利于防治性病艾滋病。

其他比较重要的文件还有1987年制定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查VIII因子、IX因子制剂进口及使用情况的通知》《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 1991)》以及1988下发的《关于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处理意见的通知》与《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等。

在艾滋病传入期,关国门堵艾滋是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特点,这充分体现在1987年《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第一条明确制定此规定的目的为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我国以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来华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中国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艾滋病毒检测报告,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未在本国进行艾滋检测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20天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该《规定》还明确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准进入中国境内(第6条);如果此类人已到达我国国境口岸,应当随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国交通工具尽快离境,必要时由我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安排其离境,离境前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隔离措施(第7条);外国人在华拘留期间,如被发现感染艾滋,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强制其出境(第7条)。此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如回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要在回国后二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艾滋病检测(第8条)。

(二)播散期与艾滋围追堵截期(1989- 1994)

1989年,国内艾滋感染报告病例数字突然剧烈增长,由1985- 1988年间每年不足10例暴增到1989年的171例。仅1989年10月,在我国云南地区有146位静脉吸毒人员被检测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毒随着贩毒路线与吸毒者的生活轨迹迅速传播开来。1989年11月,我国发现了第一例在本土感染艾滋病的病例,此患者是一名男同性恋者。

1989年是中国艾滋病疫情史上重要的一年,感染艾滋的中国籍患者数量首度超过在中国境内外国籍的艾滋病感染者。随后,艾滋感染报告病例基本呈现逐年增长态势。1990年全年艾滋报告病例297例、1991年213例、1992年261例、1993年274例、1994年531例。[5]艾滋病感染的途径主要为共用针具静脉吸毒,其次是性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制定了多项措施应对迅速传播开来的艾滋病。198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入乙类传染病,并规定对艾滋病人予以隔离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1990- 1992)》明确禁止艾滋歧视以推进艾滋病防治。1990年,卫生部决定把1986年组建的预防艾滋病工作组更名为预防艾滋病委员会,并同时设立预防艾滋病专家委员会。

针对艾滋病毒经血液传播、性传播和静脉吸毒传播的特点,我国政府推出了更多举措遏制艾滋病蔓延。1990年12月,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艾滋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的通知》。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1991年1月,卫生部下发《关于在医院、血站和性病防治机构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开展艾滋病筛查工作。同年,卫生部还制定了《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期规划(1991- 1993年)》并颁布了《防治性病管理办法》。1992- 1994年间,卫生部颁布了《消毒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及《关于禁止生产和临床使用未经病毒去除或灭活的凝血因子类血制品的通知》,这些举措均有利于遏制艾滋病。此外,1993 年11月,为增强非政府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卫生部成立了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母婴艾滋病防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1994年,以卫生部长为首的中国在巴黎全球艾滋病防治政府首脑会议宣言上签字,承诺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迎战艾滋病。

这段时期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在于对艾滋病病毒以及艾滋病病人的“围追堵截”。此特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与《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医疗和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限制活动范围的对象还扩展到疑似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由密切接触的人。此外,对在我国国境口岸的外国国籍的艾滋病感染者,根据《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在他们离开我国国境前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隔离措施。1994年《母婴保健法》规定艾滋病属于列入婚前检查的指定传染病;对感染艾滋病毒患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在这段时期艾滋相关立法的特点还在于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的“围追堵截”。卖淫嫖娼人群、吸毒人群与男男同性恋人群为艾滋高危人群。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则规定对查获的暗娼、嫖客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充分使用“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手段,纠正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的现象;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款代替刑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其他流氓活动”,司法实践中把男男性行为归于流氓行为,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等行政处罚。

(三)快速增长期和“隔离与疏导并存”尝试期(1995- 2004)

关国门以及围追堵截举措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相反,艾滋病疫情在1995年出现了惊人增长,艾滋年度报告病例剧增为1 567例,是1994年度531例的近三倍;其主要原因在于,1995年前后在以河南为代表的一些省份,非法和不规范采供血行为造成了艾滋病毒的大规模传播。[6]仅1995年,共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发现感染艾滋病毒的有偿献血者,占全年全部报告数的44.5%。有偿献血的感染者主要集中在河南、河北、安徽、四川、湖北、湖南等内地省份,卖血群体主要为农民。

被艾滋病毒感染的血液通过献血进入血库导致艾滋病疫情大转折,病毒从高危人群进入一般人群。1996年,全年艾滋病报告病例为2 649例;1997- 1998年年度报告病例为3 000多例;1999- 2000年年度数字为5 000例左右;2001- 2002年间的年度数字分别为8 219例与9 732例;2003年度艾滋病报告病例爆发式增长到21 691例;2004年则翻倍增长为47 606例[5]。

面对势如洪水猛兽般蔓延开来的艾滋病疫情,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艾滋病感染者的隔离治疗等管控措施。除按照已有的《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严密管理隔离治疗之外,卫生部门还制定了若干艾滋病防治规划以及相关医疗卫生规章,如《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1990- 1992年)》《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 2010年)》《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1999年)》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为卫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政府部门及卫生防疫的管理对象并提出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管理。

在此期间,不少存在艾滋蔓延隐患的地方政府也紧急出台了地方艾滋立法,如《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1995年)》《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1996年)》《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1998年)》及《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条例(2000年)》等等。这些条例均规定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协助治疗单位对艾滋感染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一些地方艾滋立法还较为详细规定艾滋强制检测的对象为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回国人员、性病患者、卖淫嫖娼与吸毒人员、疑似艾滋感染者或与艾滋感染者密切接触的人员,甚至包括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还有一些地方立法直接规定民政部门不得为艾滋病感染者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血祸”造成的艾滋蔓延使得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成为一项紧迫任务。1997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禁止有偿献血。1998年,卫生部制定《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并发布《关于加强〈献血法〉执法工作的通知》。接着,卫生部又发布《关于实行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1999年)》《血站基本标准(2000年)》《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2000年)》以及《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颁布《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2002年)》。

“血祸”引发的艾滋蔓延也同时促使我国制定了第一个防治艾滋病五年规划,即《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 2005年)》。该计划提出在2002年底之前要做到:取缔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点;对所有的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85%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同时此五年规划还明确要建立举报制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

严酷的艾滋蔓延疫情表明“围追堵截”式的艾滋病防控措施效果有限;相反,强制艾滋检测与隔离治疗以及严重的艾滋歧视使艾滋病感染者转入地下,更加剧了艾滋病传播的风险。

为有效遏制艾滋蔓延,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医疗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人员前往澳大利亚、美国、巴西、泰国、南非等国家了解学习国外的艾滋病防治经验并开办培训班学习防治艾滋病的知识与技能。[7]1996- 1997年,受到泰国通过行为干预防治艾滋病取得积极成效的消息鼓舞,我国开始首次尝试在云南省的女性性工作人群中开展以“安全性行为”为核心的行为干预试点。这些试点采取了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艾滋检测以及安全套推广等行为干预措施。试点取得了明显效果,极大地提高了艾滋高危人群防治艾滋病的意识并促进了安全套的使用。试点的成功经验在《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 2010年)》得到肯定。[7]

随后,针对艾滋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措施进一步试验扩展开来。[7]1999年,卫生部在云南和广西针对静脉吸毒人群开展了首批针具交换试点,即吸毒者将用过的针具交给相关单位即可免费获得清洁针具以减少其在注射吸毒过程中因共用针具感染艾滋病的风险。1999- 2001年间,在国际资金的支持下,我国开设了五个在性工作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的试点。2004年,我国启动了首个美沙酮替代治疗试点项目,为吸毒人群提供美沙酮替代疗法,以减少海洛因对吸毒者的身体伤害。[7]《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 2005年)》充分肯定了艾滋病知识宣传、安全套推广、清洁针具交换等行为干预措施对艾滋病防治产生的积极作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段时期,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持。1996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ited Nations Joint Programme on HIV/AIDS)在北京设立驻华办公室。2003年,全球基金(Global Fund to Fight HIV/AIDS,Tuberculosis and Malaria)艾滋病项目进入中国,为我国提供了大量艾滋防治经费,培育了一批从事艾滋病防治的非政府组织。这些国际组织带来了先进的艾滋病防治理念,行为干预、消除艾滋歧视、加强艾滋关爱等理念逐渐被中国人民所知晓、理解与接受。这些先进理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艾滋病防治方针政策的改革。

2003年底我国推出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四免”指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检测、为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一关怀”指艾滋关怀、消除艾滋歧视。

2004年在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卫生部门已认识到艾滋病只通过性、血液、静脉吸毒共用针具与母婴传播,对艾滋感染者的强制检测和隔离治疗没有科学依据。艾滋关爱、消除艾滋歧视与自愿咨询检测对艾滋防治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四免一关怀”政策开始全面落实。同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建成立。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传染病防治法》,取消了艾滋病强制检测规定与强制隔离规定;卫生部同年也出台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卫生部门在公安机关的默许和配合之下在艾滋高危人群中开展向性工作者发放安全套与给吸毒人群提供清洁针具等行为干预工作,但是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8]吸毒与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为卖淫嫖娼人员与吸毒人员提供安全套与注射针具属于为其提供违法工具的行为。艾滋病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为了合力应对艾滋恶魔,卫生与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放弃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而联手采取行动为颇具争议的艾滋高危人群提供服务,难能可贵。

(四)稳定增长期与“艾滋科学防治”期(2005-至今)

从2005年开始,我国的艾滋病疫情基本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5]从2007年开始,性传播成为艾滋病传播的首要途径。2006- 2007年年度艾滋感染报告总数在40 000- 50 000例之间;2008- 2009年增长到60 000- 70 000例之间;2009- 2013年在80 000- 93 000例之间波动。[5]2014年度新发艾滋病报告病例突破10万人,其中80%以上通过性行为感染;在2014年度的感染数中,7.7%为男男性行为者。[9]

这段时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体现为综合性、普及性、科学性以及合法化的特点。艾滋病防治综合措施包括性病艾滋病宣传教育、加强免费艾滋病检测、推广安全套、清洁针具交换项目、美沙酮替代疗法、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多项工作。特别是在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将推广安全套、对吸毒者的药物替代疗法等行为干预措施合法化,极大地推动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在《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 2005年)》的基础上,我国又制定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 2010年)》,将艾滋病防治措施进一步向纵深推进。目前,我国正执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该计划明确要求到2015年:将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控制在120万左右;普及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高危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达到80%以上;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与病人接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

根据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14年,我国累计发现的存活的艾滋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是49.7万人,其中感染者60%左右,其余已经发展成为艾滋病病人;2014年新报告艾滋感染者和病人10.4万例;我国艾滋病疫情在地域上呈现西南重点省份感染比较多,云南、广西、四川三个省的感染者占全国的45%;吸毒人群感染率呈下降趋势,从2005年的7.5%下降到今年平均3.3%;男男同性恋呈上升趋势,从2005年的1.4%上升到2014年的7.7%;中、老年人、青年学生等重点人群疫情明显上升。[9]

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截止到2014年10月底,全国共设立了9 043个艾滋病资源监测咨询点、766个美沙酮门诊、2.4万个筛查实验室、3 413个抗病毒治疗定点机构、163个中医药定点治疗机构、3 218个综合诊疗定点机构,形成了遍布城乡、功能完善的艾滋病防治服务网络。[9]

二、防治艾滋病法律政策发展特点

从我国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的发展历史可以得出当前我国艾滋防治法律政策的五大特点。

(一)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

我国的若干艾滋规划都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模式。[10]这种防治模式根植于我国的政治制度与医疗卫生体系。

1995年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中就已经呈现了政府主导、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模式雏形。该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始终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作为事关现代化建设与民族兴衰的政治战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要全民参与;需要卫生、公安、司法、民政、劳动、计生、工商、妇联等多部门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 2005年)》强调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为第一项艾滋病防治工作原则。《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 2010年)》则进一步阐明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为首要工作原则。《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特别突出了此重要原则。

安全套推广可很好地反映此防治模式的含义。2006年六部委联合发文《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明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有关部(委、局)进行全国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的指导、监督、质量控制和评估;卫生部负责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保健机构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并向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免费提供安全套;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作用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协助卫生部门免费发放安全套、组织实施、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试点工作并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工商总局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安全套公益广告的支持性政策和管理规定、依法监管安全套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假冒伪劣安全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产品的监督,监督安全套产品质量,制定政策,便于安全套销售、推广和使用;广电总局负责协调组织全国广电部门宣传报道推广使用安全套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并对广播、电视开展有关的宣传给予政策支持与指导;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套的国家质量标准,实施安全套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套的质量;此外,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责任,确定目标,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切实做好安全套推广工作。

由此可见,我国高度集中、自上而下的政府模式有利于建立并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模式。

(二)预防为主的艾滋病防治综合模式

国际社会公认传染病防治以预防为主,艾滋病也不例外。我国30年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一直坚持预防工作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我国艾滋病防治综合模式在预防方面体现在艾滋病知识宣传、安全套推广普及、免费艾滋病检测咨询、美沙酮替代疗法、清洁针具交换以及性工作者、吸毒者、同性恋者的同伴教育等方面,而且体现在多样化的戒毒方式。[11]在艾滋病治疗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操作规程与标准,为符合条件需要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的规范的抗病毒治疗。

(三)科学吸收艾滋病防治的国际经验

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历史表明我国善于在自己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国际经验解决问题。在认识到强制检测与隔离治疗对控制艾滋病成效甚微之后,立刻着眼学习国外经验,试验性地引入了行为干预、自愿咨询检测以及艾滋关爱等新举措,并在试验成功之后大规模推广。[12]但是,在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并没有照搬国外的经验,例如并没有将卖淫嫖娼和少量使用毒品合法化作为防治艾滋病的高层次手段。再如,我国没有放开公民社会,没有放开口子自由注册成立民间组织在有争议的特殊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我国的行为干预是在医疗卫生部门特别是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管理之下进行的,而且各民间注册或非注册的社团一般要接受有政府背景的各级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的指导协调。这样的艾滋病防治制度框架也是我国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

(四)比较完善的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的艾滋病法律政策体系,[13]在该体系中,既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为数众多的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立法。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代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艾滋病防治条例》为代表;为数众多的部门规章则主要是由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专门的艾滋病防治地方立法也比较多,主要由受艾滋病疫情困扰的省份制定,例如广西、四川、云南等都制定相关专门地方立法。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涵盖艾滋病涉及的各个环节,从预防检测到治疗关爱。就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而言,我国可能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国家。

(五)“防治”与“打击”并重,法律灵活服务于艾滋病防治

我国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制度的另一个明显特征是防治艾滋病但不纵容放任艾滋病感染者与艾滋高危人群。[1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权利但是也要承担义务,要求权利回避义务或违背义务不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也有悖于我国的传统文化精神。

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以及聚众淫乱罪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内容。卖淫嫖娼与吸毒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违反法律也有悖于道德。我国仍然存在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在收容教育期间对其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时,对吸毒者本着教育挽救的精神使其摆脱毒品的控制,回归社会。因此,我国有多种戒毒方式,有自愿戒毒、半强制的社区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此外,对于从戒毒所出来的人员还适用社区康复制度。男男同性恋行为在目前不属于犯罪,也不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但是,聚众淫乱属于犯罪。男男性行为者一般性伴较多,发生聚众淫乱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很容易触犯刑法。

为了公共健康、防治性病艾滋病,针对以上违法行为人群我国司法部门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允许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对这些人群提供健康服务,如提供安全套、清洁针具、传授安全性行为知识等。故,我国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以“防治艾滋病”与“打击违法行为”为两条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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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小珍)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4225(2016)03- 0058- 07

收稿日期:2015- 07- 08

作者简介:孟金梅(1967-),女,山西太原人,哲学博士,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法律问题研究”(SR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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