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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问题的演变与应对

2016-03-29

传播与版权 2016年5期
关键词:网络传播版权保护

王 星



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问题的演变与应对

王 星

[摘 要]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媒体已从门户时代“专业传播”发展到Web2.0时代的“新闻聚合”,再到当下“个人崛起”的众媒时代,每一次传播方式的变革,都影响着整个新闻传播领域的发展。新闻版权作为新闻产业经济利益的生命线,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关于新闻版权的问题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亟须从制度建设、维权成本、技术等多层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正确处理新闻版权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网络传播;新闻版权;版权保护

[作 者] 王星,长安大学文学艺术与传播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媒介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

一、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问题的演变

(一)传统媒体和商业门户网站之间的新闻版权纠葛

20世纪90年代,Sohoo推出2.0版,网易全面改版,四通在线推出新浪网,刊载来自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是这些商业门户网站获得发展的重要支撑。彼时,传统媒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并不在意商业网站对其新闻作品的免费使用,为扩大传播,甚至主动与之分享内容。21世纪,商业门户网站逐渐成为受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严重威胁到传统媒体的优势地位,传统媒体才意识到对内容保护的重要性。2006年11月,《新京报》诉讼TOM网站,开启“传统媒体诉讼门户网站第一案”。此后,双方虽建立了合作关系,但仍有大量网站依靠免费转载版权新闻内容为生。时至今日,传统媒体仍旧不得不应对由版权作品被侵权而带来的种种问题。

(二)聚合时代的版权问题

2014年,“今日头条”事件将新闻版权之争扩大到互联网新闻聚合应用与传统纸媒、新闻门户网站之间,“今日头条”通过垂直搜索抓取、深度链接技术,搬运新闻内容,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不同于门户网站与传统媒体新闻版权的争夺,“今日头条”反复强调自己与多数著作权人存在合作关系,手机应用层面产生的70%的流量都通过直接链接引导回了原网站媒体。该事件虽以当事人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握手言和为结局,但由此带来的焦点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大数据背景下,利用信息挖掘技术对信息进行定位、识别、分类、筛选之后再提供给用户信息的增值服务[1]是否可以版权例外;若能例外,新闻作品版权拥有者是否有权拒绝被聚合展示,其意志是否、如何得到尊重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

(三)“个人崛起”的众媒时代与新闻版权新问题

随着微博、微信的发展,自媒体公众平台信息提供者的身份获得越来越多用户的认可,新闻生产者也不再局限于专业记者、媒介机构,自媒体人、用户成为内容的重要生产者。内容日益丰富的同时,新闻版权保护也增加了新的难题,“公众号抄袭”“盗用他人名义发布虚假消息”等新媒体著作权侵权案逐渐涌现,就腾讯微信团队报告显示,2015年第三季度其累计删除抄袭侵权内容32000余篇,但这也只是冰山一角。如何在海量的公众号中发现运营者的侵权行为,平衡新闻机构与机构之间、新闻机构、新媒体运营商与新闻内容原创者之间的矛盾,确立使用原则,是这一时期面临的又一难题。

(四)传统媒体版权侵权问题

猴年伊始,新闻版权话题再起,2月22日,“有槽”微信公众号称《广州日报》刊发的《中国留学生施虐同胞终获刑 他们在美国读的是啥学校?》一文内容与其2 月21日推送的《洛杉矶留学生施虐同胞案,罪犯读的是什么鬼学校?》近乎一致,将对《广州日报》及其文章署名作者提起诉讼。新媒体反过来指责纸媒版权侵权不常见,但也不是孤例。2016年1月15日,微信公众号“硅谷密探”称《羊城晚报》原封不动抄袭其文章,多方联系投诉无果;微博@王源宗Bboy找央视维权,对方的回复却是“央视使用你的东西怎么了”。在新闻版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商业利益博弈、媒介竞争日益激烈,内容生产乏力的情况下,侵权者或被侵权者界限模糊,传统媒体陷入新闻版权侵权洪流中,亦不让人惊讶。

二、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症结分析

新闻版权问题由来已久,我国在新闻版权保护上,尤其是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并不少,然未经原创者、新闻单位或新闻产品经营者授权,擅自转载、链接或修改后使用新闻内容等侵权行为却有增无减,主要症结在于:

第一,我国新闻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技术为新闻传播带来的新的传播方式、经营模式及其引发的利益冲突缺乏预见性,是导致新闻版权旧问题未解、新问题又产生的重要原因。媒介融合、新闻聚合、大数据……数字通信技术催生新的传播渠道的同时,也使数字侵权形式、手段,侵权者身份和造成的影响都有所变化,而同期的一些规定对新闻版权权利界定存在模糊性和分歧,缺乏体系性和普遍性原则,如《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在此规定之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26家中央新闻网站、63家中央新闻单位、10家网站以及281家省级新闻单位为可供网站转载新闻单位,但并未明确转载的法律义务,实践中被误读为转载范围内的媒体放弃了版权诉求,可无偿转载。[2]可以看出现有针对新闻版权的法规考虑并不周全,需要细化。

第二,新闻生产的目的性不一,新闻信息传播权和新闻版权之间存在冲突。如我国新闻内容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为政治服务的宣传内容,相关媒体报道后希望获得更多的转载以扩大传播范围,并不在乎转载者是否付费;新闻讲究时效性,是为保障新闻的传播力,先使用新闻内容,再联系原创者(机构)付费,还是必须在取得授权后再使用版权新闻内容,这样是否影响到受众的知情权,是否会抑制媒介技术的创新发展;版权保护是否会将新闻版权无限扩大化;等等,都存在争论空间。

第三,新闻版权意识逐步增强,但保护的实际效果欠佳,行业和市场的力量相对式微。早在2005年,20多家都市报总编辑就共同签署了《南京宣言》,呼吁“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距今也将近两年,但传统媒体联盟松散,在新闻版权保护上呼吁多于行动。新媒体巨头微信的运营商腾讯从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等方面加强对原创内容的保护,通过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甚至是封号的措施对侵权账号实施惩罚,监管逐渐增强,但行业权威性还未培养起来,加之侵权举证难、维权成本高,这成为新闻版权保护效力难以实现的重要障碍。

三、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问题应对策略

在新闻版权保护上,西方国家主要通过版权立法、保护机制、技术追踪、分级保护、层级收费、优先传播、版权联盟等方式[3],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基于我国实际,我国新闻版权保护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量:

(一)明确原则,构建制度化框架

制度化是各项规章、规范、行为准则形成的过程,是硬性和刚性标准,是确立新闻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也是新闻版权保护的基础。第一,“申明可以使用方可以使用”代替现在的“不标注不可使用即能无偿使用”。新闻原创者需要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被转载、以何种方式转载等内容,明确诉求。第二,copyleft原则。不同于法律学者莱斯格提出的“创作共用原则”,copyleft原则强调尊重原创者意愿,版权拥有者有权决定自己生产的内容是保留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即使用其内容必须支付其要求的费用,协商一致后方可使用。第三,备忘录原则。由于新闻现场不可能只有一家媒体、一个记者,新闻作品应以备忘录的形式,对时间、地点、采访经过有所记录,作为报道内容为独创的依据,若发生纠纷便于自证和举证。第四,“先付费,再使用”原则。在没有合作关系或原创者特殊说明的情况下,该原则可作为普遍性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要保证这些原则的效力,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配合,否则新闻版权保护便是一纸空谈。

(二)降低维权成本,增加侵权成本

不论是对于新闻机构还是个人,维权往往成本高于收益,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按每千字100元标准付酬;《关于规范网络转载权秩序的通知》规定,违规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刊登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维权者在举证、诉讼上投入的财力、物力、精力远不止于此;而侵权者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会选择继续违规使用版权新闻内容。基于此,需要通过重典来治理网络侵权乱象,增加侵权成本,起到震慑和保护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下法律、法规没有为新闻版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维权渠道不明,没有可以参考的行业规范,行业联盟力量式微时的情况下,市场的力量正在填补空白,即第三方维权机构应运而生。第三方维权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决定着市场诚信度,越由专业人士来做,越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其在取得作者授权后,就属于法律领域,应当认可其地位,使其成为降低维权成本的有效方式。

(三)利用技术措施保护新闻版权

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获得、复制、传播更加容易,新闻侵权手段也随之技术化、多样化。提供用户个性化需求和吸引用户注意力的产品是新闻传播者打造自己独特核心竞争力的关键[1]。技术没有好坏,关键在于怎样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并不会威胁到信息的传播和渠道的创新,恰恰相反,就微信公众号通过技术设定使得“今日头条”无法通过爬虫获得其内容为例,“今日头条”并没有因此而衰落,而是积极开设“头条号”,培养属于自己的原创内容和公众号竞争。因此,合理使用DRM(核心技术是数据加密和防拷贝,还具有用户行为监控功能)技术;使用“新闻追踪定位”技术追踪版权新闻内容去向,使侵权举证难度降低;尽快建立数据库版权,为媒体报道获利权实现提供路径等技术措施,将版权保护问题解决在侵权行为之前,才能更好地保护原创者权益。

【参考文献】

[1]刘海虹.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聚合的著作权法规制[J].新闻大学,2015(2):7-13.

[2]孙文生.任虎鹏.媒体融合形势下新闻网站知识产权保护和传播力提升初探[J].新闻知识,2015(12):18-20.

[3]惠东坡.西方国家新闻版权保护的举措与借鉴[J].中国记者,2014(7):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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