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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C2C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16-03-28余萌萌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互联网+

汪 婷,余萌萌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互联网+”背景下C2C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汪婷,余萌萌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带来巨大挑战,建立适应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已是“十三五”时期的重要研究领域.本课题通过研究分析当前C2C征税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主张推行个人所得税为征税税种,并从所得额确定、扣缴方式选择、税务稽查机制三方面深入探讨个税的征管方案.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案

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18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9.82%.2015年双十一当天成交额为912.17亿元,同比增长59.7%.这些直观的数据足以见证电子商务时代的高速行进步伐.然而,时代的变更总会放大各类社会问题.

C2C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传统税收征管理论己无法与其发展同步而行;由于网络交易征税及管理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乏法律和制度依据,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必须制定适合于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规,使税收理论满足并指导C2C电子商务发展.从实践角度,C2C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化、无纸化特点,只有完善公平的现代化征税体系才能有效减少国家税收损失.

1 c2c电子商务模式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C2C征税的难点本质上是由于虚拟化、个人化等特点导致的.已有文献针对C2C的征税问题可大致分为三类:

1.1课税对象真实性难以保证

[1]李臻颖(2011)提出C2C模式中税务机关对于虚拟的个人账户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需要依靠纳税人进行主动申报,从而加大了税收难度.[2]阮丽华(2013)调研得出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账目记录,或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填制凭证,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收入难以确定,使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3]吴琪(2015)指出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征税方无法完全掌握纳税方所有所得的来源,因此难以得出符合交易事实的计税依据.

1.2征管不易

[3]吴琪(2015)认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还是以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等方式为主,因信息不对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难度加大.自行申报这种征税方式多数还是取决于纳税人的个人纳税意识,而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不规范性为卖家转移、藏匿网络收入提供了便利,也为那些纳税意识薄弱的纳税人提供了逃税的机会.

1.3税收监管难度大

[4]幸洁(2014)认为网店无地域性使得网店的经营不受固定的经营场所限制,因此网店如何受到工商部门管理监督与税务部门稽查成为了网店征税的重要问题.[5]郭松(2014)则指出C2C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所有订单、合同、票据和付款记录等都是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传递的,这些信息很容易被修改或删除,使得传统税务稽查方式失去物质基础.

2 针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C2C征税问题主要产生于交易的过程中,而流转税的征税环节就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些税种对于电子商务的控制能力较差.相对而言,所得税不涉及复杂的交易过程,电子商务的征税对于所得税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以所得税为主要征税税种将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征税的阻力.另一方面,C2C本身就是个人间的交易活动,个人所得税也更适合该征税行为.

2.1易确认征管权

C2C模式本身就是Customer to Customer,即个人对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其交易的主体是小微企业和个人.而这两种主体最大的特征在于具有高度的流动性,税法中规定应选择机构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为征税地点难免加大了征税的难度,但个人所得税则是以居民与非居民标准进行征税,解决了流转税在征税环节难以确定征税对象数量的问题,避免了部分环节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清造成的征税盲区.

2.2监管难度小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纳税期内获得的所有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由于该税种是以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当期的总收入为计税依据,以卖家交易活动中最终所得的经济利益为征税对象,在体现实质课税原则的同时也简化了中间环节对征税对象的影响,避免了以销售额等交易活动现金流量为计税依据时可能出现计税依据划分不清、难以确认的情况,简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难度,在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同时也保证了征税的可行性.

2.3有利于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是税收原则中很重要的一点,保证税负公平是也是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将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额划分等级,进行梯级税率计征,调节收入差距.在目前C2C模式初步发展的情况下,以个人所得税作为C2C商家的主要征税税种,既可以加强C2C电子商务市场税务管理,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也可以较好地把握征税强度,避免由于税负过重导致的C2C行业枯萎,市场萎缩的后果.同时,鉴于电商与线下交易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该税种的选择与目前对线下个体工商户征个税同理,真正做到了线上线下、B 和C之间的税收公平.

3 针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案设计

目前C2C的征税制度极不成熟,课税对象真实性、征管方式、税收监管三大问题亟待解决.基于“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趋势,针对C2C模式选择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的可行性较高.本课题将针对所提及的三大难题,结合实际国情,提出C2C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方案.

3.1所得额真实性的确定机制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C2C市场进行税收调节的基础在于确定真正来源于该市场的所得:①落实网络实名制,核对IP地址及相关网络信息,规范网络环境.将征税主体明确到个人,削弱电子商务虚拟性造成的影响;另外实名制也保证了每一笔真实发生的交易都得以记录,保证征税过程符合交易实质.②税务机关直接从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取交易记录,生成合法合规的电子凭证.电子凭证的开具、传递、验证、缴税都是以电子数据方式完成,适应电子商务无纸化、虚拟化特点,税务部门也可以监控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切实做到对税收实时监管,提高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效率.

3.2扣缴方式的第三方平台选择

发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代扣代缴作用:①规定交易平台定期统计用户交易额的法定义务.②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起到交易过程中的担保人作用,在交易平台上交易,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进行银行转账,而要强制性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担保支付方式进行结算.③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税率机制,税率根据销售额划分等级,第三方交易平台行驶代扣代缴税款的职责,之后再由税务机关统一向支付平台进行汇总,减少日常征税造成的成本.

3.3建立网上税务稽查机制

①立法明确税务部门具有对C2C电子商务网站和网店经营者电子数据信息稽查权,税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询问与电子商务相关交易信息,商务网站经营者要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②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作为稽查重点对象.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做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资料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③针对C2C电子商务发展特征,自行开发一套税务自动稽查系统.该系统以自动稽查软件为工具,要求所有C2C电子商务经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经营者等金融企业必须安装,这样税务部门可实时监测C2C电子交易者资金流动情况.

4 结语

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可是,现行网络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及执法机制不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行为全面征税,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要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纳入到税收征管范围,就要从电子商务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实际出发,学习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教训,制定我国电子商务行为规范法律,税收征管制度及电子商务行为税收稽查和处罚机制,以制度和法律方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展望未来,完善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将为我国带来更多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为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和推进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李臻颖.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2〕阮丽华.Proceedings of 2013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Science and Education(ICSSE 2013)Volume 48.

〔3〕吴琪.关于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讨论[J].商业会计,2015(10):52.

〔4〕幸洁.网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5〕郭松.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内蒙古财经大学,2014.

〔6〕王元媛.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4.

中图分类号:F812.42;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5-0055-02

收稿日期: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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