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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根本性质
——论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与间接统治的必然性与普遍性

2016-03-28谢国先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国家

谢国先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三亚 572022)

土司制度的根本性质
——论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与间接统治的必然性与普遍性

谢国先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间接统治就是通过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对少数民族基本群众进行统治,是与国家派遣官员直接管理被统治民族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在多民族国家内,间接统治是一种比较温和的民族政策,因而其施行比较容易为被统治民族所接受。中国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历经700多年,是间接统治的一种完备形式,可视为世界各国间接统治的代表样式。间接统治可以为直接统治准备条件,是自然的民族融合所必然经历的过程。当代世界中,民族关系的处理可以从历史上的间接统治情况中获得宝贵的经验。

土司制度;性质;间接统治;必要性;普遍性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在中国西南边疆地区和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普遍实行的一种民族管理制度。按照尤中的说法,“它最基本的特征是:封建中央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利用各少数民族中旧有的贵族分子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继续保留而通过当地贵族分子进行贡纳的征收。”[1]366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实施这样一种对各民族区别对待的管理制度,既能维护国家统一,又照顾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见,这种制度有其进步作用。因为,“如果不是采取实行土司制度来进行统一的办法,那么,在当时,若非诛灭殆尽而统一,便只能是脱离封建王朝而分裂。”[1]367世界上多民族国家占多数,近邻如泰国、印度,远方有巴西、南非等。就连欧洲所谓的民族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等,也曾在非洲、亚洲、美洲占有殖民地。作为多民族国家的中国曾经实行的土司制度既然有其合理性,就不该是一种孤立现象。换句话说,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对其少数民族进行管理时应该产生出与中国的土司制度类似的做法。因此,我们不可拘泥于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中的特殊用语,而应该站在世界各国的民族政策角度看到与中国土司制度相同的本质,从而为当今社会处理国内民族关系提供有用的参考。

一、直接统治与间接统治

不论是就一个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统治而言,还是就一个民族对众多民族的统治而言,我们都可以在统治方法上做出一个简单的区分:或是直接统治,或是间接统治。直接统治和间接统治的差别,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首先,统治对象身份不同。直接统治是将统治对象纳入国家的一般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编入国家的户口管理系统,种地者完粮,经商者纳税,战时则不论农商均有义务为国从征,国家大兴土木时国民也要服从征调。间接统治则并未将被统治者编入国家的户口管理系统,被统治者也就没有或少有对国家承担具体的责任和义务。或者说,接受间接统治的对象仅仅是国家的准臣民。既是准臣民,身份就比臣民低,对国家义务既少,权利也少。

其次,统治者身份不同。直接统治是国家派遣官员组成地方政府对当地人进行管理,间接统治则是国家委任当地人中的首领对当地人进行管理。实施直接统治的官员只有一种身份,即他是政府的代表。实施间接统治的官员具有双重身份:他本来就是当地人的首领,后来又得到国家的委任,因此他既是统治对象的代表,也是国家这一抽象的统治者的代表。身份不同,地位也就不同。实施直接统治的官员任满后,国家派遣其他官员接替其职位,但实施间接统治的官员不仅享受职务的终身制,而且通常还在家族内部维持职务的世袭制。

第三,直接统治的对象通常认同国家的主流文化,但间接统治的对象未必认同国家的主流文化。实际上,正是因为少数民族保持其自身较为特殊的文化传统,国家才对他们实施间接统治。

当然,也要看到,一方面,间接统治与直接统治之间存在这些质的差异,二者不可混淆;另一方面,统治效果的量的积累通常会带来两种转化:间接统治或深入发展,向直接统治转化;或难以为继,向失去统治转化。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司制度是一种间接统治

中国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历史百有余年,成果很多,含论文、著作、史料整理、谱牒搜集等形式,其中论文近600篇[2]。这些研究涉及的方面非常广博,尽管在很多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但研究者尽可借助已有的成果,深入探讨自己感兴趣的话题。

《明史·土司传》追溯土司制度的起源,认为汉代虽置都尉县属,但仍令诸蛮自保,这或许就是 “土官、土吏之所始。”[3]5 345所谓土官,顾名思义就是土著官员,是封建中央王朝委任世袭的少数民族首领作为其民族和地方群体的官员。元、明、清时期,这类土官从高到低有宣慰司的宣慰使、长官司的长官等不同名目、不同等级。土官是与外地派来且不可世袭的官员相对而言的一个名称。

中国封建中央王朝任命少数民族中原有的首领为土官对当地民族实施统治,从土官和他所代表的少数民族来看,这种管理是一种民族自治;对以汉族为主体的统治民族来说,这种管理是一种间接统治。民族自治与间接统治的结合是土司制度的根本性质之所在。司马相如说:“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4]2 322“羁”是马笼头,“縻”是牛鼻绳。这话虽有大民族统治阶级把少数民族贬低为牛马的嫌疑,但却把统治者对待少数民族的态度说得很形象:对他们就该像借助马笼头和牛鼻绳赶马、牵牛一样,只需借助其首领对整个少数民族群体进行牵制、控制,不使其放纵失控则可。《明史·土司传》总结土司制度的发展时说:“然其道在于羁縻”[3]5 345。“羁縻”2字说出了土司制度的要害。由汉及清,以“羁縻”为要义的间接统治是中国封建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

元、明、清时期中国在西南和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土司制度为名目的这样一种间接统治,出于多种原因。首先,当时的国内和国际形势需要土司制度。以明朝而论,元朝末年,中原经历多年战乱,人口流失,而江南相对安定,人丁兴旺。明朝建立后,北方蒙古贵族屡为边患。明洪武 (1368-1398年)、永乐 (1404-1424年)两朝都在北方进行了大规模的屯田,旨在加强北方经济建设,增强防御力量,并力求改变当时中国人口南多北少的不合理状况。正因为如此,明代3种方式的屯田,即军屯、民屯和商屯,重点分布区域都在北方。实际上,北方少数民族对明朝政权的威胁不仅一直存在,还曾有皇帝被掳的事实。与之相反,在明朝的西南和南部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的军事行为或是互相争斗,或是局部地区的动荡,对明朝政权并未构成什么大的威胁。所以,明朝向西南和南方地区的移民规模终归有限。即以云南而言,直到明末,汉族人口的数量也没有超过少数民族人口。没有足够的汉族人口,就缺乏直接统治的群众基础。

其次,统治阶级的认识需要土司制度。朱元璋等人认识到少数民族自身有其特殊性。比如,他说:“自古云南诸夷叛服不常,盖以其地险而远,其民富而狠也。”[5]卷242,2 236又说:西南少数民族“仰巢颠崖,俯饮川涧,兽形夷面,俗无伦理。”[5]卷198,2 969如果少数民族纯粹是愚昧无知,也许不难治理,但在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明朝统治者看来,“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仪。治之则激,纵之则玩。”[5]卷239,3 475-3 476也就是说,管得紧了,就反叛滋事;一点不管,就目中无人。不论朝廷的这些认识是否准确,但它们决定了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方式,即 “蛮夷之人,其性无常,不可以中国治之,但羁縻之足矣。”[5]卷230,3 365

最后,西南和南方地区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需要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西南和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物质积累不丰富,阶级分化受到限制,社会生活中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非常重要。少数民族的传统首领是在地方的历史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具有较为深厚的群众基础。民众在对外关系中把民族首领当作自己的代表,国家臣民的意识并不强烈。

当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或是直接统治,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封建国家对少数民族长期实施的具体管理的能力。封建国家一旦具备这种能力,就不会因为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特殊性任凭间接统治持续下去。这是封建国家剥削人民的本性所决定的。清雍正年间 (1723-1735年)在云南改土归流的历史,基本上就是一部杀戮的历史。历史上,强大的封建国家对弱小的民族群体为所欲为,不足为奇。

三、欧洲对其非洲、美洲等地的殖民管理是间接统治

地理大发现之后,欧洲许多国家在非洲、美洲、亚洲、大洋洲建立了自己的殖民地。从15世纪起,欧洲人就开始有计划地勘察非洲海岸。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人开始在非洲建立殖民地,1884年则开始瓜分非洲。到1920年,除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和南非联邦之外,非洲其余地方均已成为比利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或被保护国。

对于来自强大的异民族的征服和统治,少数民族也有各种不同的反应,奋起反抗则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反抗可能招致更大规模的镇压,但有时反抗者宁愿丧失生命,也要维护独立。非洲东南尧人国王马琴巴1890年这样回答德国司令官的命令:

我已经听到你讲的话,但是我没有理由一定要服从你——我宁愿先去死……而决不拜倒在你的脚下,因为正和我一样,你也是上帝创造的……在我的国土上,我是素丹;在你那里,你是国土上的素丹。听着,我没有叫你必须服从我,因为我知道你是一个自由人……至于我,我不会向你屈服,如果你有足够的力量,那么你来杀死我吧。[6]44

将新占领的土地上的少数民族斩尽杀绝,并不一定符合欧洲人的利益,因为人是劳动力,而劳动可以创造财富,于是只要少数民族表示服从,欧洲人就设法寻找少数民族可以接受的统治方式,并愿意尊重传统,因俗而治。

中国封建中央王朝花费了1 000年甚至2 000年才将其对少数民族的主要管理方式从间接统治转化为直接统治。欧洲人突然登陆新的领土,要管理新的民族,除间接统治外,同样没有更好的方法。

虽然在非洲如何进行殖民统治起初并没有普遍公认的方法,然而大多数思路却集中在可以称之为联合行政管理的办法上 (通常称为间接统治)。这种方法使非洲当权者在传统的或者欧洲人强加的政治任务中同殖民政府联合起来,但处于明显的从属地位。之所以普遍赞同这种广泛的统治原则,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第一,19世纪后期夺取殖民地的历史模式是一个构成因素,因为单是面积这一点,就给殖民统治增添了新的问题。第二,对非洲内陆的渗透很快就使得可用于管理新占领地区的欧洲人人数无法跟上需要。由于这种向非洲内陆的渗透扩展到了欧洲文化尚未触及的许多地区,于是,任何类型的直接统治都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尝试,因而不是马上就能行得通的。正如一些评论家早已指出的,主要由于这些情况,作为沿海小块领地特征的直接统治就让位给了在内地较大领地行之有效的间接统治。[6]283-284

英国的卢加德勋爵这样解释他们对非洲的政策:“为了取得成功并促进人民的幸福和福利,各种机构体制和统治方法都必须深深扎根在他们的传统和成见之中。”[6]284他甚至相信:“利用当地已有的机构体制是进行殖民统治的最好方法”[6]287。

法国的殖民部长乔治·格莱在1906年也说:“我们殖民政策的基本原则就是必须严格尊重被征服或被保护的民族的信仰、习惯和传统。”[6]284

间接统治并非统治者优先选择的统治方式,只是在统治者因种种原因不能实行直接统治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统治方式。就欧洲人对非洲的统治而言,“19世纪盛行的同化政策或者直接管理政策的失败”才导致他们在20世纪全都采用 “联合行政管理制度”[6]284,即欧洲官员和他的欧洲部属与已经纳入殖民政府的非洲当局共同对当地居民进行管理。

的确,在黑非洲的各个殖民政权都依靠酋长 (不论是传统的还是委任的),他们是行政结构的基本要素。法国殖民行政官员罗贝尔·德拉维涅简明地解释了这种制度的性质 (从某个方面讲不仅适用于法属西非的情况),他写道:任何殖民化都少不了土著人政策,任何土著人政策都少不了领土的控制,任何领土的控制都少不了在殖民政权同居民之间起着联系作用的本地酋长。[6]286-287

其实,建立殖民地的过程本身也是通过少数民族的首领才得以完成的。加拿大政府依靠印第安人的酋长才得以实现购买印第安人土地的目的。通过与印第安人签订的11个条约,加拿大政府获得了对艾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马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和西北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并逐步地在这些地方进行殖民活动。

因为加拿大印第安人 (现在他们更愿意被称为第一民族)的各个部落并没有一个总代表,所以在签订土地条约的过程中政府只能跟各个部落单独签约。印第安人迫切需要食品和工具,政府答应提供,却向他们索要土地作为回报。在征得自己部落人民的意见之后,印第安人的酋长作为部落的代表跟政府谈判。加拿大政府与印第安人签订土地条约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跟印第安人酋长打交道的过程。如果不通过这些酋长,加拿大政府根本不可能合法地从印第安人手中获得土地[7]190-210。

英国人在新西兰建立殖民地的情形同样如此。1840年2月6日,几名英国殖民官员和45名毛利酋长在 《怀唐伊条约》的毛利文译本上签字画押,毛利人同意将土地交由英格兰女王管理。后来,500多位家族首领在英文副本上签字[8]51-54。尽管还有一些强大的酋长未在条约上签字,但条约本身却使殖民者索要土地的行为合法化并取得成功。

虽然欧洲人与其殖民地的关系并不等同于中国封建中央王朝与中国西南和南方少数民族的关系,但两者都涉及到一种文化群体对另一种文化群体的统治,而且统治者都没有把陌生的统治方式贸然强加于被统治民族身上,而是选用被统治民族的首领 (不论他们原来有什么称号)作为媒介和工具 (不论国家给他们什么称号),由这些媒介和工具代表国家对少数民族进行管理。

中国元、明、清的统治者给少数民族首领的官职是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等,英国—埃及共管的苏丹给努尔人首领的官职是 “政府任命的酋长”(governm entchi ef s[9]180;a Governm ent chi ef[9]186)。名称有异,本质相同。

四、其他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成功管理是间接统治

如果认为欧洲人对其海外殖民地采取间接统治的管理方式是特例,不足以说明问题,那么,历史上其他多民族国家对少数民族或属国的管理方式与我国土司制度的相似之处则更多。

18-19世纪的早期曼谷帝国包括今泰国、柬埔寨和马来半岛的大部分地方。1782-1809年国王拉玛一世执政,国家对核心区以外的地方实行间接统治的方针十分明显:

如果整体观察拉玛一世帝国的话,它的最明显的特点之一就是曾经有大量的权力中心存在。从外围往里看,我们首先遇到的是一圈半独立的统治者,他们定期向曼谷朝贡并且也经常向其他国家朝贡……第二层的王国,也许更恰当地说是公国,相对地整合到暹罗体系中。除了朝贡,他们还经常被要求向暹罗提供战争或者公共工程所需要的劳动力,以及进贡相对多的东西,有时候他们与暹罗皇族联姻,而且他们的内部事务有时候受到干涉……再下一层的王国由暹罗周边的大的地区中心组成,他们由昭披耶统治并且被认为是主要的半独立省份……第四层主要是一个呵叻高原现象……主要是通过接受小的统治者和他们小的村落联合体的顺从,承诺给予它们保护来换取他们名义上的朝贡和必要时候的劳动力……在暹罗的体系内,它们的统治者被称为披耶而且等级为总督,但是他们的统治通常是世袭的。最后,王国的内部核心严格来说是由省组成的,由首都任命的官员来统治 (尽管这些位置可能由一个强大的当地家族一代代传下去),并且中央政府通过国家的主要部门来管理它们。[10]145

由此观之,泰国拉玛一世的间接统治中还分为不同层次,值得进一步研究。

被统治民族保持半独立状态或自治状态,这种情况在非洲古国中也不少见。15世纪下半叶,阿卜杜拉领导的阿拉伯人在苏丹东部建立了阿卜杜拉比国。16世纪初,信仰伊斯兰教的黑人游牧民族丰吉人打败了阿卜杜拉比人,建立了自己的丰吉素丹国。丰吉素丹国把阿卜杜拉比国降为属国。“阿卜杜拉比谢赫(首领)在先前的领地上保持着实际上的自治,同时也成了丰吉人的封臣,并有着丰吉君主赐给其主要臣属的 ‘曼吉尔’(M āndj i l)或 ‘曼朱卢克’(M āndj ul uk)的称号。”[11]150

16世纪,尼日尔河中游的桑海人建立了著名的桑海帝国。帝国境内有直接行政区和非直接行政区。直接行政区是被征服的地区,皇帝任命行政长官,而非直接行政区则像我国的土司地区。

非直接行政区包括附庸国或进贡国,其首领根据地方习俗产生,然后经阿斯基亚 (1492年阿斯基亚王朝首任皇帝的自称,后指该王朝皇帝——引者)认可。但时有发生争当首领的纷争或反抗帝国权力的叛乱。在此情况下,阿斯基亚就要进行干预,强令该处接受他所指定的候选人。[12]186被统治民族向国家朝贡、他们的首领地位得到国家任可、国家在必要时可以更换被统治民族的首领……这些都与中国土司制度的情形完全相同。

17世纪的俄罗斯帝国在东扩过程中,同样对少数民族实行间接统治。

一旦俄国镇压了那些早期旨在复辟帝国的叛乱,俄国政府便对当地主要的少数民族,如马里人、楚瓦什人、切列米斯人、摩尔达维亚人和乌德穆尔特人采取宽容的政策。他们赋予了这些民族一个新的身份——“爱莎克人”,即缴纳贡品的人,意思是说他们不会沦为农奴或奴隶。政府要求官员不要给那些人增加痛苦,在收集贡品的时候对他们和蔼友善。[13]135

然而,缴纳贡品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剥削,也会遭到纳贡者的抵制。俄国政府于是利用其首领来控制少数民族。

俄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残酷镇压这些部落的抵抗和叛乱。从那以后,殖民者、后来的军政长官和他们的官员开始补选部落首领作为他们的代理商来收集爱莎克人质。直到上交完要求数量的毛皮,从每个部落抓来的人质才能被放回去。[13]137

所谓 “补选部落首领”是因为以前的部落首领或被镇压,或不符合俄国政府的要求。让这些补选出来的首领作为 “代理商”(此处的 “代理商”,从上下文来看,似应为 “代理人”——引者)去完成征收毛皮的任务,可以理解为间接统治的初级形式。俄国官员尽力地避免疏远和激怒当地人。“在很大程度上,他们都没有触及当地人的信仰、传统和法律系统,虽然爱莎克人的税收不可避免地制造了一些紧张气氛。”[13]137

对新纳入国家版图的少数民族实施间接统治,是多民族国家的一贯做法。这种间接统治持续的时间或长或短,往往都会向直接统治过渡。

五、当代世界处理民族关系的不同形式及其启示

统治阶级对被统治的少数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是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这些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4种:消灭、同化、羁縻、共存。政策与目的的一致性使我们有时可以同时在这两个意义上使用这些术语。如羁縻既是政策,也是这种政策所要实现的目的。

消灭是在生物学意义上减少乃至根除被统治少数民族的人口,如欧洲各国在美洲、非洲等地就曾经实行过这种政策。大民族统治阶级对弱小民族实行消灭政策,并非统治者天性残忍,而是因为弱小民族不愿臣服。历史上,统治者要实现对土地的占领和管理,却又得不到原住民族的许可,于是就只有征服。但遇到宁死不屈的民族,征服就不是精神意义的压服而是表现为生物学意义上的消灭。历史上,俄罗斯的大民族统治阶级对高加索地区的少数民族怀着非友即敌的态度。相应的民族政策就是 “要么饮茶,要么拔剑”[13]225,但最终还是选择了 “拔剑”。今天有历史学家在总结19世纪中期俄国对高加索地区切尔克斯人和高加索人的军事镇压和强制驱逐时说:

总的来说,俄国当局近几个世纪以来在草原地区所采取的政策运转很好,但是这些措施却激起了山区民族的强烈抵抗,迫使俄国对山区民族采取了种族灭绝政策。俄国的这次胜利引发了现代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驱逐离境,留下了持续的仇恨和对复仇的渴望,使得高加索地区成为俄国永久的伤痛。[13]226-227

欧洲人对新大陆的征服同样伴随着消灭原住民族印第安人的行为。西班牙人胡安·德·奥尼亚特代表西班牙建立了新墨西哥省。印第安人要向领主进贡,要完成领主委派的任务,甚至要提供性服务。如果反叛,就会遭到镇压:

在建省的第一年年末前,印第安人奋起反抗,杀死了几名西班牙士兵,这使奥尼亚特勃然大怒。经过整整三天残酷屠杀,军队杀死了500名普韦布洛男人,还有300名妇女和儿童。幸存者则沦落为奴。为了彻底恐吓住印第安人,使他们再也不敢逃跑或反抗,在公开的宗教仪式上,所有25岁以上的普韦布洛男子都被砍断了一只脚。孩子们被从父母身边带走,统一交由天主教方济各会的传教士抚养。[14]27

幸运的是,普韦布洛印第安人至今仍存,而有的印第安民族却彻底消亡了。在英国人建立的新英格兰,拒绝放弃土地的印第安人遭到殖民者的暴力驱逐。1636年,马萨诸塞的移民定居者控告一名佩科特人谋杀了一名殖民者,引起殖民者的烧杀和佩科特人的反抗。

血淋淋的惨痛经历,使佩科特幸存者深刻地洞悉英国殖民者的用意——“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他们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掠夺我们的土地,把我们彻底毁灭。”的确,殖民者俘获了绝大多数佩科特的幸存者,并把他们卖到百慕大群岛为奴。根据1638年颁布的 《哈特福德条约》,佩科特民族被宣布不复存在。[14]66-67

消灭异民族的最新且最著名的案例是20年前卢旺达对图西族人口的大屠杀。从1994年4月7日开始,到7月15日,差不多100天时间,大约80-100万人被杀,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图西族人,还有少数同情图西族的胡图族人。直到卢旺达爱国阵线控制全国局势,大屠杀才被制止[15]。

这场仇杀的近因是一次谋杀。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哈比亚利马纳和布隆迪总统恩塔里亚米拉的飞机在卢旺达首都基加利附近被击落,两位胡图族总统遇难。许多胡图族人认为这是图西族策划的谋杀行为。4月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扎纳和3名部长。民间层次的屠杀同时展开。

这场大屠杀的远因则是胡图族与图西族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尖锐矛盾。胡图族从11世纪起在今卢旺达和布隆迪一带从事农耕,并建立了许多小国家。15世纪时从北方来了图西族牧民,分为9个氏族。到15世纪末,图西族的一支建立了一个具有中央权力机构的国家[12]472-475。在17-19世纪,从事游牧的图西族与从事农业的胡图族之间原有的贸易关系发展成更广泛的等级关系。在这些地区,每个国家 “君主都对住地附近地区实行直接控制。对其他地方则任命酋长。酋长们往往是具有王族血统的王子,通常由当地最有影响的家族 (农民或牧民)的代表加以辅佐。贡物以劳动或实物 (牛、几筐粮食和盐、蜂蜜、武器等特殊产品)形式交给宫廷。”[11]72719世纪末,卢旺达和布隆迪成为德国殖民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联盟 (联合国的前身)命令德国把卢旺达和布隆迪交给比利时。德国和比利时都对这片地方实行间接统治,即任用图西族国王和图西族官员管理当地事务。直到这个时候,胡图族和图西族虽有争斗,但矛盾尚可控制。从15世纪到欧洲人建立殖民地,再到1962年欧洲人离开,两族之间并未爆发种族灭绝式的大屠杀。欧洲人统治期间,先是德国人看中图西族人,后来又是比利时人青睐胡图族人,这无疑为卢旺达的民族仇恨火上浇油。

1962年卢旺达和布隆迪各自获得独立之后,胡图族和图西族均积极地争夺各项权力。两国境土相连,同胞跨境而居,矛盾错综复杂,最终导致仇杀。

同化是在文化意义上减少或根除被统治的少数民族的人口。这是古今中外普遍实行的一种政策。从语言和宗教入手同化少数民族,是大民族统治阶级采用的常见方式。

羁縻是放任被统治的少数民族在生物学意义和文化意义上独立存在而尽量不加干预。它往往是在统治阶级尚无能力对被统治的少数民族加以根本改变时奉行的一种过渡性政策。一旦被统治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发生重大冲突且统治阶级具备对被统治的少数民族进行彻底改造的能力,羁縻政策就转化为消灭或同化政策。羁縻政策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中国的土司制度,也就是其他国家所称的间接统治。

共存是当代世界普遍实行的一种民族政策。它在现代民主和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强调各民族平等生存的权利,倡导各民族在国家宪法框架内的自由发展。

消灭、同化、羁縻、共存4种政策组合成一条伦理学意义的善恶直线。善的一端是共存,恶的一端是消灭。采取消灭政策,就没有统治的基础和前提。同化、羁縻、共存均含有一定的统治形式。同化的典型做法是直接统治,即由国家派遣官员就像管理自己民族的群体一样管理异民族群体;羁縻和共存则不必直接统治,仅需间接统治,即由国家任命异民族中的首领按照其传统的方式或该民族可以接受的方式管理其土地上的人民。当然,即使是在羁縻和共存状态下,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也会通过学校教育等手段向被统治的民族渗透。

对异民族进行直接统治的失败案例在历史上较为常见。清雍正年间 (1724-1735年)鄂尔泰在云南东北部的改土归流便是一例。统治阶级以军事镇压扑灭了少数民族的反叛,并不能证明改土归流符合历史潮流,而只能证明丛林法则的胜利。前述胡图族对图西族的仇杀是当代世界中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强行实施直接统治的极端案例。

多民族国家,权力分配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各级权力机关中,各民族的代表份额既是一个象征,也具有实质性意义。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间接统治的必要手段。强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施直接统治,实际上就是割断各民族发展的历史而强求一律,是封建帝王的独裁者思维的产物。当代多民族国家普遍实行多元文化政策,就是尊重各民族历史状况并顺应其现实要求的民族政策。任用各民族中的代表人物对各民族实施间接统治,这种经验在处理当代各种社会环境中的民族关系都有借鉴意义。例如,在世界性的大企业、大学校、大组织中,来自不同国家 (民族)的成员如果尚未融合为一种共同的文化群体,那么各自国家 (民族)的成员结合为小群体就是一种常见现象。最高管理层通过这些小群体中自然产生的首领或任命的首领来对其成员进行管理,就是一种有效的间接管理方式。

不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多民族国家对少数民族实施间接统治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间接统治就是一种普遍现象。尽管间接统治可能最终转化为直接统治,但这一转化应该在耐心寻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共同利益的过程中逐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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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丹兴]

K208

A

1674-3652(2016)04-0015-07

2016-02-15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20世纪西方民族学英文论著汉译质量研究”。

谢国先,男,四川雷波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民族史、民族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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