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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乡村无讼社会形成之原因探微*
——以云南中部哀牢山罗鲁彝区为例的讨论

2016-03-28苏斐然楚雄师范学院思政部云南楚雄675000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无讼

苏斐然(楚雄师范学院思政部,云南 楚雄 675000)



彝族乡村无讼社会形成之原因探微*
——以云南中部哀牢山罗鲁彝区为例的讨论

苏斐然
(楚雄师范学院思政部,云南 楚雄 675000)

摘要:罗鲁彝族村落内部注重调解的纠纷解决文化源远流长,人们遇到纠纷时,不习惯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大部分纠纷都能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形成这一无讼秩序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注重调解的法文化传统;自然经济特征鲜明的经济模式;牢不可破的血缘亲情;怕羞的民族心理等,其中,经济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随着市场化、城市化的发展,罗鲁彝族等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将会发生嬗变,一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型纠纷解决文化必将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建立起来。

关键词:彝族乡村;无讼;形成;原因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彝族广泛分布于我国西南大小凉山、金沙江畔、哀牢山区、乌蒙山区等地区。云南境内哀牢山北起楚雄市,南抵绿春县,全长约500公里。在这条西北至东南走向的山脉中,繁衍生息着众多彝族人。位于哀牢山边缘的罗鲁彝族支系,是云南中部富有特点的一个彝族族群。罗鲁彝族支系属彝族罗罗濮,是武支的后裔,现分布于云南中部哀牢山区南华、祥云、楚雄等县市的部分乡镇,自称“罗鲁”,男性称“罗颇”,女性称“罗摩”。罗鲁合译为“虎龙”,在旧志书中写作倮罗。罗鲁彝族作为一个明代以来自外迁入定居的彝族支系,相较四川凉山彝族,虽然已没有严密的家支组织,但村落中仍然保留了较为完整的传统族群特征和核心文化,村落秩序自成一体。作为具有浓厚的乡土社会风貌的偏远山区民族聚落群,罗鲁彝族村落在几百年来的时间里孕育出了独具特色的纠纷观念,村落社会秩序呈现封闭的良性运行状态。

罗鲁彝族宗族家族制度与彝族家支制度一脉相承,人们保留着较为浓厚的家族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家族是当地彝族人最重要、最普遍的生活圈层,在处理矛盾纠纷方面,族长、“总理”、“舅父”等家族精英较好地承担着日常纠纷调解事务。同时,“开先”这一民间权威也行使着纠纷调解职责。 “开先”系彝语,意为村落首领或主人。“开先”无需选举,在村落中为人正直、办事公道、能说会道,又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自然在村民中享有威望,久而久之自然成为公认的“开先”。此外,毕摩等宗教精英也处理着一部分纠纷调解事务。罗鲁彝族村落内部注重调解的纠纷解决文化源远流长,人与人之间纠纷不多,即使发生纠纷,也不习惯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往往都会寻求民间精英人物的帮助,使得大部分纠纷在村内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当矛盾激化到村内民间权威、宗教权威无法化解的情况时,村委会这一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组织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能够处理绝大部分民间纠纷,无需提交法院等机构处理。以罗鲁彝族支系的聚居地南华W镇为例,近年来W镇处理的民间纠纷数量不多,并且呈现下降趋势。该镇总人口18921人,其中彝族16200人,占总人口的90.32%,分属14个村委会。2011年至2014年,全镇各级调委会共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数分别为185件、118件、119件、71件,其中,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案件数量分别为30件、12件、9件、9件。并且,对这些纠纷的调处率均为 100%,调处成功率分别达到96.8%、98%、97%、99%。平均计算下来,每个村委会调处的纠纷数量一般10件都不到,而其中涉及诉讼的案件就更少。因此,总体上看,W镇呈现出了社会和谐稳定,村民之间较少涉诉的“无讼”状态。从调查的情况看,罗鲁彝族地区的这一秩序状况是普遍的。探究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对于思考如何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罗鲁彝区乡村无讼秩序状态形成的多重因素

(一)注重调解的法文化传统

在彝族古代先民的哲学思想中,提出了虎体化生天地说,即认为虎死后尸体分解变化产生天地万物。这种化生说,刘尧汉先生把它概括为“虎宇宙观”,这一宇宙观,在流传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境内的彝族创世史诗《梅葛》中作了最为详尽、系统的描述:“虎头作天头,虎尾作地尾。虎鼻作天鼻,虎耳作天耳。左眼作太阳,右眼作月亮。虎须作阳光,虎牙作星星。虎油作云彩,虎气成雾气。虎心作天心地胆。虎肚作大海,虎血作海水。大肠变大江,小肠变成河。排骨作道路,虎皮作地皮。硬毛变树林,软毛变成草。细毛作秧苗,骨髓变金子。虎肺变成铜,虎肝变成铁。连贴变成锡,腰子作磨石。大虱子变成老水牛,小虱子变成黑猪黑羊,虱子蛋变成绵羊,头皮变成鹤鸟。”[1](P11—14)这种把虎化生成世间万物的神话,反映了彝族先民对虎的崇拜,含有万物同根,和谐同一的思想。如果说虎化生型天地起源宇宙观尚带有原始思维的特点,那么其后彝族人提出的自然万物自然产生宇宙观则更为鲜明地反映彝族注重和谐的思想。这一宇宙观在史诗《查姆》、《勒俄特依》及《西南彝志》、《宇宙人文论》等典籍中得到了记录和表达。这一宇宙观认为世间万物最初的共同本源是“气”、“雾”、“云”、“水”等物质,因此,“这种宇宙观,就是把宇宙天地看作是一个血肉联系的统一整体。”[2](P119)在彝族先民心目中,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同源同根的,因此宇宙万物,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具有亲缘关系,应该和谐相处。

千百年来,彝族生活在崇山峻岭之中,严酷的生产实践让他们懂得团结的重要性,认识到只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战胜自然的,只有团结互助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同时,彝族又是一个懂得感恩的民族,对于帮助过自己的人能够做到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这些品质成为彝族人生存的精神支柱,并经过世世代代的沉淀形成了彝族注重团结互助、懂得感恩的性格特征和伦理道德观念。这一观念在《梅葛》等创世史诗中得到了体现。《梅葛》讲述到,兄妹成亲后生下一个怪葫芦,从里面走出了汉、傣、彝、傈僳、苗、藏、白、回等民族,传达了彝族先民认为各民族本是一家人,应该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的思想。彝族谚语说:“一天不吵,十天掌印”、 “不维护一片,全家支不保,不维护家支,一片被抢光”。因此,珍视团结、注重和谐,是彝族传统社会较为看重的思想品质。这一思想品质经过时间沉淀,形成了彝族人的内在观念,随之,彝族社会内部孕育出了重视团结、强调宽容、追求和谐的法文化观念,形成了以调解为主要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彝族习惯法中虽然有血亲复仇、打冤家等同态复仇方式,但更强调用调解的方式平息矛盾,具有特色的“德古”调解制度由此产生。在彝族社会中,德古调解往往是解决一切纠纷的必经程序。

(二)自然经济特征鲜明的经济模式

到目前为止,罗鲁彝区经济仍然具有生产方式落后、经济结构单一、小农社会的自然经济特征明显、村民生活较为贫困等特征。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时期,广大罗鲁彝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模式的农业生产,农民只能在固定的土地上进行着传统的农业生产。在人民公社化时期,罗鲁彝区也与全国大部分农村一样,形成了政社合一的体制。上世纪80年代以后,当地实行了分田到户,开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改革,各家各户成为单独的生产单位。自2006年以来,罗鲁彝区也加入了林权制度改革大潮中,林地分到了各家各户。这些改革,固然使得各农户的生产经营权得到了明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但也造成了生产的碎片化、个人的原子化等问题。尽管近些年来不少地区开始了土地流转以及生产规模化改革,但限于本身的土地特点以及环境状况,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

目前,村民们主要从事以家庭为单位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小,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较为单一,自然经济的特征较为明显,生产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较低。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烟草、野生菌以及少部分畜禽用于出售外,大多数是满足生活自用。人们头脑中的商品经济意识较低,在对外交往时有着很大的不适应性。村民生活水平较低,增收困难,一些人还未脱离温饱,多年来都是靠政府救济生活。

自然经济特征浓厚的经济模式,对人们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自然经济的制约,当地的农业生产仍然延续着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精耕细作建立在一种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小农经济经营方式之上,在这种生产模式中,村民对土地的占有基本平均,不存在差异化带来的人心离散与经济上的相互倾轧和掠夺。虽然各自独立生产经营,但相互间的帮助必不可少,如农忙季节为抢收抢种而结成暂时性的互助联盟,以及从事农业生产时在生产工具以及畜力方面的相互借用。看似分散的小农经济模式,仍然使得“村落内部团结有了基础”[3](P28)。生活协作中的互助规范,调整着人们礼尚往来的义务性交往,使得村落成为在生产上协作,进而在生活中互助的共同体。这个过程,也就是一个“从纯粹的地缘共同体发展和演变为精神共同体,一种高度紧密化的共生群落”[4](P137)的过程。可以说,小农生产方式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熟人社会,把一户户看似分散的家庭联系在一起,共同应付生产和生活中的难题,在这种团结协作中,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维系这种亲密关系的“关系”、“面子”和人情等得以塑成。在村落内部,凡事讲求以和为贵,尽量避免矛盾发生,当矛盾发生的时候,人们为了长期共同生活的预期,采取忍让、宽容的态度化解矛盾,及时修复破裂、受损的面子和人情,形成“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村落文化。总之,传统的小农生活逻辑赋予村民们一种安全感和归宿感,让村落社会充满了和谐和友善。纠纷被视为对井然生活秩序的破坏,涉足纠纷的人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由此,崇尚和谐、注重调解的纠纷解决观念和机制得以长期保留。

(三)牢不可破的血缘亲情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称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格局为差序格局,在此格局中,人们以己为中心向外推出夫妇、父母、子女、兄弟、亲戚、朋友关系,而且亲属关系愈推愈远。“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5](P23)自己与他人联系的紧密程度,也与他人在这种“波纹圈”中与自己相距的远近来决定。自己和他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以自己为中心,“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5](P25)费孝通先生所述的差序格局,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来确定人与人之间亲疏远近的分类方式。在差序格局中,人的血缘成分在确定关系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就具有了差别。在中国乡土社会中,血缘关系高于其他关系,在处理人际关系时,由于有了血缘成分的考虑,一个人对待自己的亲人、亲戚与对待外人的态度就会截然不同。

在彝族历史上,创设了独特的父系世系群——家支,使得家支成为彝族血缘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者。哀牢山罗鲁彝族明代以后自外迁入,在辗转迁徙中,家支制度逐渐发生变迁,但仍然保留着完整严密的宗族家族制度。一般来说,数十代同一男性祖先传下来的父系小群体称为“宗族”,五代以内同一男性祖先传下来的父系小群体称为“分支家族”,若干个分支家族构成同一宗族。分支家族一般共居于一个自然村,宗族则分布在不同的县、乡、镇,没有地缘限制,联系较少。由此观之,罗鲁彝族宗族家族制度与彝族家支制度一脉相承。生活中,人们保留着较为浓厚的家族观念,如:一般共同拥有一个姓氏,罗姓、普姓、周姓等,实行字派制,制定字派时要举行祭祖大典;有一个公认的祖先;有一位族长,由宗族内年长且德高望重的人担任;同族不婚;吸纳外族入本宗族籍,入籍者必须改从本宗族姓氏;宗族人履行互助义务;有共同的墓地和存放祖灵牌的树;宗族人联合一致对外。[6](P20)

在罗鲁彝区,血缘亲情在人们对待纠纷及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是左右人们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亲情的维系对村民们来说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很多时候,人们必须压抑自己的诉求和怨愤以保证亲情一如既往地稳固。所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出现纠纷时,人们一般选用“私”的纠纷解决方式(如请求家族中长者调解,相互协商等)。相反,当与关系距离较远的外人发生纠纷时,则较多选择“公”的解纷方式 (如诉讼、仲裁)。这种对“私”与“公”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会随着当事人间亲情关系的有无、多少而呈现反向移动。如果当事人间具有亲缘关系,则大多选择家族宗族内部调解、和解;如果纠纷是与外村人、政府部门或外来企业间发生的时候,由于不涉及亲情关系,人们的选择就较为趋向正式,请求村委会调解、镇司法所调解,甚至向法院诉讼的可能性都较大。而当涉足纠纷的外村人、政府部门或者外来企业中有与本村人有亲戚关系的人时,情况会发生一些微妙变化,即纠纷解决方式有可能又会朝着“私”的方向位移。这种纠纷解决方式钟摆式向“私”和“公”两个方向的位移的驱动力,就是亲情关系的有无和多少。

唐纳德·布莱克指出:“人们的关系越紧密,介入他们之间事务的法律越少。”[7](P9)他认为,法律与关系距离呈曲线型 (U型)关联,“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开始减少。”[8](P47—50)布莱克提出的这种U型结构,与上述钟摆式位移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都是强调人际关系距离 (如亲情关系),对于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即人们选择“私”的、非正式的解纷方式与选择“公”的、正式的解纷方式,取决于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距离,关系越近,越可能选择“私”的、非正式的解纷方式,反之则不同。另外,人们之间亲情关系的有无和亲密程度,对于人们能否达成妥协具有重要影响。总的规律是,人们的关系越亲密,妥协的可能性越大,人们的关系越疏远,妥协的可能性越小。当“和陌生人交往时,往往倾向于斤斤计较而尽量做出理性的行为”[9](P9),而当和熟人尤其是有亲情关系的人交往时,则倾向于用将利益得失模糊化的“算了”的方式来达成妥协。罗鲁彝区村落中的纠纷解决,也体现了“关系定律”,由于村民之间具有牢固的血缘关系,使得纠纷发生的频次及强度都大为减少、弱化。

(四)怕羞的民族心理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小农意识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意识,而只是一种分散的、不系统的社会心理。这种小农心理是中国传统封建文化带来的普遍的社会心理,不独存在于彝族等少数民族群众中,也存在于汉族等民族中。周晓虹把传统中国农民的社会心理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平均主义的倾向、保守主义的倾向、实际和狭隘的功利主义倾向、内向和压抑的封闭主义倾向。[10](P68—75)这些社会心理特征,在罗鲁彝区仍然能够找到其存在的印迹。比如,彝族人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羞耻”观念,因为有了这种观念,人们进行自我约束,“怕羞”心理成了行为方式的重要规范力量。在彝族历史上,曾经有“男人放屁被人笑死,女人放屁自己吊死”的说法。在彝族传统婚俗中,新娘为了避免远嫁外地路途中解手这一难堪的情况出现,往往在结婚前一个礼拜左右就要禁食。在彝族社会中,很多行为都被视为是羞耻的行为,不只是与妇女争吵,而且为了利益与本家族乃至外人争吵都是羞耻的行为。这种怕羞的传统心理使得彝族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内在约束,以免成为别人耻笑的对象。

有学者指出,传统村落中一个重要的传统观念就是注重别人对自己人品的评价,因此,“为了获得好名声,避免被视为坏人,人们在生活中逐渐养成了自我抑制型的人格,即强化自己的义务意识,不过分执着自己的私利,对传统和公共秩序、道德予以尊重,在和他人相处时注意维护他人的利益。”[11](P271)在罗鲁彝村,这一特征表现得较为鲜明。村民们较为注重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在道德上对自己的要求较高,在遇到纠纷时,他们能充分体谅别人,有意识放低自己的诉求,通过抑制自己的欲望和要求来获得“具有好品行”、“会做人”等评价。由此,在村落中,如果有人对一点小事或为了一些现实的利益,对村内其他人不依不饶,把关系闹得很僵,周围的人都会认为这个人不讲情面,不会做人。如果某人与别人发生争端时,不是本着相互体谅的原则协商处理,而是把争端随意提交村委会甚至镇里、县里相关机构处理,将会被村内人当作“无情无义之人”,大家今后会对他敬而远之。由此,当地发生的纠纷不多,即使发生了纠纷,也能尽量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矛盾。

二、讨论和结论

恩格斯晚年曾经提出了“历史合力”论,认为历史的发展不是由一种力量推动的单向、直线式进程,而是诸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他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12](P697)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虽然主要用意在于探讨历史发展的力量源泉问题,但对我们思考一个地方人们的观念和制度的形成也具有指导意义。一个社会的观念和机制的形成是诸种社会因素集体合力的结果,罗鲁彝区无讼秩序状态并非一、两个因素的影响力就可以达成的,所以,我们在探讨该类乡村社会纠纷状况的时候,一定要全面把握当地社会结构的诸多要素,进行综合性、整体性的思考。前面,我们讨论了思想观念、经济模式、血缘亲情、民族心理等几方面重要原因在形塑罗鲁彝区无讼状态所起的作用,可以说,是这几个因素的共同合力形成了当地富有特色的纠纷观念和解纷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诸多因素中,经济因素是罗鲁彝族纠纷观念和村落秩序形成和演进的决定性因素。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是人类实践能力的一种结果,而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定联系和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为发端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着历史的发展。生产力是全部人类历史的动态基础,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具有决定意义,所以,他说:“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而,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13](P34)村落纠纷解决是一种村落内部的秩序状态,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法的状态,但是,对于这种法状态的认知,要从哲学领域转到经济学领域,深入研究国家与法背后的物质根源。罗鲁彝区乡村无讼社会的形成,虽然表面看是村落民间法与国家法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实质上真正的作用力量是当地的经济基础。

因此,我们应该深入到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中去,以生产力、生产关系等最基础的元素为出发点,探究当地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物质根源。经济方面的影响力具有决定性意义,是第一作用力,这对于我们理解罗鲁彝区等乡土无讼社会的成因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并且,村落无讼秩序状况的其他一些形成因素,不同程度上都受到了经济条件的影响。正是因为经济因素对于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决定性意义,我们会发现,当前借助商品、集市等正在不断向少数民族村落渗透的市场化因素,构成了推动少数民族村落传统价值观念及村落秩序变革的最大推动力。这种现代性意义上的变革,实质是一种以商品化、市场化为归依的社会转型过程,其内在的动力源泉主要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嬗变。在当前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不断推进的社会趋势面前,很多传统的东西正在流逝,田园牧歌将会令人惆怅地渐行渐远。不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渐入人心,一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型纠纷解决文化必将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生根发芽,逐步成长。这是一股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潮流,将会对今后少数民族乡村秩序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楚雄调查队.梅葛[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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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责任编辑刘祖鑫)

Research on Reasons of the Lawsuit-free Society in the Yi Villages -A Case Study of Luolu–A Yi Village in the Ailao Mountains

SU Feiran

(Ideology and Politics Dept.,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Chuxiong,675000,Yunnan Province)

Abstract:Luolu–a Yi village–has a long-established culture of dispute settlement of its own–resorting to mediation instead of lawsuit when disputes arise–that can be attributed to;1)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emphasizing on mediation;2)the economic mode of unmistakable natural economy;3)unbreakable blood ties;4)the national psychology of shyness;etc.Of all the aforementioned factors,economy plays the most important role.As market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sink in,however,the traditional dispute-settlement mechanism of people of minority ethnic groups in Luolu and other Yi areas are due to give way to a new one that can better answer to needs of a developing society.

Key words:Yi village,lawsuit-free,formation,reason

中图分类号:D633.317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406(2016)02-0053-05

*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课题“社会变迁与彝族乡村秩序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 JD2014YB22;楚雄师范学院学术骨干项目“社会变迁与彝族乡村秩序的构建——以楚雄彝区为中心的研究”,项目编号:13XJGG02。

收稿日期:2016-01-08

作者简介:苏斐然 (1968—),男,彝族,楚雄师范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法学博士,云南师范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民族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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