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
2016-03-23孙宝林
孙宝林
(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29)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
孙宝林
(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29)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又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改革工程。此项任务需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深化改革相结合、与保障民生相结合、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依靠党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凭借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改革创新的举措来完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思考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不仅重申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问题,而且把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之一,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保障。“依法治国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学问题。依法治国应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去,放到推动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中去。”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解决我国现今重大社会问题结合起来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重要的政治任务。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根本立足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检验过的根本原则。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确立什么样的法治制度,是由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国情实际决定的。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中国实际包括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历史主要是指:中国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在短时间内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宪法;现实是指:依法治国要与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和国民的法律水准相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公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上述历史性成就有力地证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本国国情的正确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生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具有中国特点、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富有民族性、包容性、时代性的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的执政兴国、人民的幸福安康、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众所周知,当前我国面临的最大实际,就是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艰巨任务,目前我国正面临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严峻考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法治中国“两步走”战略要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两个一百年”的中国梦相协调: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完成由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时,已经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从整体上建成法制完善、执法有力、守法有序的法治中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思想认识上要在识别和批判当前各种社会思潮的基础上,推进法治理论的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思想战线上的交锋和斗争在所难免。需要我们不被各种社会思潮的表面现象所迷惑,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比如在理论界喧嚣浮躁一时的“普世价值”被相当一部分人奉为圭臬,问题的要害不在于“普世价值”这四个字本身,而在于这四个字背后潜蕴着的政治本质。“普世价值”的政治本质就是让我们中国人复制或克隆西方资本主义的制度模式。换言之,就是主张用西方资本主义的制度模式来取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各种诱人的社会思潮对主流价值观的冲击,掌控好国家意识形态高地,对那些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错误思潮,予以坚决而有力的回击。在深化法治历史、法治现实、法治趋势研究的基础上,把三者的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力求探索出法治建设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为解答法治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供理论指导,为依法治国提供学理支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上就是要解决好古今中外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上下五千年悠久的文明历史中,包含着灿烂的法治文明和丰富的法律文化,比如:倡导“礼法结合”、“明德慎罚”,强调道德教化,弘扬社会和谐等。我们要吸收和传承这些有益的思想精华,借鉴前人的法律智慧和法治经验可以增强现今依法治国的科学性和生命力。西方社会有着丰厚的法治文化和治国理政经验,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复制或克隆,必须“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中的法律原则和法治技术等现代要素应是我们采补的重点,而其制度成分和条文内容则应该是我们摒弃的主要方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东欧一些国家不顾本国的国情实际,照抄照搬“华盛顿共识”,不但没有给本国人民带来民主与法治,反而带来了动荡与战乱,教训极其深刻,我们应从中获得某些启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其核心是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具有人民主体地位的意识与观念,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中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解决此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的力度,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依法调控社会和治理经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是执法的主体。各级政府能否做到严格执法,不仅体现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更重要的是还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相结合
依法治国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是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论述告诉人们,全面深化改革的合法性来自于法治的授权,全面深化改革的经验和成果需要法治予以保障和维护。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起着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的作用。法治也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拥护。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法治既要善于提取成熟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上升到法治的高度;同时又要秉承深化改革的精神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引领和推进改革深化。在当今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是当前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把全面深化改革搞好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能不断推向前进。而要把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做好,就必须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主要是法治的治理体系和法治的治理能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要有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没有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缺少法律对应该提倡与需要革除的事情作出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没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缺少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显而易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方向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各项改革,有效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合理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成功规范各种社会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既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责任和现实使命。历史和现实告诉人们,全面深化改革越是深入,社会矛盾也就越会增加,不确定因素也就越多,各种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也就更加需要发挥法治的权威作用,需要加大法治建设的力度,把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方案、实施、监督、目标等,全面纳入依法治国程序之中,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实践中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是要搞好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能否服从和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能否服从和服务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现实要求,是衡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效的最终标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领域的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要落实这些战略部署和实现这个总目标,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搞好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根本。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相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具体部署。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些部署体现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深化改革对完善法治制度的现实要求。上述措施都是针对全面深化改革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来的,都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必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是党和政府所面临的一项异常艰难而繁重的历史任务。正如《建议》中所指出的那样,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国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不仅都存在着深化改革问题,同时也都存在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将深化改革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上述六大领域已有的改革成果不丢失;只有实现深化改革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的有机统一,才能为未来六大领域的深化改革与创新建立起保驾护航的体制机制。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保障民生相结合
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指出:“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出发点是要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要想真正成为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保障民生的学问,就必须要以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依归。要想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就必须保障民生,对现实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民生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重要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变化,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资源也要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严峻问题就是其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一方面,执政党原有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即广大人民群众并不是社会转型和社会改革的受益者,有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要成为受损者。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中形成的新社会阶层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受益者,这些人原本不是执政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便会产生更高的政治欲求,当这种欲求不能满足时,就会与执政党产生矛盾。久而久之,执政党就会既失去原有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又未获得新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当执政党不代表任何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利益时,其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就会被大大削弱。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执政党执政就出现了“合法性”危机。普遍的社会表现是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和各个利益集团,无论是受益者还是受损者都有不满情绪。执政党执政出现“合法性危机”后,在没有发生经济危机或突发性群体事件时,暂时还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但一有社会重大问题或意外变故,加之外来势力的插手,国内反对势力就会迅速形成。当执政党丧失可以依靠的社会力量,政治上处于孤立境地时,国家政权就会一触即溃。当年,国民党在大陆丧失政权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解决民生问题,尤其是没有满足广大贫苦农民获得土地的基本要求。农民没有获得土地,民生也就没有得到保障,国民党也就失去了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列宁指出:“群众不是从理论上,而是根据实际来看问题的,我们的错误就在于总是从理论上来看问题。”人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他们就是用切身实际需求和感受这一标准来衡量执政党治国理政的绩效的。在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于1929年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用“打土豪,分田地”的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的基本立场和主张。通过“打土豪,分田地”的具体措施,使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民生有了保障。所以,人民群众才一心跟党走。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于1947年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采取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措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使人民群众获得了他们梦寐以求的土地,使民生得到了保障。所以,才出现了淮海战役中人民群众踊跃支援前线的感人场面。可见,保障民生是执政党与人民群众保持鱼水情深的要害所在。保证民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最终要落实到两个方面:一是落实到保障民生上,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成果惠及到全体人民;二是落实到爱国主义上,只有全体人民都认同和热爱自己的国家,都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证明我们党真正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保障民生相结合,其要害在于把民主政治与保障民生统一起来。一切为了人民,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民主政治其实质是一种法治政治,民主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本身是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人民群众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政治才是民主政治,保证人民群众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是依法治国取得成功的关键。因为“协商民主能从社会基础的角度有效承接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需求,它能培育现代国家治理所需的参与主体,促进生成现代国家治理所需的社会秩序”。衡量政府从“治民”到“民治”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要看人民群众是否真正参与到公共权力的运作中来。所以,要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公共权力的运作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管理。只有实现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保证政府的一切治理措施能以人民群众的权力为本位;只有实现人民群众的真正参与,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民生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德、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这一论述对我们正确认识和借鉴历史上德治理论资源,科学把握德治在国际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组织保障,而且还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所谓以德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使社会主义道德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调节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治凭借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凭借其告诫力和说服力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承载着道德追求。道德规范能够凝结为法律约束,法律规范也能够转化为道德要求。道德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基础,只有根植于道德土壤中的法律才能为广大民众所遵从,他律才能转化为自律,更好地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法律对道德的实施提供保障,也就是说,只有借助法律的强制性道德的约束才有可靠的制度保障。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刚性与柔性的统一,刚柔相济,恰恰是社会整合的重要功能之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包括:必须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营造起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确立宪法精神、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文化,营造起良好的人文环境。法治环境,要靠法治引领和规范。人文环境,要靠德治教化和滋养。没有道德滋养,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此外,为了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和道德两种力量。总之,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只有靠法治保驾护航,德治的教化才有生命力。
法治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建设不能没有制度保障和刚性约束,在使法治体现道德理念的基础上,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思想道德的作用,用法治的权威来提升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用依法治国的战略措施来增强人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是思想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二是对违背道德的惩治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屏障。道德的底线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道德教化不足以阻止和遏制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和引起社会公愤的缺德现象,必须借助法律的权威、运用法治的手段进行治理,让违法乱纪者付出应付的代价,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以德养法,道德对法治有支撑功能,只有以道德为滋养,法律才有源头活水,法治才有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舞台。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尊崇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只有同人们内心的道德相一致时才有权威性。二是对法律有规制作用。法律的制定不仅要体现道德规范的要求,而且法治的实施要以道德理念为指导。法律建设只有同道德保持一致时,才能获得民意基础,法治实施只有符合道德标准时,才能获得道义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体系建设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同时还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律实施绩效的衡量标准,使执法、司法行为既符合法律标准又遵循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有人情色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依法治国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主导,依法治国就会失去道路和方向。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才能使全体人民同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遵守者、忠实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
五、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代国家建设必然包含两个历史行动:一是国家制度体系建设,二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前者是根本性的,后者是决定性的。”习近平总书记阐明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国家治理”的涵义,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主要是指运用制度及其体系治理国家的本领,换言之,也就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建设法治中国的改革战略目标,应该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相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靠思想教育、实践养成,而且要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保障。这既是我国的历史经验,也是西方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我国古代传统法治观念之所以能够得到相对稳定的传承,并成为人们内心的律条,除了重视修养以外,最重要的是这些法治观念与国家治理体系结合在一起。西方国家在这方面不仅狠下功夫,并且也是很有建树的,他们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设计,到政策策略的制定和司法行政行为的监督都置于法治理念的统摄之下。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凡是有所作为的统治集团或执政党,都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得以成功执政和长治久安的,这是统治集团或执政党进行社会治理的共同要素。也就是说,一个统治集团或执政党执政要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必须要将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得以实施的制度保障,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且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的脊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在实施过程中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决定》要求:“实现立法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法治需要。”具体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二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一是“法外无权”。各级治理主体的一切治理权力都来源于法律的授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路径只能诉诸多元主体共治,在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中。”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相结合,必须实行治理主体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也就是通过法定化的方式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力来源和边界、职责设置和人员配备等。二是“依法履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所以,各级治理主体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制定发展措施、以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循序渐进地来完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顺利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我们党“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实现。前景光明,任务繁重。只要中华儿女万众一心,艰苦奋斗,胜利终将属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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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郑 舒)
D920.0
A
1004-342(2016)04-08-07
2016-03-02
孙宝林(1958-),男,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