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2016-03-23王琪,王震
王 琪,王 震
(1.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61;2.山东科技大学团委,山东青岛266590)
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王 琪1,王 震2
(1.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61;2.山东科技大学团委,山东青岛266590)
鉴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复杂性与艰巨性,随着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全面推广,其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的建立,需要在社会治理理念引导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社区多元主体的协调共同参与。具体而言,以社区矫正立法为核心,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立足社区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个人负责机制;建立政府购买的矫正工作服务供给机制。
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创新机制
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犯罪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继环境污染、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青少年犯罪后果严重,犯罪青少年年龄小,自我约束能力弱,犯罪不仅妨碍了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扰乱了社会秩序。自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社区矫正以来,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社区矫正不仅可以帮助青少年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还能预防青少年进一步违法犯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文件中对于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未来几年,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仍将以较快的速度持续增长,社区矫正体系与机制将成为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青少年社区矫正要求较高的专业化程度。矫正青少年作为特殊群体反映出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短暂失败,青少年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对其进行矫正的同时更需要特别的呵护,如何让其回归社会,绝不仅仅是单一学科和单一主体在短时间内所能够完成的任务,需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由多学科、多主体协同创新共同完成。我国的社会矫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青少年社区矫正更是在探索中,在今天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机制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一、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对于矫正青少年监护权观念的转变。从亲权主义下的对矫正青少年的家庭监护到国家亲权主义下的多元主体社区矫正监护的过渡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核心问题。当青少年触犯刑法后,矫正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强制性介入到青少年的监护中,以弥补青少年原有家庭监护中出现的问题。与传统矫正模式的监禁相比较,社区矫正更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1]。青少年社区矫正避免犯罪青少年与亲友隔离而产生的孤独感和挫折感,也防止犯罪青少年在监禁机构内与执行监禁刑的其他成年罪犯相互影响,沾染不良习惯,同时也可以使青少年减轻心理负担,克服自信心严重不足,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其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其中破碎的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同辈群体的盲目模仿,不良的生活习惯等都是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核心原因[2][3]。由于青少年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处于盲目模仿和崇拜阶段,不能有效辨别事情的好坏,往往在沾染不良社会风气后导致犯罪[4]。可见,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是外在诱因,并不是青少年个体品行,这就决定了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绝不单单是个人、家庭和矫正机关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犯罪青少年的关注体现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5]。中国传统社会中,强调的是父母对于孩子的监护,而国家与社会则往往虚置,青少年社区矫正恰恰强调的是国家对于青少年的监护和管理。所以,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最为关键的是国家和社会不同主体参与到对于青少年的社区矫正中。
除了观念需要转变,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还缺乏专业化的支撑。国家参与到青少年矫正和监护中离不开发达的社会领域,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更是现代社会中社区矫正必须具备的条件。总体而言,我国社会领域不够成熟。基于发达社会领域之上的专业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青少年社区矫正由于对象的特殊性,更需要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和专业化的方法。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青少年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融合道路是各国大多坚持的方向。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中帮助别人,解决社会问题,关爱他人和社会的职业,作为助人的职业与青少年社区矫正有着内在一致和相互契合。建立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组织是青少年社会矫正工作的前提。我国社区矫正尚处于发展初期,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体系更是刚刚起步。从全国来看,北京和上海的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也仅是初步发展,其他各省份则更是较少有社会组织及社工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而且只是局部性、探索性、极个别地参与。
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完全合适的方法体系。我国在各个省市和地区设立了的非监禁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试点,但是从实施过程来看,不仅缺少专业志愿人员和社会团体的有效介入,而且缺乏专业司法社会工作的训练,拥有专业矫正技能和知识社会工作者更是少之又少。由于青少年社区矫正体系尚未建立,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较高。虽然青少年社区矫正依托的矫正体系尚未建立,但在司法实务中,大量社区矫正中的青少年却涌向社会,研究发现,社区矫正中的青少年对于未来的出路有三种选择:回归、迷茫和犯罪[6]。在矫正青少年回归社会过程中,由于社会矫正主体尚未完善,大多数矫正青少年依然依靠的是家庭和亲人的力量帮助其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如果家庭无力帮助或不能帮助青少年时,青少年返回社会的难度便陡然加大。很多闲散在社会上无学可上、无业可就,迷茫的青少年往往重新犯罪。社区矫正中的青少年之所以再犯罪率高,归根到底在于缺乏多元主体帮助矫正青少年回归社会的制度渠道。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多元主体
我国社区矫正之所以出现较晚,与我国原有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我国传统社会里是以家庭本位为主的社会,过分强调家庭对于青少年的监护和帮助作用,但有的家庭难以担负起对于青少年的监护责任,在由国家、市场与社会共同组成的现代社会中,青少年需要多元主体的支持,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和社区共同参与。我国非监禁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应当有我们自己的本土特色,立足我国实际,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以司法社会工作为平台,整合多种社会主体力量,通过职业化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构建适合不同个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制度化的帮助矫正对象实现自我成长与回归社会[7]。
(一)家庭是社区矫正的辅助主体
家庭之所以成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辅助者,是由矫正对象的生长环境决定的。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事务中发现,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往往是与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有着密切的关联[8]。家庭是行为习惯养成的场所,家庭重点改造矫正青少年的生活习惯。研究发现,坏的生活习惯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深层原因[9][10][11][12]。可见,家庭环境的畸形是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应该首先反思以往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尝试从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开始,从点滴做起,逐步摆脱坏的习惯,形成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好的生活习惯是新生活的开始,是回归社会的第一步[13][14]。但由于家庭是习惯形成的主要场所,改变原有的生活习惯非常困难,需要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帮助。
(二)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的监督者
青少年社区矫正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社区矫正的评判者和监督者。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监督者为司法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大多数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大量社会调解和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组织结构上,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完善的体系,为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矫正工作的监督者奠定了组织基础。但目前司法行政矫正机关仍有较多不足。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刚刚开始起步,个别地方甚至矫正工作人员的基本经费都难以保证,基层司法所“一人所”占有相当的比例,对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更容忽视,多数司法所根本没有专人从事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15],司法矫正行政部门未来应加快自身的发展。单单依靠司法行政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司法行政部门外,其他相关主体必须介入和参与。目前从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来看,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由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协同实施。未来青少年社区矫正应探索团委、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入,多部门联合协作,共同探索非监禁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三)司法社会组织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实施者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即是在社区中开展的矫正活动,因此,青少年社区矫正离不开社区这一载体,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社区就没有社区矫正。社区重要的主体是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数量和发展状况反映出社区的活力,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尤其是随着“单位”向“社区”的转变,社会组织成为联系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同样,社会组织成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主要实施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组织推到一个更高的位置,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同激发社会组织的内在活力相结合,寻找新的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方法。从党的十七大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社会建设到社会治理,再到法治中国,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日益受到重视[16]。司法部在2014年底发布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强调了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意义和途径。未来社会组织应注重培养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司法社会工作者有着专业的矫正知识,在帮教矫正对象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社会组织派驻司法社工到社区进行专业青少年矫正,在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初期,司法矫正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同时拓展资金来源,允许捐款或其他途径筹集资金。
司法社会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家庭习惯教育;二是学校技能培训。司法社会者要进入到矫正青少年家中,通过社会调查和走访,了解矫正对象的犯罪的家庭原因,为每一个矫正对象设计符合自身特点的矫正计划。矫正计划实施首先从家庭教育开始,从早睡早起,阅读,抽烟、喝酒和上网的习惯着眼,帮助矫正青少年逐步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克服自卑的心理,正确面对各种压力和挑战,重新建立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使其感受到情感归属和生活的温暖。其次,司法社会工作者帮助矫正对象学习技能或帮助有读书愿望的青少年重返学校。犯罪青少年回归社会最为重要的就是有一技之长,教育是改变犯罪青少年主要途径,对于矫正的青少年,正处于知识学习的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中断了学业,教育是最为便捷的重新回归社会的渠道和方式。现实生活中,对于矫正青少年接纳的学校有两类:一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中小学教育;二是职业类学校和学院。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中小学教育主要是面向年龄较小的矫正对象,而职业类学校则是培养矫正对象的技能,使其能够有一技之长,从而在社会中立足。在充分考虑犯罪青少年的自身特点和诉求后,和矫正对象一起选择合适的学校。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刚刚开展,尚未形成常态化和制度化,司法社会工作者需要掌握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
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的建立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社会治理不同于传统的公共管理,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善治”,最为核心的变化在于治理主体的变化——治理主体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不是唯一的,更不是孤立的,社会治理的过程是相互协同,相互沟通,面对矛盾通过协商,消除分歧,取得共识,整合资源,采取合作行为,共同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解决社会矛盾体制的方式。同样,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也必须融入社会治理系统中,要广泛动员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家庭、社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学校、社区以及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以社区为平台,借助专业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热情,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17]。
(一)以社区矫正立法为核心,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关于青少年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分布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法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导致减弱了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在社区矫正主体、社会矫正运行和评估方面难以有效协调和统一[18]。当前最为迫切的是抓紧通过《社区矫正法》,在内容中专设一章关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通过将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内容予以法律化、制度化和具体化,促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获得国家法律层级的保障。
未来法律的核心内容明确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责任分担,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首先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和管理的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在长期的工作中已经拥有大量法律知识丰富、工作技能娴熟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且通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经验,能充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效率和教育矫正效果。所以,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和管理的主要部门应是司法行政部门。
其次,青少年社区矫正要建立交接的衔接机制。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转交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在交接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衔接机制。只有建立整套的交接制度和机制,才能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交接过程中,要有明确的交接地点、交接时间、交接文书和交接程序等。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机制是青少年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日常管理中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良好的协作配合,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对于公安机关考核中应加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内容,把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立足社区的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个人负责机制
司法社会工作是专业化较强的社会工作,目前,社区工作人员没有接受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训练,短时间内如何承担这项工作是一个难题。鉴于此种情况,应由社会组织与高校合作培养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者,派驻司法社会工作者到社区去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应发挥青少年矫正工作的平台作用,把青少年社区矫正纳入考核机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组织的力量,招募专业的志愿者,如学者、教师、高校学生、法律界人才等与矫正对象家长、司法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努力,鼓励社区工作人员报考社会工作师,建立社区矫正专、兼职队伍。成熟、健康的社区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和基础。青少年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区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社区而且还包括情感上的社区认同,没有社区认同,就不可能有社区矫正工作。
(三)建立政府购买的矫正工作服务供给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政府职能发生重大转变,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复杂,政府不能包揽一切,大量的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必然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来处理。与此同时,中国社会转型导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重新调整,利益平衡机制尚未建立,大量社会矛盾积累,新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急需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方式,尝试与社区和社会组织合作,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也可以与高校有关专业合作,通过定向培养和培训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出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队伍;同时对现在的社区工作者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使其具备专业社区矫正知识,尽快适应青少年社区矫正事务,从而推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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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杨 睿)
Research on Multiple Subject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Mechanism with Youth Community Correction
WANG Qia,WANG Zhenb
(a.School of Law,b.Youth League Committee;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dong Qingdao 266061,China)
According to the complexity and Arduousness of Youth Community Correction,with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Youth Community Correction,the multiple subject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mechanism becomes very important.In order to establish multiple subjects collaborative innovative mechanisms,we need coordinated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of government,enterprises,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community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social governance.Specifically,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legislation is taken as the core,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between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is set up;community-based youth community correction of personal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is established;and government-purchased youth community correction service supply mechanism is set up.
Youth Community Correction;multiple subjects;innovative mechanisms
C913.5
A
1672-0598(2016)05-0059-05
10.3969/j.issn.1672-0598.2016.05.010
2016-03-1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5YJC840036)“新媒体空间话语权力构建与运行的实证分析”;2015年度山东省青少年研究规划重点课题(SDYSA150212)“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王琪(1975—),男,讲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社会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在站,主要从事社会统计,转型社会和社会法研究。王震,讲师,山东科技大学团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