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选举权初期美国妇女的参政困境——基于社会性别视角*
2016-03-23王业昭
王业昭
(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论后选举权初期美国妇女的参政困境——基于社会性别视角*
王业昭
(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获得选举权揭开了美国妇女参与选举政治的序幕。但由于内化了贤妻良母的传统社会性别身份,美国妇女在后选举权初期未能积极参与投票。即使参与投票,她们亦无法只依据自我的社会性别身份而形成统一“投票集团”。因对社会性别平等有着不同理解,各女权组织间分歧严重,这无形中消减了妇女的参政效应。通过社会性别视角,文章着力剖析后选举权初期美国妇女的参政困境。
美国妇女;选举权;参政;社会性别
1920年8月,赋予美国妇女选举权的联邦宪法第19修正案正式生效,从而揭开了她们参与选举政治的序幕。选举权是美国代议制民主制度中公民的核心政治权利,一旦拥有,女性的参政地位自然得以提升。后选举权初期,①文章着重解析了美国妇女在20世纪20、30年代的参政行为。为论述方便,笔者将这一时期统称为后选举权初期。这一点确实得以一定体现:1922年,丽贝卡·费尔顿(Rebecca Felton)成为首位女性参议员;1933年,弗朗西丝·珀金斯(Frances Perkins)成为第一位女性内阁部长(劳工部长);1934年,艾伦弗洛伦斯·艾伦(Florence Allen)成为首位联邦法院(第六巡回区法院)女法官。但在此期间,选举权未能全面提升女性的参政地位。通过对后选举权初期美国妇女参政行为的解读,文章着力评析社会性别因素对全面提升妇女参政地位的掣肘。
一、传统社会性别观:全面掣肘妇女参政
宪法第19修正案生效后,女权主义者对选举权寄予厚望。她们不但坚信妇女群体会积极参与选举,而且乐观地认为以选票为手段,女性能获取一系列平等权益,进而全面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但事实并非如此。造成这一局面的因素众多,而社会性别是不容忽略的主因。
与生理性别(sex)不同,社会性别(gender)是一个文化概念,特指由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社会文化所塑造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在特定社会文化中,男女都会形成属于自己的气质和角色,以及在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1]换言之,社会性别是特定社会文化的产物,用以表明社会赋予男女的职责,以及他们各自“恰当”的行为方式,而妇女卑微、从属的社会地位并非天经地义,而是特定社会文化建构之结果。社会性别理论诞生20世纪60年代,是西方女权运动的产物。
作为移民之国,美国的社会性别观念是从欧洲(主要是英国)移植而来,而欧洲男尊女卑的性别关系根源宗教信仰。上帝对妇女说:“我要增加你的劳作之苦,你必须孕育子女,臣服、依靠你的丈夫,因为他是你的主人。”此外,男女都必须对上帝存有敬畏之心,但妇女还必须臣服于自己的丈夫。她们的所有辛劳,尤其是孕育子女的痛苦与危险都是夏娃违抗上帝意旨的应有惩罚。[2]据此,黑格尔认为:妇女的生命价值体现在其对家庭的付出,这是她的快乐之源,她不能为一己私欲去违背。同时,丈夫却有双重身份,因为作为公民,他有义务去服务整个社会。[3]换言之,妇女的社会身份只是贤妻良母,而生儿育女、照顾好家人是她们不可推卸的职责。女性既无权,也不应该走出家庭,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即使在特殊情况(例如战争)下参与其中,那也只被视为临时性行为,是女性贤妻良母角色的自然延伸,其最终目的还是照顾好家人。
政治领域,社会性别直接影响着女性的政治观念和参政行为,具体表现为:性别角色社会化(sexrole socialization),结构性动因(structural factors)和情境性动因(situational factors)。[4]历史上,三者相互作用,将美国男性塑造成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同时全面掣肘女性参政。
性别角色社会化主要指人在后天(尤其儿童时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自我“恰当”社会身份的认知与习得,它是社会性别身份形成的最主要成因。二战前,美国家庭基本都是父权制家庭,父母会依据传统将女孩向贤妻良母的方向培养。这样,她们在接受学校教育之前已初步形成自己的社会性别观。随后,学校教育更是强化她们的这种性别意识。事实上,直到19世纪上半叶,美国的大多数学校还不正式招收女生。只是在农忙时节或假期男生离校后,女孩才可进入学校接受一些文化教育。此时,女孩接受教育可以提升她们做好贤妻良母的基本技能,而过度的智力学习会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伤害”。[5]可见,这种教育实质上是固化女性的传统社会性别观。随着社会发展,女性获得初等教育权,高校大门也逐步向女性敞开,但她们的学习性质仍未发生根本变化。在主流社会看来,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女性必须提高综合素质,这样才能更有效相夫教子。同时,学校教育应该积极培养女孩遵从、被动的性格,并鼓励她们养成只关注家庭事务的习惯。与之相反,男孩需培养领导意识、独立进取精神,并养成关注社会事务的习惯。[6]直至上世纪40年代,面对男女学生接受无差别教育的发展趋势,美国主流社会仍有强烈反对声。社会学家亨利·布朗(Henry Bowman)指出,男女性别具有互补性,他们都必须接受与其生理功能相符的教育和社会安排。如若男女的职责完全一样,互补性就会消失,后果严重。[7]可见,在这样的性别角色社会化过程中,男性会自然成为政治事务的主宰,而女性则被无限边缘化。
情境性动因主要包括婚姻状况、职业状况、子女抚养等,其直接影响着女性的政治参与程度。在情境性动因中,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能力低于男性,这主要源于她们成年后要么成为家庭主妇,要么从事社会地位较低的工作。这样,她们就缺乏参政的环境、资源和动力。同时,因女性的社会身份是贤妻良母,照顾未成年子女是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这样,她们的主要活动被局限在家庭领域,接受与政治相关的资源、信息十分有限,参政意愿和能力自然低下。与之相反,男性(尤其中、上阶层)就拥有女性参政所欠缺的条件和资源。人的政治兴趣、能力和参与度在不同的情境中有显著差别,故情境动因对提升女性政治地位的影响不容忽视。[8]具体到美国,二战之前,中产阶级妇女基本都会在结婚生子后成为家庭主妇。劳动阶层妇女会因生计而奔波,无力过多关注政治,因而情境动因也直接制约着妇女群体的政治参与。
结构性动因主要指受教育程度、收入等因素对男女政治观点和行为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是女性参政意愿和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与政治参与度成正比关系。同时,女性的职业也直接影响着她们的政治参与,外出就业女性的女权意识和参政程度均远远高于家庭主妇。[9]在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成为妇女群体外出就业常态化的序幕,而她们逐步获得平等教育权利也是在二战之后。这样,在后选举权初期,结构性动因自然也严重制约着女性的政治参与。
现实中,三种因素相互关联,共同制约着美国妇女的参政意识和能力。在家庭和学校教育引导下,男女成年之时的社会性别观业已形成。之后,他们的参政行为受到职业、婚姻等因素的影响,而在后选举权初期,性别角色社会化对美国妇女参政的制约亦最为突出。具体的法规、政策只能限制女性某方面政治权利,而传统社会性别则将她们置于既不应该,也无权参与政治活动的境地。而且,经过长久的历史积淀,绝大多数民众已将此观念内化。这样,不但男性对提升女性政治地位的努力设置种种障碍,而且多数普通妇女自身也不愿过多涉足政治。鉴于此,传统社会性别就成为美国妇女参政的最主要掣肘因素。
二、低投票率:传统社会性别观的延续
1920年后,女权主义者对选举权寄予厚望,憧憬妇女群体通过积极参与选举来彻底改变自己的政治地位,但结果却让她们大失所望。1920年是总统大选年,伊利诺斯州对男女选民的选票分别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在有资格投票的女性中,只有不到1/3参与投票,而男性的投票率却达到3/4。[10]160伊利诺斯州女性的低投票率只是一个缩影,研究者在对总共21个州的选票进行调研后发现,女性的投票率仅在34.7%和46.5%之间。[11]641-647关于1920年女性的低投票率,有观点将其归因于妇女群体8月才获得选举权,在11月份总统大选前无时间做好充分准备。加之女性选民参政经验缺乏,故整体上未能积极参加。这一解释有一定道理,但非主因。在1920—1930年间,路易斯安那州妇女在各类选举中的投票率从18.2%上升至30.5%;罗德岛州从38.9%上升至45.4%;芝加哥地区从37.8%上升至41.7%。[12]可见,虽然美国妇女这一期间在各类选举中投票率呈上升趋势,但未有实质性提高,这说明在获得选举权后,她们并未对投票表现出过多热情。在1920、1924和1928年的总统大选中,仅50%左右的选民参与投票,而在19世纪末,这一比例达到80%。1922—1930年的国会选举中,仅有1/3多一点的选民参与投票,而在1876—1896年间,这一比例则为2/3。[10]159为何美国各类选举的投票率会在1920年后快速下降?原因在于妇女获得选举权后,全美选民的总数几乎翻倍,但多数女性并未真正参与投票,这直接造成各类选举中投票率大幅下滑。
为何美国妇女未能积极行使自己经过长期斗争才获得的选举权?传统社会性别观的桎梏是主因。女性虽获得选举权,理论上可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但在思想上,长久的性别角色社会化过程让绝大多数妇女认为自己的活动领域只应在家庭,她们不可能因获得选举权就立即摆脱“贤妻良母”的社会性别身份。例如,在1923年芝加哥市长选举后,研究者对未参加投票的女性进行调查,结果发现1/3受访者声称对参与选举不感兴趣。超过11%称妇女应待在家里,政治只属于男人。[13]31可以说,妇女群体此时对自我社会身份的定位尚不足以支撑她们积极参与选举政治。
除了性别角色社会化的直接影响外,结构性动因和情境性动因的影响亦不容忽略。首先,选举权运动的主力军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女性,她们认为妇女群体可以凭借手中的选票,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打破各种陈规陋习对自己的束缚。但客观上,在后选举权初期,中产阶级远非美国社会的主流。对于劳动阶层和新移民妇女,她们大多未受过良好教育,当务之急是通过劳动换取物质生活的改善,自然没有能力和精力过多投入到选举政治中。其次,除了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外,无论是否外出就业,此时美国妇女的首要职责是生儿育女、照顾家庭。这样,选举权虽与她们的命运密切相关,但受制于客观条件,其对大多数妇女仍流于空洞。最后,由于已将传统社会性别观内化,众多妇女不相信自己的选票能够改变现有的政治运行模式。在她们看来,所有的政治“游戏规则”都由男性制定,女性即使参与其中,也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因此,选票只是女性的一种象征性权利,无多大实质意义。这种情况下,尽管各女权组织采取多种措施去教育、引导妇女群体参与投票,但收效并不明显。
综上所述,虽然女性获得了选举权,但根深蒂固的社会性别观念不可能因此在顷刻间土崩瓦解。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妇女,她们未在思想上做好利用选票改变自我政治地位的准备,也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摆脱传统性别身份对自己的束缚。加之其他因素的综合制约,女性后选举权初期在各类选举中的低投票率也在常理之中。同时,即使参与投票,但因长期远离政治,普通妇女大多数缺乏成熟的政治观点。在无法获得正确指导的情况下,她们的选票大多与家里的男性选民保持一致,没有体现出女性选民的独特倾向。[11]647可以说,女性的投票选择更多时候只是男性政治意愿的延伸,这就意味着女权主义者所臆想的妇女“投票集团”(voting bloc)只是一个虚幻的假设。
三、投票集团:基于社会性别身份的虚幻假设
女权主义者对选举权寄予厚望的另一表现是预想中的妇女统一“投票集团”。在她们看来,女性与男性有着不同的生活经历、政治理念和价值取向,故她们在选举中自然会有与男性不同的选择,这就为“投票集团”形成奠定了基础。要发挥所谓的统一“投票集团”效应,所有女性选民在选举中必须排除宗教信仰,阶级、种族观念,家庭背景等因素影响,把自我的性别身份作为判断的唯一依据,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与男性有差别的投票集团。[13]26换言之,女性需在选举过程中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只依据自己的社会性别身份来投票,但事实绝非如此。现实中,女性来自不同的阶层、种族,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社会、经济地位更是千差万别,这一切都决定了她们不可能具有统一的政治观,因而“投票集团”就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理想化目标。另外,后选举权初期,女性虽然在政党内的地位低微,但她们大都有自己支持的党派,不会因所谓的“投票集团”而轻易改变自己对某一党派的忠诚。民调显示,在参与1920年总统大选的伊利诺斯州女性选民中,仅1%因候选人在女权问题上的观点而改变了对自己原先所忠诚的党派的支持。[14]55可见,多数女性选民不会为臆想中的“投票集团”改变自己的政治倾向。1924年的总统大选中,女权议题上的保守派人物加尔文·柯立芝(Calvin Coolidge)成功当选是又一例证。
获得选举权后,妇女选举权确实显现出一定政治影响力,但这并不说明统一、稳定的“投票集团”业已形成。共和党全国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哈里特·厄普顿(Harriet Upton)指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女性可以在选举中形成统一的投票群体,但这只是一种临时现象。她们可能在某些议题上和男性观点不同,但绝不会将性别作为投票的唯一依据。[14]60作为后选举权时期女性参政的代表人物,厄普顿的观点表明女性并不想在选举问题上与男性划清界限,不会因男性支持就去盲目反对,更不能只以性别为依据进行不负责任的胡乱投票。在具体问题上,特别是在直接涉及妇女核心权益问题上,女性可能在选举中用“同一声音”来获得预期效应,但让她们形成统一,稳固的“投票集团”既不切合实际,更无法体现女性参政意识和能力的提升。1924年的总统大选中,“全国妇女党”号召所有女性选民忽略自己对政党、政治的认知,将票投给任何支持《平等权利修正案》(ERA)的候选人。对此,著名女权主义者弗雷达·柯奇韦(Freda Kirchwey)公开反对,并指出妇女会根据自己的阶级、个人利益及性别利益来投票,而“全国妇女党”的主张就是要让女性只作为性别概念而存在,而非一个完整的人。根据劳工部儿童事务局主任格莱斯·阿博特(Grace Abbott)对于妇女投票记录的研究,多数妇女在投票过程中会避免盲目追求所谓的“投票集团”。女性选民对候选人的评判依据是他们的综合能力和社会需求,她们投票时的身份是公民。阿博特认为,女性获得各种政治权利的目的是融入现行的政治制度之中,正常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而绝非去建立一个单独的女性集团来对抗男性社会。[14]61-62男女共同组成社会和家庭,父亲、兄弟、丈夫、儿子是女性的至亲,所以在常理下,绝大多数女性不会用性别标准将自己定位为一个特殊群体,更不可能将自己孤立起来进行一场“性别战争”。所以,统一“投票集团”只是一个口号和设想,在现实环境中根本无法实现。
可见,为了最大化妇女的选举权效应,少数女权主义者力图让女性选民用“同一声音”说话,从而在选举中形成一个独立、统一群体。但女性来自不同的种族、阶级和宗教派别,她们有着较为固定的政治立场,因而“投票集团”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政治行为。同时,即使因某一具体事件,女性能暂时组建“投票集团”来威慑男性政治,并取得相应成果,那男性的妥协更多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要根本性提升女性的参政地位,她们必须通过行动来逐步消除民众(尤其男性)对自己社会性别身份的认知偏见。鉴于此,统一“投票集团”只是理想主义者和激进女权主义者基于社会性别身份的一种虚幻的假设。
四、女权组织间的分歧:对社会性别平等的不同理解
伴随着选举权,美国妇女获得了一系列政治权利,但她们同时也面对诸多抉择:如何融入男性主导的政治体系?在现有政治空间内,如何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1920年之前,选举权这一宏伟目标将各种政治倾向的女权组织团结起来,但获得选举权后,因对上述问题有着不同的回答,她们在斗争目标和策略上都产生严重分歧,并最终分道扬镳。“妇女投票联盟”(LWV)、“全国妇女工会联盟”(WTUL)是后选举权初期的主流女权组织,她们与“全国妇女党”(NWP)的分歧与冲突能充分体现这一点。女权组织间对社会性别平等的不同理解是这种矛盾冲突的根源。
作为“全美妇女选举权协会”(NAWSA)完成历史使命后的继任组织,“妇女投票联盟”建立伊始就将斗争目标定为:教育新获选举权的妇女如何有效参与选举,并在这一过程中提高自我参政意识和能力。活动过程中,LWV不与任何党派结盟,只是敦促、鼓励每一位有资格的女性参与投票。[15]可见,LWV的目标就是要在思想上消除性别角色社会化对女性社会身份的束缚,并通过教育来弱化情境性动因和结构性动因对女性参政的制约。具体活动过程中,LWV注重引导女性积极参与投票,关注涉及女权保护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该组织旨在引导妇女群体在现行政治体制中最大程度发挥自身作用,让男性认识到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性。与之相应,WTUL认为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以保护她们在就业等方面权益。WTUL主席埃塞尔·史密斯(Ethel Smith)指出,鉴于妇女群体身心上的特殊性,如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那所谓的男女平等对女性没有任何实际意义。[16]可见,WTUL强调女性的经济权利,认为随着经济话语权的增强,她们的整体社会地位亦会随之提升。换言之,WTUL更加注重消除情境性动因和结构性动因对女性参政的制约。
总之,主流女权组织认为妇女群体应以选举权为契机,通过积极参政来获得更多政策法规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男女平等,但这一观点遭到以“全国妇女党”(NWP)为代表的激进女权组织的反对。NWP于1917年正式成立,其成员基本都来自中产阶级和上层社会的职业女性,自称为第三党。获得选举权后,该组织致力于通过修宪来根除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基。[17]从人员构成来看,情境和结构性动因基本已不是NWP成员参政的制约因素。
斗争策略上,主流女权组织主张渐进式的变革之路,强调通过保护性法规来逐步消除各个社会层面的性别歧视,而女性争取各种平等权利的斗争必须稳步推行,这样才能顾及全体女性的利益。与之不同,NWP为代表的激进女权组织强调运用自上而下的斗争策略,力图以选票为主要手段向总统、国会施压,从而实现斗争目标。同时,她们认为女性无需寻求特殊法规的“保护”,而是要获得同男性均等的机遇参与社会竞争。因此,NWP将终极斗争目标定位为通过修宪,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根除一切建立在传统社会性别基础上的法规。基于此,NWP制定了《平等权利修正案》,强调不能以性别为借口否决任何女性应有的天赋人权。因此,NWP反对任何形式专门针对妇女的“保护性”法规,认为那些只是男性否定女性各种权利的阴谋,实质是限制她们与之竞争,从而在真正意义上保护男性。譬如,在保护妇女健康和安全的幌子下,诸多工作岗位对女性关闭,这样男性就可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独享这些岗位。在纽约,因制定了妇女晚上10点后不能工作的“保护性”法律,众多原先上夜班的女工因此失业;因为有保护女工的强制性最低工资标准,俄亥俄州女性的就业人数下降了14%。[13]125鉴于此,NWP认为只要法律能保障女性有平等权利参与一切社会事务,她们就有能力保护自己,而在特殊政策的“保护”下,女性会一直处于从属地位。
在后选举权初期客观条件下,即使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整体上的弱势地位让女性亦无法对男性的主导地位构成威胁,故NWP的主张得到一定响应。1923年,在“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妇女的选举权从根本上改变了男女原有的社会性别角色。在男女平等的社会里,那些基于性别因素制定,旨在保护妇女特别权益的法规已无必要继续强制实施。[18]这一结果被NWP视为自我斗争纲领的辉煌胜利,而主流女权组织则将其视为女权斗争中的重大挫折。它不仅让阿德金斯个人权益受损,而且也为以后类似事件的法律裁决建立了“模版”。绝大多数女权组织认为《平等权利修正案》将毁掉女权运动在长期斗争中所获得的成果,让妇女失去相关法规的保护,故极力反对。“全国妇女工会联盟”强调,《平等权利修正案》就是为少数专业技能型女性的职业发展扫清障碍,其代价是牺牲绝大多数普通劳动妇女的利益。一旦生效,劳动妇女又要重新回到血汗工厂。[13]127-128在主流女权组织看来,虽然男女平等天经地义,但生理和生活经历上的不同意味着不能拿同一标准来衡量他们。鉴于女性特质和她们当前的生活现状,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必不可少。
综上所述,主流女权组织与和“全国妇女党”分歧的实质就是对社会性别平等的不同理解。以后者为代表的激进女权主义者坚信,所有针对女性所谓的保护性法规本质上是传统社会性别观的延续。如不剔除这种新歧视,建构全新的社会性别身份,那女性将永远无法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与之不同,主流女权组织则坚称,社会性别建立在生理性别基础之上,如忽略男女的生理差异,用同一标准去衡量他们,这会使女性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因此,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不但必不可少,而且这些法规越完善,女性的社会地位就越高。
后选举权初期,对于大多数新获选举权的普通妇女,她们对如何有效参与选举政治尚缺乏足够认识,在思想上对选举权之于自己的意义也不甚理解,所以统一、广泛的教育引导对提高她们参政能力至关重要。但因对社会性别平等有着不同理解,女权组织间产生严重的分歧,这不仅分化、削弱女权斗争的整体力量,而且会制约妇女参政影响力的全面提升。
五、结语
毋庸说,造成后选举权初期美国妇女参政困境的原因众多,但传统社会性别是首要因素。特定社会文化中,社会性别赋予男女不同的期望和要求,他们的角色、分工等都在一整套约定俗成的规范之中。社会性别观可以改变,但这种改变却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历史证明,美国之所以成为当今世界妇女参政的“发达国家”,主因之一正是妇女充分利用选举权所提供的舞台,用实际行动来展示女性在政治领域无可替代的作用,并在此一过程中逐步转变民众对女性传统社会性别身份的认知,从而全面提升自己的参政地位。
中美两国虽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但美国妇女在后选举权初期的参政经历对我国妇女参政事业仍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譬如,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妇女的参政地位,而长期封建制度下形成的社会性别观同样是掣肘我国妇女参政地位全面提升的主要因素之一。鉴于此,要在我国最终实现男女参政地位的平等,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切实行动,彻底根除国人意识或潜意识中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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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杨 睿)
On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Predicament in Early Post Suffrage America——Based on Gender Perspective
WANG Ye-zhao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Anhui Hefei 230009,China)
The winning of suffrage is the prelude of American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electoral politics.However,due to internalizing traditional gender identity,as a group,American women don't actively cast their votes in different elections in early postsuffrage era.Even if participating in,they can't form a voting bloc on the basis of gender identity.Moreover,different feminist organizations differ from their perceptions on gender equality from each other,so they are not capable of making a united goal to fight against gender discriminations.Through gender perspective,this paper aims at exploring American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predicaments in early post suffrage America.
American women;suffrage;political participation;social gender
D447.12
A
1672-0598(2016)05-0072-07
10.3969/j.issn.1672-0598.2016.05.012
2016-03-19
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JZ2015HGBZ0501)“美国种族、性别主义理论研究”
王业昭(1978—),男,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美国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