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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模式及其启示

2016-03-22赵真杨福义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上海200062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台湾

赵真 杨福义(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 上海 200062)



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模式及其启示

赵真杨福义
(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上海200062)

摘要:学龄儿童由一种教育形式转入另一种教育形式,需要较长时间的适应。普通儿童尚且如此,特殊儿童更需我们的关注;此外,特殊儿童由于生理和病理上的缺陷,实现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衔接也更加困难。为保证学前特殊儿童学业的平稳过渡,转衔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介绍了台湾为实现学前特殊教育儿童的顺利转衔所采取的做法,即通过立法规定转衔服务的内容,实施程序以及实施重点等,妥善处理解决学前特殊儿童从学前教育向义务教育过渡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和障碍;通过分析借鉴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模式的经验和教育,为我国大陆地区学前特殊儿童的转衔服务提出合理建议,以求为我国学前特殊儿童实现学龄期的顺利转衔发展提供有效途径。

关键词:台湾;转衔;转衔服务;学前特殊儿童

21世纪以来,针对特殊儿童的转衔服务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和教育者的重视与研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对于大多数特殊儿童来说,生理病理上的伤害与所构成的限制加上及社会环境所产生的价值偏异与机会局限,致使特殊儿童在个人角色觉知及统合中,面临比一般人更多或更严重的挑战,有时是无法单靠个人的力量来应对与克服,而需要一连串的协作过程,因此才会特别针对特殊儿童强调应主动提供转衔服务。

为促进学前特殊儿童更好的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台湾在1998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明确提出要为身心障碍学生提供转衔服务,完善个别化教育计划。2002年颁布的《各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转衔服务实施要点》以及2006年颁布的《身心障碍者生涯转衔服务整合实施方案》继续完善了转衔服务的规定,为学前障碍学生顺利实现幼小衔接创造了条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现行的政策法规中尚无特殊教育转衔服务这一概念,学术界对转衔服务的研究也几近空白,而转衔服务对障碍学生的发展又是极为重要的。为了帮助障碍学生顺利从学前教育顺利过渡到义务教育,为他们提供适合其需要的转衔服务是尤为必要的。故本文试图通过对台湾学前特殊学生转衔服务的研究,为我国发展转衔服务,帮助特殊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过有质量的生活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的含义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转衔服务由最初只针对身心障碍青少年的职业转衔,扩展到从学前到就业,囊括了各个人生转折过渡时期的转衔[1]。但转衔(transition)始终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学者由于所站角度不同,定义也纷繁复杂。

转衔在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2]中认为转衔指由一种形式转变成另一种形式,一种状态转变成另一种状态。Halpern更将转衔定义为学生的身份转变为成人阶段的一种角色转变的过程,然而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指在转衔过程中必须经历就业、进修、社区参与以及良好的人际互动经验等。目前关于转衔的定义比较全面的是美国1990年通过的《障碍者教育法》(101-476公法,简称IDEA)中的规定。该法首次提出转衔服务的定义,即转衔服务是指为障碍学生提供的一系列的协调的活动,这些活动是在一个以结果为导向的过程中设计的,目的是帮助障碍学生能从学校过渡到学校后环境中,包括中学后教育、职业培训、融合性就业、成人继续教育、成人服务、独立生活和社会参与等活动。另外,所设计的活动是以学生的兴趣、爱好为基础建立的。内容包括:教学、相关服务、社区经历、就业和其它中学后成人目标的发展,如果需要还包括日常生活技能的获得和职业评估。学生的个别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education plan,简称IEP)中应有对学生所需转衔服务的说明。

从这些诠释来看,转衔服务是一个过程中不断进行的服务,所有的目的都是为了协助每个身心障碍者在其需要之下,在不同生涯阶段的转换、不同角色的转换和不同参与情境的转换中能顺利过度同时感到对自己的满意。对于学前特殊儿童而言,转衔服务的实质上是:特殊儿童在学前阶段,经历从一种教育形式到另一种教育形式变化时所接受的各种服务,它的最终目的是特殊儿童的对未来新环境的适应[3][[4]何谓转衔服务?其服务的项目应包括那些?[4]

二、转衔服务的法律基础

法律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转衔服务作为特殊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自1998年颁布《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首次明确规定为身心障碍学生提供转衔服务以来,2003年修订的《特殊教育施行法则》、2002年颁布的《各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转衔服务实施要点》以及2006年颁布的《身心障碍者生涯转衔服务整合实施方案》均包含转衔服务的内容[5]。通过对这三部法律的介绍可以了解台湾障碍儿童转衔服务的法律依据。

(一)《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1998年颁布,2003年修订)。台湾《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单位,应于身心障碍学生在学前教育大班、国小六年级、国中三年级、及高中(职)三年级学生之转衔阶段时,应于其个别化教育计划包含转衔服务项目。”该法案成为学前特殊教育转衔服务的法律起源。2003年,内政部修订《特殊教育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计划应包括学生认知能力、沟通能力、行动能力、情绪、人际关系、感官功能等现状”,规定了服务计划的内容。

(二)《各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转衔服务实施要点》(2002)。《各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转衔服务实施要点》第四条规定:“学生由学前进入国民小学,原学校(幼稚园、机构)应于安置确定后二周内由教务处(辅导室),将转衔服务资料移送就读学校,各校应视需要邀请各该学生原就读学校(幼稚园、机构)之导师(认辅教师或个案管理人员)及家长至校召开转衔辅导座谈会议,并视学生个案之需要邀请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该法案确定了转衔服务的实施程序。

(三)《身心障碍者生涯转衔服务整合实施方案》(2006)。《身心障碍者生涯转衔服务整合实施方案》中规定:“应结合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劳工等相关单位及人员,以科际整合之专业团队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碍者整体而持续性的个别化专业服务。”生涯指的是个人由出生至死亡,所有生活事件的演进及角色发展的历程及其内涵,与转衔服务密不可分。该法案的规定使转衔服务贯穿身心障碍者的全部生涯。

三、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模式

从上述法规中得知转衔服务须与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通报,并且规划安置的场所,将评估后需要安置的特殊儿童,送至其所需的转衔场所进行转接服务。学前特殊儿童的转衔服务则是指由学前教育机构至国民小学的转衔服务,各级安置学校必须通报教育单位以及社政相关单位,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相互配合追踪辅导。下面将具体介绍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模式。

(一)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的内容。台湾学前特殊儿童的转衔服务主要是依据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因此,对于转衔服务的内容,也源自法律规定。台湾2003年修订的《特教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了转衔服务涵盖的主要方面,即转衔服务应包括:升学辅导、生活、就业、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等项目。《各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转衔服务实施要点》[6]进一步细化了转衔服务的内容,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即规定了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升学辅导─透过鉴定,安置于最少限制及无障碍的学习环境,便于学生继续就学;生活辅导─与新学校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其生活适应问题与行为辅导;就业辅导─透过就业辅导机构,给予专长培训及就业安置;心理辅导─包括情绪管理、同侪间之互动、专业人员辅导等;福利服务─如各项奖助学金、辅具及学具之申请与使用指导;其他相关专业服务─各项疑难问题之咨询服务、资料移转与保密等。

(二)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的实施程序。依据内政部儿童局《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服务实施方案》及《身心障碍者权益促进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实施0日6岁发展迟缓与身心障碍学龄前儿童的转衔服务应遵循一定的程序[7]:(1)各地方政府应设立发展迟缓儿童单一通报转介中心办理通报、转介服务;(2)受理评估团队应于安排评估4日8周内,将转衔所需资料送转介中心;(3)通报转介中心应依评估报告结果,提供发展迟缓与身心障碍儿童及其家庭个别化服务与疗育转介服务;(4)各地方政府应协调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民间教育、医院提供发展迟缓与身心障碍儿童及其家庭适性服务,加强儿童融合教育环境,同时定期检视与评估融合教育及服务提供之成效;(5)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于每年12月依据特殊教育通报网记载次年需就读幼托园所(机构)之3岁至6岁发展迟缓与身心障碍儿童相关资料,及早规划服务;(6)通报转介中心应于转出至少1个月前,邀请儿童家人、学龄前幼托园所(机构)及相关人员召开转衔会议;(7)通报转介中心于完成转衔后,应在2周内将转衔资料通报于全国身心障碍者生涯转衔个案资料管理系统,并将转衔资料纸本移送学龄前幼托园所(机构);(8)通报转介中心于完成转衔后,应配合学龄前幼托园所(机构)持续追踪6个月;(9)各学龄前幼托园所(机构)应于开学1个月内邀请儿童家人及原服务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召开转衔(辅导)会议,订立个别化的服务计划;(10)经通报转介而未入学之发展迟缓或身心障碍儿童,学龄前幼托园所(机构)应回报教育或社政单位汇转通报转介中心办理后续追踪。

(三)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的重点。台湾学前特殊儿童的转衔服务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评估阶段、教育阶段、辅助转衔阶段和追踪辅导阶段。各阶段的工作项目、工作重点和执行时间具有具体的规定(见表1)。

表1 学前阶段转衔服务重点表

从学前阶段转衔服务重点表可以明确了解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的实施阶段和各阶段的主要任务,也可以通过对照该表检测转衔服务的实施进程。

四、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模式的评价

台湾学前特殊儿童的转衔服务模式已形成自己的一套体系,综合学前教育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前教育机构、转衔服务机构等多个相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通力合作,以求顺利实现学前特殊儿童从学期教育向国小的转衔。综合分析该模式,有以下特点:

(一)充分的法律保障。自20世纪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台湾对于特殊教育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善,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分法律依据。特别是《特殊教育施行细则》和《各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转衔服务实施要点》两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明确了特殊教育转衔服务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机构等,从立法层面将转衔服务提升到政府行为。

(二)转衔模式概括而具体,可操作性强。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模式结合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特殊教育服务机构等多方面的力量,各司其职的负责转衔服务的不同任务,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此外,转衔服务的四个阶段相互衔接,由浅及深的涵盖了特殊儿童转衔的各个方面。各阶段的任务具体明确,有利于负责人员有序进行转衔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虽然台湾学前特殊儿童的转衔服务模式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转转衔服务计划的程序性问题,即未能确切召开或未能确切执行。在学校部分参与的相关人员太少,以至于无法如期进行转衔的服务内容,并且各单位之间的连接疏漏,以至于缺乏整合性的协调。因此,造成停滞现象或者空转情形。另外,在家庭部分上的问题包括:家庭角色未能充分发挥;学生参与计划、团队合作模式不理想等[8][9]。

五、对中国大陆学期特殊教育转衔服务的启示

(一)在教育立法中引入“转衔服务”概念。台湾特殊教育转衔服务的经验表明:转衔服务是特殊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善的法律是转衔服务的保证[10]。目前在我国大陆的教育政策法律中尚无“转衔服务”的概念,立足于我国大陆特殊教育转衔服务的需求,有必要在我国大陆的教育立法中引入“转衔服务”的概念,为开展转衔服务提供法律依据。

(二)简明转衔服务的内容和实施程序,确保转衔服务计划的实施。台湾《特教法施行细则》中提出了7项转衔服务内容,但不限于此,主要的依据是学生的需要。我国大陆可以借鉴台湾的7项转衔服务内容,但不是照搬,应根据我国大陆障碍学生的需求、各地区的经济条件规定转衔服务内容。台湾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服务有较为详尽的实施原则,不同的学段有不同的要求,这一做法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同时也应考虑到我国大陆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性的发展目标,进而促进各地转衔服务的发展。此外,转衔服务的顺利实施除了要确定服务内容外,还需有清晰的实施程序,例如各阶段的任务与执行方式、各参与单位的任务及达成日期及相邻部门的衔接等,保证转衔服务按计划执行。

(三)综合考量,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IEP)与个别化转衔计划。特殊儿童教育中最重要的就是个别化教育。每个特殊儿童都有不同的特殊教育需求,不能笼统的进行无差别教育。因此,转衔服务必须是以个体为单位考量的,是满足个别需要的,是具体可行的,是符合个人实际能力的,是可以被操作执行的。在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时,除了外部考量,如评估表、教师记录等,还应询问学生本人的态度和需求,家长或教养人的观点与建议,综合制定学生接受的、适合学生发展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于转衔计划。

参考文献:

[1]崔芳,于松梅.美国学前辅殊儿童转衔服务及启示[J].现代特殊教育,2010(1).

[2]林宏炽.转衔计划在身心障碍福利服务的运用与发展[J].社区发展季刊,2002(3).

[3]李秀,张文京.学前特殊儿童转衔教育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5(1).

[4]何谓转衔服务?其服务的项目应包括那些[EB/OL]. http://ying016.pixnet.net/blog/post/25582103-:2015-04-15.

[5]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EB/OL].http://www.lkjh.tp.edu.tw/ lkjh-enable01/lkjh-law/law2.htm:1998-05-29.

[6]各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专线服务实施要点[EB/OL]. http://www.enable.org.tw/res/detail01.php?id=73:2002-03-25.

[7]身心障碍者生涯转衔服务与整合实施方案[EB/OL].http://web.it.nctu.edu.tw/日hcsci/service/life_turn.htm:2002-01-31.

[8]陈静江.国内身心障碍者的职业教育与转衔之现状与问题[A].身心障碍教育研讨会论文集[C].台湾,1999.

[9]陈丽如.我国转衔服务相关条文之整述与评析[J].特殊教育季刊,2001(81).

[10]胡晓毅.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非歧视性评估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5(2).

[责任编辑郑丽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研究”(AHA140008)。

作者简介:赵真(1990-),女,安徽宿州人,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研究生,研究方向:特殊儿童发展与教育,早期干预等;杨福义(1979-),男,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特殊儿童发展与教育。

收稿日期:2015-08-09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6)01-0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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