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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讯逼供的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路径研究

2016-03-21郝虹森

卷宗 2016年1期

郝虹森

摘 要: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讯逼供主要出现在侦查阶段,是阻碍刑法正确实施的因素之一,侵犯人权,纵容犯罪。刑讯逼供也许可以在短时间内侦破案件,但也不免造成冤假错案。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承担着监督刑讯逼供违法程序的重要使命,贯穿检查工作的始终,但检查监督措施不足,效果并不明显。因而,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系统的对刑讯逼供的检察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效果,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有序的进行。

关键词:刑讯逼供;侵犯人权;检查监督机制;合法有序

1 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监督的意义

刑讯逼供的产生有下列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侦查机关由于自身职业利益,所以拥有天然的违法动机,刑讯逼供很容易实行,而且刑讯逼供的证据不容易被获取;法律原因是缺乏真正的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理念、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并未真正落实、口供是获取其他关键证据的线索、对刑讯逼供的惩处机制不妥当;侦查机关内部绩效机制的反作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因其与公安机关的利益关系,实际上使这项权力无法全面落实,等等。检察机关虽无权干预侦查机关内部的体制,但其可以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促进法律的实施,发起监督制约机制,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予以纠正。

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重要使命。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引导侦查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各负其责,缺少沟通,无法形成监督协调运作体系,业务上相互脱节等现象比较普遍。种种原因表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侦查监督难以全面落实。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查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2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的检察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讯逼供是与刑诉法的任务背道而驰的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1、立法上,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各个阶段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这类的法条规定相对甚少,且原则性较强,缺乏理论和实践的根基。所以,我国法律应明确各级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监督具体可实施的监督措施,明确监察监督的范围、权力、承担的责任。也可以针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特制定规章制度或颁布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2、程序上,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动态监督

为有效的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权,检察机关可加大力度对侦查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从立案到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再到勘验、搜查、检查、扣押过程。检察机关应从根本上解决对刑讯逼供监督不力的问题。

检察机关应充分了解侦查讯问活动,拓展发现刑讯逼供线索的思路和方法。首先,要真正落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的规定,真真切切的了解案情,告知其在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时拥有提起申诉和控告的权利,规范侦查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作用,因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可以深入了解案情,可直观的反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重要线索,近而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或其他法律意见书面文件。另一方面要通过确立直接或间接介入侦查讯问过程的有效机制,不只是以监督机关的身份监督侦查活动、防止刑讯逼供,还可以深入了解侦查讯问情况,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认真核实案件证据,调查侦查机关工作的合法性,接受犯罪嫌疑人书面或者口头的申诉或控告,并记录归档。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的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机制。

3、健全公诉引导侦查制度

我国并无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但这也仅仅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但缺少沟通,业务上相互脱节等现象比较普遍,无法真正做到相互配合工作,无法形成科学的监督协调运作体系。公诉引导侦查制度通常被理解为公诉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要充分有效的发挥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用,首先要将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增强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其二要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宗旨是获取证据材料、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再次要明确司法解释中“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的类型,防止滥用职权,防碍侦查活动;改进和增加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方式,以往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只是表面上形式上的参与,并未直接深入的接触案情,很难了解侦查活动的实施内容和介入侦查工作当中,所以要允许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的部分或者全过程进行现场观察监督或者通过对有形的载体还原的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进行观察和监督。健全公诉引导侦查制度既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更有利于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环节。

3 总结

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与制约,是控制侦查权进行不合理扩张,有效预防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即使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行使监督方法却无从下手,很难获取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更谈不上预防的效果。故而,我国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完整、系统的对刑讯逼供的检察监督机制,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有效预防、事中同步监督、事后及时处罚提供有力的依据,实现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全程性监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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