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发展与创新
2016-03-21葛扬
葛 扬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南京210000)
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发展与创新
葛 扬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南京210000)
改革开放的历程,是不断探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历程,也是不断探索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历程。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从而有效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重大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性成果。
所有制;公有制;创新性成果;基本经济制度
始于1980年代初的我国经济改革是从农村经济的所有制层面展开的,后来逐步拓展到了工业经济的所有制层面。可以说,我国经济改革的逻辑起点就是立足于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我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在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以及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指导下,沿着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条主线展开的。近40年的改革历程表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创新性成果,不仅是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的制度基础,而且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理论基点。
一、马克思的所有制与经济制度理论
所有制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范畴。马克思从人类一切活动中抽象出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又从物质资料生产中抽象出生产关系,从而在生产关系中抽象出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制是一个经济学范畴,必须从直接生产中的客观生产关系中去说明,而不应从人们的意志关系和法理角度去解释。马克思说,政治经济学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1]18“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103
所有制与所有权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别的范畴。所有权则是一个法学范畴,是指财产的归属权,表明财产最终归谁所有,具有对象的排他性。所有制性质决定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而所有权是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产生出来的,并且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还涉及和反映着许多派生的权利。在马克思看来,所有制不是简单的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物背后人与人的关系,是通过人对物的占有来体现的物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所有制不仅是生产条件与产品占有中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还是一种历史的、随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在现实的经济活动背后都是所有制关系起作用。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的根本问题,马克思在研究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时,都是围绕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展开的。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决定生产本身的分配究竟和生产处于怎样的关系,这显然是属于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3]20,21为什么生产资料所有制必须通过生产过程才能获得现实的存在呢?“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4]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认为,生产条件的分配是通过生产过程本身,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并且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而改变。生产条件的分配形式只有同生产方式相适应才能存在,只有在一定社会形式的直接生产过程内才能确立起来。[3]21,22既然所有制是直接生产过程的客观经济关系,那末,这种关系就必然会随着直接生产的进行而作为过程展开。可见,所有制是在直接生产中发生的社会经济过程,是通过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等而实现的人与人的一定生产关系。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该社会的所有制,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方面的经济关系都是在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所有制的性质,就成为决定社会经济性质的基础。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在直接生产中发生的社会经济过程,是通过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一定生产关系而实现的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等。作为所有制研究的生产资料,不是指静止的物,而是指进入生产过程,同劳动者相结合的生产资料。考察一个社会的所有制不能脱离一定的劳动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过程的前提、出发点,是通过生产过程本身,作为生产的历史结果产生出来的,并且随着与劳动力结合的社会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体现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就反映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两者不同的结合方式就体现不同所有制的性质,由此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决定性作用。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所有制是构成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所有制关系是最基本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因为每一种所有制关系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始终贯穿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环节中发挥作用,决定诸环节中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区分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根本标志。马克思研究经济制度是围绕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展开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制度范畴的核心。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能产生根本影响,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所有制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出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所有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为此也就形成了不同形态的社会发展阶段。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在人类发展的不同社会形态中,所有制有着不同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表明,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总和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并且经济基础是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社会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经济制度。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制度就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是从“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范畴出发来研究经济制度的,而构成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由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由此决定的交换关系、产品分配关系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列宁曾经对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做过这样论述:“人的认识反映不依赖于它而存在的自然界即发展着的物质那样,人的社会认识(即哲学、宗教、政治等等的不同观点和学说)反映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设施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列宁又说:“马克思认为经济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借以树立起来的基础,所以他特别注意研究这个经济制度。马克思的主要著作《资本论》就是专门研究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5]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的分析框架中,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同时,生产力的发展又决定着经济制度的发展。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进行相应的经济制度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物质前提和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从生产力这个物质原因中寻找生产关系乃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变革的根源。“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可见,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6]43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基本经济制度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由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交换关系、产品分配关系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在一定社会形态具体的经济发展中,所有制不是单一存在的,往往还存在某些先前的社会形态的所有制的残片。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那些早期形式的各种关系,在它里面常常只以十分萎缩的或者完全歪曲的形式出现”,[3]30“资产阶级社会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其中一部分是还未克服的遗物,继续在这里存留着,一部分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发展到具有充分意义”。[3]29这种情况在某种社会形态产生和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更为突出,并且在某种社会形态发展到比较高级时又更为复杂。比如,资本主义私有制替代个体私有制的过程,是一个由土地商品化、劳动者商品化的演化过程,也就是商品经济“解体作用”的过程。[7]369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因此,以一种所有制为主体同时并存着几种所有制,是每一种社会形态共有的经济现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所有制和经济制度的理论要点有:第一,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的根本问题,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制是生产条件与产品占有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第二,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并且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基础。第三,经济制度就是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第四,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常常是一种所有制为主体同时并存着几种其它所有制。第五,经济制度无论作为一种现实存在还是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具有相对变化的动态性特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制度会作相应的变动,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二、公有制理论、未来社会的阶段性与公有制的过渡形式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论证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规律过程中,对未来社会主义的基本轮廓,即什么是社会主义作过科学的预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是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直接对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只有在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指存在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所有制。
马克思对公有制的最初思考表现在对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科学预见中,他特别强调未来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本质特征。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是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理论形成和发展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8]45
关于未来社会公有制的基本形式,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观点是建立由全社会公民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认为,构成未来社会所有制基础的是“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3]52“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社会财富”。[3]53恩格斯提出了两种占有方式,他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1]561因此,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未来社会中,财富不再以商品、货币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直接体现社会劳动的社会产品存在。
马克思还把自由个性概括为公有制社会的基本特征。在未来全面社会化的生产形式中,个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成为社会化的主体成为可能,完全能够“用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代替只是承担一种社会局部职能的局部个人”。[2]561马克思说:“让我们换一个方面,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2]96
上述研究表明,马克思对公有制的表述是有非常严格的条件的。不过,马克思对于公有制的研究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而不拘泥于理论逻辑,坚持以经济实践为理论逻辑展开的基点。马克思发现公有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就是当人类社会替代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也不是一步跨入共产主义社会,而是分阶段发展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地把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低级和高级阶段,他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不可能立即进入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只可能进入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在经济上的主要差别是公有制程度的不同。
马克思把“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称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434马克思认为,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条件就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435,436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把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这两个体现经济制度的重要范畴作为划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的主要标志。
正因为人类社会超越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是分阶段发展的,马克思非常重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形式。过去,人们一提到公有制模式,往往想起的就是其完备形式。其实,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设想,不仅通过理论逻辑推演提出公有制的完备形式,而且还联系当时的实际提出了公有制的过渡形式。在马克思看来,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目的是为了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基础,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从历史逻辑来说,过渡时期是连接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桥梁,是刚从资本主义母体中脱胎出来的带有许多资本主义遗迹的新制度的准备时期。因此,“过渡时期”主要是指西方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国家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所要经过的阶段。马克思认为,这些国家有着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完全的资本主义生产和管理方式。把它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不能不经过一个过渡时期。而这个时期的任务就是改组资本主义生产,改造资本主义经济基础。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也是其自我扬弃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说资产阶级前的阶段表现为仅仅是历史的,即已经被扬弃的前提,那么,现代的生产条件就表现为正在扬弃自身,从而正在为新社会制度创造历史前提的生产条件”。[9]马克思所说的扬弃,按其性质的不同分为“消极地扬弃”与“积级地扬弃”两种形式。“消极地扬弃”是自我肯定基础上的扬弃。由资本的内在矛盾即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矛盾运动引发的资本的扬弃确实内生出一些新社会因素,不过,这些因素又是被资本关系包裹着,并为资本服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将其称为“消极地扬弃”。“积极地扬弃”则不是由资本内在的双重性质的矛盾引发的,而是由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与资本的矛盾引发的。马克思把资本家集团所有制、资本家国家所有制也看作是对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的消极扬弃。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既是资本再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同时也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1]495“积极地扬弃”不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部分调整,而是对这种关系的根本否定。
因此,对于选择何种方式向社会主义过渡,马克思恩格斯只是提供了一些基本原则,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过渡至社会主义的方式取决于时代特征、国际形势以及各国国情,将由各个国家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恩格斯也曾强调,“对每一个国家来说,能最快、最有把握地实现目标的策略,就是最好的策略。[6]652当然,在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提出过东方社会理论,探讨了落后国家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有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但落后国家究竟应该怎样不经过资本主义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他们并没有展开论述。
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与马克思当年的预测不同的是,后来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没有一个符合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要求的。这就要求把公有制的理论逻辑与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形成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形式。简单地说,上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形式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发展时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实际上,马克思关于公有制过渡形式的设想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公有制不仅具有完备的形式,而且具有过渡形式,或者说,公有制不仅具有一般形式,还具有实现形式。也就是说,马克思提出的公有制是未来社会完备形式的所有制,而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中所有制相当复杂,需要通过与经济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具体的经济制度来规定。公有制在经典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非经典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有着不同的结构和形式。在非经典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结构和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设想,从理论逻辑上讲是合理的、科学的。也正因为如此,这些设想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有制的基本规定性,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深刻启示。然而,至于“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6]458“所谓‘社会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它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6]433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其他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存在和运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现实的运行中,必然具体化为社会主义社会公有财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也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果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宏观形式从总体上静态地概括了生产资料的占有性质,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是从微观形式上动态地体现了生产资料的运行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权制度作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是公有制在经济运行层次上的重要环节,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下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行为权利,是联系所有制和资源配置机制的中间层次,是处理生产关系的责、权、利的基本规则。资源配置方式则是所有制通过产权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实现方式。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制度体系的其他层面有着决定和支配的作用。这种作用首先体现在它决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领域的各种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居于主体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其他具体制度和非基本制度,对于经济体制的形成、其他经济关系及上层建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通过所有制关系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起到基础性的作用。而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时还决定着社会主义性质的发展方向。社会形态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占主体地位、起支配和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制度或所有制形式。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社会主义社会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践,是在20世纪中叶一批苏、东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之后的事情。由于现实社会主义不具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始人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建立的物质基础和历史前提,因而,就不能直接采用他们所设想的公有制的完备形式。由于历史的原因,苏联模式成为当时唯一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纷纷仿效。尽管苏联高度集中统一的公有制在一段时间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模式的弊端和矛盾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因此,当时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自1950年代开始,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前途和命运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东欧国家的经济学家认为,长期以来,人们深受简单化、教条化的传统所有制理论的影响和束缚,把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简化为仅仅是生产资料的隶属问题,而完全忽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现问题。他们认为,国家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始形式,而不是它的高级形式,主张要将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分开。无疑,上述探讨推动了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
与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相比,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马克思所预见的公有制所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历史前提的差距更大。那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应该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及相应的形式,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论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还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都决定了中国经济发展必须坚持公有制。这就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崭新的问题:既要坚持公有制,又不能直接采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始人设想的公有制度。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公有制理论的实质和方法论原则。因此,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公有制理论指导下,探索既坚持公有制又与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符合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实际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论断,是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正确判断。对于中国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显得更为复杂。因此,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特殊的。如前所述,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是在发达资本主义之后更为发达的发展阶段,而中国社会主义则是在经历了长期封建社会,再到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来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并且,在原有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基础上,根本不具备实现完备的公有制的基础。这样,中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是一个相对独立、具有特殊性的历史阶段,而且这是一个持续时间将较长的历史阶段。
可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中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包括三层涵义:第一,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中国的社会主义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制定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从这一历史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第三,这个初级阶段是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因此,一方面,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公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中国处于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弥补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不足。
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层次要低的经济制度,是指在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是在公有制经济主导下各种所有制经济互相关联、互相制约、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体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还存在着个体私营经济,存在着三资企业,但占主体地位、起支配与决定作用的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其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别也是在于公有制程度的高低。
四、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及其意义
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在1956年基本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形成并确立的。对此,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曾做出这样的判断: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同时还指出,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即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长期遗留了一些问题。就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经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所有制形式过于简单划一了,各种非公有制成分几乎被一扫而光。把“一大二公三纯”作为判断所有制形式先进与否的标准,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结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成了脱离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纯而又纯”的清一色的公有制。这样的经济制度不仅超越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而且其生产力功能也无法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经历了相当漫长而艰辛的历程,反映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懈探索。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提出了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任务,开始进入对基本经济制度的重新审视与探索的阶段。实际上,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形成的过程就是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二者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可以将基本经济制度理论认识演进归纳为不断递进的“三个深化”。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由“恢复和发展”到“有益补充”的深化。
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国务院批转《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必要补充”。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还需要各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中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1987年,中央出台《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指出,对私营企业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第一次明确提出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发展。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由个体经济作为必要的补充发展到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都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二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是“必要和有益补充”到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再到“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的深化。
1992年,党的十四大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了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不仅要有量的优势,同时还要有质的提高,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控制力上。由此,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基本经济制度”概念,第一次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宪法第一次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三是在新时期由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到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两个都是”的深化。
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概念,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要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在此基础上,2007年十七大报告在重申并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还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坚持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是十七大在所有制理论上的亮点。
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十八大首次提出了“三个平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做出新突破,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首次提出“两个都是”,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还丰富发展了“两个毫不动摇”理论,明确提出应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概括起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具有以下五个维度的指向。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第二,必须坚持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第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第四,必须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第五,必须坚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别于社会主义,强调是在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初级阶段,远没有达到社会主义的发达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增加了经过不断的调整而与“初级阶段”发展实际相一致的内容,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成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能够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有机统一起来,既包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其他所有制经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在理论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创新。在中国探索社会主义大国经济发展道路的过程中,既不能照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本本按图索骥,也不能硬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而必须走适合自己国情的经济发展道路。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打破了把社会主义和私有制完全对立、不能融合的传统观念。没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不能确保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没有其他所有制经济,就会脱离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脱离初级阶段的实际。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基本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充分运用。第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也是一个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发展的理论命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着科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就是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出发点,所有其他相应的具体制度都将以此来建立、改革和发展。
从本质上说,改革开放的历程,是不断探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历程,也是不断探索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历程。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从而有效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因此,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重大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性成果。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5.
[5]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11.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58.
责任编辑:蔡 强
F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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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674(2016)10-078-09
2016-07-19
葛扬(1962-),男,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