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霍奇森对马克思的价值论的“超越”
2016-12-07高岭
高 岭
(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长春,130117)
评霍奇森对马克思的价值论的“超越”
高 岭
(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长春,130117)
联合生产系统中存在负的劳动价值的假说,由斯蒂德曼提出而被霍奇森所沿袭,该假说的提出是基于对马克思的价值范畴的误解,因而是一个伪命题。霍奇森基于斯威齐的价值二重性分析建构的“新价值”范畴,混淆了价值的质的分析和量的分析。霍奇森量的价值决定论根源于“斯密教条”,实质是庸俗的生产费用论与供求价值论的折衷。霍奇森试图把凯恩斯主义的货币论引入斯拉法体系,以使斯拉法体系货币化和动态化,但却忽视了“货币”、“资本”与作为实物量体系的斯拉法体系的不可兼容性。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本质上是简单再生产体系,不能揭示社会资本运动和社会再生产的规律。总之,霍奇森企图以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超越并取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建构新的激进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论的努力注定是徒劳。
霍奇森;斯拉法体系;劳动价值论;货币化
在霍奇森看来,新古典学派的经济理论面临着第二次危机,[1]14而要解决经济理论面临的危机,就必须超越凯恩斯、新古典学派,或许还有马克思。[1]21霍奇森一方面肯定马克思建构了一种论述全面的、不同于新古典学派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另一方面又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存在很多缺陷,必须依据斯拉法和其他人的著作对其重新评估。[1]17霍奇森沿袭斯拉法—斯蒂德曼传统,认为劳动价值论不仅是多余的,还会在联合生产系统中发生严重问题,[1]136即产生负价值与正利润共存悖论。霍奇森并认为,这可视为斯拉法体系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局部超越,因为斯拉法体系同样存在缺陷——斯拉法体系没有货币应有的效力。[1]196为弥补斯拉法体系的不足,霍奇森把货币引入斯拉法体系,建构了一种所谓的新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可看作是霍奇森对马克思价值论的所谓“全面超越”。用霍奇森的话说,这时“我们才可以抛弃那陈腐的劳动价值论的包袱。”[1]133因此,要捍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唯一科学的价值论,我们不仅需要回应传统的斯拉法体系对劳动价值论的挑战,还要评估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
一、霍奇森基于传统的斯拉法体系对马克思的批判之批判
正如莱布曼所说,“霍奇森重复了某些传统的反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证并加上了他自己的少数论点。”[2]霍奇森重复其前辈的论调主要集中于:(1)具体化劳动与价值经常不成比例;(2)劳动并不是交换价值的唯一实质和唯一创造者;(3)劳动价值“多余论”、“有害论”。霍奇森对当代马克思“原教旨主义”理论家的批判主要表现在对后斯拉法时代的“计时劳动论”、曼德尔的“折合为谬误的东西”、赖特的“修正的劳动论”的批判。莱布曼、赖特等对霍奇森提出的上述众多责难已作出充分而有力的的回应,①但他们没有对联合生产系统的“劳动价值悖论”进行深入剖析,而在霍奇森看来,劳动价值论“比较严重的问题在联合产品系统中发生”,而“联合产品不是现实世界经济中极端的和稀罕的情况”,“似乎在现代工业的许多主要领域里,单一产品工业是例外,而不是惯例”。[1]136
霍奇森所说的劳动价值论在联合生产系统遭遇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指,马克思定义的具体化劳动即价值,在联合生产系统中虽然能够计算出来,但不能保证也“没有理由可以假设计算出来的‘具体化劳动’的结果会是正数。”[1]138霍奇森援引其老师斯蒂德曼(1975)设想的一个“联合生产时负的具体化劳动”的例证,进一步断定:“在联合生产的局面中”,“我们面临困难的选择,或者承认负数的具体化劳动的可能性”,或者放弃马克思的具体化劳动的定义,像森岛通夫那样“躲避在一种不同的对具体化劳动的定义中”,“我们没有其他选择”。[1]138,139对此,笔者赞同赖特的看法,“如果进一步的理论工作、辩论和阐述表明马克思主义者没有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与联合生产问题相联系的批评意见,那么,这的确会严重影响到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3]118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完成以下两个工作。
第一,揭示负的劳动价值在联合生产系统的发生机制。鉴于霍奇森是把联合生产系统出现的“负价值与正利润共存”悖论作为既定事实,即完全接受了斯蒂德曼的论证逻辑,要在这个问题上驳斥霍奇森,就必须驳斥斯蒂德曼的论证逻辑。为方便起见,笔者以斯蒂德曼(1975)建构的联合生产程序为例(表1)展开反驳。
表1 联合生产程序
假设每6单位劳动的实际工资组合包括3单位商品1和5单位商品2,每单位商品1和商品2所支配的劳动的价格分别是p1和p2,统一的利润率是r,则由表1所示的联合生产程序可导出价格体系(Ⅰ):
解方程可得:
设商品1和商品2的价值分别为l1,l2,根据表1可得价值体系(Ⅱ):
解方程可得:
其中,v和s分别为劳动力价值和可变资本。于是,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剩余价值是负的而利润率却是正的。包括霍奇森在内的斯拉法主义者由此认定在进行联合生产时,如果采用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对于正的利润的存在而言,剩余价值为正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4]133这里的问题在于:由形式逻辑计算的劳动价值并不符合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范畴的规定。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运动的范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5]52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强调了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效性”[6]118,并进一步解释道:“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或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7]157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效性表明,“这种劳动时间既不是在过去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时间,也不是在将来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时间。”[6]118因此,在资本主义的“迂回生产”中,同一个商品作为投入品和产出品,虽然有相同的使用价值,却有不同的价值(量)。然而,联合生产系统的机械性注定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视为静止的范畴。即把商品的价值看做是固定不变的定值,然后根据形式逻辑列出价值方程(II)。作为投入品的商品1是在当时的社会条件A下生产的,耗费的劳动量是lil;作为产出品的商品1则是在此时的社会条件B下生产的,耗费的劳动量是li2。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的失效性表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价值量,所以,li(i=1,2)不能同时出现在方程的两边。这一点其实与斯拉法的有时期的劳动论是一致的:“每一劳动量都有适合于它的时期。”[8]“作为投入的商品”和“作为产出的商品”显然不属于同一时期,我们没有理由假定在这个“时期差”内,社会条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③从这个角度看,基于联合生产系统的价值方程仍然不成立。④由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所谓“负价值与正利润共存”的悖论完全是基于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误解的产物。霍奇森因为联合生产系统存在“负的具体化劳动的可能性”而放弃劳动价值论,是一种武断。不过,证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联合生产,⑤并不足以使霍奇森信服劳动价值论的优越性,我们必须揭示联合生产程序的根本缺陷。
第二,揭示联合生产系统的内在缺陷。(斯蒂德曼)假设在某一时期雇佣6单位劳动,其中5单位投入在第一生产程序中,1单位投入在第二生产程序中。这样,我们就可由表1导出表2。
表2 联合生产的实物量体系
从表2可以看到,总的物质投入是(25+10),净(物质)投资是(5+2),且(5+2)=20%(25+10)。[4]131“在价格和实物量体系中,所有的投入和产出、价格、工资、增长率和利润率都是正的,因此,在所分析的经济中没有出现任何反常的现象。”[4]131可是,这个分析是以反常的假设前提为基础的。既然程序2的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程序1,⑥那么按照价值规律,在劳动资源的配置中,我们理应分配给程序2更多的劳动。而表2反常地配给程序1更多的劳动,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对此,白暴力认为既然程序2更有效率,那么,“非常明显,社会将选择第2个生产过程,而不会两个生产过程同时存在并进行全面交换。”[9]这并不表示“一个社会仅仅有一个生产部门联合生产出商品1和商品2的极端情况。”[3]158相反,不是社会仅有一个生产部门,而是社会有众多这样的生产部门,它们采用的是标准化的生产程序2(表3)。
表3 标准化的联合生产系统
在这种情况下,价值方程和价格方程都是“超越方程”,价值、价格、利润率都不能确定,实物量分析体系全面失灵。究其原因,斯拉法主义者实际是把价值、生产价格看做均衡价格,利润率看做均衡利润率。这样,价值体系、价格体系以及实物量体系的解的存在性和稳定性,取决于联立方程组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即“有多少种不同的联合产品就有多少种不同的生产技术”[3]155。这是一个极其苛刻的假设,一种生产技术完全可能生产两种联合产品。
事实上,表3是把程序2的生产技术视为社会条件允许的普遍的技术法则。如果程序2是刚发明的、尚未普及的技术,程序1就代表了社会条件普遍允许的技术法则。这时,生产模式必然是程序1和程序2共存。也就是说,程序2取代程序1成为普遍的技术法则有一个过程。白暴力看到了这个过程的历史趋势,却忽视了社会选择程序2的动态演变过程,有一定的局限性。伊藤诚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正确地指出“只要条件允许,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规律肯定会越来越多地选择更有效的过程2。然而,如果过程2一时只能被范围有限地使用,同时过程1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普遍的生产条件,则过程1就肯定会在劳动的社会分配中被当做生产A和B的标准条件。”[3]156这就涉及到如何在两个生产程序之间合理配置劳动的问题。“在联合产品之间分配劳动的比率(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内含的劳动数量”,[3]158“在联合产品之间劳动的分配具有某种基本的自由度或弹性,正如在社会剩余劳动的配置中具有的弹性一样。”[3]156这种自由度或弹性反映了商品再生产的社会条件,尤其是技术条件的变化的客观反映。
在程序2的生产效率是程序1的2倍还多的情况下,表2设定劳动在程序1、程序2之间的分配比率α=5。这实际上反映了程序2的资本有机构成远远高于程序1的资本有机构成。这说明表2的成立需要马克思的资本积累理论做支撑,即生产技术的提高必然伴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但是,包括斯蒂德曼、霍奇森在内的斯拉法主义者拒绝马克思的资本积累理论,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技术的历史趋势是劳动节约型技术,企图证明技术是资本节约型技术。因此,为了保证逻辑的一致性,斯蒂德曼应该设定α =1/5。这样,由表1导出的实物量体系就不应是表2而是表4。
表4 修正的联合生产程序的实物量体系
可以看到,总物质投入是(5+50),净(物质)投资是(1+10)。(1+10)=20%(5+50)仍然成立。比较表2:(5+2)=20%(25+10),可知劳动力配置比例(α)的变动并不影响利润率。这表明资源配置对资本主义经营没有任何影响,这无疑是荒诞的。究其原因,实物量体系把资源配置或者说生产方式的变化仅仅局限于实物量(生产资料)的比例变动,排除了生产中最重要的人的因素——劳动力。这样,我们就从逻辑上而不是意识形态上对斯蒂德曼建构的联合生产系统提出了挑战,找到了其论证逻辑过程中的逻辑错误,斯蒂德曼理应接受这个批判。作为斯蒂德曼在这个问题上的忠实信徒,霍奇森理应收回具体化劳动价值“这种概念不仅是不必要,还是对科学思想的一种障碍”[1]131的厥词。
二、评霍奇森重建的新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均衡价格论
霍奇森肯定斯拉法所做的分析揭示了马克思的《资本论》中的严重缺陷,斯拉法的价格理论比劳动价值论更能推进理论的进展,但也同时指出斯拉法的体系存在着缺陷。不过,在霍奇森看来,斯拉法体系的困难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引入货币。[1]30引入货币的目的是要重构一种新的价值理论,使之与斯拉法体系相适应。换言之,霍奇森试图在吸收斯拉法、凯恩斯等学说的基础上重建新马克思主义的“成本加利润学说”即均衡价格论。据霍奇森说,这是一种有着丰富内涵的价值论。它不但包含社会关系和技术性资料,而且允许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反映了货币的变动。[1]30它是对斯拉法的价格理论的超越,更是对劳动价值论的超越:把价值作为均衡价格的解释符合马克思所坚持的“价值”仅仅属于商品生产社会的范畴,反倒是把价值理解为劳动时间的解释不能反映“价值”的社会(历史)属性。[1]201然而,如果仔细审视霍奇森重构的这个新的价值论,就会发现它不仅没有超越劳动价值论,还是将斯拉法的价格理论进一步庸俗化。
1.霍奇森对价值范畴的二重性的认识存在偏误
霍奇森在质的分析上,把价值重新解释为一种货币形式的平衡价格,即用货币单位表示的“均衡价格”,它与任何形式的具体化劳动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在量的分析上,把斯拉法的实物量体系作为其从量决定的价值论的出发点,用“生产成本加利润”的研究方法考察价值的量。霍奇森声称这是“采用斯威齐(1968年)对质的价值(价值的形式)和量的价值的区别”,[1]154对价值(其实是交换价值)作了质的和量的二重性分析。事实是霍奇森根本没有理解斯威齐(也是马克思)的方法论。斯威齐认为在交换价值问题上,既有如亚当.斯密所见到的产品数量关系;又有马克思首先发现的另一种关系,即隐藏在数量关系背后的一种特定的,由历史条件决定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斯威齐依照比德里的规范,称前一种分析为价值量问题,后一种分析为价值质问题;并认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伟大创见,就在于它认识到本问题的这两个方面,并试图在一个单独的概念体系中同时加以探讨。[10]41,42在斯威齐这里,交换价值表面上是物与物之间,商品与商品之间的数量关系,这种数量关系不过是商品生产者或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观。因此,霍奇森在质的方面把价值解释为均衡价格,并不符合斯威齐称之为“价值质问题”的规范。斯威齐把价值质问题看作是舍象掉一切物的因素后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分析,而霍奇森对“价值的质的因素”分析仍带有物的因素—货币,仍然是在物的外观下探讨价值的质的因素,没有触及真正的价值的实体。
“均衡价格”本质上反映的是商品与商品之间的数量关系,只不过该数量关系取得了货币(价格)的形式,因而属于交换价值的量的问题的范畴。霍奇森却认为,“把价值解释为均衡价格,用货币表示,符合马克思所坚持的‘价值’是仅仅属于商品生产社会的一种范畴。”[1]200“把价值作为具体化劳动时间的解释,不使价值同任何特殊的社会形式发生关系”,倒是不符合马克思自己对价值这个社会范畴(历史范畴)的认知。在霍奇森看来,“具体化劳动”是一个自然范畴,不是一个社会范畴,而价值本质上是一个社会范畴。因此,真正的价值实体只能是带有商品经济烙印的均衡价格,而不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具体化劳动。在这里,霍奇森对商品生产,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的认识存在偏差,对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的认识存在误解。霍奇森认为价值只能在一个有商品的经济中存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他把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归为货币经济,从而把均衡价格归为价值的本质则是错误的。货币经济固然是商品经济的一般特征,但这不过是以生产交换价值为目的生产关系和以货币为交换媒介的交换关系的外在表现,在这个表象背后,交换关系本身反映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各个生产者虽然是在孤立的状态下进行工作,实际上却在相互效劳。商品的交换就是各个生产者的劳动产物的一种交换。”[10]44交换价值的交换实质是劳动的交换,因此,价值的实体是劳动,而不是(均衡)价格。
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并不是一个自然范畴,而是一个社会范畴。抽象劳动虽然是“从属于资本主义实质”[10]48,49的一种抽象,但并像霍奇森认为的那样,说它是一切人类生产活动所共有的东西。⑦抽象劳动只是商品生产社会所共有的东西,因为在前商品生产时期,生产者的劳动“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5]75“在古代世界,劳动是强制劳动,因而不是自由的;在中世纪,他们的劳动本身是一种特权,不是生产一般交换价值的劳动。”[11]因此,霍奇森认为马克思把具体化劳动作为价值实体,“不使价值同任何特殊的社会形式发生关系”,是没有道理的。反倒是把均衡价格作为价值实体不能揭示仅仅属于商品生产社会的“价值”这个范畴蕴涵的商品生产关系。
2.霍奇森建构的从量的价值论实质是生产费用论与供求论的折衷
霍奇森从相互关联的生产成本出发,认为“如果我们考虑一种单独生产出来的商品,是用其他商品生产的,一系列的成本费用就会被引申出来。”[1]80这无疑是正确的。“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本的要素通常要在市场上购买,因此,它们的价格包含一个一个已经实现的利润,这样,一个产业部门的生产价格,连同其中包含的利润一起,会加入另一个产业部门成本价格,就是说,一个产业部门的利润会加入另一个产业部门的成本价格。”[7]179可是,霍奇森基于成本费用对利润的来源的说明却是庸俗的、错误的。霍奇森认为,“要使在特定商品的生产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每一个资本家都获得利润,这项商品的劳动成本(具体化在商品中的劳动)就必须少于该商品在市场上可以交换到的劳动数量。”[1]81这实际是把利润归结为商品所能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与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的差额,因而是一种让渡利润。霍奇森从交换领域寻找利润的源泉的作法实际倒向了马尔萨斯等坚持的庸俗的生产费用论,背离了李嘉图所坚持的利润源自雇佣工人生产的剩余劳动的正确认识,因而是一种倒退。
基于相互关联的生产成本的分析,霍奇森导出了一种分析方法,即把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分解为一系列实物成分,加上一部分利润。这一系列实物成分可以是劳动,也可以是其他投入品(比如谷物,肥料)。[1]81,86在霍奇森看来,“这种分析在李嘉图和马克思的著作中被提到,而在斯拉法的著名作品(1960)中最明显。”[1]81如果成本折合为以时间计算的劳动,从而商品的交换价值分解为一系列劳动成分,加上一部分利润,就可得到马克思的生产价格公式: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利润。在这里,霍奇森对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的认识之肤浅暴露无遗。根据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作为完成式的转形理论,投入品和产出必须同时(生产)价格化,这时,成本价格=Ci+βiVi(βi为价格——价值系数),而不是Ci+ Vi。[12]“如果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把商品的成本价格看作和该商品生产中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相等,那就总可能有误差。”[7]184,185因此,我们不能认为“生产价格是一系列劳动成分,加上一部分利润”,虽然成本价格是转形的价值(劳动)。
如果说斯拉法的价格理论探讨的是生产价格可以由实物量体系决定,霍奇森则完全背离了“生产价格”这个价值的质的范畴,而转向“货币价格”这个价值的表的范畴,完全偏离了古典经济学家的优秀传统——探索现象背后的本质关系。
霍奇森基于“交换价值=生产成本+利润”,引入供求均衡论。于是,交换价值就取得了均衡价格的形式。假定经济处于平衡状态且存在一种一般的利润率,则交换价值就可以从量地决定,即:均衡价格=成本价格×(1+r)。这样,生产费用价值论和均衡价值论实现了“合流”。事实上,霍奇森建构的这个“均衡价格论”彻底庸俗化了李嘉图的生产价格理论(虽然李嘉图没有“生产价格”这个范畴),也是对斯拉法关于生产价格的分析的倒退。斯拉法仅仅考察“生产价格”,而不涉及市场价格,斯蒂德曼在《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中沿袭了斯拉法的这个思想。⑧简言之,斯拉法、斯蒂德曼的价格论是生产价格论,与市场价格或货币价格毫不相干;而霍奇森用以货币表示的“均衡价格”取代了“生产价格”。众所周知,“新古典经济学家仅仅把利润定义为价格超过平均成本的部分,这是一个会计学的看法。新古典经济学的成本定义很接近斯密的成本概念,即按照会计学的分解方法,把商品价格分解为投入品——劳动、资本、土地的价格。”[13]从这个角度看,霍奇森不自觉地走向了新古典主义的价值论。如果说霍奇森的价值论与新古典的价值论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对均衡的看法,新古典主义价值论坚持瓦尔拉斯式的静态均衡,霍奇森坚持凯恩斯主义式的动态均衡或者变动的均衡。这种差别对价值论的讨论是次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均衡只能说明价格,不能说明价值。均衡价值论的“真正的困难在于确定,供求一致究竟是指什么。”[7]210“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发生作用……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各种现象,就必须用另外的作用,而不是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来解释。如果相互抵消,它们就不再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的内在规律,显然不能由供求的相互作用来说明。”[7]211因此,霍奇森用均衡价格论根本不可能揭示商品的内在的价值规律。
霍奇森批评斯拉法的“从量的决定”的交换价值理论虽然可理解为一种“生产成本加利润”学说,但是,由于斯拉法不能说明利润的多少,这项学说是不完全的。[1]93霍奇森的批评诚然是中肯的,但是,霍奇森重构的“生产成本加利润学说”并没有弥补斯拉法的学说的不足。霍奇森的均衡价值论只是把利润看做成本的一个增加额,并不能说明利润究竟来自哪里。事实上,迄今,除了新古典经济学通过杜撰“企业家能力”这个概念来解释“利润”黑洞问题,只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地揭示了价值规律和“利润”范畴。从形式上看,马克思的“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与霍奇森的“均衡价格=成本+利润”没有什么差别。换言之,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也可看作是一种“生产成本加利润”学说。但是,从内容上看,马克思的“这个平均利润加入成本价格而形成的价格,只能是转化为生产价格的价值”[7]194。即马克思的生产价格本质是价值,不是(货币)价格,马克思的“生产成本加利润”学说是关于价值的学说,是价值的从量的决定的学说。与之形成鲜明对比,霍奇森的“生产成本加利润”学说则是关于(均衡)价格的学说,是交换价值的从量的决定的学说。撇开这点不谈,霍奇森的“生产成本加利润”学说根本不能揭示平均利润率的实质。在霍奇森这里,资本家得到的利润额就是“平均利润率×投入资本”决定的利润,只是一个空洞的数字。殊不知,“创造或生产的利润”并不等于“竞争或分割的利润”,除非该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正好一致(这是偶然的)。平均利润率规律揭示的就是社会生产的总剩余价值(总利润)如何在资本家阶级之间进行“资本的共产主义式”分配。霍奇森把平均利润率视为既定的,且抛弃了劳动价值论,因而不可能揭示这一过程,不能区分“生产的利润”和“分配的利润”及其内在联系。而在马克思的“生产成本加利润”学说中,平均利润率是内生变量,不仅揭示了总利润的分配规律,还揭示了总利润的内在约束机制:总利润=总剩余价值,总价值=总生产价格。所以说,相比马克思的“生产成本加利润”学说,霍奇森的“生产成本加利润”学说是一种倒退。
三、评霍奇森对斯拉法体系的发展
霍奇森重建的“新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均衡价格论,为把货币引入斯拉法体系作了理论准备。只有建构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被证明是成功的,我们才能说霍奇森建构了“一种新的理论结构”[1]18。笔者接下来将证明霍奇森的努力不过是徒劳。
在霍奇森看来,资本主义就是一般化的商品生产,劳动力和货币也是商品,内涵在商品范畴中。资本主义经济是货币经济,货币在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斯拉法体系不包括货币在内,斯拉法体系中没有货币应有的效力。如果它存在的话,那仅仅是一种任意决定的数字。总是可能把斯拉法模式中的一种货物称为货币,这样的一种货币商品与该体系中的其他货物是难于分辨的。于是,霍奇森突破斯蒂德曼(1977)“斯拉法体系不能加以引申”的禁锢,尝试把凯恩斯主义的货币论引入斯拉法体系,来发展斯拉法体系即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表5)。
假设在每种产业中对现金货币(黄金)总有一种流动偏好,且流动偏好是一种货币因素。为简单起见,假设有m1单位的现金货币(黄金)保留在机器产业,m2单位的现金货币(黄金)保留在谷物产业,黄金产业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黄金但没有黄金储存。
表5 货币化的斯拉法图式
引入现金货币后,霍奇森接着指出现金货币在资本家之间借入和贷出,债务和债券都要记账。与不产生利息的现金货币不同,对这种货币(记账货币)要支付利息(用i表示),而且记账货币不能被认为是生产系统中的一种投入或者产出,即记账货币不进入斯拉法体系。机器、谷物、黄金等三个产业各自的记账货币分别是mα1,mα2,mα3,透支额由负数量表示。由此,可得一个关于价格和利润的一般均衡体系(Ⅲ):
解方程组可得:
霍奇森由此得出结论:在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中,相对价格、利润、工资都受到货币可变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可变因素又决定于流动偏好和资本主义预期的一般状态,所以,工资、价格、利润都受到对未来的预期的影响。霍奇森认为,这个结果不仅发展了斯拉法—斯蒂德曼的研究传统,还进一步挑战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货币的引进使人们又多一项理由可以反对劳动价值论,因为在一个货币化体系中,把价值转化为价格是不行的,还需要额外的、货币的信息。[1]214霍奇森丝毫没有意识到,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至少存在如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1.货币并没有真正引入斯拉法体系
关于把货币以投入产出的形式融入斯拉法体系的合理性,霍奇森的解释是:(1)货币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必要部分,货币像技术一样,不是与它所涉及的经济和社会制度无关的,所以,斯拉法体系必须引入货币;(2)冯·纽曼(1945)和斯拉法(1960)的著作中有一种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本的方法,有了这种方法,固定资本不仅作为各生产过程需要的投入出现,而且也作为产出表上的一种“生产出来的”产物。可以把(现金)货币看做一种特殊的固定资本,融入斯拉法体系。从霍奇森的解释中可以看到,货币在这里与机器、谷物等实物并没有什么不同,引入货币产业就如同引入钢铁或其他产业一样,所不同的只是货币必须引入,因为货币是货币经济的灵魂。其实,霍奇森的这些论据只是货币可以引入斯拉法体系或者说货币论可以统一于价值论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在凯恩斯看来,货币不仅是流通手段,还是贮藏财富的手段。[14]而且,货币的贮藏财富的职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联系今天和明天的纽带。因此,货币在经济活动中要同时体现流通手段(交易媒介)和财富贮藏两种属性,这也是新古典经济学家的一致看法。因为不能同时兼顾流通手段和财富贮藏手段这两个职能,有最完美的经济模型之誉的阿罗—德布鲁—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模型被斥为没有货币的实物经济的一般均衡模型,这标志着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试图在一般均衡体系引入货币的努力付诸东流。
现在,我们来考察霍奇森建构的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的货币的作用。在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中,黄金产业按资本主义方针生产出黄金(现金货币),然后用黄金到劳动市场购买所需劳动力,以及与机器产业的资本家交换所需投入要素(机器)。可见,黄金在这里充当的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毋庸置疑,黄金发挥财富贮藏职能的前提是黄金存量在用作流通手段后还有剩余,即存在一个黄金储备。可是,在霍奇森的模型中,各部门持有现金货币除了用作投入品(黄金本身是一种生产要素),几乎都是用于满足交易需求(在要素市场购买除黄金以外的投入品)。特别是,在经济高涨时期,各产业自有现金货币不足以满足流动性需求时,各产业之间相互拆借(记账)货币。根据凯恩斯的流动偏好理论,货币的财富贮藏属性主要是考虑到货币用于其他用途(投资、投机、贷款)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归根结底源于利息率趋势的不确定性,而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中的货币不是用于交易媒介就是借贷,根本没有用于财富贮藏的空间。因此,霍奇森并没有真正将货币论引入斯拉法体系。
2.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不能揭示资本主义的社会再生产规律
霍奇森认为货币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并把这视为斯拉法体系必须货币化的首要的、根本的原因。其实,货币经济仍然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表象或者说是现象形态,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是资本的经济,是货币作为资本的经济。从这个角度看,主流经济学(包括凯恩斯主义)对货币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的认识是肤浅的,其实,货币在货币经济中发挥的流通手段和价值储藏的作用,不过是货币发挥资本的职能作用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中,现金货币实际上充当的是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职能,记账货币扮演的是货币资本和借贷资本的职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作为扩大再生产的前提,各产业部门一般都有一个货币储备或资本积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时的货币发挥的就是货币资本的职能。而在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中,(黄金以外的)各产业部门没有现金货币(黄金)储备,其持有的现金货币恰好满足生产(作为投入品)的需要。要购买或者追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必须使用记账货币,这样记账货币就取得了货币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双重性质。从mα1+mα2+mα3=0可以看出,机器、谷物、黄金三个产业中至少有一个产业没有多余的记账货币,没有多余的货币储备,进而至少有一个产业的社会再生产是简单再生产。这就说明,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本质上是一个简单再生产体系,而资本主义生产的典型特征是扩大再生产,所以,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并不能说明和揭示资本主义生产规律。同时,这也说明一般均衡体系不能容纳货币,尤其是作为资本的货币。此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是一个完整的资本主义再生产的资本循环。在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中,货币依次扮演了生产资本、货币资本、商品资本的角色。但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记账货币却被排除在斯拉法体系之外。换言之,斯拉法体系不包含货币资本循环,这表明斯拉法体系考察的是单个的、个别的资本运动,而不是社会资本运动。这是斯拉法体系固有的缺陷,斯拉法体系只能容纳真实的、有物质载体的货币,因为这样的货币符合投入产出机制。因此,就社会再生产来说,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具有严重的局限性。
3.价格方程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
在霍奇森的(均衡)价格方程中,机器(或谷物)作为投入品与作为产出品有相同的价格。要知道,作为投入品的机器和作为产出品的机器是两个不同的生产过程的产出。在两个生产过程的“期差”中,即使客观的生产成本没有显著变化,我们也不能排除在这个期间,诸如市场供求、消费者的选择偏好、预期等会发生变化,即存在不确定性。一旦考虑到时间,考虑到不确定性,作为投入品的机器就不会和作为产出品的机器有相同的价格。因此,pi(i=1,2)不能同时出现在方程两边,或者说,pi(i=1,2)同时出现在方程两边说明,霍奇森并没有真正将静态的斯拉法体系动态化。当然,霍奇森可以辩护说,因为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是一般均衡体系,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同时达到均衡,从而“作为投入品的机器”和“作为产出品的机器”具有相同的价格。可是,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的均衡价格体系表明,r和w是外生变量,产品市场的均衡以货币(资本)市场和劳动(生产要素)市场的均衡为前提,因此,霍奇森发展的斯拉法体系仍然是局部均衡,并不是一般均衡。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商品是作为资本的商品,作为生产资本的谷物,经过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产物的商品资本的谷物,是给资本家带来利润(剩余价值)的谷物。也就是说,与作为投入品的谷物相比,作为产出品的谷物的价格有一个价值增值,即:pi2(1+r)=pj2,其中pi2是作为投入品的谷物的价格,pj2是作为产出品的谷物的价格。另外,在霍奇森的均衡价格体系中,价格依赖于既定的平均利润率,而实际上,平均利润率正是通过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商品价格在供求关系的波动中形成的,平均利润率取决于商品的价格。利润——价格之间的动态关联决定了一般利润率必须内生化,否则将出现循环论证。从这个角度看,平均利润率的外生化处理是霍奇森的均衡价格体系的一个根本缺陷。
“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如果达到一致,那也只是偶然现象,所以在科学上等于零,可以看作没有发生过的事情。”[7]211不过,“因为各种不平衡具有互相对立的性质,并且因为这些不平衡会彼此接连不断地发生,所以它们会由它们的相反的方向,由它们互相之间的矛盾而互相平衡。这样,虽然在任何一个场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但是它们的不平衡的接连发生,……从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的整体来看,使供求总是互相一致;然而这种一致只是作为过去的变动的平均,并且只是作为它们的矛盾的不断运动的结果。”[7]211因此,笔者并不怀疑霍奇森引用新凯恩斯主义者扬斯(1975)和贝纳西(1975)关于“变动的均衡”或“非瓦尔拉斯式”平衡⑨在一个信息不完全的货币经济中能够存在的论断,并以此作为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存在均衡价格的依据。然而,霍奇森声称其建构的货币化的斯拉法体系考虑了预期的因素。拉赫曼的最新研究表明,“竞争可以导致相关知识的扩散,但不能导致正确预期的扩散。”[15]70一旦考虑到主观预期,知识就不是“发现而是创造的问题”,“市场被描述为以不可预料的变化和计划的不一致为特点的连续过程”,因此“均衡和非均衡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市场过程无法趋同”。[15]70这样,“拉赫曼的‘万花筒’式市场过程观”⑩不仅是对瓦尔拉斯均衡的“蝴蝶效应”,也是对非瓦尔拉斯式均衡的“蝴蝶效应”。因此,霍奇森在价值论上坚持均衡价格论要么是对“预期”认识不足,停留在哈耶克的静态预期观,要么是对凯恩斯货币思想中的“历史”和“不确定性”认识不足。
注 释
①参阅:戴维.莱布曼:《剥削、商品关系和资本主义关系——对劳动价值论的捍卫》,《科学与社会》,1980年秋季号;赖特:《反思》,载斯蒂德曼,斯威齐《价值问题论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第118页.
②具体求解过程参阅:斯蒂德曼:《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第132-133页.
③笔者在这里强调“时期差”,并不是要否定社会条件具有稳定性,笔者只是想强调人们应该在历史的、动态的视野内考察社会条件。何况稳定性与变动性并不冲突,稳定与巨变相对立,并不与变化相对立。如果斯蒂德曼考察的是简单商品生产,那么,在社会条件A和社会条件B之间的“时期差”内发生的社会条件的变化自然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斯蒂德曼在《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的开篇就开宗明义地宣示,他“所考察的商品经济是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斯蒂德曼:《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第3页)。
④丁堡骏(2007)在《实物量体系究竟错在哪里》(载《海派经济学》2007年第4期)中,用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原理论证了斯蒂德曼的价值方程的错误。
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联合生产中仍然成立,可参阅张忠任:《论联合生产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兼容性》,《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3期;冯金华:《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11期;冯金华:《单一生产、联合生产与价值决定》,《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1期。
⑥根据联合生产程序(表2),在程序1中,1单位劳动的净产品是1单位商品1和1单位商品2;而在程序2中,同样的1单位劳动,其净产品是3单位商品1和2单位商品2。
⑦斯威齐在抽象劳动的认知上也存在这个错误,可参阅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理论》,第48-5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⑧可参阅:斯蒂德曼:《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2页下注释1.
⑨即在对货币有过度需求和对其他商品有过多供给时,经济可能处于平衡状态。不过,霍奇森并没有直接使用“新凯恩斯主义式平衡”的观点,而是加以改造,强调生产与交换不是单行道,而是一个环形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总是不完全确定的和可预测的,生产支配交换而不是相反。
⑩拉赫曼著作中的这种“万花筒”市场过程观被人们称作“激进的主观主义”。激进的主观主义不仅挑战了奥地利学派传统的市场观,也对奥地利经济学占统治地位的非干预主义的政策规范提出了疑问。可参阅贾根良:《奥地利学派的演进:传统与突变》,《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3期,第70页。
[1]霍奇森.资本主义、价值和剥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六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
[3]斯蒂德曼,斯威齐.价值问题论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4]斯蒂德曼.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丁堡骏.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当代现实[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7.
[9]吴易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比较研究:第3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86.
[10]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11]高岭.论作为<资本论>逻辑起点的商品的性质[J].长春:当代经济研究,2015,(07):36-43.
[12]丁堡骏.评斯拉法的价格理论[J].长春:当代经济研究,2001,(01):19-22.
[13]汪丁丁.经济学思想史讲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15.
[14]樊苗江,柳欣.货币理论的发展与重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70.
[15]贾根良.奥地利学派的演进:传统与突变[J].长春:社会科学战线,2004,(03):65-70.
责任编辑:黎贵才
F091.34
A
1005-2674(2016)10-014-11
2016-04-27
高岭(1987-),男,河南驻马店人,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