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运营模式及风险分析
2016-03-20王景东武伟男LETITIAWU
王景东,武伟男(LETITIAWU)
(1.肇州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6400;2.德州霍克黛女子学校,美国 德州)
P2P网贷运营模式及风险分析
王景东1,武伟男(LETITIAWU)2
(1.肇州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6400;2.德州霍克黛女子学校,美国 德州)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迅猛,为实体经济特别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更便捷的融资渠道。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贷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运营及法律风险。在阐述P2P网贷概念后,对现阶段我国P2P网贷的运营模式及经营风险进行分析,同时用审慎乐观的态度,期待P2P网贷在我国未来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P2P网贷;运营模式;运营风险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网贷”)凭借着普惠、高效、低耗的特点,在国内一经诞生,便以极快的速度壮大起来,它极大地提高了资本融通的效率,促进了民间信贷规模的迅速扩张,给传统金融造成革命性的冲击。伴随着P2P网贷近乎井喷式的野蛮生长及与之而来的一大批国内P2P网贷公司的倒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P2P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但对P2P的概念以及以什么样的运行模式存在,进而带来哪些运营上的风险却并不一定清楚。
一、P2P网贷的概念
P2P网贷,是指出资人与筹资人之间通过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匹配,由具备理财观念和资金的个体,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将闲置资金出借给那些有资金需求的个体,而P2P网贷平台仅充当中间人角色,协助交易完成,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在该模式下,筹资人通过P2P网贷平台发放借款标的,投资者则通过竞标形式向筹资人放贷,借贷过程中,双方资料的提交、审查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作为互联网技术与资本融通需求相结合而兴起发展的全新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贷使筹资人跳过了中间银行的作用,直接通过互联网技术促成资金的供需双方直接对话,从而发起资金的合理流动,同时又通过互联网技术摆脱传统民间一对一借贷行为对个人社交圈的依赖,扩大了资金借贷的地理范围,推动了资金在更为广阔的地理范围内的不同供需方之间的有效流动,进一步提高了借贷资本的使用效率。[1]根据“第一网贷(深圳钱诚)”提供的《2015年1—11月全国P2P网贷行业快报》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万亿,达到10,329.71亿,同比增长267.34%,历史累计成交额14,836.21亿元”。[2]正是因为这种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普惠特点,使P2P网贷必然成为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之一。
二、P2P网贷业的现行运行模式及运营风险
P2P网贷概念引入我国伊始,为了应对信用缺乏的阿喀琉斯之踵,迅速扩展P2P网贷规模,南橘北枳般发展出一些适应国内市场需求的运行模式。现阶段,我国P2P网贷运行模式基本上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一是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中介模式(或称“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二是根据是否提供担保,P2P网贷平台可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担保模式。三是根据用户开发、信用审核、合同签订到贷款催收等整个业务流程对互联网的运用程度,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也可以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一)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根据网络借贷发生的流程顺序不同,我国P2P网贷模式可以主要分为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1.纯中介模式。纯中介模式是指借贷双方通过借贷平台上的投资标的直接进行匹配,完成借贷,该模式也是P2P网贷在国外成立之初所采取的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中,P2P平台本身不参与实际的交易环节,也不提供任何的征信服务,而仅仅作为独立于筹资人和投资人的第三方平台,提供申请人材料审核、借贷关系见证、违约情况处理等服务,通过电商渠道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实现资金融通,并以中介费用和账户管理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P2P网贷全过程没有任何担保机制的庇护(平台本身不承担抵押和担保,也没有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介入),平台不承诺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在该种模式下,当借款发生违约时,出资人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而P2P网贷平台几乎不产生任何经营风险。
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是指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交易过程,筹资人和投资人不再直接联系完成资本对接,而是由专业放贷人先把相应的借款资金借给筹资人,再把借款打包为理财产品,以约定的利率水平出售给自己P2P平台中的诸多会员(众多投资人)。[1]33即通过一边放贷,一边转让债权的方式来关联出借人和筹资人,从而完成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转入筹资人手中。债权转让模式采取平台自动进行期限、金额匹配等方式撮合交易,其所带来的好处是能够迅速、有效地增加平台的借贷规模。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种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存在诸多不容回避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借贷双方并不了解各自的信用状况、出资人也不能够决定资金的具体投资流向,而是依靠平台进行撮合。在众多P2P网贷平台的投资人看来,他们购买的是P2P网贷平台上销售的理财产品,可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资金正在投向一些风险极高的借贷活动,更不知道一旦这些高风险的借贷活动产生违约,自己的投资不但无法兑现平台承诺的高收益,甚至会造成自己的资金全部损失。更有甚者,由于P2P网贷风险的持续累计,一些不正规的P2P网贷运营者甚至会虚构借款人和借款条件,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并承诺极高投资回报率,利用该种模式下出资人对资金流向缺少控制,且对资金的具体流向缺少认识的单边优势,采取期限错配、拆标等方式进行超募、自融,违规设立资金池,随意操纵资金,甚至直接编织庞、麦骗局,使P2P网贷演化成网络传销与网络诈骗的一种变种形式。
(二)无担保模式和担保模式
根据网络借贷是否提供担保,我国P2P网贷平台可以基本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担保模式。而在担保模式中又可以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平台自身担保模式,以及筹资人抵押担保模式。
1.无担保模式。在无担保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对出资人本息不承诺任何的保障,也没有第三方担保机构承保或要求筹资人提供抵押物担保。对于借贷过程中出现的借贷风险,平台不提供资金保障,风险需要由借贷的双方来自行分担。无担保模式往往因网贷平台介入交易流程,从而对借贷双方的选择产生一定程度的干预而区别于纯中介模式。
在该种模式下,当借款发生违约时,出资人需要自己承担全部风险,而P2P网贷平台则视其参与交易的程度可能承担一定赔付责任或连带责任。
2.担保模式。担保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不再仅仅只是借贷双方的交易中介,还为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服务,以降低贷款交易风险。在担保模式下,一旦筹资人出现违约情况,将通过介入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代为赔偿本金或本息,或动用平台自身的风险备用金补偿本金或本息,亦或通过筹资人提供抵押的物品变现追偿本金或本息。因此,根据用以保障筹资人逾期风险的方式不同,担保模式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平台自身担保模式,以及筹资人抵押担保模式三类。有担保的P2P网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人的资金,同时也保护了P2P平台本身。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形势上看,这种有担保的P2P网贷操作模式还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发挥巨大作用。
第三方担保模式。该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利用与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资金和声誉对投资人进行无抵押担保。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诺本金保障,作为回报,担保公司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和管理服务费。有的平台则是在出现借款逾期、出资人无法收回本金及利息时,由平台先行垫付本金给出资人,然后将坏账划入与平台高度关联的担保公司,之后再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在该种模式下,由于将本息风险转嫁给第三方担保公司,所以当借款发生违约时,出资人、P2P网贷平台均为较低的可控风险。
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平台自身担保模式,是指平台利用本身的资质和声誉,由其自身的担保机构为借贷方提供无抵押担保。其担保机构的关键就在于风险准备金的设置,在借贷双方达成协议之时,平台往往会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成立风险备用金账户,以备意外情况的发生。
虽然该种方式一定程度上为出资人本金提供了保障,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有限的特点,一旦平台发生的逾期坏账率过高,则很容易引发网贷平台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包括资不抵债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在该种模式下,平台具有相对较高的经营风险,而出资人也要随之分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筹资人抵押担保模式。筹资人抵押担保模式,是指筹资人需要向P2P网贷平台提供规定的抵押物并通过审核才能进入借款项目列表,由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平台负责抵押物(一般为房产)资格审核和确权,确认资产足值抵押,保障抵押物易于变现。同时,在抵押担保模式下平台也会在每笔借款成交后提取一定比例金额放入风险准备金账户,当出现逾期风险时,平台先通过风险准备金向出资人垫付逾期本金或本息后再行处置抵押物。
在该种模式下,由于筹资人提供充足的抵押物进行筹资担保,出资人风险、平台经营风险较低,但也因为稳健有余而显得进取不足,往往被称为线下小额贷款的网络版,缺少P2P网贷的资本融通普惠性。
(三)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根据用户开发、信用审核、合同签订到贷款催收等整个业务流程对互联网的运用程度,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1.纯线上模式。纯线上模式,是指所有借贷业务流程的完成基本上全部依靠线上流程来完成,包括潜在用户的开发、信用状况的调查以及交易的完成。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征信体系、金融整体环境以及政策监管等多方原因,要想通过纯线上模式获取全部信息,降低出资人不安心理,防范信贷风险,仍然不是一件容易完成的事情。
在该种模式下,当借款发生违约时,出资人往往需要自行承担较高投资风险,而P2P网贷平台则要视其参与交易的程度、是否提供平台担保等因素来确定其经营风险,但具体风险还要根据采取中介或债权模式、有无担保模式等综合确定。
2.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是指通过线下处理客户资质信息、贷前审查、贷中监管、贷后管理等相关业务,同时利用互联网手段将借贷业务的相关信息,以及收益率、逾期率、坏账率等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从而开展金融互联网业务。迄今为止,由于P2P网贷市场上还没有一种被验证过的技术手段能解决线上风控问题,而线上催收更是难上加难(在征信系统不力的条件下,很难想象几乎完全陌生的出资人、借款人、平台三方仅仅通过微信、QQ、网络在线对话方式等方式进行网上催收会产生何种意义上的实际效果)。正因为如此,在P2P网贷本土化的过程中,从资金需求的挖掘、风险控制尽职调查、抵押物担保再到投资资金提供等各个方面,都结合了大量的线下经营活动,甚至出现了直接由线下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并提供100%本息担保,随后再由P2P网贷平台发布筹资信息,采用P2N交易流程的P2P网贷模式。
因在该种模式下,资金需求的挖掘、风险控制尽职调查、抵押物担保、投资资金等均参与了众多线下操作模式,贷前审核、信用调查等相对充足,故P2P网贷平台与出资人风险适中(但具体风险还要根据采取中介或债权模式、有无担保模式等综合确定),这也使得线上线下相结合的P2P网贷运营模式在现阶段甚至将来一段时间内都将成为大多数网贷平台的主流操作模式。
三、P2P网贷未来发展模式选择
在P2P网贷本土化的进程中,绝大多数的P2P平台和运行机构把国外的经验和国内的现状及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相互结合,发展出一些“南橘北枳”式的中国式P2P运行模式。而这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被做成了金融的互联网模式,甚至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升级版。由于在国内的P2P网贷领域,普遍无法解答如何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有效进行风控审核这个命题,使得现阶段国内基本上所有的P2P公司都采取了极为简单方式来变形,即由平台积极介入网贷交易环节,成为交易中的一方,并强调平台自保、第三方担保或筹资人抵押担保,使得本来应该是金融脱媒的互联网金融,变为需要额外信用附加的线上线下相结合运营模式,同时又利用构建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超募、自融、不规范的拆标等方式,让自己成为了一个没有牌照的银行。这种适应本土化的变形,其实是典型的背离了互联网金融所应有的模式,使其在本质上演变为一种金融机构的网络化运营。而在政策不明、征信体系欠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对等的条件下,上述本土化运行模式虽然存在一定弊端,但其或多或少都为P2P网贷适应我国国情并高速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这些依靠归宿感和使命感发展出的本土化交易方式,可以称之为我国P2P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随着行业发展的不断规范,政策法规趋于明朗,以及未来逐步建立并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对P2P网贷秉持一种审慎的乐观态度。其通过自身进化、市场筛选、制度完善,加之以正确引导,终将回归互联网金融普惠、高效、低耗的本来面目,在逐步防范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引导其为经济转型和金融自由化结构调整服务。
在未来P2P网贷的模式选择上,其核心在于用什么样的运行模式来解决风险控制问题或降低风险程度,即如何在发展P2P网贷,逐步释放经营风险的过程中,把握风险释放速度和不刺破风险底线平衡之间的关系。如果无法解决核心的风控问题,就不是“前路”任重而道远的问题,而是根本走错了路的问题,P2P网贷的繁荣也将成为继房地产效应后的互联网金融泡沫。同时,互联网的极大外延扩展性,又会让金融的泡沫越来越大,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
(一)P2P网贷最终将回归纯中介模式
面对P2P网贷的野蛮生长与风起云涌,人民银行等10部门在2014年年中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与其说是政策法规的刚性规定要求P2P网贷的中介性质,倒不如说是因为其与生俱来的使命决定了其必须回归纯中介性质。一是P2P网贷从诞生起就因为其高度的自由性而有别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其核心是构建有效的交易平台,让出资人和借款人自愿进行资金匹配。资本则借助于P2P网贷平台直接在借贷双方之间流动,而不再需要通过金融服务机构进行汇总与重新分配。如果P2P网贷平台成为交易中的一方,过多的介入交易过程,最终P2P网贷平台将逐步向传统金融机构(或影子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升级版或加强版方向发展。二是如果P2P网贷平台本身一旦加入增信服务呈现担保业态,其核心点就会从搭建交易平台直接转化为单笔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使得P2P网贷平台的风控能力成为了投资人的主要考量点,从而忽略了对本质的借款信息的关注和审查。同时,通过制度的刚性规定,明确其中介机构性质,严格隔离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可以有效地减少平台随意操控或违规操控出资人资本甚至卷款跑路的平台风险,从而充分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二)适度的规范适用债权或债权转让模式
虽然P2P网贷债权模式下存在着大量的不可控风险,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地就此断定其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用望文生义的方式来看P2P网贷商业模式,容易比较简单地将借贷双方的匹配归结于甲方与乙方一对一的交易。诚然,这样的交易方式法律关系相当清晰,也避免了非法集资的嫌疑,监管层也比较乐于见到这样一目了然,安全便捷的商业模式。可这样P2P网贷商业模式中的精髓——小额、高效、风险分散的优势也将荡然无存。很难想象所有的筹资项目均能有单一出资人进行一次性资金匹配。更何况通常情况下P2P网贷平台同时募资的借款人可能有成百上千,这就可能导致资金的匹配比例成几何倍数下降。同样,如果筹资人的借款需求规模过大,由单一出资人提供资金将致使出资人风险急剧上升,这也将导致很难出现单一出资人进行资金匹配。而如果将筹资人借款、投资人出资按债权模式拆分,由多个出资人等份匹配或按比例匹配或同一出资人投资多个筹资项目,不但筹资难度大大降低,且由于投资分散风险也将随之分散并降低。因此可以说,离开了P2P网贷商业模式小额、高效、风险分散的精髓,P2P网贷将黯然失色,彻底沦为民间高利贷的网络版。
由此可见,债权模式虽然存在诸多风控隐患,但其模式本身并不可怕,反而符合互联网金融小额化、碎片化的初衷,才会出现“屌丝”投资“高富帅”的正能量童话。而需要不断完善的关键则在于谁来操作,如何操作,谁来监管,如何监管,如何真实的进行信息披露,如何在保持平台中介性质前提不变的情况下,适度的适用债权模式,有效的对超募、自融、期限错配、非法集资等风险进行防控,才会使债权模式具备继续存在与发展的空间和条件。
(三)纯线上模式未来更被看好
在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下,线上线下相结合,配合第三方担保或筹资人抵押担保的运营模式在国内P2P网贷发展初期对出资人与平台均起到了保护作用。甚至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还将成为一段时间的主流操作方式,并将更多的呈现出向P2N操作模式发展的趋势。虽然这种模式尽可能的将出资人与平台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但其违背P2P网贷更便捷、在网络环境上才能发挥最大效用的初衷,更像是线下小额贷款的网络升级版。从真空环境下来看,未来纯线上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潜力理应远高于过度依赖线下操作的P2P网贷公司。过多的线下活动将会使P2P网贷失去其普惠性特点,变成只服务于个别资金集团或金融机构的工具,从而失去生命力。随着千呼万唤的征信体系的出现并不断完善以及大数据的应用,在解决或尽量化解风控问题的将来,纯线上模式一定会越来越多,因为只有纯线上模式才会回到P2P网贷的初衷(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关系)。P2P网贷平台仅作为一个交易撮合平台,只是为交易的过程提供相应保障——保障交易安全完成和信息的透明。[3]必须承认的是,这种真空状态下的纯线上模式,到底离我们有多远,还只能是一个未知数。
诚然,在P2P网贷的前行道路上还有很多问题,但是可贵的是,当监管层看到P2P网贷模式对于传统金融模式弊端的革命性意义后,在行业发生诸多负面事件的同时,还能本着呵护创新、鼓励发展的态度对待P2P网贷行业,这种监管思路可谓P2P网贷行业之福。一方面是P2P网贷的高速发展与为刺激经济转型和金融自由化结构调整服务的重大利好,而另一方面又是巨大的风险隐患与对P2P网贷成为新一轮经济泡沫的重重顾虑。势头凶猛不一定代表大势所趋,绮靡浮艳不一定代表真金白银。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盲目乐观,而应秉持一种审慎而又乐观的态度看待P2P网贷,正确引导这把“双刃剑”,为经济的极大发展披荆斩棘。只有通过大浪淘沙,不断淘汰众多不规范运营的P2P网贷企业,保留真正拥有科学的运营模式、完善的管理制度、有效的风控能力的行业领军企业,从实践中摸索出既能保证资本运营的安全性、又能维持资金运作的灵活性的科学发展道路,才是中国P2P网贷未来的发展之路。
[1]姜达洋.看懂互联网金融这局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2015年1-11月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破万亿,历史累计1.48万亿[DB/OL].中国经济网,2015-12-02.
[3]P2P最终将回归纯中介模式 [DB/OL].网贷天地网,2014-05-21.
〔责任编辑:宋洪德〕
F830.39
A
1002-2341(2016)01-0144-05
2015-12-22
王景东(198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专职检委会委员,主要从事金融犯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