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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电费债权的思考

2016-03-20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湖南岳阳414000

低碳世界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手段供用电定金

陈 念(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湖南 岳阳 414000)



对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电费债权的思考

陈念(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湖南岳阳414000)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电费债权维护也更加科学。通过法律手段能够有效保护电费债权,保证电力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本文重点分析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电费债权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对读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法律手段;电费债权;保护措施

1 前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力合同双方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2 以限电和停电催费为支撑的电力法律手段

我国在制定电力法规时,把长期以来使用的行之有效的经济、行政、技术手段写进了法律、法规条文,赋予其强制力,在保护电费债权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比如,对无理纠缠、故意制造电费纠纷、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根据《电力法》第32条和65条规定,可以由供电部门依法限电,视情节停止供电。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又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额的1~3‰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从上述各种手段看,恐怕最严厉最直接最速效的手段莫过于停止供电。事实上,有理有节地运用停电催费手段,不但十分必要,而且确实有效。但是,这种“杀手铜”对供用电双方都有一定的副作用,不能滥用。在使用这一手段时,一定要认真履行批准、通知、报送、再通知等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否则,如果使用不当,给用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供电企业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3 以强化担保为核心的民事法律手段

债务担保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预防或者减少电费债权纠纷的重要措施。强化电费便权担保,其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严格地履行债务,尽可能地避免电力用户不履行债务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按照《民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担保是以保障电费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在具体操作上:①根据需要设定担保。对一些信誉好缴费及时的用户,没有设定担保必要的,则不必多此一举。相反,对一些经营管理差,产品没有竞争力,只能勉强维持,甚至濒于破产的用户,应该设定担保,以便用户在破产清偿债务时,电费债权可以依法进人第一顺序,优先得到清偿。②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担保原则,防止强制、欺诈、虚假等违法行为,造成担保合同无效,进而影响供用电合同的履行。③约定担保的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得让法律禁止担保的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规担保。约定的财物既要合法又要权属明确,不得将法律禁止的或者没有所有权、处置权的财物提供担保,以保证在电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完全可以将担保的财物所有权转移给供电部门。④区别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从供电方来说,一般选择保证和抵押方式较为简便易行,而且信用好,权益大,期限长,风险小。对一些临时用户,采取质押、留置、定金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4 利用其他法律手段保护电费债权

4.1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用电客户对自身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到期金钱债权怠于行使并影响电费按时交付时,供电人以自己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用电人为第三人进行诉讼。利用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财产来偿还电费。

4.2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用电客户故意与第三人串通,不当减少自己财产或增加自己债务并影响电费支付时,由供电人以自己为原告、用电人为被告,第三人为诉讼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用电人与第三人的不当交易行为,以增加用电人的责任财产,减少供用人电费回收风险。

4.3及时举张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供电人应在到期电费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向用电人催讨(可通过向用电人、法院、仲裁委举张权利,用电人同意履行等方式来中断时效),否则用电人可能因时效而免除交付电费责任;对于已通过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电费,应在规定偿还日期到期后的12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过期后法院不再执行。

4.4提供合同担保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为确保用电人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在“供用电合同”中可以约定由用电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既包括保证和财产担保(抵押、质押),也可适用定金担保。

(1)保证:是指供用电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受用电人的委托,与供电人书面约定,当用电人不按时交付电费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用电人交付电费。保证又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供用电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用电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供电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形式时供电人既可向用电人举张也可向保证人举张电费债权。

(2)抵押:是指用电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交付电费的担保。当用电人不能按时交付电费时,供电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抵交电费。抵押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多数抵押物均需登记才能生效,如常见的房屋、土地、车辆等。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用电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供电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交付电费的担保。当用电人不能按时交付电费时,供电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抵交电费;权利质押是指所质押标的系银行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非不动产。

(4)定金:在供用电合同中可以约定由用电人向供电人给付定金作为交付电费的担保。应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定金完全不同于供电企业以往所采用的电费保证金。约定定金也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定金必须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或另行订立书面协议;②定金必须交付才能生效;③供电人不履行供电责任时,应当给用电人双倍返还定金;④供用电合同到期时定金应当全额抵交电费或者退还用电人;⑤用电人拖欠电费时仍可按约定收取迟延违约金,但没有将定金抵交电费前不宜停电催费;⑥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供用电合同标的额的20%(即有效期为1年的合同,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用电人2.4个月的电费额)。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促进电费债权的保护是主要的途径。任何人都必须要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如果谁想逾越法律之上,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1]韦良春.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15 (12):25.

[2]王闫春.浅析通过法律手段如何有效保护电费债权问题[J].法律课堂,2014(10):36.

陈 念(1983-),男,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电力系统法律方面的工作。

D922.67

A

2095-2066(2016)12-0050-02

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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