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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

2017-05-23陈雪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手段证券市场

陈雪妮

摘 要:我国在逐步确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证券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属于新兴的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原因和问题的出现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远未达到成熟、理性的标准。监督管理尚未走上规范、法制的轨道。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我国证券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制度;法律手段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涉及金融安全影响全局。证券监管作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结合具体国情不断健全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的性质和地位,只提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字样。因此,我国证监会的性质需要重新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使其法律地位与其性质相符。具体解决方案是确立中国证监会的行政部门性质,改事业单位为行政机构,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独立部委。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是中国中央政府的证券监管机关,使证监会的性质与行使证券法规定的职权有法律依据。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虽然在形式上隶属于国务院领导,实质上更多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和管理,直接向人大财经委员会、人大法律委员会等部门汇报工作,从而增强证监会的独立性,使证监会成为超然于行政机关直接千涉之外的独立机构。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这一点在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允许了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2.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这点在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法中也开始有了修正。

2.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结论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而2015年新修正的一系列法案中,其实也体现了国家对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调整和逐步完善,虽还有不足,但是大体趋势是积极的,这是值得让人欣喜的。

参考文献:

[1]严力.《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如何应对WTO》[M].中华财会网,2001年12月27日.

[2]范恒森,李连三.《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环境目标与建议》[M].资本市场,2002年第一期第87页.

[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股票市场有效性研究》[M].中国证券报,2001年3月15日.

[4]宋绍青.谈谈关于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的应用,20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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