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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利用法律手段加快电费回收

2017-06-07曾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手段电费回收供电企业

曾冰

(511518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广东 清远)

摘 要:本研究重点结合当前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难题,对电费回收中如何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加快其回收效率和质量进行了简单概述,旨在进一步帮助供电企业了解法律手段的重要性,促使其更好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电费回收。

关键词:供电企业;电费回收;法律手段;运用

1利用法律手段强制电费回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的规定来看,针对已经达到缴费时间,但却不支付电费的行为,并且具备履行能力的客户,可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性要求用电人支付电费,即在15日用电人异议失效后,用电人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或者供电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根据“供用电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要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未约定仲裁的情况,则可向地方辖区范围内的法院提出诉讼。最后,供电人可通过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用电人缴纳相关费用。

2利用法律手段促进电费回收

2.1行使抗辩权

2.1.1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

根据《合同法》中六十六条规定了解到,当双方出现互负债务的情况时,一方在对方履行职责之前均有权力拒绝其履行其相关要求。即在缴费与供电之间并无明确的先后关系时,当用电人不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供电人有权利拒绝给予其供电。基于此,供电企业完全能够对用电客户实施“预付费”的方式,并在该基础上进行供电,简单来说就是一手钱一手货,直至在进行抄表后完成余款处理为止[1]。

2.1.2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中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双方互负债务具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权利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根据该规定来看,目前,我国通常是先用电再付费的模式,此时供电人需要先给予其供电,再由用电人支付相应费用,并且在出现欠费的情况时,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需要延迟30天并经催缴后才能够给予停电处理。若将传统电费结算的方式调转,在供用电合同中所约定的通过“购电制”的新型缴费模式,当用电人未支付电费的情况下,供电人对其供电要求提出拒绝。

2.1.3行使不安抗辩权

结合《合同法》中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中相关规定来看,针对经营出现非常严重的恶化情况、没有商业信誉、通过财产转移方式逃避债务以及没有履行能力的用电客户,供电企业则可根据相关程序要求通知客户给予停电处理,只有用电人在期限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担保,并且达到一定水平后才能够恢复供电;针对拒绝提供担保的情况,即可解除合同,终止供电。当用电人面临破产的情况时,供电人可行驶不安抗辩权,但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受理破产前的6个月时间内,债务人对个别的债权人的清偿可能面临着法院撤销的风险。

2.2停电催费

供电人通常采用停电催费的手段来进行自力救济,同时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條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均给予了供电企业法定的权利。停电不仅能够有效避免欠费持续增加,同时也是改善诚信缺失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更是当前社会最为有用的电费催收方式。当然针对使用停电催费手段的同时,还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中所要求的法定程序来执行[2]。针对停电催费的方式需要在欠费逾期不交30日才能够执行,即供电人必须保证合同约定分次支付方式能够确保先期电费可满足30天这个条件。

2.3实行价格惩罚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当用电人出现欠费到期不支付电费的情况,例如遭遇政府电价调整,用电人应当按照涨价后的电价标准支付电费,若电价为下调,那么应当按照原来的电费标准支付。

2.4约定违约金

结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来看,在合同中供用电双方可约定延迟缴费时间,但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此保证用电人能够按时缴纳费用。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针对未约定的情况则不被认可,并且不因用电人交付违约金而致使供电人停电催缴受到影响。

3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电费债权

3.1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结合《合同法》中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当用电客户故意与他人串通,增加自己的债务或者减少自己的财产这种方式来影响电费支付的情况,供电人可将用电人作为被告,将串通第三人作为诉讼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第三人与用电人之间的不当交易,从而达到有效控制供电人电费回收的风险系数。

3.2行使代位权

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规定指出,当用电客户对自身债务人的到期金钱债权怠于行使并且会对电费按时缴纳支付带来影响,供电人能够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用电人为第三人提出诉讼,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获得相应的偿还电费[3]。

3.3提供合同担保

结合《担保法》中第二条以及《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要求,为了保证用电人能够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在供用电合同中可对用电人提出相应的担保要求,并且担保方式包括财产担保、保证以及定金担保。

3.3.1质押

其主要包括权利和动产的质押,其中权利质押主要是指所有质押标的系银行债券、票据、仓单、存款单以及股票等,还包括能够进行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非不动产;动产质押主要是指第三人或者用电人将其动产转交到供电人手中,并让该部分动产作为电费的交付担保。

3.3.2抵押

其主要是指第三人或者用电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交付电费的担保方式。当用电人无法根据电费标准支付的情况下,供电人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条例以拍卖、变卖财产或者财产折价等方式来进行电费的抵交。抵押必须制定相关抵押合同,大部分的抵押物均必须在进行登记之后才能够生效,例如常见的土地、房屋以及车辆等。

3.3.3保证

其主要是指供用电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在受到用电人的委托之后,与供电人制定书面约定,当用电人不按照规定支付电费的情况下,可由保证人按照相关约定替用电人支付相关费用。保证又可将其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其中连带保证主要是指供电人既能够向用电人主张,同时也能够向保证人主张电费债权;一般保证则主要是指在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在未进行仲裁或者审判的情况下,在未对用电人实施依法强制执行电费收缴情况下仍然不具备履行债务的条件,那么供电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3.4定金

在供用电合同制定过程中,供电人可要求用电人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这里所交付的定金与供电企业以往电费保证金有所区别,其定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定金必须在交付之后才能够生效;二是必须通过书面协议或者供用电合同等对定金做出明确的约定;三是供用电合同在到期之后,定金应当全部退还用电人或者全部用于抵交电费;四是供电人在不履行供电责任的情况下,必须按照规定双倍返还给用电人;五是定金的数额必须控制在供用电合同标准的20%范围内;六是用电人若出现欠费不交的情况时,需要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但在定金并未抵交电费之前不能够采取停电催费措施。

3.4及时主张权利

按照《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来看,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2年,为此,供电人应当在电费到期但未达到2年的情况下向用电人进行电费催讨,其中包括向仲裁委、法院等主张权利,在用电人作出同意缴纳费用等方式后中断时效,否则用电人可能由于诉讼时效届满而免除缴纳电费的责任;针对已经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的电费,必须在到期后的12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以免过期后法院不再受理。

4利用法律手段降低电费风险

4.1行使债务抵销权

结合《合同法》中第九十一条规定来看,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能够相互抵销,据此可经由债务互抵以及物电互抵的方式来有效控制电费风险,特别是针对已经达到了诉讼期时效的情况,行使债务抵销权是电费回收唯一的手段。

4.2行使合同解除权

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当用电人延迟支付到期电费,并且在供电人通过合法手段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供电人不仅可采取停电催收的方式处理,同时还可单方面的解除合同关系[4]。若用电人在应当缴纳电费之前明确表示自己不会缴纳电费或者以行动表示不缴纳电费的情况,供电人有权利通过通知告知用电人合同解除,从而终止供电,以此实现对电费损失的控制。

4.3共益债务

根据《破产法》中第十八条和四十二条中的规定,共益债务主要是指在破产进入程序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说是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变价、管理以及破产分配而实现对债务的负担。用电人在法院受理破产当日起,供电人有权利要求破产管理人对电费交付提供相应的担保,管理人若拒绝则表示解除供用电合同,供电人有权停止继续供电。即便是供用合同仍然在履行,但新产生的电费仍然不会被列入到破产债权中,而是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就优先偿还。

4.4债的转移

主要是指债务的主体出现变更,包括新债务人替代原债务人、出现新的债权人等,而债的内容则仍然保持统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例如:三方及以上的电费抹账、分立之后各个新法人在应对原组织拖欠电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收取背书的银行票据等。

5供用电合同的规范管理

5.1签合同前应严格审查用电客户主体合法性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时要用户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身份证、项目审批等用电负荷的信息,主要是目的是掌握用电客户的信用、经营状况、方便日后及时催收,同时也可以避免侵权责任法风险。

5.2用电客户主体变更

当用电客户主体出现变动时,例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及时更换并签订供用电合同,避免供用电合同与实际电费不一致造成电费纠纷。在签订合同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的二十九条规定,用电客户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后解除原合同。

5.3慎重对待合同条款避免发生歧义

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供电企业以格式合同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在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出现偏差,通常是提出有利于用电客户的解释,如果处理不当,这将成为用电客户拒绝支付电费的原因。供电企业应在供电合同条款中明确电费计算及支付、安全和维修责任及违约责任,并加粗放大字体,在底部标明警告标志以提示用电客户。如果用电客户对供电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详细解释同时制定客户异议回答书作为合同附件,如实记录供电方对有争议条款的说明,在合同尾部要有用电客户对供电企业已履行提示、答复义务的签字确认。

5.4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和法規开展电力业务

供电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合同开展电力业务,如果要停电应提前通知、电力电量的精确读数与计算、避免电费回收复杂化。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供电企业要不断强化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及服务意识,在使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费的同时,不断加大“电是商品”以及电费信息采集和支付渠道的宣传,积极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有效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加强管理促进电费有效回收。

6结论

总而言之,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向法制经济快速转变,在电费回收中也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电费催缴,对新时期的电费回收可以说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若供电人能够充分了解法律,并且可合理运用法律来保护电费回收,可在很大程度提高电费回收的效率,降低电费回收的风险性。

参考文献:

[1]沈杰,许剑锋,林武.企业电费回收风险的法律措施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4,(31):250-252.

[2]尹明沁.电力企业电费回收法律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5):178.

[3]郑文华.供电企业实施电费回收的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J].电力技术经济,2009,(3):59-6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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