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婚姻观调查
2016-03-19肖武
肖 武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
中国青年婚姻观调查
肖 武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
基于全国范围内4739个样本的调查研究发现,青年的婚姻观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婚姻基本观念层面,“相互扶持”是结婚的最主要目的,“个人品质”是最重要的择偶标准,六成左右的受访者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是26-30岁,超过五成的人不能接受同性恋,六成左右的人能接受“裸婚”,四成左右的人能接受“闪婚”;婚姻经济观念层面,女方家庭更重视对方的经济状况,超过四成的人要求先有房才能结婚,接近六成的人认为买房应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婚姻破坏因素层面,强利益诱惑和弱自身节制促使了婚外情,一成左右的人曾遭受过家暴;生育观念层面,延绵子嗣和老有所依仍是重要的生育目的,性别平等已成为生育中的基本共识,超过五成的受访青年表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想生两个孩子。
青年;婚姻观;社会变迁;家庭结构
一、问题的由来
青年时期通常被视为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时期和黄金时期,而成家和立业是青年时期最为重要的任务,成家立业的前提是结婚,但“结婚不是件私事”[1],婚姻的意义不只是男女的结合或两性关系的确立,它要受到人、事、制度等的影响。
如果把青年界定为18-35岁之间的群体,那么在我国改革开放大潮中成长起来的青年无疑是最特殊的“拐点一代”,他们经历了最特殊的社会变迁,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制度变迁、思想观念的革新和多元都对青年的成长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影响自然也体现在青年婚姻观层面。对青年婚姻观的理解需要置于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之下,在社会急剧变革和转型的当下,经济制度变化、价值观多元和分化、计划生育政策变迁、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城镇化速度加快等都会对青年的婚姻观产生明显的作用,研究转型社会背景下的青年婚姻观对于理解当下和把握未来的婚姻与家庭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虽然有不少研究者已经从各个层面对青年的婚姻观作了考察,但很多研究局限于特定“一域”,缺少广度的延伸。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和不断变迁的社会制度,对青年婚姻观的历时性考察可能会有新的发现。
二、文献回顾
国内学术界关于青年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几乎是从社会学刚刚开始恢复的时候起,青年研究就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先锋,出现在国内学术界”,[2]青年婚姻观问题是青年研究的重要关注点,关于青年婚姻观的研究又以经验性研究所占的比重最大。早在1986年,团中央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就联合对全国18个城市1470名青年的结婚观念和结婚消费进行过调查[3],随着社会变迁和青年婚姻中各类问题不断涌现,近年来关于青年婚姻观的经验性研究不断增多。
第一,对特定青年群体婚姻观的研究。研究的对象包括农村青年、城市青年、进城务工青年、高学历青年及大龄剩女等。农村青年婚姻观方面:人口外流、男女比例失衡所导致的婚姻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经济理性的入侵以及家庭地理位置的优劣等因素,对农村青年的婚姻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曹锦清在十多年前的调研中便发现农村结婚中存在“体面的标准”和“还过得去的标准”两种标准。[4]栗志强通过调研发现,以“家庭地理位置”和“家庭经济条件”为分层标准,被划分为不同层级的农村男青年在婚姻市场上处境不同。[5]邢成举认为,农村婚姻中出现了上门女婿和光棍两种弱势男性青年。[6]城市青年婚姻观层面:权利意识、精力、高物价和房价等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压力对青年的婚姻观产生了较大影响。陈荣武通过对上海市A区的调查,发现由于性权力的觉醒与扩张以及对物质和精神权力的追求,城市青年婚姻价值观和婚姻形态呈现多元化和多变化的发展趋势。[7]风笑天等通过三次调研发现,原来的同学是未婚青年择偶中最主要的结识方式,但这种同学关系最终能走进婚姻的不到一半。[8]刘洪波认为,不断攀升的房价成为了城市青年婚恋中的权重指标,影响着城市青年的择偶、婚恋观以及婚姻生活。[9]进城务工青年婚姻观层面:现有对进城务工青年婚姻观的研究主要包括在择偶标准及恋爱和婚姻层面的观念。风笑天认为,农村青年从离开家乡进入城市社会的时候开始,就开启了他们继续社会化和从传统性向现代性变化的过程,恋爱观与婚姻观都会因此发生改变。[10]潘永等通过对528名农民工的调查发现,他们在择偶标准中首重感情基础,其次看重人品及能力。[11]李爱芹通过对徐州267名青年农民工的调查发现,他们的择偶标准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感情因素”“个人品质”以及“相貌身材”。[12]徐胜男对济南市1000名进城务工青年的调查发现,新生代进城务工青年择偶注重人品性格,恋爱渠道由亲缘、地缘为主向业缘为主转变。[13]对高学历青年、大龄女青年的婚姻观问题研究:周晓燕等的调查显示,由于许多客观因素,高学历青年不能按正常的法定年龄结婚生子,[14]为了取得学历,高学历女青年要付出的比常人更多,造成她们在毕业时年龄偏大、对自己和伴侣的期望过高,很难找到合适的另一半。[15]朱冬亮认为,拥有高学历、高收入和高职位的“三高”女性青年面临着择偶难、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婚姻难题。[16]刘凌等通过访谈发现,女博士在择偶过程中往往有“高处不胜寒”的感觉。[17]
第二,对婚恋中特定现象的研究。研究包括“闪婚”“闪离”“裸婚”等。“闪婚”和“闪离”是近年来婚恋家庭领域出现的一种较新并且愈演愈烈的奇特现象,这种“暴走”的婚姻引起了不少研究者的关注。李银河认为,“闪婚”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婚姻性质从家庭到个人的转变。[18]黄火明认为,“闪婚”造成了青年婚姻生活的不和谐,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19]裴斐等认为,农民工“闪婚”的特征体现在两性接触时间短、缺乏能动性以及货币资本成为重要媒介。[20]“裸婚”现象近年来也日益引起关注。曹彦认为,“裸婚”是回归婚姻本质的表现和婚姻走向文明进步的标志。[21]常蕾蕾等认为,“裸婚”既与经济、社会因素有关,又受个人选择的影响。[22]石燕通过访谈发现,“裸婚”是由于婚姻成本的畸高、感情因素的上升、对婚后家庭生活的重视以及代际间财富流动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23]
三、研究设计
本次调查的时间是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问卷调查采用异比分层、多阶段、等概率的方式抽取样本,覆盖了全国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共30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及海南除外)。初级抽样单位为县级行政单位(四个直辖市以区为初级抽样单位),抽样框采用《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2010)》中的县级行政单位名单及户数资料;次级抽样单位为乡镇/街道,抽样框采用行政区划网站及《2010中国建制镇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相关数据。通过问卷面访的方式,获取全国样本范围内青年个体的数据。此次调查,按照误差率小于5%的精度要求,设计抽选出5000个样本,实际抽到4739个样本,有效率为94.78%。此次调查的受访人确定为18-35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有固定住所的居民。
本文中涉及性别(男性占47.1%,女性占52.9%)、户籍(农村为 57.8%,城镇为42.2%)、婚姻状况(未婚占71.2%,已婚占27.0%)以及是否为独生子女(是为48.0%,否为 52.0%)4个基本变量。
四、结果与分析
(一)青年婚姻基本观念
1.青年择偶标准
男女双方在婚恋对象的选择上总是以一定的标准为基点,无论是在婚姻自由度低的传统社会还是自由程度高的现代社会都是如此,感情、外貌、家境等因素在不同人的婚恋选择中有着不同权重的影响。我们以“您最可能把以下哪个条件作为结婚的基础”为题对受访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个人品质”所占比例最高,为22.4%;其次是“个人能力”,占20.1%;“双方感情”排在第三位,占17.9%;“家人意见”所占比例为10.5%;“家庭背景”“外表”“学历”所占比例都在10%以下,受访者选择最少的是“门当户对”,为5.2%。可以看出,受访者在择偶标准上最看重“个人品质”,我们通常讨论较多的“双方感情”这一因素并未排在第一位。不同性别和婚姻状况对于是否将“双方感情”作为结婚基础的选择存在显著的差异,男性中有50.5%的人选择了将“双方感情”作为结婚的基础,而女性的选择比例为59.7%,比男性高9.2%;已婚人士中有43.8%的人选择了“双方感情”这一项,未婚人士的选择比例为60.6%,离异者的选择比例为31.7%。
2.理想的结婚年龄
自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直被作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策略和口号,晚婚是指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各往后推3岁,即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根据受访青年的选择情况来看,近六成的人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在26-30岁。男女对理想结婚年龄的选择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在“20-25岁”这一选项上,男性的选择要略高于女性。男性中选择“26-30岁”的比例低于女性,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为30岁以上的男性要多于女性。
3.同性婚姻问题
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存有争议,“西方同性恋现象经历了从宗教意义上的‘恶’到法律意义上的‘罪’,从医学意义上的‘病’到文化意义上的‘身份、独特的生活方式’的过程”,[24]目前,同性婚姻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在中国,由于思想观念、文化传统等原因,同性恋问题比较复杂,它不只是牵涉两个个体之间的爱恋,还需要“放在家庭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中予以解读”[2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是男女异性的结合,同性恋者在我国并非法定婚姻主体。虽然近年来同性恋者在不断增多,也渴望从法律上确立自己的身份和权利,但是目前他们大多仍是作为“原子化”的个体而存在,并未形成一种“集体性”的身份。
以“能否接受同性恋”为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中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为44.5%,不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为53.6%。男女对能否接受同性恋的选择存在显著的差异,男性中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为40.5%,女性中能接受同性恋的比例为49.3%。
4.对婚姻目的的认知
为什么要结婚,婚姻的目的或本质是什么?对这一问题一直都存在不同的看法,费孝通先生认为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婚姻的意义在于确立双系抚育。[26]在传统中国的婚姻中,婚姻与生育之间有着必然的牵连,在现代社会,婚姻仍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抚育的责任,但随着同性结合、丁克家庭等现象的出现,“抚育”已难以垄断性地对婚姻的目的做出解释。以“您认为结婚的目的是什么”为题的调查显示,排在第一位的选择是“相互扶持”,所占比例为33.1%;受访者中有31.6%的人认为结婚的目的是“因为爱情”;“生儿育女”这一选项占22%,排在第三位;选择“两性需求”的比例最低,为13.2%。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在受访青年看来,“生儿育女”已经不是结婚的最重要目标,“相互扶持”和“因为爱情”才是结婚的最主要目的。
5.对特定婚姻现象和观念的认知
近年来,“闪婚”“裸婚”等行为成为婚恋中一种新奇并愈演愈烈的现象,同时,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职业中男女分工的逐渐弱化,传统家庭中明确的男女分工格局正在逐步弱化。调查结果显示,关于“裸婚”,56.6%的人表示能接受,42.6%的人对此不能接受。在“闪婚”问题上,37.4%的受访者表示能接受,不能接受的比例为61.4%。针对“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一说法,能接受的比例为47.7%,不能接受的比例为50.9%。面对传统婚姻和家庭文化中一直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内”这一观念,62.3%的受访人员表示能够接受,不能接受者所占的比例为36.3%。结婚是否应当门当户对?对此,56%的人表示认同,42.7%的人不能接受这一说法。
(二)青年对婚姻基础的认识
随着经济理性的入侵,经济基础在婚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都是如此,农村地区婚姻中的彩礼逐年上升,城市地区则要求结婚前先有车有房,经济状况成了择偶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1.更看重经济状况的一方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经济条件是结婚的重要指标,即便是选择“裸婚”,也不得不面对一定的经济问题,对经济状况的重视不仅来自恋爱的双方,也来自双方家庭。我们以“您认为在结婚时谁更看重对方的经济状况”为题对受访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选择“男方”和“女方”的分别为8.7%和18.9%,有20.1%的人选择了“男方家庭”,在所有选项中占比最高的是“女方家庭”,为48.5%。在受访者看来,结婚时最重视对方经济状况的不是女方,而是女方家庭。
2.买房
住房是家的重要载体,中国人的家往往与房子联系在一起。“先买房再结婚”还是“先结婚再买房”是青年在走向婚姻的途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婚姻中的牵绊因素,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青年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调查结果显示,44.7%的人认为要先有房才能结婚,53.9%的人对此表示否认。34%的受访者认为结婚应当由男方买房,认为应当由女方买房的比例为7.1%,57.8%的人认为买房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责任。
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的,离婚时归个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在解释立法理由时指出:“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27]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立法缘由作了解释,但社会各界似乎并不买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便引起了大众的强烈反响和招致了学者激烈的批判。有网友调侃该司法解释“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公婆笑、丈母娘哭”。一些学者对司法解释(三)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认为它摧毁了“同居共财”的家产制,把市场经济的逻辑引入到婚姻家庭中,导致“婚姻的再封建化”,[28]更有学者直斥这是在吹响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29]认为“司法解释根本颠覆了《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从而废除了同居共财,接下来就是废除家庭”[30]。从实践状况来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在离婚案件中牵涉出了“母子债”“小三”追讨抚养费等问题。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内容为题的调查的结果显示,面对解释(三)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的规定,27.7%的受访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好,将婚姻关系变成了金钱和合同关系;27.2%的人认为它“有利于打击骗婚、傍大款等现象”;23.1%的受访者认为该解释减少了男方压力;同时,还有22%的人认为解释(三)明显偏向男方,不公平。
4.居住意愿
青年的居住方式和居住意愿与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代际关系以及老人赡养方式等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透过居住方式可以了解家庭结构以及抚养和赡养情况。青年的居住意愿会对未来家庭结构以及代际关系等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必须指出的是,居住意愿和居住现实之间可能存在出入,青年可能从意愿上倾向于婚后独住,但因住房压力、抚养子女等原因不得不与父母同住。调查结果显示,55%的受访者表示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不愿意与父母同住的比例为39.4%。婚姻状况对是否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的选择存在显著的差异,已婚的受访者中有60.7%的人愿意婚后与父母同住,在所有选项中占比最高;离异的受访者中56.8%的人愿意再婚后与父母同住,排在第二位;在“愿意”一项中选择最少的是未婚者,为53.1%。
(三)青年对婚姻破坏因素的认知
家是伦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构建起点,家庭承担着教育子女、培育道德、塑造人格的重要功能,家庭的稳定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近年来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变成了围城。据民政部统计,全国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31]离婚或婚姻不和的原因很多,我们着重对婚外情和家暴进行了考察。
1.对婚外情的认识
婚外情是破坏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婚外情呈现出高发趋势,媒体时有报道原配斗“小三”事件,中纪委在查处违纪官员时也使用了“通奸”一词。为何会有“二奶”“小三”等破坏婚姻的问题,在受访者看来,排在前三位的原因是“为了获得金钱、地位”“自制力差”以及“寻求刺激”,所占比例分别是17.6%、15.7%、15%,此外有12.7%的人选择了原因在于“道德滑坡”,其他选项的选择比例都在10%以下。
“二奶”和“小三”为何被社会所痛恨?受访者认为最大的原因在于“二奶”和“小三”破坏了他人家庭,此项所占比例为37.6%;24.9%的人认为她们被痛斥的原因在于道德败坏;18.8%的人认为是因为这些“二奶”和“小三”所导致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还有10.5%的人认为“二奶”和“小三”的不劳而获导致了她们被社会所痛恨。
2.有无遭受过家暴
《中国青年报》在2010年曾经报道,“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32]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导致婚姻不和或离婚的重要原因,针对不断发生的家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获得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本次调查的青年中有2803人是已婚青年,其中有315人表示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所占比例为11.2%。
(四)青年生育基本观念
生育观念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对生育现象的认知,是关于生育的意愿、价值、知识、行为等观点、看法与认识的总和。[33]人们的生育目的、生育性别偏好、对子女数量和质量的考量都会对生育观念产生影响。
1.生育目的
中国历来有“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说法,生育承担着种族绵延、养老等功能。传统社会中因经济发展、传宗接代、赡养老人等原因,有多生的观念和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在生育目的上产生了与传统社会不同的观念。儒家文化传统中生育子嗣与孝道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无后被视为最大的不孝,“孝道衍生出关于生育习惯和择偶的特殊义务”[34],“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也成为不断流传和人们耳熟能详的话语。现在的青年是否仍接受这一说法?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题的调查结果显示,49.2%的人能接受这一观点,49.1%的人表示不能接受,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说法认同和不认同的比例各占一半左右。
1983年,费孝通先生在比较中西亲子关系中子女对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时,将西方和中国分别总结为“接力模式”和“反馈模式”。[35]接力模式中上一代有抚养下一代的责任,一代代往下传,类似接力赛跑,但下一代没有赡养上一代的义务;反馈模式中每一代在抚养下一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上一代的赡养义务。生育子嗣不全是为了将来能够“老有所依”,但是使子女承担赡养责任是生育的一个重要目的,今天中国的养老模式仍是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反馈模式,并且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养儿才能防老,女儿早晚是别人家的。青年对养儿防老的观念持何种态度?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养儿防老这一观念,55.1%的受访者表示接受,43.3%的人不予接受,能接受者比不能接受者高11.8%。
2.生育偏好
中国传统中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一些人认为只有男性才能承担起“承上启下”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进步,性别公正和男女平等被不断强化并成为共识。调查结果显示,73.3%的受访者认为生男生女都一样,所占比例最大;13.1%的人认为生男孩好,12.7%的人认为生女孩好。
3.生育数量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开始启动“单独二胎”政策;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至此,决定实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本次调查中对青年生育孩子数量的想法进行了考察,调查结果显示,不愿意生孩子的比例为1.9%;想生1个小孩的受访者比例为28.9%;54.6%的人青年想生2个孩子,在生子数量中所占比例最高;想生3个孩子的受访者所占比例为7.5%;3个以上所占比例为1.4%;将想生孩子的数量取均值后得出的结果是“2.19”。通过数据可以看出,超过五成的受访青年表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想生2个孩子。
五、结论
第一,在婚姻基本观念层面,青年对婚姻基本观念的认识存在多样性,并且男性与女性的选择存在显著差异。在婚姻目的上,“相互扶持”“因为爱情”和“生儿育女”分别是前三位的选择。青年在择偶标准上最看重“个人品质”,我们通常讨论较多的“双方感情”排在了“个人品质”和“个人能力”之后。在结婚年龄上,近六成的受访者认为理想的结婚年龄是26-30岁。对于同性恋问题,超过五成的受访者表示不能接受,能接受的比例在四成左右,女性对同性恋的接受度要明显高于男性。关于“裸婚”,六成左右的人表示能接受;在“闪婚”问题上,六成左右的人表示不能接受;针对“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一说法,五成左右的人表示能接受;面对传统婚姻和家庭文化中一直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内”这一观念,超过六成的受访人员表示能够接受;同时约六成的人认为结婚应当门当户对。
第二,婚姻经济观念层面,女方家庭更重视经济状况,多数人主张“携手打拼”。调查结果显示,结婚时最重视对方经济状况的不是女方本人,而是女方家庭;超过四成的人要求先有房才能结婚,接近六成的人认为买房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三成左右的人主张由男方来买房。面对婚姻法解释(三)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的规定,认为其“将婚姻关系变成了金钱和合同关系”和“有利于打击骗婚、傍大款等现象”的人各占三成左右;认为该解释减少了男方压力和明显偏向男方的各占两成左右。
第三,婚姻破坏因素层面,强利益诱惑和弱自身节制导致了婚外情,家暴不容忽视。在青年看来,婚外情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金钱、地位”“自制力差”以及“寻求刺激”,“二奶”和“小三”因破坏他人家庭而被社会所痛恨。同时,另一个破坏婚姻的不容忽视因素是家暴,超过一成的人表示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
第四,生育观念层面,延绵子嗣和老有所依仍是重要的生育目的,性别平等已成为生育中的基本共识。认同和反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说法的人各占一半左右;超过五成的受访者接受“养儿防老”这一观念。在生育偏好和生育数量方面,绝大部分人都认为生男生女一样,超过五成的受访青年表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想生2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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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f Chinese Youthh’s View of Marriage
Xiao W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The research based on 4739 samples in China found that the youth’s view of marriage presented diversity and differences. On the basic marriage view level, mutual support is the main purpose to get married, individual quali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criteria to choose a mate, about sixty percent of the respondents thought the ideal marriage age is 26 to 30 years old, more than fifty percent of youth can’t accept homosexual, about sixty percent of youth can’t accept naked marriage, about forty percent of youth can accept lightning marriage. On the marriage concept of economic level, the women’s family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other sides’ economic state, more than forty percent people asked to buy a house before get married, nearly sixty percent of youth think that buying a house shall be borne by men and women together. On the marriage damage factor level, strong interests temptation and weaken self-control prompted the affair, about ten percent of the people had suffered domestic violence. On the bearing concept level, stretching heirs and supporting the aged is still the important purpose to have children,gender equality has become the basic consensus of the family, and more than fifty percent of the youth want to have two children if the law and policy permit.
Youth; Marriage View; Social Change; Family Structure
B823.2
A
1006-1789(2016)05-0079-07
责任编辑 杨 毅
2016-00-00
本文系教育部2014年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大众民生观调查”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JJD820024;2015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法治观念的逻辑展开” 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YKC201501084。
肖武,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人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