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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与社会发展
——科技精英犯罪量刑问题探析

2016-03-19后宏伟董国斌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合作747000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会发展

□后宏伟 董国斌[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合作 747000]



情、法与社会发展
——科技精英犯罪量刑问题探析

□后宏伟董国斌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合作747000]

[摘要]对科技精英犯罪如何量刑,分歧在于坚持刑法适用面前人人平等抑或适度从宽。从犯罪互动的角度看,对被告人量刑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应因性回应的无奈之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追求形式平等,反映刑法的应然性要求,因体现为政治宣示而具有象征意义。刑法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推动社会发展,学界对此多有忽视。因此,立足国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科技精英犯罪区别不同情形适度从宽量刑,符合刑事法规定,且更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

[关键词]科技精英犯罪;刑法目的;刑法适用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发展

科技精英是国家的财富,是现代化建设的真正希望所在,其犯罪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科技精英犯罪,反映出其虽然在业务能力方面占有优势,在遵纪守法等方面部分人员却并不必然同时占有绝对优势,也会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随着科技精英犯罪案件报道的增多,人们对科技精英犯罪如何量刑产生歧义,争议焦点在于坚持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抑或适度从宽。本文首先界定科技精英及其犯罪、犯罪互动,然后从法社会学角度解读“刑法适用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后着眼于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推动社会发展是其应有的内涵,进一步探讨对科技精英犯罪量刑适度从宽问题。

一、科技精英及其犯罪

何为科技精英及其犯罪?科技精英犯罪量刑互动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科技精英及其犯罪

有学者指出,科技精英应该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已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掌握能够产生重大社会与经济效益的技术,或者已经能够给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积极贡献的人[1]。据此,科技精英仅限于自然科学领域。所谓科技精英犯罪,也就是指由科技精英所实施的各类犯罪,并非仅限于非暴力犯罪和非危害国家安全罪、与自己专业相关犯罪。

(二)科技精英犯罪实例及其特征

“任何经验性的研究,关键和前提均在于对实情的准确把握和了解[2]。”在此,笔者将收集到的11位科技精英犯罪及其量刑情况简要归纳成下表作为本文依托,也供同仁参考。

由此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科技精英犯罪具有如下特征:从犯罪主体角度看,仅限于自然科学领域拔尖专业技术人员;从所涉及的犯罪类型来看,以贪污受贿罪等经济类犯罪为主,其他犯罪为辅;从与自身专业相关性角度看,绝大多数案件没有关联性,少数案件则相反。

(三)犯罪互动

犯罪学中所谓的互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犯罪互动就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而广义上的犯罪互动,包括犯罪等各种侵害行为与所有社会反应之间的相互作用[3]。本文从广义上使用这一术语,认为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纠纷,是一种社会互动,涉及国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犯罪互动,实际上就是因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情绪和行为反应,社会因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震荡,国家为了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价值观念,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友而采取的一系列无奈反应和举措的过程。

表1科技精英犯罪实例①

刑法作为国家针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如何处理所做出的应因性回应和制度建构,承载着人们对犯罪的强烈情感。可以这样说,刑法就是一部运用法律语言写成的我们对犯罪的基本情感的“宣言书”。因此,对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也就是国家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使其受到刑事处罚的过程,借以宣泄社会不满,增进社会团结和发展的过程。

二、对“刑法适用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多维审视何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刑法适用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在笔者看来,我国《刑法》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对《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容的刑法典化和对宪法人权原则的刑法表达。其含义,一是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量刑、行刑公正;二是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基于我国身份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以及特权思想的惯性,宪法和刑法中这一原则确立,其实质就是反对特权。

(二)赢得普遍支持的政治策略选择

有学者在研究美国仇恨犯罪立法问题时指出,立法的倡导者的工作就是使政治家信服并支持他们所提出的建议,遵循互惠原则,作为对政治家投票支持自己的建议的交换条件,游说者通过提供捐款运动、支持选举或者更多其他活动来表示他们对政治家的支持。政治家们在决定是支持或者反对倡导者提出的建议时,主要关注的往往是为此付出的代价和即将因此而获得的利益。……政治家们通过支持仇恨犯罪立法,向这些团体传递一个信息:“我们站在你们一边,我们承认你们的被害以及针对你们团体的可恶偏见,在谴责那些对你们实施严重犯罪的人的时候,我们表达并体现了与你们的团结一致,作为报答,希望得到你们的支持。”[4]

抛开中美两国意识形态的不同和政治制度的差异,美国仇恨犯罪立法对我们认知立法活动很有启迪意义。我国现行《宪法》《刑法》中对这一原则的确立,《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的规定,都是我国对文革期间践踏人权、唯长官意志是从,以及对传统身份社会特权思想反思的结果和如何有效预防悲剧重演的政治立场表达,具有更多的政治宣示和象征意义。可以更为坦率地说,之所以确立这一原则,是执政者在拨乱反正中为了赢得国民普遍支持而采取的一种政治策略选择,也迎合了国民要求国家对自己人权急于给予尊重的内心祈求,反映了国家从立法层面上预设的国家与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国家和社会之间未来的良性犯罪互动关系。

(三)应然性的法律原则

刑法的应然性是指刑法是以应然作为自己的立足点来确立自身并发挥作用的。该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应然层面上存在的,是人们关于刑法的价值目标和理想的表达,可以说是刑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理想的具体化。通常人们往往将做到等同于公正,没有做到视为不公正。但是实际上,应该做到与否与公正与否无关。是否公正与应否得到相关,得到即为公正,否则为不公[5]。应然即应该,刑法适用面前应该做到人人平等,即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虽然应然并不等于实然,应然也不可能代替实然,但是它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精神上的追求,使人们在刑法的现实运行中获得精神需求的满足。应得体现在不同主体互动过程之中,并与主体对互动的期待有关。所以笔者认为,该原则是从应然而非实然角度确立了加害人、被害人、国家的互动关系,表达国家在犯罪问题上不会因人而异,区别对待的基本立场。

三、对科技精英犯罪有所区别地适度从宽量刑的法社会学分析

主张对科技精英犯罪有所区别地适度从宽量刑,合理性何在?

(一)符合刑法目的

耶林曾经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6]。刑法的目的何在?曲新久教授结合《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的规定,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惩罚犯罪是保护法益的手段而非刑法目的,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7]。第四点往往为大多数学者所忽略。笔者正是着眼于对刑法应该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的这一目的内涵的挖掘,才提出对科技精英犯罪应该有所区别地适度从宽量刑的主张。

(二)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1.可以按照“特殊案件”处理。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特殊情况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并不仅限于政治、外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国防尖端技术、医学难题、新能源开发、基础学科研究等关系国计民生重大课题研究等情况的,也应该在此之列——对此类案件涉案人员的量刑,很有可能影响我国在相关领域尽快取得突破,关乎我国能否占据科技的制高点和赢得在全球科技界的话语权。刑法之所以对“特殊案件”规定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一方面在于克服制定法稳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统一尺度,防止实践中扩大适用范围,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造成不良影响。

2.戴罪立功已经为刑事法所吸纳。

《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规定的停止执行制度所蕴含的尽可能调动罪犯积极性,鼓励罪犯悔过自新、允许其戴罪立功的立法精神,目的在于调动罪犯的一切积极性,推动社会发展。笔者认为,其中的立法精神就在于为了克服对“刑法适用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僵化理解,以及不能兼顾案件的特殊性(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性和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做的特别规定。换句话说,这就是的对科技精英犯罪有所区别地适度从宽量刑的刑事法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三)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们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司法实践定罪量刑环节中,根本无法排除法官考虑被告人地位高低、一贯表现等因素,虽然这些因素都有可能被视为具有“特权色彩”而被排除在外。但是个人功劳大小,除了反映其社会贡献,更能反映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不同,一贯表现好,社会贡献突出的偶犯,较之于惯犯、累犯等,改造的余地要大一点。因此,当今各国,从量刑到行刑,无不考虑作为人身危险性判断依据的“功劳”因素。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不仅要与罪刑相适应,而且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从制度引导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在个案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功劳或者社会贡献大小,贯彻“刑罚的个别化原则”——要义在于“反对特权”的同时,亦有助于激励公民遵纪守法,为社会多作贡献。

(四)与司法公正并不相悖

“司法的核心是公正,而公正的内核是平等——公正就在于平等,司法公正就在于司法平等,司法平等是司法公正的底线。”[5]人与人之间基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差异性即不平等是一种客观现实。另外,刑法上的“平等”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如果苛求于形式平等,往往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而何谓平等、公正,虽然彼此观念相疏,但是对某事的处理能够得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普遍认可或者接受,应该是平等、公正应有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可苛责法官,只要在法官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之内,根据具体案情和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的真实性判断无误,且不受法官审判意识以外的非法外在因素的影响,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内决定宣告的刑罚,那就是公平的,也是公正的。边沁曾经指出:“不应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运用相同的刑罚。”[8]

在冲突解决中最希望得到平等对待的是冲突中的弱者,可以说平等表达着冲突中弱者的心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际上反映出“作为弱者的武器”的法律[9],是国家所指引的弱者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正规和合法途径。公平、正义虽然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但是务必清楚正义的另一面相:“正义是一个没有时间、没有生命的概念,用霍姆斯的更为形象的话来说,是不会摇尾巴的。它是被不同的人用来投射自己的情感、正当化自己欲求的一个工具。”[10]

对科技精英犯罪量刑有所区别地适度从宽会否导致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在表面上看来是因为对法律规则的某一用语有不同的理解,但实质上是因为没有形成常规的处理此类社会实践的方式,或者人们对于处理此类问题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共识。”[11]如果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在互动中对平等的确切含义、以及法律的实施必须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之间达成有效共识,那么这种质疑将不复存在。

(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侧重于“宽”,其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关注犯罪人的悔过自新和回归社会[12]。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从严的角度而言,要严惩职务

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从宽的方面而言,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法定或者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以便有利于化解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贯穿慎刑思想,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严格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教唆犯,实行区别对待。

那么针对科技精英犯罪而言,该如何处理?由前表可以看出,科技精英犯罪,主要是贪污受贿案件,由于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的特殊性,业外人员和社会对其关注度并不高,其贪污受贿数额往往并非特别巨大,谈不上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群众反映强烈,故而对其无需依法从严惩处,却可以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适度从宽处理。

(六)有利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十八大报告指出,虽然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效显著,但是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今后全党必须更加自觉地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牢固基础。”

科技精英是我国社会精英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的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借助长期的优势积累过程而得以形成,在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特别是科技系统内部分层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13]。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目的就在于增强综合国力。从表中可以管中窥豹,犯罪的科技精英原来大多数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工作。其因犯罪而获刑情况,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适用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执行,也反映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在科技精英犯罪量刑方面的实际运用情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司法实务界对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一种落实,尽管在有些人看来存在偏轻倾向。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笔者所主张的“对科技精英犯罪有所区别适度从宽量刑”中的区别,有两重含义,一是与非科技精英犯罪相对而言,考虑到我国国家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科技精英犯罪应当适度从宽量刑;二是并不是主张科技精英所有犯罪一律适度从宽——科技精英掌握着国家尖端技术,如果借用自身优势地位,利用所掌握的科学技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犯罪,很显然对国家造成的危害将更为严重,此类情形下就不应该考虑适度从宽。

四、结束语

目的之于法律,犹如理性之于法律,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活动的主宰。刑法作为其它法律的补充性法律和其它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法[14],其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其中包含着通过制定和实施刑法来推定社会发展的内涵。

储槐值教授认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是刑法改革的根本目标。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刑法,对犯罪的反应是有目的的,即为了控制犯罪”。控制犯罪在战略上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功利与公正最优组合”,“打击力度与犯罪态势大体相适应[15]。”为了国家科技实力提升和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对科技精英犯罪量刑有所区别地适度从宽!

注释

①徐建平杀妻案,参见赵秉志、左坚卫.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一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261-298.

李欣悦.航天一院原院长厉建中一审被判无期[N].新京报, 2005-3-8.

李京华.清华阳光原总经理挪用公款被判刑,http://www.bj.xinhuanet.com/bjfs/2007-02/05/content_9235371. htm.(*未查到本案上诉相关报道)

侯兆晓.从工控领域专家到贪污犯:魏庆福毁于晚年贪欲[N].法制早报, 2005-04-19.

郝冬白,郭玉红.孙正义受贿案一审判决生效[N].兰州晨报, 2007-02-27.

田文生.重庆綦江彩虹桥主要设计者病危,法院中止审理工作[N].中国青年报, 2004-12- 14.

杨杰.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被终审判处死刑, http://www.chinanews.com/2000-11-16/26/56355.html.(**未查到本案进展相关报道)

陈焰.我亲历的经济大案(一)博导制造贩卖毒品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1120eb40100u214.html.

张绪鸿,王博.江西农大原副校长酒驾案终审改判缓刑[N].江西日报, 2012-12-4.

张媛.北京“捐精院士”涉嫌贪污百万公款一审获刑13 年,http://www.hb.xinhuanet.com/2013-01/04/c_114233774_2.ht ml.

裴晓兰.刘志军窝案落马官员获缓刑法院认定其是“人才”;http://business.sohu.com/20130504/n374787921.shtml. (***未查到本案上诉报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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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白建军.公正底线——刑事司法公正性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25-28,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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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储槐值.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编辑何婧

编辑邓婧

Emotion,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Analysis on the Problem of the Crime Sentencing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lite

HOU Hong-wei DONG Guo-bin
(Gansu Minorities Teachers’College Hezuo 747000 China)

AbstractThe major disagreement on sentenc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lite is based on that all men are equal in the eyes of the law.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crime, the defendant’s sentence is the country’s unavoidable response to the crime.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is pursuit of formal equality, which reflects the demand of criminal law ought to be, so it has symbolic significance of the political declaration. One of the purposes of criminal law is to maintain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and promote social development, but academic circles have ignored this. Therefore, based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and moderate lenient sentencing to the technology elite crime meet the demand of criminal law, and it is advantageous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Key wordsthe elite crim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all men are equal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作者简介]后宏伟(1971-)男,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发展系副教授;董国斌(1975-)男,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收稿日期]2015-04-01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DOI]10.14071/j.1008-8105(2016)01-0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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